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
1. 知情权保障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 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2、 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
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3、 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2. 交易安全问题。
根据《联合国销售公约》第11条关于形式自由的一般原则,电子合同的任何规定应不要求合同须以书面订立或以书面证明,也不要求合同必须遵守任何其他有关形式的要求。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给出了电子签字的定义:“‘电子签字’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字是可以作为传统的书面签字来使用的。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的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 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以来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
1) 我国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
(1) 综合性法律。
(2) 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
(3) 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
(4) 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
3. 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隐私权保护法律基础薄弱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 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我国在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方面也没有直接的、明确的立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 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利用国际联
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 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这是一个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的司法解释。
4. 格式条款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这说明并不是所有的合同格式文本一经拟定,就自动成为格式提款,格式条款只有在满足该条规定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约时,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且提请注意应当达到一般人认为合理的程度。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如加重相对人责任或免除条款制定人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则该条款是无效的。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一系列义务,由于这些义务都是法定的强行性义务,因此作为格式条款制订人的经营者,不得在其制订的格式条款中回避其应承担的义务,否则该条款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这条规定,解释格式条款应该按通常的含义予以解释。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制定者应对格式条款某些特殊的术语应做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且标准应以消费者的理解为标准。
5. 损害求偿权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 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此即消费者
求偿权亦称损害赔偿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消费者应如何行使其求偿权及经营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还未能着眼于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而实践表明这一法律规范也远远无法满足电子商务消费者包括求偿权在内的很多合法权益的保障需求。如前所述,以立法形式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包括求偿权在内的各种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
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
1. 知情权保障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 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2、 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
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3、 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2. 交易安全问题。
根据《联合国销售公约》第11条关于形式自由的一般原则,电子合同的任何规定应不要求合同须以书面订立或以书面证明,也不要求合同必须遵守任何其他有关形式的要求。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给出了电子签字的定义:“‘电子签字’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字是可以作为传统的书面签字来使用的。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的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 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以来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
1) 我国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
(1) 综合性法律。
(2) 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
(3) 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
(4) 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
3. 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隐私权保护法律基础薄弱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 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我国在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方面也没有直接的、明确的立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 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利用国际联
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 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这是一个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的司法解释。
4. 格式条款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这说明并不是所有的合同格式文本一经拟定,就自动成为格式提款,格式条款只有在满足该条规定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约时,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且提请注意应当达到一般人认为合理的程度。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如加重相对人责任或免除条款制定人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则该条款是无效的。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一系列义务,由于这些义务都是法定的强行性义务,因此作为格式条款制订人的经营者,不得在其制订的格式条款中回避其应承担的义务,否则该条款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这条规定,解释格式条款应该按通常的含义予以解释。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制定者应对格式条款某些特殊的术语应做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且标准应以消费者的理解为标准。
5. 损害求偿权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 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此即消费者
求偿权亦称损害赔偿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消费者应如何行使其求偿权及经营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还未能着眼于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而实践表明这一法律规范也远远无法满足电子商务消费者包括求偿权在内的很多合法权益的保障需求。如前所述,以立法形式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包括求偿权在内的各种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