是缺乏权利还是缺乏能力――班主任的困境

  针对一些学校出现的教师特别是班主任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教育部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明确提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此规定一发布,便招来众多非议之声。有的认为,规定班主任批评学生犹如规定人要穿衣吃饭一般,教育部实在是多此一举;有的质疑,班主任批评学生也需“授权”?非班主任的教师批评学生,算不算违反规定?对此,我们不禁要问,班主任批评学生,究竟是缺乏权利,还是缺乏能力?

  一、班主任并不缺乏批评权,而是现有的批评权难以操作

  批评,历来就是教育的一种方式,是为人之师的天然责任,没有批评的教育是不负责任的教育,因此班主任是不缺乏批评权的。

  1.批评权的赋予

  首先,世俗赋予了班主任无上的批评权。《三字经》中有一句话是“教不严,师之惰”,本来教师就应该严格管理学生,批评是他们行使教育权利的一种方式,更是教师自身的责任所在。培养学生具备基本的道德素质、文化素质,成为符合时代要求、富有社会责任心和创新能力的人才,是教师之所以被誉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真正内涵。韩愈在《师说》中也提出:“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要做到传道、授业、解惑,其中不乏对一些调皮学生的批评教育。由此可见,在世俗观念中,班主任批评学生是自然而然的事,就像我们人要穿衣吃饭一样。

  其次,法律赋予了班主任无疑的批评权。其实,一些学校之所以出现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的现象,并非是由于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早就对教师拥有合理的批评教育权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如199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者处分。又如2006年9月1日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这些里面当然不乏批评权。由此可见,法律赋予班主任的批评权是无需怀疑的。

  2.批评权的难以操作

  无论世俗还是法律都赋予了班主任批评权,然而为什么班主任还是不敢批评学生呢?我们认为,在班主任工作中,懒得管、不敢管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如曾经发生在安徽合肥长丰县的“杨不管”事件就深刻地暴露了这一点。教师既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也未能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教育部出台的新规定也正是此种语境之下的产物,可谓对现状的一种转向与反拨。然而,规定中的批评权对班主任而言,仍然是“纸上谈兵”,无从下手。有的班主任认为:“新规定出台后,我们心里很高兴,但是对于这项规定能否让班主任批评学生时挺直腰板,大家普遍没有信心。”某一小学班主任说:“如果我们采取的方式自认为是适当的,学生或家长却认为这是‘变相体罚’,又该如何判断呢?”看来,规定中虽然强调了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没有明确怎样批评才算适当,班主任感到不好把握。

  可见,“适当方式”的批评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那么,到底什么是“批评权”?怎样的批评才是“适当”的呢?我们认为,在不伤及学生人格尊严的情况下,班主任对出现问题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是非常必要的。“批评权”最难的是尺度的把握。批评教育也好,惩戒责罚也罢,相关部门应该给出一个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目前,一些教育较为发达的国家都制定了完备的教育处罚制度,详细规定了处罚的标准和尺度。如在英国,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惩罚。因此,将班主任的批评权具体化,才是落实教师批评权的当务之急。否则,教师拥有批评权仍将是“一纸空文”,教师权利与义务双重丧失的无奈局面依然会长久存在。

  二、班主任更缺乏的是批评的能力

  一方面,很多人都会说,如果给我足够的权利,我就有可能把任何一件事情做好;另一方面,面对失败的时候,大家也都会说,之所以我没有把这件事情做好,是因为我没有得到足够的权利。究竟是由于权利不够而没有把事情做好,还是由于个人自身能力不足而没有把事情做好,这需要进行科学的分析,而不是在责任承担上进行主观判断。对于班主任批评学生这件事来说,同样是这个道理。既然班主任拥有的批评权是无上的、无疑的,那么,为什么现在有些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批评后,反而遭到学生的反感,无法达到批评的效果呢?这中间有没有批评者自身的原因呢?答案是肯定的。这反映出一个更重要的问题――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的能力的缺乏。

  1.不能正确理解批评的内涵

  现如今,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从小就在父母的精心呵护下长大,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大多经不起批评。近几年,因教师批评而引发的学生出走、弃学甚至自杀等过激事件时有发生,致使部分教师“谈批色变”“望批生畏”,担心自己对学生的批评会被误认为“体罚”“变相体罚”等。

  事实上,这些词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批评,是对学生的错误思想和不良行为给予否定的评价。其目的在于育人,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制止错误思想的发展。准确、恰当的批评,能使学生知道自己的缺点与不足,并及时纠正。惩罚则是要学生用自己的行为去为自己的不良行为的后果负责,承担理应由他自己承担的后果。例如去向别人道歉,用自己的劳动所得去弥补自己给别人带来的损失,放弃自己的某些利益,等等。但惩罚必须以“不得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体罚则是给予学生使其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等。而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他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讽刺挖苦等。这几种方式在程度、轻重上是有区别的。

  可见,批评作为一种常见的教育方式,适当运用是会有显著效果的。而我们总是容易走极端:要么对学生批评的同时伴着体罚,要么连正当的批评教育也不敢了,担心一批评就出事故,就会被扣上体罚学生的帽子。于是很多教师便小心地“伺候”着学生,但求相安无事。结果呢?因为没了批评、没了惩罚,事情不是少了,反而多了,情节、性质反而更严重了。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无益于任何事情的解决。

  2.不会使用批评的艺术

  班主任有权批评学生,但还得讲究批评的艺术。很多学生被批后发生过激行为都与班主任的批评方式有关。总的来说,班主任在这方面能力的缺乏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班主任在批评与宽容之间容易困惑。学生犯错误是常有的事,如果不用制度去惩罚他也能达到教育的目的,何乐而不为。当然,学生违反纪律要受处分,是天经地义之事。但对某些个性特别的违纪学生来说,对他的批评教育及处分,不仅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使他与教师更加对立。我们不妨包容一下,给自己一个台阶,也给学生留条后路。我想,这是很多班主任都清楚的道理: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撼,比惩罚更有效。然而,我们何时该对学生进行批评,何时又该对学生宽容呢?这却是很多班主任难以把握的问题。

  其次,班主任在批评的时间、地点、人物方面把握不准。在时间上,主要表现为对学生的错误到底是该及时批评还是进行“冷处理”。有的时候,及时批评很有效果,但有的时候及时批评却会招来学生的抵触情绪。进行“冷处理”吧,学生会觉得你喜欢“旧饭新炒”“揭老底”“老眼光看人”。在地点上,主要表现为是在教室公开批评还是在办公室或其他地方私下批评。公开批评吧,担心贬抑了学生的自尊,损伤了学生的面子,从而让学生对自己产生一种怨恨。私下批评吧,担心没有证人,万一出现什么突发事件,自己无处说理去,因此才会出现班主任在私下批评学生时,还得找个教师或学生在场当证人的现象。在人物上,主要表现为对不同学生的不同批评,也就是“因人施评”。班主任所面对的每个学生在年龄、性格、爱好、思想基础、认识水平、接受能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怎样才能做到“因人施评”呢?有的学生特调皮,已经是“老油条”了,班主任再怎么严厉批评都无济于事;相反,有时候班主任在批评的过程中已经很注意了,可批评对象最终还是出事了。这该怎么办呢?有班主任曾给我讲过这样一件事。有一次班里组织学生去郊游,第二天全班除一名同学迟到外,大家都准时赶到了。结果因为那名迟到的同学,大家的郊游活动都受到影响。于是,在活动结束时,同学们围着那名迟到的同学要求其道歉,可那名同学却始终不肯道歉,这时,班主任说:“你们这样围着他要他道歉,他肯定不愿意了。”就是这么一句话,全班同学都听到了,其他同学都没事,可偏偏班里的一名班干部却因此而郁闷了,结果还得家长领着他去看心理医生。试问,这到底是班主任的责任还是学生的责任?

  最后,班主任在批评的言辞上使用不当。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作为班主任,在批评学生时所使用的言辞很重要。据了解,很多班主任在批评学生时就缺乏对自己言辞的考究。有的班主任在做学生的思想工作时,事无巨细,大包大揽,想说就说,喋喋不休,一张十足的“婆婆嘴”;有的班主任则对学生极尽挖苦,恶语相讥……如一位小学低年级的班主任眼见班上一个小男生站队不够规范,就批评得十分离谱:“你这是自毁前程!”弄得孩子不知所措,只能从班主任恶狠狠的神态中捕捉信息。而“你是我们班的祸害”“你是害群之马。我们班有你算是倒了霉啦”“这么简单的题目都不会做,笨蛋一个”“上课都迟到了,你还能干什么好事”,等等,是我们在中小学经常听到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教育部之所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是因为当前形势在改变,教学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规定重申了班主任批评的权利,是非常及时的,也是比较积极的,它既在提醒班主任要敢于管理、大胆管理、适度管理自己的学生,同时也在告诉家长们应积极支持班主任对其子女的严格教育。这样,班主任才能更好地履行其教育的义务,我们的教育法制体系才能更加完善。

  “适当批评教育权”来了,我们还期待相关部门能出台一个可操作性强的细则,同时加强对班主任教师的培训工作,增强班主任工作的专业性,让批评这种教育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责任编辑:王亦妮)

  针对一些学校出现的教师特别是班主任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教育部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明确提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此规定一发布,便招来众多非议之声。有的认为,规定班主任批评学生犹如规定人要穿衣吃饭一般,教育部实在是多此一举;有的质疑,班主任批评学生也需“授权”?非班主任的教师批评学生,算不算违反规定?对此,我们不禁要问,班主任批评学生,究竟是缺乏权利,还是缺乏能力?

  一、班主任并不缺乏批评权,而是现有的批评权难以操作

  批评,历来就是教育的一种方式,是为人之师的天然责任,没有批评的教育是不负责任的教育,因此班主任是不缺乏批评权的。

  1.批评权的赋予

  首先,世俗赋予了班主任无上的批评权。《三字经》中有一句话是“教不严,师之惰”,本来教师就应该严格管理学生,批评是他们行使教育权利的一种方式,更是教师自身的责任所在。培养学生具备基本的道德素质、文化素质,成为符合时代要求、富有社会责任心和创新能力的人才,是教师之所以被誉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真正内涵。韩愈在《师说》中也提出:“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要做到传道、授业、解惑,其中不乏对一些调皮学生的批评教育。由此可见,在世俗观念中,班主任批评学生是自然而然的事,就像我们人要穿衣吃饭一样。

  其次,法律赋予了班主任无疑的批评权。其实,一些学校之所以出现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的现象,并非是由于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早就对教师拥有合理的批评教育权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如199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者处分。又如2006年9月1日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这些里面当然不乏批评权。由此可见,法律赋予班主任的批评权是无需怀疑的。

  2.批评权的难以操作

  无论世俗还是法律都赋予了班主任批评权,然而为什么班主任还是不敢批评学生呢?我们认为,在班主任工作中,懒得管、不敢管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如曾经发生在安徽合肥长丰县的“杨不管”事件就深刻地暴露了这一点。教师既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也未能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教育部出台的新规定也正是此种语境之下的产物,可谓对现状的一种转向与反拨。然而,规定中的批评权对班主任而言,仍然是“纸上谈兵”,无从下手。有的班主任认为:“新规定出台后,我们心里很高兴,但是对于这项规定能否让班主任批评学生时挺直腰板,大家普遍没有信心。”某一小学班主任说:“如果我们采取的方式自认为是适当的,学生或家长却认为这是‘变相体罚’,又该如何判断呢?”看来,规定中虽然强调了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没有明确怎样批评才算适当,班主任感到不好把握。

  可见,“适当方式”的批评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那么,到底什么是“批评权”?怎样的批评才是“适当”的呢?我们认为,在不伤及学生人格尊严的情况下,班主任对出现问题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是非常必要的。“批评权”最难的是尺度的把握。批评教育也好,惩戒责罚也罢,相关部门应该给出一个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目前,一些教育较为发达的国家都制定了完备的教育处罚制度,详细规定了处罚的标准和尺度。如在英国,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惩罚。因此,将班主任的批评权具体化,才是落实教师批评权的当务之急。否则,教师拥有批评权仍将是“一纸空文”,教师权利与义务双重丧失的无奈局面依然会长久存在。

  二、班主任更缺乏的是批评的能力

  一方面,很多人都会说,如果给我足够的权利,我就有可能把任何一件事情做好;另一方面,面对失败的时候,大家也都会说,之所以我没有把这件事情做好,是因为我没有得到足够的权利。究竟是由于权利不够而没有把事情做好,还是由于个人自身能力不足而没有把事情做好,这需要进行科学的分析,而不是在责任承担上进行主观判断。对于班主任批评学生这件事来说,同样是这个道理。既然班主任拥有的批评权是无上的、无疑的,那么,为什么现在有些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批评后,反而遭到学生的反感,无法达到批评的效果呢?这中间有没有批评者自身的原因呢?答案是肯定的。这反映出一个更重要的问题――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的能力的缺乏。

  1.不能正确理解批评的内涵

  现如今,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从小就在父母的精心呵护下长大,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大多经不起批评。近几年,因教师批评而引发的学生出走、弃学甚至自杀等过激事件时有发生,致使部分教师“谈批色变”“望批生畏”,担心自己对学生的批评会被误认为“体罚”“变相体罚”等。

  事实上,这些词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批评,是对学生的错误思想和不良行为给予否定的评价。其目的在于育人,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制止错误思想的发展。准确、恰当的批评,能使学生知道自己的缺点与不足,并及时纠正。惩罚则是要学生用自己的行为去为自己的不良行为的后果负责,承担理应由他自己承担的后果。例如去向别人道歉,用自己的劳动所得去弥补自己给别人带来的损失,放弃自己的某些利益,等等。但惩罚必须以“不得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体罚则是给予学生使其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等。而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他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讽刺挖苦等。这几种方式在程度、轻重上是有区别的。

  可见,批评作为一种常见的教育方式,适当运用是会有显著效果的。而我们总是容易走极端:要么对学生批评的同时伴着体罚,要么连正当的批评教育也不敢了,担心一批评就出事故,就会被扣上体罚学生的帽子。于是很多教师便小心地“伺候”着学生,但求相安无事。结果呢?因为没了批评、没了惩罚,事情不是少了,反而多了,情节、性质反而更严重了。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无益于任何事情的解决。

  2.不会使用批评的艺术

  班主任有权批评学生,但还得讲究批评的艺术。很多学生被批后发生过激行为都与班主任的批评方式有关。总的来说,班主任在这方面能力的缺乏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班主任在批评与宽容之间容易困惑。学生犯错误是常有的事,如果不用制度去惩罚他也能达到教育的目的,何乐而不为。当然,学生违反纪律要受处分,是天经地义之事。但对某些个性特别的违纪学生来说,对他的批评教育及处分,不仅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使他与教师更加对立。我们不妨包容一下,给自己一个台阶,也给学生留条后路。我想,这是很多班主任都清楚的道理: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撼,比惩罚更有效。然而,我们何时该对学生进行批评,何时又该对学生宽容呢?这却是很多班主任难以把握的问题。

  其次,班主任在批评的时间、地点、人物方面把握不准。在时间上,主要表现为对学生的错误到底是该及时批评还是进行“冷处理”。有的时候,及时批评很有效果,但有的时候及时批评却会招来学生的抵触情绪。进行“冷处理”吧,学生会觉得你喜欢“旧饭新炒”“揭老底”“老眼光看人”。在地点上,主要表现为是在教室公开批评还是在办公室或其他地方私下批评。公开批评吧,担心贬抑了学生的自尊,损伤了学生的面子,从而让学生对自己产生一种怨恨。私下批评吧,担心没有证人,万一出现什么突发事件,自己无处说理去,因此才会出现班主任在私下批评学生时,还得找个教师或学生在场当证人的现象。在人物上,主要表现为对不同学生的不同批评,也就是“因人施评”。班主任所面对的每个学生在年龄、性格、爱好、思想基础、认识水平、接受能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怎样才能做到“因人施评”呢?有的学生特调皮,已经是“老油条”了,班主任再怎么严厉批评都无济于事;相反,有时候班主任在批评的过程中已经很注意了,可批评对象最终还是出事了。这该怎么办呢?有班主任曾给我讲过这样一件事。有一次班里组织学生去郊游,第二天全班除一名同学迟到外,大家都准时赶到了。结果因为那名迟到的同学,大家的郊游活动都受到影响。于是,在活动结束时,同学们围着那名迟到的同学要求其道歉,可那名同学却始终不肯道歉,这时,班主任说:“你们这样围着他要他道歉,他肯定不愿意了。”就是这么一句话,全班同学都听到了,其他同学都没事,可偏偏班里的一名班干部却因此而郁闷了,结果还得家长领着他去看心理医生。试问,这到底是班主任的责任还是学生的责任?

  最后,班主任在批评的言辞上使用不当。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作为班主任,在批评学生时所使用的言辞很重要。据了解,很多班主任在批评学生时就缺乏对自己言辞的考究。有的班主任在做学生的思想工作时,事无巨细,大包大揽,想说就说,喋喋不休,一张十足的“婆婆嘴”;有的班主任则对学生极尽挖苦,恶语相讥……如一位小学低年级的班主任眼见班上一个小男生站队不够规范,就批评得十分离谱:“你这是自毁前程!”弄得孩子不知所措,只能从班主任恶狠狠的神态中捕捉信息。而“你是我们班的祸害”“你是害群之马。我们班有你算是倒了霉啦”“这么简单的题目都不会做,笨蛋一个”“上课都迟到了,你还能干什么好事”,等等,是我们在中小学经常听到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教育部之所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是因为当前形势在改变,教学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规定重申了班主任批评的权利,是非常及时的,也是比较积极的,它既在提醒班主任要敢于管理、大胆管理、适度管理自己的学生,同时也在告诉家长们应积极支持班主任对其子女的严格教育。这样,班主任才能更好地履行其教育的义务,我们的教育法制体系才能更加完善。

  “适当批评教育权”来了,我们还期待相关部门能出台一个可操作性强的细则,同时加强对班主任教师的培训工作,增强班主任工作的专业性,让批评这种教育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责任编辑:王亦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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