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和各专业优秀人才的培养,逐步提高我院科研水平,促进专业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奖励范围

学院在职教职工,有下列成果之一者,均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 学术论文

1. 刊登在国际国内公开发行的纸版学术刊物上的论文。

2. 刊登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的理论研究性文章。

(二) 著作教材

1. 正式出版的与作者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专著(不包括丛书)。

2. 正式出版的与作者所从事专业相关的本科或专科教材。

3. 自编与作者所从事的专业相关的校本教材。

(三) 科研课题

1. 申报市级以上科研课题中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

2. 自筹经费的科研课题项目。

(四) 专利发明

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 科学技术奖及社会科学奖

1. 由市级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并由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颁奖的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等。

2. 由市级以上政府社会科学院或人文科学机构评审,并由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颁奖的社会科学成果及厅级以上由教育主管部门评审的教育科研成果。

二、 奖励标准

(一) 学术论文

1. 论文级别的认定

1) A级论文

指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科学引文索引》(SC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工程索引》(EI)全文收录或摘引的论文。

2) B级论文

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制)期刊上的论文。

3) C级论文

指收录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的论文。

4) D级论文

指发表在其他公开出版的有CN刊号的合法期刊上的论文(刊号中不得含有HK或NR字样,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规定,凡境外刊物在大陆出版的均视为非法出版物或非正式出版物)。

2. 论文认定原则

1) 论文级别认定来源均以最新版的SCI、ISTP、E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版本认定。

2) 同一刊物在多个期刊级别认定来源中重复出现时,采用高级别认定优先的原则。

3) 论文分类:论文分为论著、综述和一般论文三类。

论著:①在目录分栏中属论著;②文章虽未在论著栏目中,但属科研成果(有科研设计、分组对比、结论分析等);③社科性论文。指在亲身参加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完成,有设计、有对比、有新观点、有结论分析的理论性文章;④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的论文。指在亲身参加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完成,有设计、有对比、有新观点、有结论分析的理论性文章。

综述:①在目录分栏中属综述;②文章虽未在综述栏目中,但内容是综合其他作者报道的观点,认定为综述;

一般论文:①社科类理论性论文,管理、教育、教学的理论性论文,认定为一般论文;②文章内容为工作总结、体会、报告、探索、设想,认定为一般论文;③虽有设计和对比,但内容相对简单,观点和结论一般,论述和分析浅显者,认定为一般论文。

4) 学院奖励A、B、C三个级别的论著、综述及论文。

5) 论著、综述和一般论文,不足1500字者降一个等级奖励。

3. 论文奖励标准(单位:元/篇)

4. 发表在报纸上的理论研究性文章每篇奖励标准为:国家级2000元,省级800元,市级500元。

(二) 著作教材

1. 专著(含独著、合著)奖励标准

1) 独著奖励标准(单位:元/部)

2) 合著奖励标准(单位:元/万字)

2. 教材奖励标准 (单位:元/万字)

3. 自编校本教材奖励标准 (单位:元/万字)

由学院教师独立完成的校本教材,包括实验实习指导书等,按200元/万字给予奖励。教材如系多人完成,则按字数多少分配奖励。

4. 说明

1) 凡我院教师个人或团队按照学院统一规划出版学术专著或校本教材,学院可协助联系出版社,并承担相应的出版费用。

2) 合著或合编教材,必须有实质性的文字编辑工作,挂名的主编、副主编、编者不享受奖励政策。

(三) 科研课题奖励标准(单位:元/项)

1. 中标立项科研课题经费到位后,按中标经费10%给予奖励。

2. 自筹经费的课题项目按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四) 专利发明奖励标准(单位:元/项)

凡以我院名义申报,所有权为我院的属职务发明的各种专利,或我院教职工非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申报的专利,发明人均可获如下奖励。

(五) 科学技术奖及社会科学奖奖励标准(单位:元/项) 凡由我院申报,并以我院为第一获奖单位的各级科学技术奖,除上级政府给予的奖励之外,学院将按下列标准再予以奖励。

三、 奖励程序

1. 学院每年对上一年度的论文、论著进行一次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科研课题、专利发明、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各项论文、论著及科研成果奖励档次均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确认。

2. 凡符合上述奖励范围者,于每年3月以系(部)、处室为单位向教务处提交论文、著作和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由教务处审核后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评定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报院领导批准,由财务处按奖励标准统一发放。

四、 相关说明

1. 论文及科研成果、课题等,第一作者或课题主持人必须为我院教师。

2. 同一内容的论文或同一题材的科研成果,只以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3. 凡在增刊或研究论文集、自筹资金编辑的论文集等职称评定中不予认定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4. 课题(项目)或成果以项目为单位奖励,由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对成果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奖金的个人收入调节税自理。

5. 获学会奖的科研成果,其奖励档次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6. 本办法印发后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和各专业优秀人才的培养,逐步提高我院科研水平,促进专业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奖励范围

学院在职教职工,有下列成果之一者,均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 学术论文

1. 刊登在国际国内公开发行的纸版学术刊物上的论文。

2. 刊登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的理论研究性文章。

(二) 著作教材

1. 正式出版的与作者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专著(不包括丛书)。

2. 正式出版的与作者所从事专业相关的本科或专科教材。

3. 自编与作者所从事的专业相关的校本教材。

(三) 科研课题

1. 申报市级以上科研课题中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

2. 自筹经费的科研课题项目。

(四) 专利发明

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 科学技术奖及社会科学奖

1. 由市级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并由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颁奖的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等。

2. 由市级以上政府社会科学院或人文科学机构评审,并由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颁奖的社会科学成果及厅级以上由教育主管部门评审的教育科研成果。

二、 奖励标准

(一) 学术论文

1. 论文级别的认定

1) A级论文

指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科学引文索引》(SC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工程索引》(EI)全文收录或摘引的论文。

2) B级论文

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制)期刊上的论文。

3) C级论文

指收录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的论文。

4) D级论文

指发表在其他公开出版的有CN刊号的合法期刊上的论文(刊号中不得含有HK或NR字样,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规定,凡境外刊物在大陆出版的均视为非法出版物或非正式出版物)。

2. 论文认定原则

1) 论文级别认定来源均以最新版的SCI、ISTP、E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版本认定。

2) 同一刊物在多个期刊级别认定来源中重复出现时,采用高级别认定优先的原则。

3) 论文分类:论文分为论著、综述和一般论文三类。

论著:①在目录分栏中属论著;②文章虽未在论著栏目中,但属科研成果(有科研设计、分组对比、结论分析等);③社科性论文。指在亲身参加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完成,有设计、有对比、有新观点、有结论分析的理论性文章;④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的论文。指在亲身参加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完成,有设计、有对比、有新观点、有结论分析的理论性文章。

综述:①在目录分栏中属综述;②文章虽未在综述栏目中,但内容是综合其他作者报道的观点,认定为综述;

一般论文:①社科类理论性论文,管理、教育、教学的理论性论文,认定为一般论文;②文章内容为工作总结、体会、报告、探索、设想,认定为一般论文;③虽有设计和对比,但内容相对简单,观点和结论一般,论述和分析浅显者,认定为一般论文。

4) 学院奖励A、B、C三个级别的论著、综述及论文。

5) 论著、综述和一般论文,不足1500字者降一个等级奖励。

3. 论文奖励标准(单位:元/篇)

4. 发表在报纸上的理论研究性文章每篇奖励标准为:国家级2000元,省级800元,市级500元。

(二) 著作教材

1. 专著(含独著、合著)奖励标准

1) 独著奖励标准(单位:元/部)

2) 合著奖励标准(单位:元/万字)

2. 教材奖励标准 (单位:元/万字)

3. 自编校本教材奖励标准 (单位:元/万字)

由学院教师独立完成的校本教材,包括实验实习指导书等,按200元/万字给予奖励。教材如系多人完成,则按字数多少分配奖励。

4. 说明

1) 凡我院教师个人或团队按照学院统一规划出版学术专著或校本教材,学院可协助联系出版社,并承担相应的出版费用。

2) 合著或合编教材,必须有实质性的文字编辑工作,挂名的主编、副主编、编者不享受奖励政策。

(三) 科研课题奖励标准(单位:元/项)

1. 中标立项科研课题经费到位后,按中标经费10%给予奖励。

2. 自筹经费的课题项目按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四) 专利发明奖励标准(单位:元/项)

凡以我院名义申报,所有权为我院的属职务发明的各种专利,或我院教职工非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申报的专利,发明人均可获如下奖励。

(五) 科学技术奖及社会科学奖奖励标准(单位:元/项) 凡由我院申报,并以我院为第一获奖单位的各级科学技术奖,除上级政府给予的奖励之外,学院将按下列标准再予以奖励。

三、 奖励程序

1. 学院每年对上一年度的论文、论著进行一次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科研课题、专利发明、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各项论文、论著及科研成果奖励档次均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确认。

2. 凡符合上述奖励范围者,于每年3月以系(部)、处室为单位向教务处提交论文、著作和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由教务处审核后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评定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报院领导批准,由财务处按奖励标准统一发放。

四、 相关说明

1. 论文及科研成果、课题等,第一作者或课题主持人必须为我院教师。

2. 同一内容的论文或同一题材的科研成果,只以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3. 凡在增刊或研究论文集、自筹资金编辑的论文集等职称评定中不予认定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4. 课题(项目)或成果以项目为单位奖励,由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对成果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奖金的个人收入调节税自理。

5. 获学会奖的科研成果,其奖励档次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6. 本办法印发后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

  • 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管理监督流程图
  • 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管理监督流程图 项目类型:其他行政执法权 服务电话: 4832244 办理地点:基教科 项目编号:030 监督电话: 4812568 工作程序 说 明 制定督促检查方案 对参检人员进行培训 组织检查,提出整改意 ...查看


  •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确保项目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和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 ...查看


  • 2010技术服务规划方案
  • 2010-2011学年产学研工作计划 指导思想: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为指导,以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 ...查看


  • 闽西职院教学名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名师评选与管理办法(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查看


  • 最新兼职教师聘用合同
  • 最新兼职教师聘用合同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具体实际,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系( ...查看


  • 浙江传媒学院第二课堂实践学分实施办法
  • 浙传院教„2010‟6号 浙江传媒学院关于印发<浙江传媒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 实践学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浙江传媒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实践学分实施办法>经研究同意,予以公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浙 ...查看


  • 教学工作表彰奖励办法
  • 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表彰奖励办法 教学质量是学院的生命线,提高教学质量是学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内涵建设,稳步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院的核心竞争力,充分调动全体教师.教学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好示范带 ...查看


  •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党建研究会章程
  •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院各部门: 为加强党建理论和实践工作研究,创新学院党建工作新模式,强化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学院党建工作水平,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成立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党建研究会,现将研究会组织机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查看


  • 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标准
  • 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标准(试行) 人社职便函[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推进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加强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在总结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司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