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电子工业部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机械电子工业部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1989年7月17日 机电质[1989]1127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 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力,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械电子行业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全行业的工业卫生工作,颁发部级工业卫生管理规定、标准等。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卫生工作及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 大、中型企业要有负责工业卫生工作的机构、参照国发[1979]100号文件的要求,工业卫生专业人员按1‰的比例配备。小型企业也要有专(兼)职人员。危害严重或设有职业病床位的企业要适当增加人员。工业卫生专业人员应享受卫生津贴,企业应重视其职称评定、考核和晋升。

第七条 企业的工业卫生工作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工业卫生指标必须列入法人任期目标,实行计划指标考核。

第八条 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工会、生产、计划、人事劳资、财务、设备、基建、教育等部门应紧密配合,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国家、部颁布的工业卫生法规。

第九条 企业工业卫生机构的职责

1.制定工业卫生工作规划和计划。

2.对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并按规定做出报告。

3.组织就业前体检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的定期体验,对禁忌症者提出处理意见。

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6.负责组织职业病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和劳动能力的鉴定。

7.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开展有关工业卫生专题调查和科研工作。

8.进行工业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9.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并统计上报。

第三章 监 察

第十条 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两级工业卫生监察组织。分别委任工业卫生监察员,组成工业卫生监察网。具体事宜按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布的工业卫生监察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卫生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应按国家规定进行监测,其结果应向职工公布。

1.生产性粉尘和毒物至少半年测定一次。

2.物理因素每年测定一次。

3.防护工程技术改造要进行对比监测,提出评价意见。

4.作业环境监测必须遵守国家、部规定的监测规范。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按国务院国发[1979]100号文规定,企业每年必须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

金中提取10~2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工业卫生的日常工作(监测、体检等)费用列入企业生产费用中支出。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工业卫生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由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三同时”规定;尘毒作业点合格率低于80%;申报期内一次发生3人以上(含3人)急性中毒事故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职业危害加重或严重后果的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由各级监察组织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行政或监察组织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机械电子工业部。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机械电子工业部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1989年7月17日 机电质[1989]1127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 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力,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械电子行业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全行业的工业卫生工作,颁发部级工业卫生管理规定、标准等。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卫生工作及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 大、中型企业要有负责工业卫生工作的机构、参照国发[1979]100号文件的要求,工业卫生专业人员按1‰的比例配备。小型企业也要有专(兼)职人员。危害严重或设有职业病床位的企业要适当增加人员。工业卫生专业人员应享受卫生津贴,企业应重视其职称评定、考核和晋升。

第七条 企业的工业卫生工作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工业卫生指标必须列入法人任期目标,实行计划指标考核。

第八条 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工会、生产、计划、人事劳资、财务、设备、基建、教育等部门应紧密配合,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国家、部颁布的工业卫生法规。

第九条 企业工业卫生机构的职责

1.制定工业卫生工作规划和计划。

2.对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并按规定做出报告。

3.组织就业前体检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的定期体验,对禁忌症者提出处理意见。

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6.负责组织职业病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和劳动能力的鉴定。

7.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开展有关工业卫生专题调查和科研工作。

8.进行工业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9.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并统计上报。

第三章 监 察

第十条 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两级工业卫生监察组织。分别委任工业卫生监察员,组成工业卫生监察网。具体事宜按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布的工业卫生监察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卫生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应按国家规定进行监测,其结果应向职工公布。

1.生产性粉尘和毒物至少半年测定一次。

2.物理因素每年测定一次。

3.防护工程技术改造要进行对比监测,提出评价意见。

4.作业环境监测必须遵守国家、部规定的监测规范。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按国务院国发[1979]100号文规定,企业每年必须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

金中提取10~2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工业卫生的日常工作(监测、体检等)费用列入企业生产费用中支出。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工业卫生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由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三同时”规定;尘毒作业点合格率低于80%;申报期内一次发生3人以上(含3人)急性中毒事故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职业危害加重或严重后果的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由各级监察组织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行政或监察组织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机械电子工业部。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相关文章

  • 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
  • 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 一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 <中华人民共和 ...查看


  • 全国中专学校名单大全
  • 全国中专学校名单大全 全国中专学校名单: 广东省中专学校名单: 广东省机械学校 中山市中专学校 广东省纺织工业学校 梅州农业学校 广东省建筑工程学校 湛江气象学校 广东省肇庆卫生学校 广东省佛山卫生学校 广东省医药学校 广东省广州林业学校 ...查看


  • 2011年具有普通中专招生资格学校名单
  • 学校代码  学校名称 003 商丘师范学院 005 南阳师范学院 007 郑州师范学院 008 中州大学 009 开封教育学院 010 开封大学 011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012 河南科技大学 014 安阳工学院 015 郑州师范学院( ...查看


  • 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 附一 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2004年3月公布 共1076所) 北京市(30所) 北京商贸学校 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北京铁路电气化学校 北京市交通学校 北京市化工学校 北京二轻工业学校 北京市八一农业机械化学校 北京市什刹海 ...查看


  • 四川省的高校目录
  • 廣元技工學校 ·阿坝电视广播大学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阿坝卫校 ·阿坝州财贸校 ·巴中市高级师范学院 ·巴中希华职业学校 ·苍溪师范学校 ·成都财贸职业高级学院 ·成都成人教育学院 ·成都大学 ·成都大学医护学院 ·成都地质干部学院 ...查看


  • 经济管理类文章发表统计源期刊
  •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总览 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 2010年8月公布 km 极地研究 ACTA MATHEMATICA SCI 疾病控制杂志 ACTA MATHEMATICA SINICA 计量技术 ACTA MECH ...查看


  • 中国科技核心
  •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总览 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 2010年8月公布 km ACTA MATHEMATICA SCI ACTA MATHEMATICA SINICA ACTA MECHANICA SINIC ...查看


  • 标准名称的构成
  • 1. 标准名称的构成 标准名称由几个尽可能短的独立要素,即引导要素.主体要素和补充要素等三个要素构成. 引导要素(肩标题):表示标准隶属的专业技术领域或类别,即标准化对象所属的技术领域范围. 主体要素(主标题):表示在特定的专业技术领域内所 ...查看


  • 苏州大学国内核心期刊目录
  • 苏州大学国内核心期刊目录 2002年1月28日公布 国内核心期刊目录 一.哲学.社会科学类(189种): 1.综合类: 中国社会科学△ 学术交流★ 江海学刊 社会科学★ 江苏社会科学★ 学术月刊 学术研究★ 社会科学战线★ 新华文摘△ 2.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