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加工合同

青岛铁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机械加工合同

承 揽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委 托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方委托承揽方加工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1.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2.工装、夹具、钻孔模板共44件。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附图纸及技术协议)

第三条 毛坯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委托方应根据承揽方上月所报下月的加工进展程度表及实际加工能力提供毛坯,承揽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毛坯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

通知委托方调换或补齐。

2.提毛坯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承担;承揽方私自更换图纸或不能按要求加工,造成产品缺陷的,由承揽方承担委托方的损失。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委托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 委托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委托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产品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产品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提产品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产品,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提产品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产品的以委托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产品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产品通知中,必须留给委托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由委托方承担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条 结算方式:按月结算,在25日前开票,开票后20天内付款(全部酬金的80%),余款(剩下的20%)在下次结算的时候付清。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交付产品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委托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委托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委托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逾期交付产品(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委托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百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委托方同意,提前交付产品,委托方有权拒收。

三、不能交付产品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揽方偿付。不能交付产品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30%,应当偿付不能交付产品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5__%。

四、异地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委托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委托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五、实行代运或送货的产品,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产品的责任。

六、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委托方提供的毛坯、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委托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委托方提供的毛坯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毛坯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委托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并赔偿委托方的毛坯损失。

八、擅自调换委托方提供的毛坯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委托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委托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委托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委托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产品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通知承揽方。

二、中途废止合同,不属承揽方提供毛坯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___30_%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毛坯、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产品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委托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本月领取产品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委托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产品的,承揽方有权将产品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委托方;变卖产品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委托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产品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产品,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变更交付产品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委托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通知承揽

方。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产品或毛坯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委托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委托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委托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 ____________(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 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青岛铁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机械加工合同

承 揽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委 托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委托方委托承揽方加工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1.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2.工装、夹具、钻孔模板共44件。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附图纸及技术协议)

第三条 毛坯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委托方应根据承揽方上月所报下月的加工进展程度表及实际加工能力提供毛坯,承揽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毛坯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

通知委托方调换或补齐。

2.提毛坯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承担;承揽方私自更换图纸或不能按要求加工,造成产品缺陷的,由承揽方承担委托方的损失。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委托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 委托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委托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产品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产品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提产品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产品,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提产品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产品的以委托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产品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产品通知中,必须留给委托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由委托方承担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条 结算方式:按月结算,在25日前开票,开票后20天内付款(全部酬金的80%),余款(剩下的20%)在下次结算的时候付清。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交付产品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委托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委托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委托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逾期交付产品(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委托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百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委托方同意,提前交付产品,委托方有权拒收。

三、不能交付产品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揽方偿付。不能交付产品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30%,应当偿付不能交付产品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5__%。

四、异地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委托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委托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五、实行代运或送货的产品,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产品的责任。

六、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委托方提供的毛坯、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委托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委托方提供的毛坯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毛坯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委托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并赔偿委托方的毛坯损失。

八、擅自调换委托方提供的毛坯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委托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委托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委托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委托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产品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通知承揽方。

二、中途废止合同,不属承揽方提供毛坯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___30_%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毛坯、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产品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委托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本月领取产品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委托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产品的,承揽方有权将产品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委托方;变卖产品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委托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产品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产品,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变更交付产品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委托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通知承揽

方。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产品或毛坯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委托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委托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委托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 ____________(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 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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