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写模版

附录1 房屋调查表

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

市区名称或代码 地籍区 地籍子区 宗地号 定着物(房屋)代码 不动产单元号 房地坐落 房屋 所有权人 电话 权利人类型 房屋性质 用途

幢 号

户 总 套 号 数

总层数

所在层

住址 项目名称 产别 规划用途 房屋 结构

附加说明

竣工时间

占地面积(m2)

证件种类 证件号

建筑面积(m2)

专有建筑 面积(m2)

分摊建筑 面积(m2)

产权来源

墙体归属

西

共有情况

邮政编码

房屋状况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调查意见

产权清楚,无争议。

调查员: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2:房屋调查表填写

采用活页的形式填写调查表。

表格采用活页的形式,对整页无内容的,可不归入成果。如原表格式与本方案规定的表格式一致,并且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的,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印章后,可直接利用归入成果。

1.1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2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 \ ”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3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 / ”符号填充。

1.4 文字内容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签名签字部分需手写。

1.5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宗海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相关单位部门印章。

附录2.1:房屋基本信息调查填写说明

(1)市区名称或代码:填写房屋所在市区的名称或代码。 (2)地籍区、地籍子区: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4节的划分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3)宗地号、定着物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4)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5)房地坐落: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地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6)邮政编码:填写该区(县)的邮政编码号。

(7)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8)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9)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10)电话、住址:填写房屋所有权人的电话号码和现住地的详细地址。

(1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12)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13)项目名称:按幢填写项目名称。

(14)房屋性质:填写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自建房等。

(15)产别: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4《房屋产别分类》执行。

(16)用途:指房屋的实际用途。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6《房屋用途分类》执行。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注明。

(17)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18)房屋状况:按幢分别填写幢号、户号、总套数、所在层、总层数、房屋结构、户型、竣工时间、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东西南北的墙体归属及产权来源等信息。

a) 幢号:按照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中8.2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b) 户号:按照《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T 246—2012)中4.0.7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c) 总层数: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d) 所在层: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以负数表示。

e) 房屋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f) 竣工时间:房屋竣工时间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竣工时间,应分别注明。

g) 占地面积:特指房屋地表底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地表底层的阳台、柱廊、门廊、室外楼梯等水平投影面积。

h) 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i) 专有建筑面积:填写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权利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j) 分摊建筑面积:填写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权利人分摊的共有部分

建筑面积。

k) 产权来源: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l) 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别注明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

(19)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共用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

(20)附加说明: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做出记录。

附录2.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调查表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权利人:填写“业主共有”,不填写具体业主姓名或名称;

(2)建(构)筑物编号、名称、数量或者面积:填写竣工验收后建(构)筑物编号、建(构)筑物名称、数量或者建筑面积。

(3)占地面积:特指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

(4)分摊土地面积:填写建(构)筑物在宗地内的分摊土地面积。

(5)附记:记载建筑区划内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部分幢号业主共有的情况、是否分摊等情况。

附录3房屋用途分类表

房屋用途分类表

一级分类 编号

名称

二级分类 编号 11

名称 成套住宅 非成套住宅 集体宿舍 工业

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位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集体宿舍是住宅的一部分。

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

工业

20

交通

仓储

26

公交运输 23 24 25

铁路 民航 航运 22

公共设施

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指铁路系统从事铁路运输的房屋。 指民航系统从事民航运输的房屋。 指航运系统从事水路运输的房屋。

指公路运输、公共交通系统从事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的房屋。

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

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

商业

30

金融

信息

34

金融保险 33

旅游 32

经营 31

商业服务

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居民生活服务所用房屋。

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指宾馆、饭店、乐园、俱乐部、旅行社等主要从事旅游服务所用的房屋。

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甩用的房屋。

含义

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指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10 住宅 12

13 21

27 仓储

一级分类 编号

名称

二级分类 编号 35

名称 电讯信息

含义

指各种邮电、电讯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的场所。

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

教育

医疗

40

卫生

科研

41 教育 托儿所、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干校、党校、进修院校、攻读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检(房)疫站、保

42 医疗卫生 健院、疗养院、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

43 科研

指各类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

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房屋。

指广播电视台、电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通讯社、记者站的从事新闻出版所用房屋。

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从事文娱演出所用的房屋。

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苗圃、花圃、花园、风景名胜、防护林等所用的房屋。

指体育场馆、游泳池、射击场、跳伞塔等从事体育所用的房屋。

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所用的房屋。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党校等所用的房屋。 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涉外所用的房屋。

指寺庙、教堂等从事宗教活动的房屋。 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用房屋。

51

文化

50

娱乐

体育

55 54 53 52

文化

新闻

娱乐

园林绿化

体育

60 办公 61 办公

70 军事 71 81

军事 涉外 宗教 监狱

80 其他 82 83

附录4 房屋产别分类表

房屋产别分类表

一级分类

编号

名称

编号

二级分类

名称

含义

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

10

国有房产

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

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

11

直管产

(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12

自管产

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构建的房产。

指中国人民解放均部队所有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构建的房产。

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指私人所有地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

30

私有房产

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民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31

部分产权

指按照房改政策,职工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陆创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

70

涉外房产

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

80

其他房产

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用房等。

13 军产

20 集体所有房产

40 50 60

联营企业房产 股份制企业房产 港、澳、台投资

房产

附录5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表 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表

分类

编号

1

2 名称 钢结构 钢、钢筋混泥土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如一幢

房屋一部分梁采用钢、钢筋混凝土构架建造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

3 钢筋混泥土结构 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

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钢筋混凝土和砖木结构建造的。

4 混合结构 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

或者梁是木材建造,柱是钢筋混凝土建造。

5 砖木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

时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

结构、窑洞。 内容 6

其他结构

附录6 不动产单元编码

附录6.1 代码结构

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基本要求,依据GB/T 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分述如下:

a)宗地(宗海)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采用TD/T 1001

规定的编码规则,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宗海)特征码、宗地(宗海)顺序号,其中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组成宗地

(宗海)号。

b)定着物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

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

c)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宗地(宗海)顺序号 宗地(宗海)特征码 地籍子区 地籍区

附录6.2编码方法

a)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GB/T 2260

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

b)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其

中,海籍调查时,地籍区可用“000”表示。

c)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

其中,海籍调查时,地籍子区可用“000”表示。

d)第四层次为宗地(宗海)特征码,代码为2位。其中:

1)第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海域)

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海域)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

2)第2位用A、B、S、X、C、D、E、F、G、H、W、

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

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

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

地(林地),“F”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H”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G”表示使用权无居民海岛,“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

域),“Y”表示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用于宗地(宗海)特征扩展。

e)第五层次为宗地(宗海)顺序号,代码为5位,码值为

00001~ 99999,在相应的宗地(宗海)特征码后顺序编

号。

f)第六层次为定着物特征码,代码为1位,用F、L、Q、

W表示。“F”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L”表示森林或林木,“Q”表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W”表示无定着物。

g)第七层次为定着物单元编号,代码为8位。

1)定着物为房屋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

内应具有唯一编号。前4位表示房屋的幢号,房屋幢号在使用权宗地(或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后4位表示房屋的户号,房屋户号在每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

2)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

海)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00000001 ~

99999999。

3)其他的定着物,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

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00000001 ~ 99999999。

4)使用权宗地(宗海)内无定着物的,定着物单元编号

用“00000000”表示。

附录6.3代码表示方法

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分段的表示,具体方法如下:

a)第一段表示行政区划代码。

b)第二段表示地籍区与地籍子区。

c)第三段表示宗地(宗海)号,由宗地(宗海)特征码和

宗地(宗海)顺序号共同组成。

d)第四段表示定着物代码,由定着物特征码和定着物单元

编号共同组成。

e)不动产单元代码在表示时,段与段之间可用全角字符“空

格”进行分隔,“空格”不占用不动产单元代码的位数。

如:

行政区划

附录1 房屋调查表

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

市区名称或代码 地籍区 地籍子区 宗地号 定着物(房屋)代码 不动产单元号 房地坐落 房屋 所有权人 电话 权利人类型 房屋性质 用途

幢 号

户 总 套 号 数

总层数

所在层

住址 项目名称 产别 规划用途 房屋 结构

附加说明

竣工时间

占地面积(m2)

证件种类 证件号

建筑面积(m2)

专有建筑 面积(m2)

分摊建筑 面积(m2)

产权来源

墙体归属

西

共有情况

邮政编码

房屋状况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调查意见

产权清楚,无争议。

调查员: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2:房屋调查表填写

采用活页的形式填写调查表。

表格采用活页的形式,对整页无内容的,可不归入成果。如原表格式与本方案规定的表格式一致,并且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的,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印章后,可直接利用归入成果。

1.1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2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 \ ”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3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 / ”符号填充。

1.4 文字内容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签名签字部分需手写。

1.5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宗海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相关单位部门印章。

附录2.1:房屋基本信息调查填写说明

(1)市区名称或代码:填写房屋所在市区的名称或代码。 (2)地籍区、地籍子区: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4节的划分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3)宗地号、定着物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4)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见本说明附录6)。

(5)房地坐落: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地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6)邮政编码:填写该区(县)的邮政编码号。

(7)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

(8)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9)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10)电话、住址:填写房屋所有权人的电话号码和现住地的详细地址。

(1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

(12)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13)项目名称:按幢填写项目名称。

(14)房屋性质:填写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自建房等。

(15)产别: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4《房屋产别分类》执行。

(16)用途:指房屋的实际用途。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附录A6《房屋用途分类》执行。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注明。

(17)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18)房屋状况:按幢分别填写幢号、户号、总套数、所在层、总层数、房屋结构、户型、竣工时间、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东西南北的墙体归属及产权来源等信息。

a) 幢号:按照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中8.2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b) 户号:按照《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T 246—2012)中4.0.7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c) 总层数: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d) 所在层: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以负数表示。

e) 房屋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f) 竣工时间:房屋竣工时间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竣工时间,应分别注明。

g) 占地面积:特指房屋地表底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地表底层的阳台、柱廊、门廊、室外楼梯等水平投影面积。

h) 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i) 专有建筑面积:填写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权利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j) 分摊建筑面积:填写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权利人分摊的共有部分

建筑面积。

k) 产权来源: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l) 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别注明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

(19)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共用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

(20)附加说明: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做出记录。

附录2.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调查表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权利人:填写“业主共有”,不填写具体业主姓名或名称;

(2)建(构)筑物编号、名称、数量或者面积:填写竣工验收后建(构)筑物编号、建(构)筑物名称、数量或者建筑面积。

(3)占地面积:特指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

(4)分摊土地面积:填写建(构)筑物在宗地内的分摊土地面积。

(5)附记:记载建筑区划内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部分幢号业主共有的情况、是否分摊等情况。

附录3房屋用途分类表

房屋用途分类表

一级分类 编号

名称

二级分类 编号 11

名称 成套住宅 非成套住宅 集体宿舍 工业

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位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集体宿舍是住宅的一部分。

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

工业

20

交通

仓储

26

公交运输 23 24 25

铁路 民航 航运 22

公共设施

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指铁路系统从事铁路运输的房屋。 指民航系统从事民航运输的房屋。 指航运系统从事水路运输的房屋。

指公路运输、公共交通系统从事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的房屋。

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

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

商业

30

金融

信息

34

金融保险 33

旅游 32

经营 31

商业服务

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居民生活服务所用房屋。

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指宾馆、饭店、乐园、俱乐部、旅行社等主要从事旅游服务所用的房屋。

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甩用的房屋。

含义

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指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10 住宅 12

13 21

27 仓储

一级分类 编号

名称

二级分类 编号 35

名称 电讯信息

含义

指各种邮电、电讯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的场所。

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

教育

医疗

40

卫生

科研

41 教育 托儿所、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干校、党校、进修院校、攻读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检(房)疫站、保

42 医疗卫生 健院、疗养院、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

43 科研

指各类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

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房屋。

指广播电视台、电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通讯社、记者站的从事新闻出版所用房屋。

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从事文娱演出所用的房屋。

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苗圃、花圃、花园、风景名胜、防护林等所用的房屋。

指体育场馆、游泳池、射击场、跳伞塔等从事体育所用的房屋。

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所用的房屋。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党校等所用的房屋。 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涉外所用的房屋。

指寺庙、教堂等从事宗教活动的房屋。 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用房屋。

51

文化

50

娱乐

体育

55 54 53 52

文化

新闻

娱乐

园林绿化

体育

60 办公 61 办公

70 军事 71 81

军事 涉外 宗教 监狱

80 其他 82 83

附录4 房屋产别分类表

房屋产别分类表

一级分类

编号

名称

编号

二级分类

名称

含义

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

10

国有房产

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

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

11

直管产

(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12

自管产

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构建的房产。

指中国人民解放均部队所有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构建的房产。

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指私人所有地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

30

私有房产

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民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31

部分产权

指按照房改政策,职工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陆创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

70

涉外房产

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

80

其他房产

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用房等。

13 军产

20 集体所有房产

40 50 60

联营企业房产 股份制企业房产 港、澳、台投资

房产

附录5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表 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表

分类

编号

1

2 名称 钢结构 钢、钢筋混泥土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如一幢

房屋一部分梁采用钢、钢筋混凝土构架建造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

3 钢筋混泥土结构 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

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钢筋混凝土和砖木结构建造的。

4 混合结构 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

或者梁是木材建造,柱是钢筋混凝土建造。

5 砖木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

时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

结构、窑洞。 内容 6

其他结构

附录6 不动产单元编码

附录6.1 代码结构

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基本要求,依据GB/T 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分述如下:

a)宗地(宗海)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采用TD/T 1001

规定的编码规则,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宗海)特征码、宗地(宗海)顺序号,其中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组成宗地

(宗海)号。

b)定着物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

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

c)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宗地(宗海)顺序号 宗地(宗海)特征码 地籍子区 地籍区

附录6.2编码方法

a)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GB/T 2260

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

b)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其

中,海籍调查时,地籍区可用“000”表示。

c)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

其中,海籍调查时,地籍子区可用“000”表示。

d)第四层次为宗地(宗海)特征码,代码为2位。其中:

1)第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海域)

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海域)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

2)第2位用A、B、S、X、C、D、E、F、G、H、W、

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

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

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

地(林地),“F”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H”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G”表示使用权无居民海岛,“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

域),“Y”表示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用于宗地(宗海)特征扩展。

e)第五层次为宗地(宗海)顺序号,代码为5位,码值为

00001~ 99999,在相应的宗地(宗海)特征码后顺序编

号。

f)第六层次为定着物特征码,代码为1位,用F、L、Q、

W表示。“F”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L”表示森林或林木,“Q”表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W”表示无定着物。

g)第七层次为定着物单元编号,代码为8位。

1)定着物为房屋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

内应具有唯一编号。前4位表示房屋的幢号,房屋幢号在使用权宗地(或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后4位表示房屋的户号,房屋户号在每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

2)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

海)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00000001 ~

99999999。

3)其他的定着物,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

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00000001 ~ 99999999。

4)使用权宗地(宗海)内无定着物的,定着物单元编号

用“00000000”表示。

附录6.3代码表示方法

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分段的表示,具体方法如下:

a)第一段表示行政区划代码。

b)第二段表示地籍区与地籍子区。

c)第三段表示宗地(宗海)号,由宗地(宗海)特征码和

宗地(宗海)顺序号共同组成。

d)第四段表示定着物代码,由定着物特征码和定着物单元

编号共同组成。

e)不动产单元代码在表示时,段与段之间可用全角字符“空

格”进行分隔,“空格”不占用不动产单元代码的位数。

如:

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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