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工程合同(16项)1

合同编号: CKDA-JJ(0)-14-002

版本编号: HY-O-010-VO1

山东省东营市

有限责任公司

零星工程施工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发包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零星工程】(下称“项目”或“本项目”),乙方接受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 国家及本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工程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1.3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本工程的批准文件。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零星工程】工程(以下称“本工程”):具体见汇总表及派工单。

2.2施工地点:【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

3.1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承包范围为:根据【2014】年【11】月【5】日至【2014】年【12】月【13】日时间范围内的【零星】工程。

第四条 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4.1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

4.2本工程的技术要求详见派工单。

第五条 工期

5.1本工程开工日期:【2014.11.5】;本工程竣工日期:【2014.12.13】;本工程工期:共计【39】个日历日。

5.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开工日期不予顺延。

5.3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约定乙方在本工程中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并通过竣工验收。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应于以下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如下施工基础资料及施工条件:【具体见派工单】;

如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上述应由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时,乙方应按期对本工程未受甲方迟延提供资料影响的部分进行开工。对因甲方未提供有关资料确实无法开工的部分,其工期按照甲方迟延提供该部分资料的时间相应顺延。

6.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6.3甲方应在工程开始前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的安全交底,含各种安全注意事项及甲方的相关要求。

6.4甲方有权指派工作人员对乙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乙方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确认。

6.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安全规范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认真进行整改。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项下其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并及时通知甲方验收。

7.2乙方保证其具有完成本合同项下其承包范围内各项工作所需的资格或资质(其资质证书见本协议附件二),并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该资质持续有效。

7.3开工前乙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进度计划并提交甲方确认,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7.4乙方施工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和技术要求以及经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完工后的工程应当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

7.5乙方应指定一名工地代表具体负责本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以及工程保修期内的各项维修工作,并随时保持与甲方的联系。乙方工地代表如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工地代表。

7.6乙方应自备本工程施工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和工具,使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

7.7乙方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工作时,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管理。

7.8乙方在施工期间对甲方现有设备、设施及已完工程应爱护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保持现场的整洁。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现有设备、设施或已完工程损坏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7.9本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前,乙方应负责保护其工作成果。如发生损坏,由乙方自担费用负责修复,工期不予顺延。

7.10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完成,也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合作进行本

工程的施工。

7.11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义务。

7.12本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5】日内,乙方应负责完成全部工程资料的移交,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将自有设备、材料和人员撤离施工场地,并完成施工现场的清理保洁工作。

7.13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解除,乙方均应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5】日内撤离施工现场,或本合同虽未解除,但甲方指令乙方撤场,乙方均应按甲方要求的期限撤离施工现场。上述工作的完成构成双方结算及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前提条件。乙方在此承诺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本工程所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且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撤场,或干扰甲方的继续施工建设。已完工程价款支付问题由甲乙双方在乙方撤场后另行协商;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处理。

第八条 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

8.1乙方应按国家及本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做好安全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并承担所有参与本工程的乙方人员的人身安全的全部责任。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及时处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8.2乙方应根据国家及本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好以下工作,保证参与本工程的乙方人员的人身安全:

8.2.1 自担费用为参与本工程的乙方人员办理保险。

8.2.2 涉及特种作业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安全资质等级证明。

8.2.3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甲方审批后方可作业。

8.2.4 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并将该等考核结果报送甲方。只有考核合格者才能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上岗工作。

8.2.5 为所有参与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必须配备安全带,电工作业必须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8.2.6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围栏、安全警示标志。

8.2.7 若乙方使用脚手架、塔吊和其他涉及安全管理的施工机械设备等,每次使用之前必须由施工现场的甲方安全负责人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出具由其签署的安全检查报告。

8.3 乙方必须委派专人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并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8.4 乙方每次动火作业前,必须向甲方提出动火申请并制订专项安全措施报甲方审批且安全措施到位后,方可进行作业。

8.5 乙方工作中涉及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措施报甲方审批且安全措施

到位后,方可进行作业。

8.6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和器材,遵守政府有关安全消防和施工安全用电的规定并按甲方在本工程中的消防要求进行施工。

8.7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影响甲方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并且保证周边的设备、设施、环境的安全。

8.8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品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产品。

第九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9.1 除本合同附件三:《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清单》中列明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本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设备由乙方依照上述清单负责采购并运输至本工程施工现场。如乙方拟采购任何替代材料、设备,均应事先报送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采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甲方拒绝使用后,乙方应另行购买甲方认可的材料、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9.2 由乙方采购的任何材料、设备,均需经甲方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并使用。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上述进场验收并不代表甲方对该部分材料或设备的质量的最终认可,而是待本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判定。乙方采购的任何材料、设备均应具备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及有关检测报告,并应在进场之前提交甲方审核,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该等材料、设备进场。

9.3 本工程所需的任何材料、设备进入现场后,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看护,若发生损失或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4 乙方采购的任何材料、设备均须符合国家及本工程所在地有关标准/规范、相关行业标准及甲方和乙方就该材料/设备事先商定的特殊标准/规范中的规定。如某项材料、设备涉及多项标准/规范时,则按照其中最高或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0.1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如甲方进行任何变更的,其应在变更前【5】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应按上述变更内容进行施工。对于符合本合同第10.3条约定的变更,乙方应于该变更项目完成后的【5】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变更价款报告并附上完整的证明资料,逾期提交则视为该变更项目无经济内容,不再调整合同价款。上述所有变更价款报告的结算将在本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结算时一并处理,各期进度款并不因任何变更而进行调整。【注:本段目前采取的模式为全部变更价款在工程结算时统一处理,亦可采取分阶段在每期进度款中处理当期变更价款的模式。甲方可根据每一项工程中与乙方对具体模式最终协商的结果相应调整本条内容】

10.2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如乙方就本工程所涉工作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任何修改、变化、调整的建议以供甲方签认时,均应客观、真实、准确;甲方对是否采纳该等建议

具有最终决定权。乙方所报供甲方签认的材料存在任何错误或偏差的,甲方有权退回乙方进行修正。乙方存在错误或偏差而不修正或故意虚报、瞒报的,甲方有权拒绝签认并不再签认该项签证,相应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在甲方签认的前提下,如乙方认为某项签证涉及经济内容且其符合本合同第10.3条约定时,则应于该项签证对应工作完成后的【5】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变更价款报告并附上完整的证明资料,逾期提交则视为该项签证无经济内容,不再调整合同价款。上述所有变更价款报告的结算将在本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结算时一并处理,各期进度款并不因任何变更而进行调整。 10.3本合同的合同价款因本工程按照上述条款的变更做如下调整:

10.3.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本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本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本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和依据,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10.3.2 只有每份变更价款报告项下的单项单子目按上述第10.3.1条约定计算后的变化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单个工作子目”,方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不同变更项下的工作子目,即使是相同子目,亦不得累加计算。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

11.1 当本工程中的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乙方应自检并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参加阶段性验收。阶段性验收完毕,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同意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甲方在验收记录上记载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限定时间内修复或返工后并报甲方重新验收。如甲方经乙方书面通知未参加验收或未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的,乙方可自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对于任何隐蔽工程,无论是否已经甲方验收后同意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的,甲方均有权对其进行破坏性检验;经甲方进行破坏性检验发现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自担费用负责修复或返工,本工程的施工期限不予顺延;检验合格的,由甲方承担必要的返工或修复成本费用。

11.2 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通知验收。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后的【5】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的验收合格证明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当进行修复或返工,并再次提请甲方验收,直至验收合格为止。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以甲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并向乙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的日期作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以下称“本工程实际竣工日”),并据此判定是否迟于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竣工日期。

11.3 若双方对本工程的质量有争议时,可以委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符

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不符合,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 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工程进行检查,则乙方应当保证本工程能够符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否则乙方应当免费进行补正。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

12.1本工程竣工并经甲方出具书面的验收合格证明后【5】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2.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应按照本合同第13.2.3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3.1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价款为人民币【元整,详见汇总表及派工单。

13.1.1定额的使用:

(1)《山东省消耗量定额》。

(2)直接费:按照工程类别选取定额子目,定额子目确定后,相关子目的人工、材料及机械的含量不会因现场或其他因素作出任何调整。

13.1.2造价信息:【东营市】地《市场价格信息》。

13.2本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13.2.1 本工程实际竣工日起【28】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的【95】%,即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佰壹拾叁元玖角陆分】元整(RMB【130613.96元】)。

13.2.2 剩余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由甲方于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届满日起【14】日内向乙方付清。

13.3 注意事项:

13.3.1乙方完成付款节点相应工作后,填写本合同附件三:《合同付款申请单》,并加盖乙方公章邮寄至甲方(传真及扫描件有效),甲方确认该项工作完成后书面通知乙方开具发票。

13.3.2发票及寄送:甲方通知乙方开具发票后10日内,乙方应以“【胜利油田东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抬头、税号【[**************]】开具 【普通】 发票。乙方如因发票问题造成甲方利益损失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服务费中扣除甲方损失。

13.2.3甲方收到发票和相关单证,经验收合格后,于30日内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合同款项。

13.2.4甲方若对乙方提交的发票、技术文件全部或部分有异议,应及时通知乙方予以修正。对有异议的发票由双方协商做出调整。乙方就异议部分重新开出的发票,该发票所载款项的付款期限从甲方收到发票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 保修

14.1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12】个月,自本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14.2 质量保修期内,若本工程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的,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并免费提供维修所需的材料和零部件等,该等材料和零部件等应符合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质量要求。

14.3 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维修通知后【8】小时内到达维修现场,并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维修完毕。

14.4 在保修期内,若乙方怠于履行保修义务或未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维修完毕,甲方有权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对本工程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予以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守约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如违约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上述书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向守约方予以赔偿。

15.2若乙方未按期完工(即本工程实际竣工日迟于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竣工日期),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本合同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15.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将本工程部分或全部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施工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立即改正,同时乙方每违反一次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15.4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则乙方应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并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按甲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事故善后处理及整改。 15.5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2条约定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全部实际损失。

15.6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5条的约定,在接到甲方要求后【5】日内未对工地代表进行更换,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实际损失。

15.7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13条约定的义务,未按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撤离施工现场的,则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5.8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任何一项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可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5.9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除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15.10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款项,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合同价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15.11在乙方全面、适当地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前提下,如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则每迟延一日,应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百分之【10】的违约金。

15.12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则本合同自该方的书面解除通知送达另一方时解除。本合同因此解除的,双方应按照乙方已完合格工程的价值结算合同价款。

15.13本合同项下违约方应赔偿的实际损失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包含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第十六条 保密

16.1除经另一方同意或应法律或任何主管机关强制要求外,双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履行以外的任何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6.2除经另一方同意或应法律或任何主管机关强制要求外,双方各自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进行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履行以外的任何目的。

16.3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种客观情况仅包括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破坏活动、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的偶发事件。法律的变更或修改不构成不可抗力。

17.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

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17.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17.4本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是顺延本合同中有关义务的履行期限。

第十八条 争议及解决方式

18.1凡因执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进行期间,除争议事项或义务外,各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18.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通知

19.1本合同约定由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均应以书面作出,并通过传真、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中国邮政EMS)的方式送达。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须以上述方式发送至另一方下列地址或传真号码:

甲方:【胜利油田东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滨二路以南、经五路以东】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19.2任何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在下列情况下均视为已被送达:

19.2.1 如以特快专递(中国邮政EMS)形式,于投寄该文件之日起第【5】日; 19.2.2 如以传真形式送达,于传送后打印的发送报告确定文件已经成功发送之时; 19.2.3 如以专人递送形式送达,于收件人签收时。

19.3 本合同第19.1条所列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则发生变更的一方应提前【5】日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按原联系方式发送视为有效。

第二十条 其他

20.1 本合同项下各条款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应对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构成任何影响。 20.2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3 对本合同所作出的任何补充、删减或修订,均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补充协议方为有效。上述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上述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与本合同中的约定存在任何差异时,应以上述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20.4 除非在本合同中明确注明为工作日外,本合同中所述的“日”均指日历日。 20.5 本合同自甲方与乙方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0.6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需同时签订附件五:《廉洁协议》。

20.6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7 附件:

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派工汇总表

附件二:派工单

附件三:《合同付款申请单》

附件四:《施工安全环保协议》

附件五:《廉洁协议》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附件三:

附件四:

施工安全环保协议

甲方:【胜利油田东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张洪星】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甲、乙双方财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为确保双方责任,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沧州】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职责

1.1甲方权利与义务

1.1.1甲方向乙方公布本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核查乙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资质,对乙方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1.1.2审核乙方编制的安全专项方案及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1.1.3监督乙方针对其施工内容、工艺要求制定的方法及安全操作规程,核实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监督乙方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监督乙方现场作业,有违反甲方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或危及甲方安全与利益的作业时,甲方有权给予乙方罚款、限期整改或停止施工等管理手段;本协议存续期间,甲方有权纠正任何违章行为,并勒令其整改,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直至满足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复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权对乙方给予适当的惩处。对于严重不服从甲方管理,野蛮施工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4施工前,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现场及周边状况,介绍甲方现场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1.1.5乙方因管理需要甲方帮助其培训或提供其它安全服务时,甲方应给予支持。

1.1.6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积极协助抢救,并提供其它便利条件。

1.1.7甲方应按安全管理规定及时解决乙方提出的问题,办理相关手续。

1.1.8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程序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1.2乙方权利与义务

1.2.1接受甲方的统一指挥及监督,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会议,执行会议决议;此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2.2建立本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按相关规定本项目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2.3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定期向甲方报告检查情况。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对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应按时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1.2.4对本项目的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如实向甲方备案,有人员调整时,要立即书面上报甲方;组织入场前的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录用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及未满十六岁的人员。

1.2.5特种机械的安全资料及时上报甲方备案、复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有效证件应及时报甲方核验。

1.2.6乙方因施工需要使用甲方资源(水、电、蒸汽等),必须向甲方调度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的联接点必须由甲方指定。任何施工人员不准随便连接管、线路及开挖地面。

1.2.7在同一地点若出现两个施工队伍同时施工时,应相互签订安全协议,并由甲方安全科认可、存档。

1.2.8在施工作业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单位人员伤亡或生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如乙方人员在施工作业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2.9乙方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施工前,必须按施工规范制定书面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项目负责人批准,并交由甲方安全科备案后方可施工。

(2)在生产运行区域或生产装置中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不得乱动设备、阀门、仪表、电气开关及消防设施等,不得随意到与施工无关的区域走动。

(3)施工用电气、机械设备、机具要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及防雨设施,并设专人负责。

(4)施工现场保持整洁,边角料要定点堆放,及时清运。

(5)道路交通保持畅通,如因施工需要占用道路,需提前与甲方有关部门联系,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照明等。

(6)施工过程中,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7)进行重大项目施工及较大设备吊装时,必须将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吊装方案报甲方安全科审查通过后实施。

(8)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会议,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随时向甲方通报安全情况。

(9)当所承担的工作与甲方发生交叉时,应主动联系甲方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10)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好各种防护设施,做到工完场清。

(11)在施工过程中,若遇地下设施位置不清时,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征得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条 处罚方式

2.1各类违章现象相应处罚额度为:

2.1.1作业管理:

(1)不按规定办理动火、登高、临时用电等作业许可的罚款500元。

(2)施工过程中不按要求规范,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不全的罚款200元。

(3)氧气、乙炔瓶必须配置防震圈,未配置的甲方发现一次按50元/瓶罚款。

(4)氧气、乙炔瓶要单独运输及存放,未单独运输及存放的甲方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动火作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200元:

a.乙炔气瓶卧放; b.氧气、乙炔气瓶之间距离小于5米; c.氧气、乙炔气瓶与火源之间距离小于10米; d.氧气、乙炔气瓶压力表损坏或失灵。

(6)动火作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0元:

a.电焊机导线裸露;b.电焊机外壳无接地;c.焊接时,电焊机二次输出线用钢条、钢筋棍代替,未直接连接至焊件上;d.电焊机二次输出线超出30米。

(7)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作业证方能操作,无证操作按500元/每人次罚款。

2.1.2烟火管理:

(1)携烟带火进入厂区或在厂区内吸烟等违章行为一律按1000元/次罚款。

(2)若采用电炉、煤等取暖设备的按1000元/次罚款。

2.1.3培训管理:

(1)乙方需对施工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教育,凡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罚款500元/人次。

(2)乙方施工前必须到安全科对其员工登记。新进员工应及时至安全科备案,并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科于每月月初对所有新进员工进行培训。未及时登记备案的罚款200元/人次。

(3)对于工期不满一个月或临时进厂的乙方,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凡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罚款500元/人次。

2.1.4事故管理

(1)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罚款2000-5000元/次,且经济损失及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重伤以上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罚款10000元/次,且经济损失及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瞒报、谎报的一经查实罚款5000元/次,且经济损失及

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1.5项目管理

(1)各项目负责人要对本项目的乙方安全全面负责,负责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违规行为,项目负责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按乙方罚款的50%进行落实。

(2)项目施工前,业务主管部门要与乙方签订安全责任状,凡未签订落实业务主管部门500元/次罚款。

(3)其它未列举条款,安全科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警告,并及时补充到处罚标准。

2.2未提及事项由安全科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

2.2.1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甲方安全科、项目负责人的指导和检查,如有不听劝阻、态度蛮横者,加倍处罚。

2.2.2乙方工程负责人应及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及联系工作,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2.3甲方对乙方的违章行为进行现场处罚,处罚单下发后三日内到财务科缴清罚款,逾期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2.3乙方在甲方施工作业发生事故的处理规定

2.3.1在甲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2.3.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乙方在负责调查处理的同时,抄送甲方安全科备案。

2.3.3乙方在甲方施工作业中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定而造成事故和自身损失,责任自负。

2.3.4乙方在甲方施工作业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受伤或生产损失,要承担责任并包赔全部损失。

第三条 其它事项

3.1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但不得违背协议书规定原则。

3.2本协议书的解释权归甲方安全科。

3.3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安全科、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于合同履行期满后自动解除。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五:

廉洁合作协议

甲方:【胜利油田东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张洪星】

为加强【零星工程】项目执行期间的廉洁管理,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甲、乙双方经协商,就【《零星工程合同》】(下称“合同”)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行为准则。

第一条 甲方责任

1.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1.2 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教育。

1.3 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1.4 甲方在项目执行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

1.5 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洁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1.6 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洁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条 乙方责任

2.1 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有关廉洁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2 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2.3 乙方在项目执行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形式的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

2.4 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项目执行期间廉洁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2.5 乙方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单位领导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甲方酌情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自愿根据甲方的要求,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5-100万元(具体金额由甲方确认,乙方无异议),并对乙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处罚。

2.6 如发现乙方或其人员在项目执行期间贿赂甲方人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乙方

应承担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合同编号: CKDA-JJ(0)-14-002

版本编号: HY-O-010-VO1

山东省东营市

有限责任公司

零星工程施工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发包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零星工程】(下称“项目”或“本项目”),乙方接受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 国家及本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工程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1.3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本工程的批准文件。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零星工程】工程(以下称“本工程”):具体见汇总表及派工单。

2.2施工地点:【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

3.1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承包范围为:根据【2014】年【11】月【5】日至【2014】年【12】月【13】日时间范围内的【零星】工程。

第四条 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4.1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

4.2本工程的技术要求详见派工单。

第五条 工期

5.1本工程开工日期:【2014.11.5】;本工程竣工日期:【2014.12.13】;本工程工期:共计【39】个日历日。

5.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开工日期不予顺延。

5.3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约定乙方在本工程中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并通过竣工验收。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应于以下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如下施工基础资料及施工条件:【具体见派工单】;

如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上述应由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时,乙方应按期对本工程未受甲方迟延提供资料影响的部分进行开工。对因甲方未提供有关资料确实无法开工的部分,其工期按照甲方迟延提供该部分资料的时间相应顺延。

6.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6.3甲方应在工程开始前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的安全交底,含各种安全注意事项及甲方的相关要求。

6.4甲方有权指派工作人员对乙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乙方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确认。

6.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安全规范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认真进行整改。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项下其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并及时通知甲方验收。

7.2乙方保证其具有完成本合同项下其承包范围内各项工作所需的资格或资质(其资质证书见本协议附件二),并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该资质持续有效。

7.3开工前乙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进度计划并提交甲方确认,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7.4乙方施工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和技术要求以及经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完工后的工程应当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

7.5乙方应指定一名工地代表具体负责本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以及工程保修期内的各项维修工作,并随时保持与甲方的联系。乙方工地代表如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工地代表。

7.6乙方应自备本工程施工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和工具,使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

7.7乙方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工作时,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管理。

7.8乙方在施工期间对甲方现有设备、设施及已完工程应爱护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保持现场的整洁。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现有设备、设施或已完工程损坏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7.9本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前,乙方应负责保护其工作成果。如发生损坏,由乙方自担费用负责修复,工期不予顺延。

7.10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完成,也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合作进行本

工程的施工。

7.11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义务。

7.12本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5】日内,乙方应负责完成全部工程资料的移交,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将自有设备、材料和人员撤离施工场地,并完成施工现场的清理保洁工作。

7.13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解除,乙方均应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5】日内撤离施工现场,或本合同虽未解除,但甲方指令乙方撤场,乙方均应按甲方要求的期限撤离施工现场。上述工作的完成构成双方结算及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前提条件。乙方在此承诺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本工程所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且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撤场,或干扰甲方的继续施工建设。已完工程价款支付问题由甲乙双方在乙方撤场后另行协商;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处理。

第八条 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

8.1乙方应按国家及本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做好安全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并承担所有参与本工程的乙方人员的人身安全的全部责任。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及时处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8.2乙方应根据国家及本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好以下工作,保证参与本工程的乙方人员的人身安全:

8.2.1 自担费用为参与本工程的乙方人员办理保险。

8.2.2 涉及特种作业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安全资质等级证明。

8.2.3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甲方审批后方可作业。

8.2.4 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并将该等考核结果报送甲方。只有考核合格者才能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上岗工作。

8.2.5 为所有参与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必须配备安全带,电工作业必须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8.2.6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围栏、安全警示标志。

8.2.7 若乙方使用脚手架、塔吊和其他涉及安全管理的施工机械设备等,每次使用之前必须由施工现场的甲方安全负责人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出具由其签署的安全检查报告。

8.3 乙方必须委派专人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并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8.4 乙方每次动火作业前,必须向甲方提出动火申请并制订专项安全措施报甲方审批且安全措施到位后,方可进行作业。

8.5 乙方工作中涉及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措施报甲方审批且安全措施

到位后,方可进行作业。

8.6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和器材,遵守政府有关安全消防和施工安全用电的规定并按甲方在本工程中的消防要求进行施工。

8.7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影响甲方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并且保证周边的设备、设施、环境的安全。

8.8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品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产品。

第九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9.1 除本合同附件三:《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清单》中列明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本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设备由乙方依照上述清单负责采购并运输至本工程施工现场。如乙方拟采购任何替代材料、设备,均应事先报送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采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甲方拒绝使用后,乙方应另行购买甲方认可的材料、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9.2 由乙方采购的任何材料、设备,均需经甲方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并使用。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上述进场验收并不代表甲方对该部分材料或设备的质量的最终认可,而是待本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判定。乙方采购的任何材料、设备均应具备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及有关检测报告,并应在进场之前提交甲方审核,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该等材料、设备进场。

9.3 本工程所需的任何材料、设备进入现场后,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看护,若发生损失或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4 乙方采购的任何材料、设备均须符合国家及本工程所在地有关标准/规范、相关行业标准及甲方和乙方就该材料/设备事先商定的特殊标准/规范中的规定。如某项材料、设备涉及多项标准/规范时,则按照其中最高或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0.1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如甲方进行任何变更的,其应在变更前【5】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应按上述变更内容进行施工。对于符合本合同第10.3条约定的变更,乙方应于该变更项目完成后的【5】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变更价款报告并附上完整的证明资料,逾期提交则视为该变更项目无经济内容,不再调整合同价款。上述所有变更价款报告的结算将在本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结算时一并处理,各期进度款并不因任何变更而进行调整。【注:本段目前采取的模式为全部变更价款在工程结算时统一处理,亦可采取分阶段在每期进度款中处理当期变更价款的模式。甲方可根据每一项工程中与乙方对具体模式最终协商的结果相应调整本条内容】

10.2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如乙方就本工程所涉工作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任何修改、变化、调整的建议以供甲方签认时,均应客观、真实、准确;甲方对是否采纳该等建议

具有最终决定权。乙方所报供甲方签认的材料存在任何错误或偏差的,甲方有权退回乙方进行修正。乙方存在错误或偏差而不修正或故意虚报、瞒报的,甲方有权拒绝签认并不再签认该项签证,相应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在甲方签认的前提下,如乙方认为某项签证涉及经济内容且其符合本合同第10.3条约定时,则应于该项签证对应工作完成后的【5】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变更价款报告并附上完整的证明资料,逾期提交则视为该项签证无经济内容,不再调整合同价款。上述所有变更价款报告的结算将在本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结算时一并处理,各期进度款并不因任何变更而进行调整。 10.3本合同的合同价款因本工程按照上述条款的变更做如下调整:

10.3.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本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本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本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和依据,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10.3.2 只有每份变更价款报告项下的单项单子目按上述第10.3.1条约定计算后的变化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单个工作子目”,方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不同变更项下的工作子目,即使是相同子目,亦不得累加计算。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

11.1 当本工程中的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乙方应自检并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参加阶段性验收。阶段性验收完毕,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同意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甲方在验收记录上记载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限定时间内修复或返工后并报甲方重新验收。如甲方经乙方书面通知未参加验收或未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的,乙方可自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对于任何隐蔽工程,无论是否已经甲方验收后同意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的,甲方均有权对其进行破坏性检验;经甲方进行破坏性检验发现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自担费用负责修复或返工,本工程的施工期限不予顺延;检验合格的,由甲方承担必要的返工或修复成本费用。

11.2 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通知验收。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后的【5】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的验收合格证明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当进行修复或返工,并再次提请甲方验收,直至验收合格为止。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以甲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并向乙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的日期作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以下称“本工程实际竣工日”),并据此判定是否迟于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竣工日期。

11.3 若双方对本工程的质量有争议时,可以委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符

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不符合,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 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工程进行检查,则乙方应当保证本工程能够符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否则乙方应当免费进行补正。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

12.1本工程竣工并经甲方出具书面的验收合格证明后【5】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2.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应按照本合同第13.2.3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3.1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价款为人民币【元整,详见汇总表及派工单。

13.1.1定额的使用:

(1)《山东省消耗量定额》。

(2)直接费:按照工程类别选取定额子目,定额子目确定后,相关子目的人工、材料及机械的含量不会因现场或其他因素作出任何调整。

13.1.2造价信息:【东营市】地《市场价格信息》。

13.2本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13.2.1 本工程实际竣工日起【28】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的【95】%,即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佰壹拾叁元玖角陆分】元整(RMB【130613.96元】)。

13.2.2 剩余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由甲方于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届满日起【14】日内向乙方付清。

13.3 注意事项:

13.3.1乙方完成付款节点相应工作后,填写本合同附件三:《合同付款申请单》,并加盖乙方公章邮寄至甲方(传真及扫描件有效),甲方确认该项工作完成后书面通知乙方开具发票。

13.3.2发票及寄送:甲方通知乙方开具发票后10日内,乙方应以“【胜利油田东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抬头、税号【[**************]】开具 【普通】 发票。乙方如因发票问题造成甲方利益损失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服务费中扣除甲方损失。

13.2.3甲方收到发票和相关单证,经验收合格后,于30日内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合同款项。

13.2.4甲方若对乙方提交的发票、技术文件全部或部分有异议,应及时通知乙方予以修正。对有异议的发票由双方协商做出调整。乙方就异议部分重新开出的发票,该发票所载款项的付款期限从甲方收到发票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 保修

14.1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12】个月,自本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14.2 质量保修期内,若本工程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的,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并免费提供维修所需的材料和零部件等,该等材料和零部件等应符合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质量要求。

14.3 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维修通知后【8】小时内到达维修现场,并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维修完毕。

14.4 在保修期内,若乙方怠于履行保修义务或未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维修完毕,甲方有权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对本工程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予以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守约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如违约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上述书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向守约方予以赔偿。

15.2若乙方未按期完工(即本工程实际竣工日迟于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竣工日期),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本合同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15.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擅自将本工程部分或全部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施工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立即改正,同时乙方每违反一次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15.4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则乙方应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并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按甲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事故善后处理及整改。 15.5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2条约定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全部实际损失。

15.6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5条的约定,在接到甲方要求后【5】日内未对工地代表进行更换,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实际损失。

15.7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13条约定的义务,未按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撤离施工现场的,则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5.8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任何一项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可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5.9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除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15.10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款项,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合同价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15.11在乙方全面、适当地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前提下,如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则每迟延一日,应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百分之【10】的违约金。

15.12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则本合同自该方的书面解除通知送达另一方时解除。本合同因此解除的,双方应按照乙方已完合格工程的价值结算合同价款。

15.13本合同项下违约方应赔偿的实际损失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包含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第十六条 保密

16.1除经另一方同意或应法律或任何主管机关强制要求外,双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履行以外的任何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6.2除经另一方同意或应法律或任何主管机关强制要求外,双方各自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进行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履行以外的任何目的。

16.3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种客观情况仅包括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破坏活动、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的偶发事件。法律的变更或修改不构成不可抗力。

17.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

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17.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17.4本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是顺延本合同中有关义务的履行期限。

第十八条 争议及解决方式

18.1凡因执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进行期间,除争议事项或义务外,各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18.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通知

19.1本合同约定由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均应以书面作出,并通过传真、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中国邮政EMS)的方式送达。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须以上述方式发送至另一方下列地址或传真号码:

甲方:【胜利油田东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滨二路以南、经五路以东】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19.2任何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在下列情况下均视为已被送达:

19.2.1 如以特快专递(中国邮政EMS)形式,于投寄该文件之日起第【5】日; 19.2.2 如以传真形式送达,于传送后打印的发送报告确定文件已经成功发送之时; 19.2.3 如以专人递送形式送达,于收件人签收时。

19.3 本合同第19.1条所列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则发生变更的一方应提前【5】日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按原联系方式发送视为有效。

第二十条 其他

20.1 本合同项下各条款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应对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构成任何影响。 20.2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3 对本合同所作出的任何补充、删减或修订,均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补充协议方为有效。上述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上述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与本合同中的约定存在任何差异时,应以上述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20.4 除非在本合同中明确注明为工作日外,本合同中所述的“日”均指日历日。 20.5 本合同自甲方与乙方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0.6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需同时签订附件五:《廉洁协议》。

20.6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7 附件:

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派工汇总表

附件二:派工单

附件三:《合同付款申请单》

附件四:《施工安全环保协议》

附件五:《廉洁协议》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附件三:

附件四:

施工安全环保协议

甲方:【胜利油田东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张洪星】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甲、乙双方财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为确保双方责任,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沧州】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职责

1.1甲方权利与义务

1.1.1甲方向乙方公布本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核查乙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资质,对乙方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1.1.2审核乙方编制的安全专项方案及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1.1.3监督乙方针对其施工内容、工艺要求制定的方法及安全操作规程,核实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监督乙方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监督乙方现场作业,有违反甲方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或危及甲方安全与利益的作业时,甲方有权给予乙方罚款、限期整改或停止施工等管理手段;本协议存续期间,甲方有权纠正任何违章行为,并勒令其整改,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直至满足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复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权对乙方给予适当的惩处。对于严重不服从甲方管理,野蛮施工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4施工前,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现场及周边状况,介绍甲方现场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1.1.5乙方因管理需要甲方帮助其培训或提供其它安全服务时,甲方应给予支持。

1.1.6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积极协助抢救,并提供其它便利条件。

1.1.7甲方应按安全管理规定及时解决乙方提出的问题,办理相关手续。

1.1.8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程序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1.2乙方权利与义务

1.2.1接受甲方的统一指挥及监督,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会议,执行会议决议;此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2.2建立本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按相关规定本项目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2.3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定期向甲方报告检查情况。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对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应按时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1.2.4对本项目的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如实向甲方备案,有人员调整时,要立即书面上报甲方;组织入场前的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录用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及未满十六岁的人员。

1.2.5特种机械的安全资料及时上报甲方备案、复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有效证件应及时报甲方核验。

1.2.6乙方因施工需要使用甲方资源(水、电、蒸汽等),必须向甲方调度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的联接点必须由甲方指定。任何施工人员不准随便连接管、线路及开挖地面。

1.2.7在同一地点若出现两个施工队伍同时施工时,应相互签订安全协议,并由甲方安全科认可、存档。

1.2.8在施工作业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单位人员伤亡或生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如乙方人员在施工作业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2.9乙方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施工前,必须按施工规范制定书面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项目负责人批准,并交由甲方安全科备案后方可施工。

(2)在生产运行区域或生产装置中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不得乱动设备、阀门、仪表、电气开关及消防设施等,不得随意到与施工无关的区域走动。

(3)施工用电气、机械设备、机具要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及防雨设施,并设专人负责。

(4)施工现场保持整洁,边角料要定点堆放,及时清运。

(5)道路交通保持畅通,如因施工需要占用道路,需提前与甲方有关部门联系,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照明等。

(6)施工过程中,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7)进行重大项目施工及较大设备吊装时,必须将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吊装方案报甲方安全科审查通过后实施。

(8)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会议,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随时向甲方通报安全情况。

(9)当所承担的工作与甲方发生交叉时,应主动联系甲方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10)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好各种防护设施,做到工完场清。

(11)在施工过程中,若遇地下设施位置不清时,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征得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条 处罚方式

2.1各类违章现象相应处罚额度为:

2.1.1作业管理:

(1)不按规定办理动火、登高、临时用电等作业许可的罚款500元。

(2)施工过程中不按要求规范,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不全的罚款200元。

(3)氧气、乙炔瓶必须配置防震圈,未配置的甲方发现一次按50元/瓶罚款。

(4)氧气、乙炔瓶要单独运输及存放,未单独运输及存放的甲方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动火作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200元:

a.乙炔气瓶卧放; b.氧气、乙炔气瓶之间距离小于5米; c.氧气、乙炔气瓶与火源之间距离小于10米; d.氧气、乙炔气瓶压力表损坏或失灵。

(6)动火作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0元:

a.电焊机导线裸露;b.电焊机外壳无接地;c.焊接时,电焊机二次输出线用钢条、钢筋棍代替,未直接连接至焊件上;d.电焊机二次输出线超出30米。

(7)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作业证方能操作,无证操作按500元/每人次罚款。

2.1.2烟火管理:

(1)携烟带火进入厂区或在厂区内吸烟等违章行为一律按1000元/次罚款。

(2)若采用电炉、煤等取暖设备的按1000元/次罚款。

2.1.3培训管理:

(1)乙方需对施工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教育,凡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罚款500元/人次。

(2)乙方施工前必须到安全科对其员工登记。新进员工应及时至安全科备案,并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科于每月月初对所有新进员工进行培训。未及时登记备案的罚款200元/人次。

(3)对于工期不满一个月或临时进厂的乙方,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凡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罚款500元/人次。

2.1.4事故管理

(1)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罚款2000-5000元/次,且经济损失及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重伤以上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罚款10000元/次,且经济损失及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瞒报、谎报的一经查实罚款5000元/次,且经济损失及

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1.5项目管理

(1)各项目负责人要对本项目的乙方安全全面负责,负责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违规行为,项目负责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按乙方罚款的50%进行落实。

(2)项目施工前,业务主管部门要与乙方签订安全责任状,凡未签订落实业务主管部门500元/次罚款。

(3)其它未列举条款,安全科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警告,并及时补充到处罚标准。

2.2未提及事项由安全科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

2.2.1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甲方安全科、项目负责人的指导和检查,如有不听劝阻、态度蛮横者,加倍处罚。

2.2.2乙方工程负责人应及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及联系工作,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2.3甲方对乙方的违章行为进行现场处罚,处罚单下发后三日内到财务科缴清罚款,逾期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2.3乙方在甲方施工作业发生事故的处理规定

2.3.1在甲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2.3.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乙方在负责调查处理的同时,抄送甲方安全科备案。

2.3.3乙方在甲方施工作业中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定而造成事故和自身损失,责任自负。

2.3.4乙方在甲方施工作业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受伤或生产损失,要承担责任并包赔全部损失。

第三条 其它事项

3.1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但不得违背协议书规定原则。

3.2本协议书的解释权归甲方安全科。

3.3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安全科、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于合同履行期满后自动解除。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五:

廉洁合作协议

甲方:【胜利油田东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张洪星】

为加强【零星工程】项目执行期间的廉洁管理,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甲、乙双方经协商,就【《零星工程合同》】(下称“合同”)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行为准则。

第一条 甲方责任

1.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1.2 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教育。

1.3 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1.4 甲方在项目执行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

1.5 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洁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1.6 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洁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条 乙方责任

2.1 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有关廉洁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2 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2.3 乙方在项目执行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形式的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

2.4 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项目执行期间廉洁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2.5 乙方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单位领导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甲方酌情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自愿根据甲方的要求,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5-100万元(具体金额由甲方确认,乙方无异议),并对乙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处罚。

2.6 如发现乙方或其人员在项目执行期间贿赂甲方人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乙方

应承担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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