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

【时效性】:已失效

【发文字号】:银发[1998]219号

【颁布日期】:1998-05-15

【生效日期】:1998-05-15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

(银发[1998]219号 1998年5月15日)

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国阅[1997]65号会议纪要关于提供长期优惠贷款扶贫与开拓中西部农村市场,为部分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创造条件,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精神,国务院决定设立扶贫基础工程贷款。该项贷款是以建设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目标,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和开拓农村市场,同时为国有企业实行生产结构调整创造宽松的环境。现就该项贷款发放和使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贷款发放和使用的原则。基础扶贫工程贷款是有偿使用的信贷资金。该项贷款按照“统一规划、成片开发、扶贫到户、确保还款、先试点、后推广、严禁挤占挪用”的原则发放和使用。该项贷款主要支持贫困农户提高人均占有耕地和水平梯田的水平,支持贫困地区发展节水型、技术型农业,实现稳产高产,增加贫困农户收入。要保证90%以上的贷款直接扶贫到户。在财政贴息资金按要求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农业银行要及时发放贷款。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基础扶贫工程贷款投放范围为国家确定的甘肃省会宁县、定西县,四川省旺苍县、苍溪县和山西省柳林县。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基础扶贫工程贷款主要用于:

  1.基本农田建设和集雨节灌工程;

  2.种植业、林果业和暖棚蔬菜种植及其产业建设;

  3.添置必要的农机具、原材料;

  4.为改善农业基础条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项目。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承贷主体、贷款对象和条件。基础扶贫工程贷款的对象是:列入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扶持规划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贫困农户。

  基础扶贫工程贷款项目的基本条件是:

  1.生产、经营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规划,并列入当地农田基本建设工程规划和扶贫开发计划的项目。

  2.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扶贫政策,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并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3.贷款项目要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必须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承贷主体必须具有按时还贷的能力,并带动周边地区农民解决温饱和脱贫致富。

  4.工程措施具体、扶贫任务明确、项目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可靠。

  5.项目所需原材料、农用物资和农机具必须按照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原则优先向国有企业采购。

  6.项目贷款必须有不低于20%的自有资金。项目贷款实行抵押、担保,贫困户申请5000元(不含)以下的贷款,可不受自有资金比例的限制,也可视信誉情况发放信用贷款。

  7.承贷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5">  五、贷款期限和利率。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贷款利率按现行年利率7.92%执行。贷款期限低于五年的(含五年),贷款利息由省财政全额支付;贷款期限超过五年的,五年以后由省财政对再贷款利率和扶贫贷款利率的差额给予贴息。贷款按季付息,贫困户可按年付息。遇有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6">  六、贷款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筹安排,以“贷款规模通知书”形式下达。农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借款利率按再贷款利率7.92%执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7">  七、农业银行要加强对该项贷款的风险管理,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农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做好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对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借款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跟踪调查。

class="law_article" name="8">  八、要严格执行国家扶贫政策,严格遵守信贷政策规定,做到既扶贫又采购了国营企业适销对路的产品。严禁挤占挪用基础扶贫工程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行销售、指令购买企业产品,承贷部门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你行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时间与试点省政府、试点县衔接,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该项贷款发放和使用的各项工作,并注意不断总结经验。

【时效性】:已失效

【发文字号】:银发[1998]219号

【颁布日期】:1998-05-15

【生效日期】:1998-05-15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办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贷款的通知

(银发[1998]219号 1998年5月15日)

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国阅[1997]65号会议纪要关于提供长期优惠贷款扶贫与开拓中西部农村市场,为部分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创造条件,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精神,国务院决定设立扶贫基础工程贷款。该项贷款是以建设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目标,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和开拓农村市场,同时为国有企业实行生产结构调整创造宽松的环境。现就该项贷款发放和使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贷款发放和使用的原则。基础扶贫工程贷款是有偿使用的信贷资金。该项贷款按照“统一规划、成片开发、扶贫到户、确保还款、先试点、后推广、严禁挤占挪用”的原则发放和使用。该项贷款主要支持贫困农户提高人均占有耕地和水平梯田的水平,支持贫困地区发展节水型、技术型农业,实现稳产高产,增加贫困农户收入。要保证90%以上的贷款直接扶贫到户。在财政贴息资金按要求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农业银行要及时发放贷款。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基础扶贫工程贷款投放范围为国家确定的甘肃省会宁县、定西县,四川省旺苍县、苍溪县和山西省柳林县。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基础扶贫工程贷款主要用于:

  1.基本农田建设和集雨节灌工程;

  2.种植业、林果业和暖棚蔬菜种植及其产业建设;

  3.添置必要的农机具、原材料;

  4.为改善农业基础条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项目。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承贷主体、贷款对象和条件。基础扶贫工程贷款的对象是:列入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扶持规划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贫困农户。

  基础扶贫工程贷款项目的基本条件是:

  1.生产、经营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扶贫基础工程试验项目规划,并列入当地农田基本建设工程规划和扶贫开发计划的项目。

  2.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扶贫政策,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并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3.贷款项目要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必须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承贷主体必须具有按时还贷的能力,并带动周边地区农民解决温饱和脱贫致富。

  4.工程措施具体、扶贫任务明确、项目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可靠。

  5.项目所需原材料、农用物资和农机具必须按照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原则优先向国有企业采购。

  6.项目贷款必须有不低于20%的自有资金。项目贷款实行抵押、担保,贫困户申请5000元(不含)以下的贷款,可不受自有资金比例的限制,也可视信誉情况发放信用贷款。

  7.承贷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5">  五、贷款期限和利率。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贷款利率按现行年利率7.92%执行。贷款期限低于五年的(含五年),贷款利息由省财政全额支付;贷款期限超过五年的,五年以后由省财政对再贷款利率和扶贫贷款利率的差额给予贴息。贷款按季付息,贫困户可按年付息。遇有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6">  六、贷款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筹安排,以“贷款规模通知书”形式下达。农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借款利率按再贷款利率7.92%执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7">  七、农业银行要加强对该项贷款的风险管理,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农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做好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对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借款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跟踪调查。

class="law_article" name="8">  八、要严格执行国家扶贫政策,严格遵守信贷政策规定,做到既扶贫又采购了国营企业适销对路的产品。严禁挤占挪用基础扶贫工程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行销售、指令购买企业产品,承贷部门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你行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时间与试点省政府、试点县衔接,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该项贷款发放和使用的各项工作,并注意不断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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