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主要职责和任务
1、认真接待和处理职工来信来访;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提供生活救助;
3、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帮扶;
4、为民主权利,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干部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1、做好帮扶特困职工工作,切实履行好“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的责任。
2、以“服务职工、奉献社会、扶贫助弱、维护公正”为宗旨,以“认真、热情、诚实、负责”为准则,认真倾听特困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工作求真、务实、高效,不推委、不拖延,以身作则,言行一致,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5、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注重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办事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和社区工会签具意见;
3、到县帮扶中心申请登记;
4、填表加盖有关公章;
5、报送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6、县帮扶中心调查核实后落实救助。
新邵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
实施细则
中央财政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更好地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工作,推进“送温暖工程”社会化、经常化、专门下拨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这笔专项资金和政府拨给、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二条 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入学救助、困难劳模帮扶、再就业援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的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三条 认真做好每年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时上报,并按预算、决算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条 帮扶资金必须在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健全帮扶手续。凡申请帮扶的困难职工必须持有本人报告、基层工会盖章证明、住院小结、原始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视情况给予帮扶救助。
第六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严格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 工会组织应积极多渠道筹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除上述中央财政下拨专项资金以及省总、市总下拨送温暖资金外,争取更多社会捐赠,争取政府财政支持等多种方式筹备资金。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困职工救助办法
一、救助的对象及标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所救助的对象是新邵县建立工会企业的特困职工,且本人与单位(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入工会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救助:①家庭收入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未进入“低保”的职工;②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绝症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③遭遇意外灾害,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④因生活困难造成无力支付考入大学的子女学费的困难职工;⑤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难以维继的职工。
二、救助程序及要求
1、登记受理:职工因各种原因需要帮扶时,须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携带《户口本》,到所在单位(企业)工会填写《特困救助登记表》,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登记表,经基层单位工会签字、盖章;申请困难补助的职工须提供社会低保证明、伤残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子女入学证明(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申请法律援助的职工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确定帮扶:帮扶中心对申请帮扶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在收到职工申请5个工作日内(特事特办除外)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确定是否进行帮扶,并向申请人做出明确答复。
3、制定措施:对确定帮扶的事项,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要求,由帮扶中心制定帮扶计划,确定帮扶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4、落实措施:根据确定的帮扶计划,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帮扶措施。对特困职工的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只限一次。
5、跟踪回访:对帮扶对象实行定期回访,及时掌握帮扶后的相关情况,对确需进行二次帮扶的,按有关程序再予帮扶。
三、对符合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尚未纳入低保的职工,经中心协调,由所在单位(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办理“低保”手续。
四、具体救助由帮扶中心负责。
法律援助办法
一、法律援助性质。职工法律援助是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我县符合《法律援助办法》援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减收或免收服务费用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对象。家庭收入达不到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病或遭遇意外灾害,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夫妻双方下岗后,除基本生活费以外无其它收入,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职工;拖欠工资和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农民工。
三、法律援助范围。用人单位违反《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关系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帮助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代理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仲裁、诉讼活动等。
四、法律援助形式。由帮扶中心聘请的法律专业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等。
五、法律援助程序。申请法律援助的职工,应填写《职工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有关身份证件、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证明及法律援助机关要求提供的经济状况证明(下岗证、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救济金的证件或企业工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以及农民工拖欠工资凭具等)。帮扶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移送县法律援助中心予以援助。
六、援助形式:提供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法律咨询服务;代拟法律文书;代理非诉讼案件;担任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新邵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主要职责和任务
1、认真接待和处理职工来信来访;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提供生活救助;
3、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帮扶;
4、为民主权利,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干部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1、做好帮扶特困职工工作,切实履行好“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的责任。
2、以“服务职工、奉献社会、扶贫助弱、维护公正”为宗旨,以“认真、热情、诚实、负责”为准则,认真倾听特困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工作求真、务实、高效,不推委、不拖延,以身作则,言行一致,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5、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注重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办事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和社区工会签具意见;
3、到县帮扶中心申请登记;
4、填表加盖有关公章;
5、报送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6、县帮扶中心调查核实后落实救助。
新邵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
实施细则
中央财政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更好地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工作,推进“送温暖工程”社会化、经常化、专门下拨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这笔专项资金和政府拨给、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二条 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入学救助、困难劳模帮扶、再就业援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的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三条 认真做好每年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时上报,并按预算、决算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条 帮扶资金必须在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健全帮扶手续。凡申请帮扶的困难职工必须持有本人报告、基层工会盖章证明、住院小结、原始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视情况给予帮扶救助。
第六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严格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 工会组织应积极多渠道筹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除上述中央财政下拨专项资金以及省总、市总下拨送温暖资金外,争取更多社会捐赠,争取政府财政支持等多种方式筹备资金。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困职工救助办法
一、救助的对象及标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所救助的对象是新邵县建立工会企业的特困职工,且本人与单位(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入工会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救助:①家庭收入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未进入“低保”的职工;②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绝症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③遭遇意外灾害,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④因生活困难造成无力支付考入大学的子女学费的困难职工;⑤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难以维继的职工。
二、救助程序及要求
1、登记受理:职工因各种原因需要帮扶时,须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携带《户口本》,到所在单位(企业)工会填写《特困救助登记表》,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登记表,经基层单位工会签字、盖章;申请困难补助的职工须提供社会低保证明、伤残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子女入学证明(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申请法律援助的职工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确定帮扶:帮扶中心对申请帮扶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在收到职工申请5个工作日内(特事特办除外)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确定是否进行帮扶,并向申请人做出明确答复。
3、制定措施:对确定帮扶的事项,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要求,由帮扶中心制定帮扶计划,确定帮扶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4、落实措施:根据确定的帮扶计划,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帮扶措施。对特困职工的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只限一次。
5、跟踪回访:对帮扶对象实行定期回访,及时掌握帮扶后的相关情况,对确需进行二次帮扶的,按有关程序再予帮扶。
三、对符合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尚未纳入低保的职工,经中心协调,由所在单位(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办理“低保”手续。
四、具体救助由帮扶中心负责。
法律援助办法
一、法律援助性质。职工法律援助是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我县符合《法律援助办法》援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减收或免收服务费用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对象。家庭收入达不到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病或遭遇意外灾害,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夫妻双方下岗后,除基本生活费以外无其它收入,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职工;拖欠工资和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农民工。
三、法律援助范围。用人单位违反《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关系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帮助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代理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仲裁、诉讼活动等。
四、法律援助形式。由帮扶中心聘请的法律专业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等。
五、法律援助程序。申请法律援助的职工,应填写《职工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有关身份证件、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证明及法律援助机关要求提供的经济状况证明(下岗证、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救济金的证件或企业工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以及农民工拖欠工资凭具等)。帮扶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移送县法律援助中心予以援助。
六、援助形式:提供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法律咨询服务;代拟法律文书;代理非诉讼案件;担任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