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翻译课程总结

法律英语翻译课程总结

转眼间,一个学期的法律英语翻译课程就要结束了。很高兴选择了这门课程,让自己能够有机会学习到关于法律英语的丰富知识。在顾老师的悉心教导和耐心帮助下,并通过课堂上丰富多样的教学方式,不仅提高了对法律英语的学习兴趣,同时也巩固了所学知识,使自己的翻译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

这学期我学习到了许多法律翻译方面的具体知识。比如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句法的与众不同之处,以及翻译时的细节处理等。在课堂上,还通过一个个具体的视频案例,深入其中,生动形象的了解了法律英语的特色。接下来就总结一下具体的翻译知识。

一、法律语言的特点

法律学科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律长期在人们的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生活中所发挥的强大的规范和调节作用,使得法律语言在实现其调节、规范作用的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自身的语体特点。法律语言的使用特点可以从语篇结构、句法选择和词汇使用三个层面来考察。 英语词义是在“共时性变化”(synchronic changes)和“历时性变化”(diachronic changes)的交替变化中发展、演变的。法律英语的发展不可能脱离普通英语的发展,法律英语词义自然而然是从多义的普通英语词汇中分离出来的。

一词多义现象在法律英语中相当普遍,其根源是词义的概括性和词义的演变。为了有效实现原文的意旨,正确理解一词在原文中的意思,我们不能仅依凭词典,而应审视全文,参透具体语境。

大量应用于法律英语的具有相对专业特色的普通词汇由于其量之多、其范围之广,因而最能体现法律英语独立于普通英语的特性。同时,这些词汇亦使法律界人士之间的互相交流更容易、更没有阻隔。

例如,单词purchase在形式和含义上均源于单词chase,暗含“一人不是通过继承而获取财产”之义。自此,法律英语中purchase便一直解释成此义。这种法律专业的含义润饰自然有别于普通人对purchase(为某物付款)的理解。短语take by purchase, words of purchase也体现了该词在法律英语中的专业性。同样,下面各例足以说明这些词义法律专业特色性强,因而区别于普通词义。

1. 语篇结构特点

从语篇结构层面上看,法律语篇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高度程式化。语篇指超过一句话或

超过一个句子的口语或书面语言的连续体,是话段或句子构成的语言整体。法律书面语篇包括立法文本(如法律法规) 、司法文书(如庭审记录) 、语言材料、可疑文本等。经过对比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英、汉立法语篇的结构大致相当,两类语篇都是由描写性成分过渡到规定性成分、由颁布命令和/ 或前言过渡到具体条文;其结构层次分明,都是采用从宏观到微观、从总论/ 总则到条文、从重要条文到次要条文的语篇结构。

2. 句法选择特点

在具体的语言操作层面上,法律英语语篇多用结构紧密、说理完整的长句,常常使用并列结构和复杂的同位语成分,为了保证表述的严谨准确性,有时会放弃简洁明了性和可读性。据专家统计,在英美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文件中,句子的平均长度约为271 个单词。相比之下,中文法律结构简练,其大量句子成分的省略,给人以简洁的感觉。此外,中文法律的条款还会用某个词或词组,充当多个动词的主语,形成在一个主语下的一系列动词短语结构,这样既体现了中文法律的简洁,又符合汉语意合的语言特点。

3. 词汇使用特点

在法律词语运用层面上,英文法律词汇的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现代通用的正式语言, 它构成了英语法律的主体。第二类是其它文本中少用或是不用的中古英语,例如,aforesaid , hereby , notwithstanding , henceforth等。另外一类就是大量借用的外来词,其中主要包括拉丁词语和法语词,例如:拉丁词语———amicus curiae (“法庭之友”,法庭的临时顾问) ,decree nisi (非最终判决) ,quasi (类似的,准的) ,per se (自身) ; 法语词———estoppels (禁止反言) , plaintiff (原告) ,defendant (被告) , mortgage (抵押) ,lash (鞭笞刑) 。法律英语频繁使用中古词汇及外来词汇,都是为了表达法律的正式、庄重。与之相比较,中文法律几乎没有外来词,至少没有直接借用的外来词,这是因为中文与那些法制健全的欧美国家语言属于不同语系,无法直接借用。所以中文法律仅凭少量的文言文,例如“兹、系、谨此、之、其”等,以及大量的现代汉语中的正式语言来表达法律的正式、庄重。故此,中文法律用语来源要比法律英语少而简单。

二、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

词语方面

不同语言间法律词语的不一致性是法律翻译最大的困难之一。尽管不同的法律语言有一些相同的基本特点,但是由于语言、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词语的使用就有很大的差异甚至矛盾。使用对等词语进行翻译是最理想的选择,但从法律翻译的特点看,翻译不是寻求语言间词语的一一对应,从法律语言的特点看,人们很难找到完全等同的词语。因此,根据法律翻译

基本原则的要求,译者在进行法律翻译时,要忠于源文本,在没有对等词汇的情况下,要通过对源词义的正确理解后将之译为目标词汇。例如,国内一些参考书将cross - examination 译成“盘问”“盘诘”或“反复询问”,都译得不正确。按照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起诉方和被告方均要求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在庭上先由要求传证人的一方向证人提问,然后再由对方向证人提问,也就是起诉方讯问被告方的证人或被告方讯问起诉方的证人,即双方交叉讯问证人,这就是cross - examination ,可译为“交叉讯问”。同样在汉英法律翻译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 “债务”一词,在英语中可以找到三个与之对应的单词,分别为:debt ,liability ,obligation。但这三个词分别表示不同的内涵:“debt”主要指借款性质的债务;“liability”则强调的是责任,如“liability for tort”(侵权责任) ;“obligation”的内涵要更广、更抽象。因此,在汉英法律翻译时,要根据汉语术语的内涵选择相应的英语术语。

1. 准确性原则

和其它文本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也是“准确”,但是对“准确”的度要求更高。法律翻译中的“准确”是指尽最大可能地再现原文本的所有法律信息,译文所传递的法律信息没有遗漏、添加、篡改和歧义,客观上不令译文读者产生误解和困惑,并且保持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

2. 术语一致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翻译法律概念时,尽量避免在目标文本中交替使用不同的法律术语表达同一法律概念。

3. 尽量使用对等或接近对等的专业用语原则

英语和汉语中的法律术语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义与效果,不可随意改变形式。为了达到法律上效果对等,译者应尽量寻求源文本与目标文本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正式用语而不宜任意创新词,以免误导读者,引起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但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中许多术语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规范在本国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无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术语。此种情形,译者不妨通过对源词义作正确理解后将之译为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免发生混淆。

鉴于法律语言存在上述特点,法律翻译问题的解决只能从语言本身入手,包括语言的语篇方面、语句方面、词语方面等。

1. 语篇方面

如前所述,法律书面语篇包括立法文本、司法文书、语言材料、可疑文本等。大多数的

书面翻译属于权威性的翻译,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翻译的质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译本必须与原本保持一致。除了语言成分的选用,译者还需要深入了解原本的意图。以规范性文本的翻译为例,经过语符的转换,译本应能保持法律规范的目的和效用不变。译者需要对原文本的整体和局部格式进行详细的研究,以便准确地再现原文本的意图,使译本达到同样的法律效力。

2. 语句方面

英语法律文本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各种修饰语层层叠加,位置灵活,长句居多。从句式使用上来看,大都采用陈述句,很少使用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从句子的结构来看,担任句子的主语、宾语的名词或是状语成分之内的名词都可能带有很长而且复杂的修饰语。因此,给英语法律文本的理解、表达和翻译平添了许多麻烦。如:“Subject to the provision of Section 162 of the Act the Company may with the sanction of an Ordinary Resolution purchase it’s own shares ( including any redeemable shares ) on such terms as the Directors may think fit and make a payment in respect of the redemption or purchase of such shares otherwise than out of the dist rebuttable profit s of the company or the proceeds of a fresh issue of Share an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73 to 175 of the Act . ”此句句子成分比较复杂,句中却无任何标点。译成汉语时必须根据汉语的语言结构特征和表达习惯重新安排句子的成分,通过拆句将长句划分为若干短句,并用标点将各短句隔开。该句可译为:“根据《公司法》第162 条规定,经一般决议批准,本公司可在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条件下回购本公司自己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 ,且根据《公司法》第173 - 175 条的规定就赎回或回购的股份进行支付,但不得动用本公司可分配利润或新股发行收入资金。”

前面曾经提到过,汉语具有重意合的语言特点,这也决定了在进行汉英法律翻译时要考虑英语和汉语在语句层面的差别。如果做汉英翻译时不考虑英语句子的语法特征,而是依照汉语句子特征来构建英语句子,往往会造成所谓的连写句( run - on sentence)或结构松散的句子。因此,翻译含有多个逗号的较长的汉语句子,首先要根据句子所表达的意思,按照英语的句子概念,进行适当的拆分或“断句”,而后根据英语语法译成一个以上的英语句子。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 第95 条为例说明。《条例》第95 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从英语概念上讲,这个汉语句子的意思应该分成两个句子来表达,以“合营企业的⋯⋯结束后,由清算

委员会⋯⋯报告”为一句,其余部分为后一句。译成:Upon completion of liquidation of a joint venture , the liquidation committee shall submit a final liquidation report to the board meeting. After the report has been approved, the joint venture shall report to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uthority , go through the formalities for canceling it s register ration with register ration office and turn in it s business license. 从意思上理解,清算委员会先后需要作两件事:一件是“提出清算结束报告”;另一件是报告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并办理⋯⋯,缴纳⋯⋯。”可以说,按英语的语法要求进行这样的断句理解是合乎逻辑的,译成两个英语句子能把原来的意思表达得更清楚,避免歧义。

以上就是我对这学期法律翻译课程的总结。最后还是要感谢顾老师这一学期的悉心教导,通过一学期的学习,从对法律翻译一无所知的阶段,到现在初步具备相关知识,了解法律翻译基本方法,不仅在课堂上收货颇丰,在课下准备的过程中,通过查询相关资料了解了许多之前不知道的知识,丰富了自己的知识面,自己的翻译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课程的结束不代表学习的结束,在未来的学习过程中,我会努力丰富法律翻译相关知识,争取继续提高法律翻译水平。

法律英语翻译课程总结

转眼间,一个学期的法律英语翻译课程就要结束了。很高兴选择了这门课程,让自己能够有机会学习到关于法律英语的丰富知识。在顾老师的悉心教导和耐心帮助下,并通过课堂上丰富多样的教学方式,不仅提高了对法律英语的学习兴趣,同时也巩固了所学知识,使自己的翻译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

这学期我学习到了许多法律翻译方面的具体知识。比如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句法的与众不同之处,以及翻译时的细节处理等。在课堂上,还通过一个个具体的视频案例,深入其中,生动形象的了解了法律英语的特色。接下来就总结一下具体的翻译知识。

一、法律语言的特点

法律学科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律长期在人们的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生活中所发挥的强大的规范和调节作用,使得法律语言在实现其调节、规范作用的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自身的语体特点。法律语言的使用特点可以从语篇结构、句法选择和词汇使用三个层面来考察。 英语词义是在“共时性变化”(synchronic changes)和“历时性变化”(diachronic changes)的交替变化中发展、演变的。法律英语的发展不可能脱离普通英语的发展,法律英语词义自然而然是从多义的普通英语词汇中分离出来的。

一词多义现象在法律英语中相当普遍,其根源是词义的概括性和词义的演变。为了有效实现原文的意旨,正确理解一词在原文中的意思,我们不能仅依凭词典,而应审视全文,参透具体语境。

大量应用于法律英语的具有相对专业特色的普通词汇由于其量之多、其范围之广,因而最能体现法律英语独立于普通英语的特性。同时,这些词汇亦使法律界人士之间的互相交流更容易、更没有阻隔。

例如,单词purchase在形式和含义上均源于单词chase,暗含“一人不是通过继承而获取财产”之义。自此,法律英语中purchase便一直解释成此义。这种法律专业的含义润饰自然有别于普通人对purchase(为某物付款)的理解。短语take by purchase, words of purchase也体现了该词在法律英语中的专业性。同样,下面各例足以说明这些词义法律专业特色性强,因而区别于普通词义。

1. 语篇结构特点

从语篇结构层面上看,法律语篇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高度程式化。语篇指超过一句话或

超过一个句子的口语或书面语言的连续体,是话段或句子构成的语言整体。法律书面语篇包括立法文本(如法律法规) 、司法文书(如庭审记录) 、语言材料、可疑文本等。经过对比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英、汉立法语篇的结构大致相当,两类语篇都是由描写性成分过渡到规定性成分、由颁布命令和/ 或前言过渡到具体条文;其结构层次分明,都是采用从宏观到微观、从总论/ 总则到条文、从重要条文到次要条文的语篇结构。

2. 句法选择特点

在具体的语言操作层面上,法律英语语篇多用结构紧密、说理完整的长句,常常使用并列结构和复杂的同位语成分,为了保证表述的严谨准确性,有时会放弃简洁明了性和可读性。据专家统计,在英美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文件中,句子的平均长度约为271 个单词。相比之下,中文法律结构简练,其大量句子成分的省略,给人以简洁的感觉。此外,中文法律的条款还会用某个词或词组,充当多个动词的主语,形成在一个主语下的一系列动词短语结构,这样既体现了中文法律的简洁,又符合汉语意合的语言特点。

3. 词汇使用特点

在法律词语运用层面上,英文法律词汇的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现代通用的正式语言, 它构成了英语法律的主体。第二类是其它文本中少用或是不用的中古英语,例如,aforesaid , hereby , notwithstanding , henceforth等。另外一类就是大量借用的外来词,其中主要包括拉丁词语和法语词,例如:拉丁词语———amicus curiae (“法庭之友”,法庭的临时顾问) ,decree nisi (非最终判决) ,quasi (类似的,准的) ,per se (自身) ; 法语词———estoppels (禁止反言) , plaintiff (原告) ,defendant (被告) , mortgage (抵押) ,lash (鞭笞刑) 。法律英语频繁使用中古词汇及外来词汇,都是为了表达法律的正式、庄重。与之相比较,中文法律几乎没有外来词,至少没有直接借用的外来词,这是因为中文与那些法制健全的欧美国家语言属于不同语系,无法直接借用。所以中文法律仅凭少量的文言文,例如“兹、系、谨此、之、其”等,以及大量的现代汉语中的正式语言来表达法律的正式、庄重。故此,中文法律用语来源要比法律英语少而简单。

二、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

词语方面

不同语言间法律词语的不一致性是法律翻译最大的困难之一。尽管不同的法律语言有一些相同的基本特点,但是由于语言、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词语的使用就有很大的差异甚至矛盾。使用对等词语进行翻译是最理想的选择,但从法律翻译的特点看,翻译不是寻求语言间词语的一一对应,从法律语言的特点看,人们很难找到完全等同的词语。因此,根据法律翻译

基本原则的要求,译者在进行法律翻译时,要忠于源文本,在没有对等词汇的情况下,要通过对源词义的正确理解后将之译为目标词汇。例如,国内一些参考书将cross - examination 译成“盘问”“盘诘”或“反复询问”,都译得不正确。按照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起诉方和被告方均要求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在庭上先由要求传证人的一方向证人提问,然后再由对方向证人提问,也就是起诉方讯问被告方的证人或被告方讯问起诉方的证人,即双方交叉讯问证人,这就是cross - examination ,可译为“交叉讯问”。同样在汉英法律翻译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 “债务”一词,在英语中可以找到三个与之对应的单词,分别为:debt ,liability ,obligation。但这三个词分别表示不同的内涵:“debt”主要指借款性质的债务;“liability”则强调的是责任,如“liability for tort”(侵权责任) ;“obligation”的内涵要更广、更抽象。因此,在汉英法律翻译时,要根据汉语术语的内涵选择相应的英语术语。

1. 准确性原则

和其它文本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也是“准确”,但是对“准确”的度要求更高。法律翻译中的“准确”是指尽最大可能地再现原文本的所有法律信息,译文所传递的法律信息没有遗漏、添加、篡改和歧义,客观上不令译文读者产生误解和困惑,并且保持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

2. 术语一致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翻译法律概念时,尽量避免在目标文本中交替使用不同的法律术语表达同一法律概念。

3. 尽量使用对等或接近对等的专业用语原则

英语和汉语中的法律术语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义与效果,不可随意改变形式。为了达到法律上效果对等,译者应尽量寻求源文本与目标文本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正式用语而不宜任意创新词,以免误导读者,引起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但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中许多术语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规范在本国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无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术语。此种情形,译者不妨通过对源词义作正确理解后将之译为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免发生混淆。

鉴于法律语言存在上述特点,法律翻译问题的解决只能从语言本身入手,包括语言的语篇方面、语句方面、词语方面等。

1. 语篇方面

如前所述,法律书面语篇包括立法文本、司法文书、语言材料、可疑文本等。大多数的

书面翻译属于权威性的翻译,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翻译的质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译本必须与原本保持一致。除了语言成分的选用,译者还需要深入了解原本的意图。以规范性文本的翻译为例,经过语符的转换,译本应能保持法律规范的目的和效用不变。译者需要对原文本的整体和局部格式进行详细的研究,以便准确地再现原文本的意图,使译本达到同样的法律效力。

2. 语句方面

英语法律文本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各种修饰语层层叠加,位置灵活,长句居多。从句式使用上来看,大都采用陈述句,很少使用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从句子的结构来看,担任句子的主语、宾语的名词或是状语成分之内的名词都可能带有很长而且复杂的修饰语。因此,给英语法律文本的理解、表达和翻译平添了许多麻烦。如:“Subject to the provision of Section 162 of the Act the Company may with the sanction of an Ordinary Resolution purchase it’s own shares ( including any redeemable shares ) on such terms as the Directors may think fit and make a payment in respect of the redemption or purchase of such shares otherwise than out of the dist rebuttable profit s of the company or the proceeds of a fresh issue of Share an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73 to 175 of the Act . ”此句句子成分比较复杂,句中却无任何标点。译成汉语时必须根据汉语的语言结构特征和表达习惯重新安排句子的成分,通过拆句将长句划分为若干短句,并用标点将各短句隔开。该句可译为:“根据《公司法》第162 条规定,经一般决议批准,本公司可在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条件下回购本公司自己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 ,且根据《公司法》第173 - 175 条的规定就赎回或回购的股份进行支付,但不得动用本公司可分配利润或新股发行收入资金。”

前面曾经提到过,汉语具有重意合的语言特点,这也决定了在进行汉英法律翻译时要考虑英语和汉语在语句层面的差别。如果做汉英翻译时不考虑英语句子的语法特征,而是依照汉语句子特征来构建英语句子,往往会造成所谓的连写句( run - on sentence)或结构松散的句子。因此,翻译含有多个逗号的较长的汉语句子,首先要根据句子所表达的意思,按照英语的句子概念,进行适当的拆分或“断句”,而后根据英语语法译成一个以上的英语句子。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 第95 条为例说明。《条例》第95 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从英语概念上讲,这个汉语句子的意思应该分成两个句子来表达,以“合营企业的⋯⋯结束后,由清算

委员会⋯⋯报告”为一句,其余部分为后一句。译成:Upon completion of liquidation of a joint venture , the liquidation committee shall submit a final liquidation report to the board meeting. After the report has been approved, the joint venture shall report to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uthority , go through the formalities for canceling it s register ration with register ration office and turn in it s business license. 从意思上理解,清算委员会先后需要作两件事:一件是“提出清算结束报告”;另一件是报告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并办理⋯⋯,缴纳⋯⋯。”可以说,按英语的语法要求进行这样的断句理解是合乎逻辑的,译成两个英语句子能把原来的意思表达得更清楚,避免歧义。

以上就是我对这学期法律翻译课程的总结。最后还是要感谢顾老师这一学期的悉心教导,通过一学期的学习,从对法律翻译一无所知的阶段,到现在初步具备相关知识,了解法律翻译基本方法,不仅在课堂上收货颇丰,在课下准备的过程中,通过查询相关资料了解了许多之前不知道的知识,丰富了自己的知识面,自己的翻译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课程的结束不代表学习的结束,在未来的学习过程中,我会努力丰富法律翻译相关知识,争取继续提高法律翻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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