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
1、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夫妻双方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2、州直单位要有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并确定一名以上专(兼)职干部负责搞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3、凡居住地和其常住户口不在同—乡(镇、街道半事处),年龄在15—49周岁的有关育龄人员都属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对象。
凡外出从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户籍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节育证明及相应的一、二孩准生证, 收款收据。结扎证明。登记相片二张到从业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查验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
4、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劳动、城建、交通等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务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运输许可证等证明时,应道德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否则,每发现一例,对上述单位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500至2000元,责任人200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按照对计划生育对象的处理规定处理。
5、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发现投宿育龄互王女中有逃避计划生育者,应当立即向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无论单位或个人,有意窝藏逃避计划生育者,每例处罚200至2000元。
6、无论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时应查验承租人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证明者或证明不全者不得出租房屋,
并对其租房期间的计划生育负责监督管理。
7、流动人口应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服从计生部门的管理, 已婚育龄人员(已绝育者除外),每人每月应向计生部门交纳计划生育管理费5元,并自觉按期参加左王检。
8、流动人口中育龄女王女计划外怀孕的,要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经说服教育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自怀孕之月起,每月收300至500元的保证金,终止妊娠后,退还保证金。坚持计划外生育的,所收保证金不予退还, 并按《州计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
1、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夫妻双方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2、州直单位要有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并确定一名以上专(兼)职干部负责搞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3、凡居住地和其常住户口不在同—乡(镇、街道半事处),年龄在15—49周岁的有关育龄人员都属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对象。
凡外出从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户籍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节育证明及相应的一、二孩准生证, 收款收据。结扎证明。登记相片二张到从业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查验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
4、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劳动、城建、交通等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务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运输许可证等证明时,应道德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否则,每发现一例,对上述单位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500至2000元,责任人200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按照对计划生育对象的处理规定处理。
5、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发现投宿育龄互王女中有逃避计划生育者,应当立即向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无论单位或个人,有意窝藏逃避计划生育者,每例处罚200至2000元。
6、无论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时应查验承租人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证明者或证明不全者不得出租房屋,
并对其租房期间的计划生育负责监督管理。
7、流动人口应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服从计生部门的管理, 已婚育龄人员(已绝育者除外),每人每月应向计生部门交纳计划生育管理费5元,并自觉按期参加左王检。
8、流动人口中育龄女王女计划外怀孕的,要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经说服教育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自怀孕之月起,每月收300至500元的保证金,终止妊娠后,退还保证金。坚持计划外生育的,所收保证金不予退还, 并按《州计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