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9号
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铅酸蓄电池等11类产品(见附件1)生产许可工作已具备开展无证查处条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 1 —
三、由于产品标准变化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调整,原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公告查处的3类产品的具体品种发生变化,现将已公告查处的产品变化情况予以重新明确(见附件2),查处时间仍以原公告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 开展无证查处的产品明细表
2. 已公告查处的产品变化情况对照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质量监督 生产许可证△ 无证查处 公告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9年2月3日印发
— 2 —
附件1:
开展无证查处的产品明细表
— 3 —
— 4 —
— 5 —
— 6 —
【1】本次公告的“草甘膦可溶粉(粒)剂(所有含量)”产品中包括“50%草甘膦可溶性粉剂”,“50%
草甘膦可溶性粉剂”已于2003年8月8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7号公告进入查处。 【2】本次公告的“草甘膦水剂(所有含量)”产品中包括“10%草甘膦水剂”,“10%草甘膦水剂”已
于2003年8月8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7号公告进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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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已公告查处的产品变化情况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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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9号
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铅酸蓄电池等11类产品(见附件1)生产许可工作已具备开展无证查处条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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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产品标准变化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调整,原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公告查处的3类产品的具体品种发生变化,现将已公告查处的产品变化情况予以重新明确(见附件2),查处时间仍以原公告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 开展无证查处的产品明细表
2. 已公告查处的产品变化情况对照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质量监督 生产许可证△ 无证查处 公告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9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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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开展无证查处的产品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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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公告的“草甘膦可溶粉(粒)剂(所有含量)”产品中包括“50%草甘膦可溶性粉剂”,“50%
草甘膦可溶性粉剂”已于2003年8月8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7号公告进入查处。 【2】本次公告的“草甘膦水剂(所有含量)”产品中包括“10%草甘膦水剂”,“10%草甘膦水剂”已
于2003年8月8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7号公告进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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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已公告查处的产品变化情况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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