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律师做《交通肇事案件律师实务》系列讲座
博主按:
2010年5月22日(周六)博主应万法通(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再次邀请,为其学员做《交通肇事案件律师实务》系列讲座。博主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专家,从交通肇事案件的现场保护、责任认定、协商调解、保险理赔、司法鉴定、诉讼代理和刑事犯罪七个领域,通过理论和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交通肇事案件律师实务与处理技巧问题。讲座结束后,博主现场解答了在场学员和网上学员的提问,并获得了学员的一致好评和掌声。
开场白:交通事故猛于虎
1.交通事故猛于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报告与北京的交通现状)
2.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娴熟的办案技巧
3.交通事故频发,交通诉讼骤增,当事人需要专业的交通事故处理律师
4.处理交通事故不是唯一目的,除了协商、诉讼之外,应自觉宣传交通法规,加强交
5.通安全意识,杜绝、减少交通事故。
目录
一、现场保护
二、责任认定
三、协商调解
四、保险理赔
五、司法鉴定
六、诉讼代理
七、刑事犯罪
一、现场保护
1.现场保护概念
2.现场保护措施
3.现场保护的重要性
4.对破坏现场的处罚
5.演员周杰交通事故逃逸案
6.司机杜宝良的105次违章
7.浙江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而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
二、责任认定
1.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交通事故认定书
2.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通事故认定书的种类
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5.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缺失和救济途径
6.交管部门和法院对认定书的态度和做法
7.姜家满一案的责任认定和法院判决
三、协商调解
1.交通事故协商处理(轻微事故+自行处理)
2.交通事故调解程序(交管部门介入)
3.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4.交通事故协商调解机制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5.交通事故协商调解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合理性与紧迫性
6.天安门作业车致残案
四、保险理赔
1.什么是交强险
2.交强险保额及构成
3.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4.交强险免赔事由
5.交强险设立的目的与争议
6.交强险的发展趋势(保费下调、保额增加、优先赔付、与交通事故发生率挂钩)
7.郭良辰案(无责司机学雷锋,一审反而输官司)
8.南京彭宇案
9.车主醉驾保险公司买单案
五、司法鉴定
1.什么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
2.新型鉴定:车损减值鉴定(刘新宇案)
3.丰田召回门事件引发的汽车质量鉴定(如刹车、安全气囊、油门、制动和自燃)
4.人身损害鉴定(如:伤残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
5.司法鉴定时机与提起
6.司法鉴定所需资料与机构选择
7.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与救济程序
8.某税务局长撞死公安局长案
9.某驻京办主任被交通事故追尾致残案
六、诉讼代理
1.附条件的“同命同价”(《侵权责任法》)
2.富有弹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责任法》)
3.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确定与计算
4.误工费、护理费的确定与计算
5.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6.后续治疗费的确定与计算
7.交通事故诉讼保全与强制执行
七、刑事犯罪
1.交通肇事罪(杭州胡斌飙车案)
2.敲诈勒索罪(如碰瓷案)
3.故意杀人罪(如把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
4.过失致人死亡罪(如在封闭小区致人死亡)
5.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撞坏桥梁案)
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孙伟铭案)
结束语:几点要求
1.熟悉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2.熟悉交通事故赔偿法规;
3.熟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4.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妥善处理交通事故,做一名业务精湛、道德高尚的人权律师
6.勤于学习、勇于实践、善于思考、精于诉讼
《交通肇事案件律师实务》系列讲座补充材料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涉及人、车、路等多方面因素:
(1)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水平;
(2)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3)交通出行环境;
(4)道路交通规划的合理程度;
(5)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是否完善等因素。
二、交通事故的危害及统计数据:
(1)2008年全世界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已超过50万人,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总量的3%(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超过3000万辆(北京已接近400万辆),还有6000多万辆摩托车,1000多万辆农用车以及800多万辆运输用拖拉机,总数达1亿多)。
(2)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世界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16%,2001年,交通事故中的年死亡人数首次突破10万人(官方正式公布要少些),稳居世界第一位。
(3)交通事故被称为“柏油路上的战争”、“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交通事故不仅使受害人受到了伤残死的危害,也使肇事人遭受了经济上甚至刑事上的处罚,同时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
三、司法鉴定规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四、北京地区的法医中心有28家:
(1)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2)北京亲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3)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4)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室内环境司法坚定中心;
( 5)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法司法鉴定中心;
(6)中国邮票博物馆邮票鉴定室;
(7)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
(8)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
( 9)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1 0)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11)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12)中国人民大学物证鉴定中心;
(13)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14)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
(15)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16)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
(17)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18)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
(19)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20)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21)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22)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23)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法医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
(24)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25)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26)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
(27)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
(28)北京顺义法医院司法鉴定所。
五、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六、交通事故常用数据:
1、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38元;
2、2009年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986元;
3、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893元;
4、2009年北京市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为9141元;
5、2009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发布,让我们共同期待。
七、典型案例:
(1)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2009年9月16日,张晖搭载自称胃痛路人被指非法运营;10月14日,孙中界遭钓鱼持法为证清白砍手腕。26日,浦东宣布孙中界事件初步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11月19日,张晖状告闵行交通执法大队案宣判,交通执法大队被判违法。
(2)演员周杰交通肇事案
2009年7月28日,北京市交管局通报,演员周杰因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多种交通违法行为,总计被扣12分,驾照被交管局暂扣。因存在肇事逃逸行为,他还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周杰对此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要求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目前,朝阳交通支队已同意暂缓拘留。
朝阳交通支队分别于7月26日、27日对周杰和出租车司机高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其中,周杰是于7月26日晚上7点左右,前往朝阳交通支队接受处罚的。而高某是7月27日接受处罚的。
交管部门认定,周杰存在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三项交通违法行为,朝阳交通支队根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对未悬挂号牌行为,罚款200元,扣6分;对超速行驶,罚款200元,扣3分;对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罚款1800元,并处行政拘
留5天,扣12分。最终合并执行为罚款2200元,行政拘留5天,违法行为共计扣21分。由于周杰的违法行为累积扣分在一个周期内已经达到了12分,因此扣留周杰的驾驶证。 周杰表示,对朝阳交通支队认定其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给予罚款1800元、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不服,拟向朝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他向朝阳交通支队递交了《暂缓执行行政处罚申请书》,要求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并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 对此,朝阳交通支队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的规定,作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其他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仍依法执行。
另外,高某因驾驶车辆“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被处于100元罚款,扣3分。
(3)杜宝良105次违章
杜宝良,一位安徽来京以卖菜为生的小贩,最近却在北京成了“名人”——因为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他连续105次被电子眼拍下在同一地点闯禁行,不得不交10500元的交通违章罚款,此事由此被冠以“杜宝良现象”,并在舆论界、法律界等领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2005年6月14日,“105次罚单”事件的主人公杜宝良,终于决定向法院讨个说法。在他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中,他请求法院确认交管部门行政处罚违法,同时申请撤销处罚决定
因在同一地点违反禁令标志105次,被交管部门处罚10500元的杜宝良,以真武庙头条西口禁令标志为无效标志等理由,对北京市交管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提起行政诉讼。他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西单队行政处罚违法,并撤消西单队对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他已经缴纳的罚款。
禁令标志属于无效标志
杜宝良说,他在参加了交管部门组织的的法规考试和路考后发现:“我在北京交管局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相关知识必读》中,没有找到真武庙头条西口立的这种标志啊”! 杜宝良的理律师王英介绍,真武庙头条西口所立的禁令标志,是圆形的,红底,标志下方有一条白色粗条杠,条杠上面顶着一个白色小汽车图案。虽然这样的禁令标志在北京的很多路段都能看到,但是在种标志在北京目前实施的“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根本没有。
王英称,根据《道路交通法》和《北京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因此北京市交管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对杜宝良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交通标志根本不是国家标准规定的禁令标志,因此该标志属于无效标志,西单队依据无效标志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81次处罚交管没有出具处罚决定书 杜宝良告诉记者,他去西城执法站接受处罚时,民警给他出具了24起违法记录的《处罚决定书》:“民警说,我的牡丹卡里只能记录24次起违法,其余的记录无法在牡丹卡里显示,因此就没有相应的《处罚决定书》,剩下81次违法,他们给我开了一张到银行交款的证明。”王英说, 81次违法不开具《处罚通知书》说明西单队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
交管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王英还指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07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出处理。”“西单队记录了杜宝良未处理违法行为高达105次,却从未履行过其‘书面告知’义务”王英说。
(4)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徐老太在赶乘公交车时摔倒致伤,当时刚下公交车的彭宇将徐老
太扶起并将其护送至医院治疗,随后被诊断为左股骨胫骨折并接受髋关节置换术的徐老太认定彭宇撞到她,并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07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认定彭宇为撞伤徐老太的肇事者,判处其赔偿徐老太医疗费,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当年11月,在江苏省委书记的关怀下,双方实现了和解。
(5)司机醉驾保险公司买单案
醉酒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死者家人将肇事者告上法院的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究竟交强险“醉驾免责条款”能否成为保险公司的“护身符”?记者2009年9月24日获悉,高新区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 据悉,这也是成都市高新区法院首例判保险公司为醉驾者买单的案件。
保险公司:有规定醉驾不赔偿
2008年6月21日,乐某饮酒后驾驶奥拓车,从成都市高新西区迪康路口沿西芯大道向成都市区方向行驶,行至西芯大道新航路口,遇到杨某驾驶的三铃牌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标志规定左转逆行,两车碰撞后均受损,杨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乐某属醉酒驾车。同年9月16日,市公安局交管局认定杨某和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另,第三人某保险公司为该奥拓车承保了交强险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庭审时,原被告及保险公司围绕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进行激辩。被告称,既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无论是谁的责任或过错,保险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强制赔偿。保险公司则称,根据国家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在交强险合同条款中也有明确约定。
两大理由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经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做出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乐某支付赔偿金19131元。 法院认为,第一,虽然国家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一、二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就财产损失免责,对非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不予免除。就本案而言,原告诉请的损失为人身死亡损失,并非财产损失,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第二,虽然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行业内部通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其中第九条垫付与追偿款项中就明确约定对驾驶人醉酒的不予赔偿,但第九条并未纳入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专章之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有明确的提示或提醒,否则应视为无效,除非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另有约定。
一审判决后,该保险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昨日,该公司负责法务的工作人员称,免责条款是保险行业内部一种约定俗成的行规,他期待二审能够有所改变。
对此,成都另一家保险公司的法务部谭经理表示,目前这类案件判赔的也有,判不赔的也有。作为保险公司,希望法院能够认定保险公司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也希望审判机关对该类案件审理能有一个统一标准。
法院回应:保护伤者权利是首位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为醉驾者买单,是否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醉驾者?对此,高新法院认为,交强险属强制保险,其设立以保护、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为宗旨。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受伤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保险公司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时间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利益。不能因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保障伤者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另外,交警在发现醉酒驾驶时,已对醉酒者“一律拘留十五天”;若
发生事故,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有相应责任认定。民事判决书重在解决民事、经济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处罚过错而忽略其本身意义。
(6)丰田召回汽车事件
丰田因“踏板门”事件在全球召回850万辆车。本田汽车继上次安全气囊问题后,再召回刹车踏板存隐患车41万辆。美国政府2010年4月5日宣布拟对丰田处以最高达1637.5万美元罚款„„
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一系列召回行动给公司经营和品牌造成重大损失,而事件隐患多年前就已埋下。以下是2000年以来丰田召回事宜相关脉络。
2000年,丰田实施“打造21世纪成本竞争力”战略,计划把180个核心零部件的成本削减30%,2005年前节省成本100亿美元。
2004年,在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协助下,丰田把有关汽车突然加速的调查范围局限于瞬间加速案例上,排除突然加速超过数秒或司机有踩刹车动作案例。
2006年,随着全球范围召回案例猛增,时任丰田公司总裁渡边捷昭为“质量小故障”道歉。
2007年3月,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启动对丰田汽车油门踏板嵌顿问题的调查。同年9月,丰田召回5.5万个脚垫。
2007年下半年,美国州农场保险公司通报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称丰田汽车相关的事故“显著增加”。
2007年12月,丰田在美国销量超越福特汽车,仅次于通用汽车。
2008年,丰田超越通用汽车,成为全球汽车业“老大”。
2009年6月,丰田章男取代渡边捷昭,出任公司总裁。
2009年11月26日,丰田在美国召回420万脚垫有问题的汽车。
2009年12月15日,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官员前往日本,敦促丰田迅速采取行动。 2010年1月16日,丰田通报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美国零部件供应商CTS集团生产的油门踏板存在缺陷。
20101月21日,丰田宣布召回美国市场8款230万汽车。
20101月25日,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通知丰田,后者有法律义务暂停销售召回车型。第二天,丰田宣布暂停销售8款车型。
20101月27日,应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要求,丰田进一步召回110万辆脚垫缺陷汽车。
20101月29日,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启动对CTS所产油门踏板的调查。 20102月2日,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开始调查丰田电子油控系统。
20102月3日,美国运输部长雷拉胡德呼吁丰田车主“停驾”,稍后收回这句话。丰田称,正在调查2010年款普锐斯相关投诉。
20102月4日,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开始调查针对普锐斯刹车问题的100多起投诉。 20102月5日,“雪藏”近两周后,丰田章男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成立质量监理小组。 20102月9日,丰田宣布召回近50万辆普锐斯及雷克萨斯混合动力车。
20102月10日,丰田开始修补普锐斯的制动系统。
(7)杭州胡斌案
2009年5月7日,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街头“飙车”撞死一人。之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
(8)成都孙伟铭案
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1人重伤。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四川
省高院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律师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原因: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吸毒后驾车、高度疲劳驾驶
(9)南京张明宝案
2009年6月30日晚上,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张明宝与朋友在南京江宁区金盛路吃饭并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机动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发当晚,张明宝即被警方控制。经交警鉴定,张明宝属醉酒驾驶,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100毫升。7月15日,张明宝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11月27日,备受关注的南京“630”特大醉驾肇事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方认为酒后驾车造成5死4伤的肇事司机张明宝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建议法庭据此予以量刑定罪。
12月23日上午,南京张明宝醉驾肇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6月30日晚上,张明宝醉驾致5死4伤,死者中包括1名孕妇。受害人家属表示要上诉。
案件
伤亡
判决结果
孙伟铭案
无证醉酒驾车,致4死1重伤。
结果。
宝马撞人案
6死7伤
司机获刑6年半
被告赔偿180余万
路虎撞人案
2死10伤
还未宣判
赔偿117万
佛山醉驾案
撞死2人
一审死刑,多次上诉改判无期
法院判决其赔偿两名死者家属49万元和48万元
八、《侵权责任法》对“同命同价”之规定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005年12月15日的一场车祸,让年仅14岁的重庆市江北区某中学女生何源和另外两个同伴离开了人世。一辆大货车将一三轮车压在了下面,三轮车上的何源和两个好朋友被当场压死。然而,城镇户口的何源的两名女同学家人得到20万元赔偿,而户口在江北农村的何源家人仅得到9万元的赔偿。
九、《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规定及天价赔偿金案例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例,分别是“公交售票员掐死清华大学老教授女儿案”、“北
京儿童医院实
习医生强制猥亵女患者案”和“乘客跳地铁致使双腿截肢案”。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退出历史舞台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刘辉律师做《交通肇事案件律师实务》系列讲座
博主按:
2010年5月22日(周六)博主应万法通(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再次邀请,为其学员做《交通肇事案件律师实务》系列讲座。博主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专家,从交通肇事案件的现场保护、责任认定、协商调解、保险理赔、司法鉴定、诉讼代理和刑事犯罪七个领域,通过理论和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交通肇事案件律师实务与处理技巧问题。讲座结束后,博主现场解答了在场学员和网上学员的提问,并获得了学员的一致好评和掌声。
开场白:交通事故猛于虎
1.交通事故猛于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报告与北京的交通现状)
2.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律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娴熟的办案技巧
3.交通事故频发,交通诉讼骤增,当事人需要专业的交通事故处理律师
4.处理交通事故不是唯一目的,除了协商、诉讼之外,应自觉宣传交通法规,加强交
5.通安全意识,杜绝、减少交通事故。
目录
一、现场保护
二、责任认定
三、协商调解
四、保险理赔
五、司法鉴定
六、诉讼代理
七、刑事犯罪
一、现场保护
1.现场保护概念
2.现场保护措施
3.现场保护的重要性
4.对破坏现场的处罚
5.演员周杰交通事故逃逸案
6.司机杜宝良的105次违章
7.浙江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而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
二、责任认定
1.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交通事故认定书
2.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通事故认定书的种类
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5.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缺失和救济途径
6.交管部门和法院对认定书的态度和做法
7.姜家满一案的责任认定和法院判决
三、协商调解
1.交通事故协商处理(轻微事故+自行处理)
2.交通事故调解程序(交管部门介入)
3.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4.交通事故协商调解机制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5.交通事故协商调解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合理性与紧迫性
6.天安门作业车致残案
四、保险理赔
1.什么是交强险
2.交强险保额及构成
3.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4.交强险免赔事由
5.交强险设立的目的与争议
6.交强险的发展趋势(保费下调、保额增加、优先赔付、与交通事故发生率挂钩)
7.郭良辰案(无责司机学雷锋,一审反而输官司)
8.南京彭宇案
9.车主醉驾保险公司买单案
五、司法鉴定
1.什么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
2.新型鉴定:车损减值鉴定(刘新宇案)
3.丰田召回门事件引发的汽车质量鉴定(如刹车、安全气囊、油门、制动和自燃)
4.人身损害鉴定(如:伤残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
5.司法鉴定时机与提起
6.司法鉴定所需资料与机构选择
7.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与救济程序
8.某税务局长撞死公安局长案
9.某驻京办主任被交通事故追尾致残案
六、诉讼代理
1.附条件的“同命同价”(《侵权责任法》)
2.富有弹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责任法》)
3.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确定与计算
4.误工费、护理费的确定与计算
5.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6.后续治疗费的确定与计算
7.交通事故诉讼保全与强制执行
七、刑事犯罪
1.交通肇事罪(杭州胡斌飙车案)
2.敲诈勒索罪(如碰瓷案)
3.故意杀人罪(如把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
4.过失致人死亡罪(如在封闭小区致人死亡)
5.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撞坏桥梁案)
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孙伟铭案)
结束语:几点要求
1.熟悉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2.熟悉交通事故赔偿法规;
3.熟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4.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妥善处理交通事故,做一名业务精湛、道德高尚的人权律师
6.勤于学习、勇于实践、善于思考、精于诉讼
《交通肇事案件律师实务》系列讲座补充材料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涉及人、车、路等多方面因素:
(1)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水平;
(2)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3)交通出行环境;
(4)道路交通规划的合理程度;
(5)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是否完善等因素。
二、交通事故的危害及统计数据:
(1)2008年全世界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已超过50万人,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总量的3%(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超过3000万辆(北京已接近400万辆),还有6000多万辆摩托车,1000多万辆农用车以及800多万辆运输用拖拉机,总数达1亿多)。
(2)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世界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16%,2001年,交通事故中的年死亡人数首次突破10万人(官方正式公布要少些),稳居世界第一位。
(3)交通事故被称为“柏油路上的战争”、“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交通事故不仅使受害人受到了伤残死的危害,也使肇事人遭受了经济上甚至刑事上的处罚,同时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
三、司法鉴定规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四、北京地区的法医中心有28家:
(1)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2)北京亲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3)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4)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室内环境司法坚定中心;
( 5)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法司法鉴定中心;
(6)中国邮票博物馆邮票鉴定室;
(7)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
(8)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
( 9)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1 0)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11)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12)中国人民大学物证鉴定中心;
(13)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14)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
(15)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16)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
(17)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18)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
(19)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20)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21)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22)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23)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法医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
(24)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25)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26)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
(27)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
(28)北京顺义法医院司法鉴定所。
五、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六、交通事故常用数据:
1、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38元;
2、2009年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986元;
3、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893元;
4、2009年北京市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为9141元;
5、2009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发布,让我们共同期待。
七、典型案例:
(1)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2009年9月16日,张晖搭载自称胃痛路人被指非法运营;10月14日,孙中界遭钓鱼持法为证清白砍手腕。26日,浦东宣布孙中界事件初步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11月19日,张晖状告闵行交通执法大队案宣判,交通执法大队被判违法。
(2)演员周杰交通肇事案
2009年7月28日,北京市交管局通报,演员周杰因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多种交通违法行为,总计被扣12分,驾照被交管局暂扣。因存在肇事逃逸行为,他还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周杰对此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要求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目前,朝阳交通支队已同意暂缓拘留。
朝阳交通支队分别于7月26日、27日对周杰和出租车司机高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其中,周杰是于7月26日晚上7点左右,前往朝阳交通支队接受处罚的。而高某是7月27日接受处罚的。
交管部门认定,周杰存在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三项交通违法行为,朝阳交通支队根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对未悬挂号牌行为,罚款200元,扣6分;对超速行驶,罚款200元,扣3分;对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罚款1800元,并处行政拘
留5天,扣12分。最终合并执行为罚款2200元,行政拘留5天,违法行为共计扣21分。由于周杰的违法行为累积扣分在一个周期内已经达到了12分,因此扣留周杰的驾驶证。 周杰表示,对朝阳交通支队认定其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给予罚款1800元、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不服,拟向朝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他向朝阳交通支队递交了《暂缓执行行政处罚申请书》,要求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并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 对此,朝阳交通支队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的规定,作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其他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仍依法执行。
另外,高某因驾驶车辆“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被处于100元罚款,扣3分。
(3)杜宝良105次违章
杜宝良,一位安徽来京以卖菜为生的小贩,最近却在北京成了“名人”——因为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他连续105次被电子眼拍下在同一地点闯禁行,不得不交10500元的交通违章罚款,此事由此被冠以“杜宝良现象”,并在舆论界、法律界等领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2005年6月14日,“105次罚单”事件的主人公杜宝良,终于决定向法院讨个说法。在他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中,他请求法院确认交管部门行政处罚违法,同时申请撤销处罚决定
因在同一地点违反禁令标志105次,被交管部门处罚10500元的杜宝良,以真武庙头条西口禁令标志为无效标志等理由,对北京市交管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提起行政诉讼。他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西单队行政处罚违法,并撤消西单队对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他已经缴纳的罚款。
禁令标志属于无效标志
杜宝良说,他在参加了交管部门组织的的法规考试和路考后发现:“我在北京交管局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相关知识必读》中,没有找到真武庙头条西口立的这种标志啊”! 杜宝良的理律师王英介绍,真武庙头条西口所立的禁令标志,是圆形的,红底,标志下方有一条白色粗条杠,条杠上面顶着一个白色小汽车图案。虽然这样的禁令标志在北京的很多路段都能看到,但是在种标志在北京目前实施的“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根本没有。
王英称,根据《道路交通法》和《北京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因此北京市交管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对杜宝良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交通标志根本不是国家标准规定的禁令标志,因此该标志属于无效标志,西单队依据无效标志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81次处罚交管没有出具处罚决定书 杜宝良告诉记者,他去西城执法站接受处罚时,民警给他出具了24起违法记录的《处罚决定书》:“民警说,我的牡丹卡里只能记录24次起违法,其余的记录无法在牡丹卡里显示,因此就没有相应的《处罚决定书》,剩下81次违法,他们给我开了一张到银行交款的证明。”王英说, 81次违法不开具《处罚通知书》说明西单队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
交管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王英还指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07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出处理。”“西单队记录了杜宝良未处理违法行为高达105次,却从未履行过其‘书面告知’义务”王英说。
(4)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徐老太在赶乘公交车时摔倒致伤,当时刚下公交车的彭宇将徐老
太扶起并将其护送至医院治疗,随后被诊断为左股骨胫骨折并接受髋关节置换术的徐老太认定彭宇撞到她,并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07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认定彭宇为撞伤徐老太的肇事者,判处其赔偿徐老太医疗费,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当年11月,在江苏省委书记的关怀下,双方实现了和解。
(5)司机醉驾保险公司买单案
醉酒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死者家人将肇事者告上法院的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究竟交强险“醉驾免责条款”能否成为保险公司的“护身符”?记者2009年9月24日获悉,高新区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 据悉,这也是成都市高新区法院首例判保险公司为醉驾者买单的案件。
保险公司:有规定醉驾不赔偿
2008年6月21日,乐某饮酒后驾驶奥拓车,从成都市高新西区迪康路口沿西芯大道向成都市区方向行驶,行至西芯大道新航路口,遇到杨某驾驶的三铃牌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标志规定左转逆行,两车碰撞后均受损,杨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乐某属醉酒驾车。同年9月16日,市公安局交管局认定杨某和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另,第三人某保险公司为该奥拓车承保了交强险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庭审时,原被告及保险公司围绕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进行激辩。被告称,既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无论是谁的责任或过错,保险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强制赔偿。保险公司则称,根据国家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在交强险合同条款中也有明确约定。
两大理由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经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做出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乐某支付赔偿金19131元。 法院认为,第一,虽然国家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一、二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就财产损失免责,对非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不予免除。就本案而言,原告诉请的损失为人身死亡损失,并非财产损失,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第二,虽然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行业内部通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其中第九条垫付与追偿款项中就明确约定对驾驶人醉酒的不予赔偿,但第九条并未纳入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专章之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有明确的提示或提醒,否则应视为无效,除非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另有约定。
一审判决后,该保险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昨日,该公司负责法务的工作人员称,免责条款是保险行业内部一种约定俗成的行规,他期待二审能够有所改变。
对此,成都另一家保险公司的法务部谭经理表示,目前这类案件判赔的也有,判不赔的也有。作为保险公司,希望法院能够认定保险公司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也希望审判机关对该类案件审理能有一个统一标准。
法院回应:保护伤者权利是首位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为醉驾者买单,是否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醉驾者?对此,高新法院认为,交强险属强制保险,其设立以保护、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为宗旨。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受伤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保险公司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时间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利益。不能因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保障伤者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另外,交警在发现醉酒驾驶时,已对醉酒者“一律拘留十五天”;若
发生事故,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有相应责任认定。民事判决书重在解决民事、经济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处罚过错而忽略其本身意义。
(6)丰田召回汽车事件
丰田因“踏板门”事件在全球召回850万辆车。本田汽车继上次安全气囊问题后,再召回刹车踏板存隐患车41万辆。美国政府2010年4月5日宣布拟对丰田处以最高达1637.5万美元罚款„„
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一系列召回行动给公司经营和品牌造成重大损失,而事件隐患多年前就已埋下。以下是2000年以来丰田召回事宜相关脉络。
2000年,丰田实施“打造21世纪成本竞争力”战略,计划把180个核心零部件的成本削减30%,2005年前节省成本100亿美元。
2004年,在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协助下,丰田把有关汽车突然加速的调查范围局限于瞬间加速案例上,排除突然加速超过数秒或司机有踩刹车动作案例。
2006年,随着全球范围召回案例猛增,时任丰田公司总裁渡边捷昭为“质量小故障”道歉。
2007年3月,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启动对丰田汽车油门踏板嵌顿问题的调查。同年9月,丰田召回5.5万个脚垫。
2007年下半年,美国州农场保险公司通报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称丰田汽车相关的事故“显著增加”。
2007年12月,丰田在美国销量超越福特汽车,仅次于通用汽车。
2008年,丰田超越通用汽车,成为全球汽车业“老大”。
2009年6月,丰田章男取代渡边捷昭,出任公司总裁。
2009年11月26日,丰田在美国召回420万脚垫有问题的汽车。
2009年12月15日,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官员前往日本,敦促丰田迅速采取行动。 2010年1月16日,丰田通报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美国零部件供应商CTS集团生产的油门踏板存在缺陷。
20101月21日,丰田宣布召回美国市场8款230万汽车。
20101月25日,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通知丰田,后者有法律义务暂停销售召回车型。第二天,丰田宣布暂停销售8款车型。
20101月27日,应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要求,丰田进一步召回110万辆脚垫缺陷汽车。
20101月29日,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启动对CTS所产油门踏板的调查。 20102月2日,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开始调查丰田电子油控系统。
20102月3日,美国运输部长雷拉胡德呼吁丰田车主“停驾”,稍后收回这句话。丰田称,正在调查2010年款普锐斯相关投诉。
20102月4日,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开始调查针对普锐斯刹车问题的100多起投诉。 20102月5日,“雪藏”近两周后,丰田章男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成立质量监理小组。 20102月9日,丰田宣布召回近50万辆普锐斯及雷克萨斯混合动力车。
20102月10日,丰田开始修补普锐斯的制动系统。
(7)杭州胡斌案
2009年5月7日,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街头“飙车”撞死一人。之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
(8)成都孙伟铭案
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1人重伤。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四川
省高院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律师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原因: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吸毒后驾车、高度疲劳驾驶
(9)南京张明宝案
2009年6月30日晚上,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张明宝与朋友在南京江宁区金盛路吃饭并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机动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发当晚,张明宝即被警方控制。经交警鉴定,张明宝属醉酒驾驶,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100毫升。7月15日,张明宝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11月27日,备受关注的南京“630”特大醉驾肇事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方认为酒后驾车造成5死4伤的肇事司机张明宝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建议法庭据此予以量刑定罪。
12月23日上午,南京张明宝醉驾肇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6月30日晚上,张明宝醉驾致5死4伤,死者中包括1名孕妇。受害人家属表示要上诉。
案件
伤亡
判决结果
孙伟铭案
无证醉酒驾车,致4死1重伤。
结果。
宝马撞人案
6死7伤
司机获刑6年半
被告赔偿180余万
路虎撞人案
2死10伤
还未宣判
赔偿117万
佛山醉驾案
撞死2人
一审死刑,多次上诉改判无期
法院判决其赔偿两名死者家属49万元和48万元
八、《侵权责任法》对“同命同价”之规定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005年12月15日的一场车祸,让年仅14岁的重庆市江北区某中学女生何源和另外两个同伴离开了人世。一辆大货车将一三轮车压在了下面,三轮车上的何源和两个好朋友被当场压死。然而,城镇户口的何源的两名女同学家人得到20万元赔偿,而户口在江北农村的何源家人仅得到9万元的赔偿。
九、《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规定及天价赔偿金案例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例,分别是“公交售票员掐死清华大学老教授女儿案”、“北
京儿童医院实
习医生强制猥亵女患者案”和“乘客跳地铁致使双腿截肢案”。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退出历史舞台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