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二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二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2010年退休的发给调节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时,结果保留1位小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四)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人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1996年1月1日,行业统筹单位1998年1月1日) 以后参加工作,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计算基础养老金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l/C1+X2/C2+…+Xn/Cn) ÷N,其中,X1··Xn为本人首次缴费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C1…Cn为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含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除

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另发给调节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2006—2010年)

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1991年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本人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91/C91+X92/C92+…+Xn/Cn) ÷N

其中,1991—1995年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X91、X92、X93、X94、X95) 与1991—1995年全省职工年度月平均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C91、C92、C93、C94、C95) 的比值取指数。标准工资中不含1993年套改时纳入标准工资的各种补贴,含《安徽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的通知》 (劳险字[1997]第151号) 规定的岗位工资和《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企业职工实行工资性补贴的通知》 (劳资字(1996)42号)规定的工资性补贴。统标补贴是指国家或省、

市统一规定的粮、油副食品等物价补贴。

1996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度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基数(X96…Xn)与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C96…Cn)的比值取指数。N为1991—1995年的工作年限加1996年至退休上一年实际缴费年限。

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复转军人到企业工作的,从1993年开始取指数,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军队服役期间的缴费基数,取本人档案记载的1993年(1993年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 至调离或转业当年的工资数据。其中: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补贴5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职务补贴3项之和;军官为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职务补贴5项之和;士官为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3项之和。

义务兵役制士兵缴费工资指数均取1。

(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或退职。

1.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由市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批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和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分别按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未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经市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职,月退职生活费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计发。 (四)1996年1月1日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复员、转业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计发。其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能够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已经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市、县,在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本地规定执行。

(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全额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但不再根据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其他

(一)职工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以前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种的,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最长不超过5年),应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但不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2个月为1年,结算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该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按实际缴费基数之和除以12计算,首次参保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用实际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三)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实行5年过渡。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计算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指数计算至2005年。过渡期内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以下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下同)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发给40%,2008年发给

55%,2009年发给70%,2010年发给85%。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全额发给。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66号) 第二条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并

轨的邮电、电力、铁道、民航、银行(保险) 等5个行业,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要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待遇差距较大的适当增加补贴,补贴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测算后逐年确定。

(四)参保人员因病退职时年龄不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一律按40周岁计发月数取值。

***[JimiSoft: Unregistered Software ONLY Convert Part Of File! Read Help To Know How To Register.]***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二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2010年退休的发给调节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时,结果保留1位小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四)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人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1996年1月1日,行业统筹单位1998年1月1日) 以后参加工作,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计算基础养老金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l/C1+X2/C2+…+Xn/Cn) ÷N,其中,X1··Xn为本人首次缴费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C1…Cn为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含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除

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另发给调节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2006—2010年)

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1991年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本人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91/C91+X92/C92+…+Xn/Cn) ÷N

其中,1991—1995年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X91、X92、X93、X94、X95) 与1991—1995年全省职工年度月平均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C91、C92、C93、C94、C95) 的比值取指数。标准工资中不含1993年套改时纳入标准工资的各种补贴,含《安徽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的通知》 (劳险字[1997]第151号) 规定的岗位工资和《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企业职工实行工资性补贴的通知》 (劳资字(1996)42号)规定的工资性补贴。统标补贴是指国家或省、

市统一规定的粮、油副食品等物价补贴。

1996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度用职工本人各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基数(X96…Xn)与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C96…Cn)的比值取指数。N为1991—1995年的工作年限加1996年至退休上一年实际缴费年限。

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复转军人到企业工作的,从1993年开始取指数,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军队服役期间的缴费基数,取本人档案记载的1993年(1993年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 至调离或转业当年的工资数据。其中: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补贴5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职务补贴3项之和;军官为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职务补贴5项之和;士官为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3项之和。

义务兵役制士兵缴费工资指数均取1。

(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或退职。

1.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由市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批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和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分别按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未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经市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职,月退职生活费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计发。 (四)1996年1月1日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复员、转业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计发。其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能够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已经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市、县,在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本地规定执行。

(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全额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但不再根据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其他

(一)职工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以前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种的,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最长不超过5年),应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但不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2个月为1年,结算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该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按实际缴费基数之和除以12计算,首次参保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用实际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三)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实行5年过渡。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计算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指数计算至2005年。过渡期内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以下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下同)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发给40%,2008年发给

55%,2009年发给70%,2010年发给85%。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全额发给。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66号) 第二条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并

轨的邮电、电力、铁道、民航、银行(保险) 等5个行业,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要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待遇差距较大的适当增加补贴,补贴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测算后逐年确定。

(四)参保人员因病退职时年龄不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一律按40周岁计发月数取值。

***[JimiSoft: Unregistered Software ONLY Convert Part Of File! Read Help To Know How To Register.]***


相关文章

  •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办字[2006]77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查看


  • 广东省社保红头文件--粤府2006-96号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调 ...查看


  • 河北省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
  • 河北省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0-03-14 19:49:43| 分类: 默认分类|字号 订阅 河北省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7-09-09 15:20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 ...查看


  •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 ...查看


  • 山东省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解读
  •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4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各人民团 ...查看


  • 2016最新事业编养老金计算方法
  • 附件1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 ...查看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 编辑吕国玲·jiedu解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新农保制度?新农保制度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简称.它是由政府组集体补助织引导,建立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查看


  • 贵州省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分三种情况
  • 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组成.计算和发放等政策. 1.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 ...查看


  •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事业单位退休原有待遇不降
  •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事业单位退休原有 待遇不降 欢迎访问天津事业单位考试网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山东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省人社厅厅长韩金峰表示,在政策的制定中遵循了"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