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文件(1)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2009]11号

关于人员引进与管理的暂行办法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师资队伍的建设,优化学校人力资源配臵,推进校、院二级管理改革,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引进人员的基本要求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承担教育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任务。

二、教师引进条件

(一)学科领军人才

中科院、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973首席科学家、国家级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海外(港澳台)大学知名教授等。

(二)学科负责人才

1、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863领域专家、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省部级优秀学科带头人、东方学者、海外知名大学教授等。

2.教授(博士学历学位)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任职5年以上,具有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中从事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45周岁以下。

2)已形成具有特色、优势的学科研究方向和团队并符合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需要。

3)能够熟练运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及讲授专业课程。

4)近三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7篇以上,其中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收录5篇以上,以第一作者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获得发明专利。

5)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或已完成国家自然基金项目1项以上。

6)曾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或相当同类奖项)三

等奖以上奖项(一等奖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前二位)。

7)具有团队精神,善于协调和合作。

(三)学科骨干人才

教授(硕士学位以上)、副教授(博士学历学位)并具备以下各

项条件:

1、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具有在国内外高校、

科研机构中从事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40周岁以下。

2、专业及研究方向符合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需要,能很好地融入

学科团队。

3、能够熟练运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及讲授专业课程。

4、近三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

平论文5篇以上,其中被SCI、EI、SSCI、A&HCI收录3篇以上。

5、曾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或相当同类奖项)三

等奖以上奖项(一等奖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前二位)。

6、具有团队精神,善于协调和合作。

(四)学校紧缺特需人才

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紧缺,尚不具备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

秀人才,聘用时其年龄、学历学位、任职资历等要求可适当放宽,经学院(部)专家推荐,学校组织社会评价合格后引进。

1、有国内外知名高校全日制学历学位和学习经历。

2、有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著名企业工作经历。

3、专业领域研究工作极具特色,有良好发展潜力。

4、专业技能实践或研发能力强,有应用的专利成果或技改成果。

5、能满足学校教育教学或研究工作的需要。

6、具有团队精神,善于协调和合作。

(五)教师和教辅人员

1、教师: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中连续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5年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专业及研究方向符合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需要,原则上不超过

45岁。

2)能熟练讲授本专业相关课程,教学效果优秀,能运用外语进行

学术交流及讲授专业课程。

3)近三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

平论文2篇。

4)从外省市调入应具备副高以上专技职务(职称)岗位任职3年

以上资历,曾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或相当同类奖项)三等奖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接并完成各类纵横向课题。

5)具有团队精神,善于协调和合作。

2、教辅人员:在国内外高校实验室或科研机构、知名企业技术研

发一线持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熟练掌握与学校实验室(中心)要求相一致的专业技术,原则

上不超过 45岁。

2)有较强的独立研发能力和丰富的设备维护与功能开发经验。

3)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稳定的工作意愿。

4)具有良好的讲解和带教能力。

(六)毕业生录用

1、博士研究生

1)主要从海外知名高校、国内高水平大学的国家重点学科,省部

级重点学科培养的35周岁以下的博士毕业生中择优聘任,本校毕业生留校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有博士学位教师人数的25%。

2)博士阶段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发表高水

平论文3篇以上,其中被SCI、EI、SSCI、A&HCI收录2篇以上(文科类视实际情况确定)。

3)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

4)专业及研究方向与团队结合紧密,符合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需

要。

5)具备与岗位要求所需的基本素质(团队合作、发展潜力、心理

素质等)。

2、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毕业生

1)专职学生思政辅导员以录用硕士研究生为主。

2)教师岗位原则上不录用硕士研究生。特殊专业和紧缺专业少量

录用985、211及知名高校硕士研究生。

3)教辅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学位,具有一定的

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适应具体岗位的实际工作能力,适当控制本校毕业生留校比例,择优录用。

4)条件许可下,一般应在拟聘岗位上工作实践3~6个月,证明

能胜任岗位工作。

三、管理岗位人员录用条件

1、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学位,专业背景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2、具有较好的表达和书写能力。

3、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及其软件,能运用信息技术解决实际问题。

4、有团队精神,善于协调和合作。

5、原则上应在拟聘岗位上工作实践3~6个月,证明能胜任岗位

工作。

6、适当控制本校毕业生留校的比例, 择优录用。

四、相关政策

(一)聘用合同管理

为规范学校与在职在岗教职员工的聘用关系,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

关规定,学校实施并完善全员聘用合同管理(见附件1)。

(二)人事代理及派遣制度

1、学校在新聘用教职工时,对尚未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处行政职务及以下但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2、各部门缺编录用的非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校内后勤等服务性

岗位人员,以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的阶段性岗位人员等,学校通过社会上有资质的人事派遣机构,以派遣方式到学校相关部门的岗位工作。

(三)配偶安臵

1、引进学科领军或负责人才并人事关系转入学校的,其配偶身体

健康,符合学校岗位工作要求,经学校同意可在校内安臵工作。

2、引进人员的配偶为高校教师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具备规定的

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或研究方向符合学校发展需求的,可自主应聘教师岗位,经正常录用程序批准后,进入学校工作。

3、主调方调离学校,其配偶(进校时由学校聘任、安臵的)应随

之办理离校手续。

(四)职务(职称)聘任的问题

1、学校紧缺的特需人才可通过“绿色通道”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

2、作为“教师和教辅人员”引进,已通过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评审程序但应聘低一级岗位的人员,视作已通过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评议,有效期为三年,可经学院推荐,通过聘任评议程序和校聘任程序后聘任相应的岗位。

(五)引进人员优惠待遇

1、学科领军人才优惠待遇面议。

2、学科负责人才、学科骨干人才、博士毕业生,可享受租、购房

补贴、安臵费、科研启动费等优惠待遇,具体办法见附表。

3、紧缺特需人才根据进校后的岗位性质和工作定位确定其是否享

受优惠待遇。

五、公开招聘及录用程序

1、经学校批准,人事处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当前学科建设、

团队建设、师资队伍、岗位编制状况每年公布下年度引进人才数量、类别、学科指南。

2、各学院、部门根据人才引进指南及本部门各级各类岗位、学科

建设发展及师资队伍建设需求情况,确定下年度人员需求计划。

3、人事处汇总各学院、部门人员需求计划,经核准后,通过各种

渠道公布人员招聘信息。

4、各类人员的引进、录用:

1)各学院、部门成立人员引进录用工作小组,可通过面谈、试讲、

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岗位实践等方式进行考察论证。教辅岗位人才引进由学院会同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考核。

2)学院、部门将拟引进、录用人的论证意见、岗位工作协议等材

料送人事处汇总审核分类。

3)学校成立人才引进专家组,对拟引进、录用的博士、紧缺特需

人才、学科骨干人才以上的教师进行面试考评,确定拟引进、录用的人选。

4)校人才引进专家组确定的人选报学校批准。

5)其他各类引进、录用人员一般由人事处审核批准。

6)学院与拟引进教师签订的岗位工作协议,作为学校签订聘用合

同和首聘期满续聘的考核依据(协议格式另行制定)。

7)党政管理、辅导员、教辅岗位录用毕业生原则上应有3~6个

月的岗位见习,由录用部门给出岗位见习考察意见。

5、人事处根据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对拟引进、录用的人员,

通过直接引进、人事代理或人事派遣等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6、对不能或不便在沪取得户籍、人事关系不能转入学校的拟引进、

录用人员,可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政策办理来校工作手续(见附件2)。

7、师资引进、录用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及纪律

1)人事处及用人部门在宣传、联系、接待工作中应如实介绍学校

的有关情况、政策和规定,在尊重人才及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积极引进各类人才。

2)在引进、录用工作中,用人部门要注重对政治思想表现、心理

素质、职业道德、岗位需求、发展潜力、团结协同等情况的综合了解和考察,严格把握进人质量关。

3)与在校职工有血亲、姻亲、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予引进、录用,

有关当事人应主动回避。

六、实施时间及说明

1、2005年12月之前进校享受购房补贴的人员按上理工[2003]

48号文件执行;2006年1月-2007年8月进校享受租购房补贴的人员按上理工[2005]171号文件执行,本暂行办法实施之前进校享受租购房补贴的人员按上理工[2007]77号文件执行。

2、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1、关于聘用合同管理及聘期考核的暂行办法

2、关于以《上海市居住证》身份来校工作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主 题 词:人事工作 师资引进 人员流动 办法 发文单位:学校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9年2 月20 日 校 对:吴裔南 打 印:陈美月

附表: 2009年度引进人员优惠政策一览表

说明:

1. 享受学校租购房待遇并租住学校提供过渡房的,需支付租金,租金从工资中扣取。

2.本市调入教师(本市户籍)不享受租房补贴待遇。

3.安臵费含差旅、搬家等费用,本市调入人员(本市户籍)、本市生源博士毕业生不享受安臵费。

4.安臵费、科研启动费由学院支付,资助对象及经费额度报人事处备案。

附件1:

关于聘用合同管理及聘期考核的暂行办法

为规范学校教职员工聘用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用合同的管理

(一)聘用合同期限

1、 各类新进校教职工,首期聘用合同期一般为3~5年(或根据居住证有效期限),聘用合同期含试用期3~6个月。

2、 新进校工作的本科及专科毕业生首期聘用合同期含试用(见习)期为12个月。

3、 聘用合同期满,经学校聘期考核合格,且聘用意见双方一致的,可以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期一般为3~5年(有条件续聘除外)。

4、 对工作已满25年,在本校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学校可与其签订聘期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合同。

(二)、合同的解除、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一方提出不再续聘的,聘用合同终止。

2、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工作情况下,办理相关手续,双方解除聘用关系。

3、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有下列过失情形发生,学校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进校时有隐瞒和伪造身份、履历、学历、成果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因学术上弄虚作假、工作上玩忽职守对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受聘人有下列非过失情形发生,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

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三)聘用合同的遵守及违约责任

1、学校应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聘用合同的政策法规与受聘人建立聘用合同关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受聘人进行聘用合同期考核。

2、受聘人因个人原因在试用(见习)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参照就业协议违约标准缴纳违约金,并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安臵费、租购房补贴等费用。

3、受聘人因个人原因在首期聘用合同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服务年限退还已享受的安臵费、租购房补贴等优惠待遇费用。

4、受聘人提出解除聘用关系未获批准、或审批过程中、或未办理完离校手续之前,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不辞而别、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离校手续等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受聘人自负,由此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学校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处理意见归入受聘人人事档案。

5、涉及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相关规定办理。

二、聘用合同期内人员流动

(一)校内岗位变动

1、学校任命或聘任致使岗位变动的人员,人事处根据相关文件办理人员变动等相关手续。

2、其他人员的校内岗位变动,根据双向选择、岗位需要、组织审批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3、经批准的校内岗位变动人员,应完成当前工作、资料、学校固定资产等的清理、移交工作。

4、人员校内岗位变动,校内工资遵循岗变薪变原则随之变动。

5、在首期聘用合同内,非组织原因校内岗位变动申请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校外流动

1、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经学校任命调动的人员,人事处根据相关文件办理调动及工资、福利待遇转移等手续。当事人应完成当前工作、资料、学校固定资产等的清理移交工作。

2、个人原因向校外流动

(1)向校外流动人员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批准前,不得

影响当前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

(2)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学校人事处批准(博士学位、副高以上职务的人员须经分管校领导和分管人事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现职科以上干部需经组织部同意后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经批准的人员应及时根据聘用合同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三、聘用合同期满考核及续聘

为有利于队伍建设,充分体现聘用合同的规范和严肃性,学校强化首聘管理,严格聘用合同期满考核。

(一)考核组织

1、各学院(部)考核小组成员一般由9人组成,由学院党、政、工会、教师代表4人,相关学科群教授专家代表5人组成。

2、学生思政辅导员考核小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处领导及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组成。

3、职能部门管理岗考核小组由机关总支负责,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组成。

(二)首次聘用合同期满考核与续聘

1、2008年及之前进校的人员,首次聘用合同期期满,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聘的,则聘用合同终止。双方有续聘意向的,经本人述职、考核小组考核后,确定是否续聘(考核办法参见聘用合同期满的考核,下同)。

2、2009年及之后进校的人员:

1)首次聘用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聘的,则聘用合同终止。双方有续聘意向的,经本人述职、考核小组考核后,确定是否续聘。

2)教师:以进校时学院(部)与受聘人签订的工作协议,作为期满考核依据。

3)思政、职能部门管理岗:由相关部门提出初始考核意见。

(三)常规聘用合同期满的考核

首次聘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学校工作的签订常规聘用合同。

1、常规聘用合同期期满考核工作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

2、人事处每年3月和9月将上、下半年合同到期人员的基本信息送达各用人部门。

3、各部门制定统一格式和要求的汇报提纲,供受聘人填写、述职用,允许受聘人在规定时间内汇报聘期内其他方面的工作业绩。

4、考核方式与结果

1)各考核小组根据岗位任职基本要求,听取受聘人述职后以投票方式给出考核意见。

2)考核结果意见分为:续聘和终止聘用两种。

3)聘期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应及时书面反馈当事人并报人事处备案。

5、附则

1)聘用合同期满,受聘人逾期未提交“续聘申请表”或书面说明的,视作本人不愿续聘,聘用合同期满即自然终止。

2)受聘人不参加聘用合同期满考核述职,视作本人放弃续聘,聘用合同期满即自然终止。

3)受聘人为学校公派出国的(在批准的期限内),部门可代受聘人申请缓办(附情况说明)。

4)现任处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5)聘期考核意见的处理应符合国家、上海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凡有悖于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的,人事处应予以更正,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聘期考核小组。

四、修订完善聘期岗位任职基本要求

各部门应根据自身建设发展的要求和工作导向,修订完善聘期岗位任职基本要求,作为对教职工聘用合同期考核的依据。修订完善的聘期岗位任职要求应在本部门公开。

1、学院(部)根据专任教师、教学辅助、管理等各类岗位,确定岗位任职的基本要求。

2、辅导员学生工作处(部)制定岗位任职基本要求。

3、职能部门分别制定适合本部门岗位性质和要求的岗位任职基本要求。

五、申诉和复议

(一)学校成立教职工合同聘用申诉受理工作组,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中在聘期考核中的个人申诉。工作组由校工会牵头、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二)申诉人在收到聘用与否的书面意见后,有异议的,需在二周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逾期作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

(三)申诉受理工作组在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诉要求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别书面告知申诉人和原聘用部门。

(四)申诉受理工作组处理意见为学校最终意见。

六、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以《上海市居住证》身份来校工作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师资引进工作,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吸引招聘多种身份教师来校工作,共创学校发展的未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以《上海市居住证》身份来校工作的人员,作以下管理暂行规定。

一、《上海市居住证》适用对象

经学校批准拟引进、录用的教学科研人员,因各种原因,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校工作的,可以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个人应提供的书面材料、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或向人事处索取。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校工作期间的管理

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校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上海市有关《上海市居住证》的管理制度,《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满应重新申请办理申领手续。

2.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校工作的人员,纳入学校在册在职人员的管理,应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并按照学校同等同类人员参加学校年度工作考核和聘期考核。

三、在校工作期间的有关待遇

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校工作人员,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在校工作期间,经考核合格的,参照学校同等同类人员计发国家工资、上海市地方职务津贴及生活补贴、校内岗位业绩津贴,并按上海市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学校从工资中扣除)。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校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经学校审核,进校时符合高层次师资引进、录用要求和条件的(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享受学校租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等优惠待遇。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校工作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与聘任,按照学校同等同类人员要求办理。

四、其他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符合上海市规定的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人才引进政策的,应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申报审批手续。

五、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2009]11号

关于人员引进与管理的暂行办法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师资队伍的建设,优化学校人力资源配臵,推进校、院二级管理改革,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引进人员的基本要求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承担教育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任务。

二、教师引进条件

(一)学科领军人才

中科院、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973首席科学家、国家级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海外(港澳台)大学知名教授等。

(二)学科负责人才

1、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863领域专家、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省部级优秀学科带头人、东方学者、海外知名大学教授等。

2.教授(博士学历学位)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任职5年以上,具有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中从事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45周岁以下。

2)已形成具有特色、优势的学科研究方向和团队并符合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需要。

3)能够熟练运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及讲授专业课程。

4)近三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7篇以上,其中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收录5篇以上,以第一作者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获得发明专利。

5)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或已完成国家自然基金项目1项以上。

6)曾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或相当同类奖项)三

等奖以上奖项(一等奖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前二位)。

7)具有团队精神,善于协调和合作。

(三)学科骨干人才

教授(硕士学位以上)、副教授(博士学历学位)并具备以下各

项条件:

1、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具有在国内外高校、

科研机构中从事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40周岁以下。

2、专业及研究方向符合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需要,能很好地融入

学科团队。

3、能够熟练运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及讲授专业课程。

4、近三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

平论文5篇以上,其中被SCI、EI、SSCI、A&HCI收录3篇以上。

5、曾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或相当同类奖项)三

等奖以上奖项(一等奖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前二位)。

6、具有团队精神,善于协调和合作。

(四)学校紧缺特需人才

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紧缺,尚不具备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

秀人才,聘用时其年龄、学历学位、任职资历等要求可适当放宽,经学院(部)专家推荐,学校组织社会评价合格后引进。

1、有国内外知名高校全日制学历学位和学习经历。

2、有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著名企业工作经历。

3、专业领域研究工作极具特色,有良好发展潜力。

4、专业技能实践或研发能力强,有应用的专利成果或技改成果。

5、能满足学校教育教学或研究工作的需要。

6、具有团队精神,善于协调和合作。

(五)教师和教辅人员

1、教师: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中连续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5年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专业及研究方向符合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需要,原则上不超过

45岁。

2)能熟练讲授本专业相关课程,教学效果优秀,能运用外语进行

学术交流及讲授专业课程。

3)近三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

平论文2篇。

4)从外省市调入应具备副高以上专技职务(职称)岗位任职3年

以上资历,曾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或相当同类奖项)三等奖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接并完成各类纵横向课题。

5)具有团队精神,善于协调和合作。

2、教辅人员:在国内外高校实验室或科研机构、知名企业技术研

发一线持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熟练掌握与学校实验室(中心)要求相一致的专业技术,原则

上不超过 45岁。

2)有较强的独立研发能力和丰富的设备维护与功能开发经验。

3)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稳定的工作意愿。

4)具有良好的讲解和带教能力。

(六)毕业生录用

1、博士研究生

1)主要从海外知名高校、国内高水平大学的国家重点学科,省部

级重点学科培养的35周岁以下的博士毕业生中择优聘任,本校毕业生留校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有博士学位教师人数的25%。

2)博士阶段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发表高水

平论文3篇以上,其中被SCI、EI、SSCI、A&HCI收录2篇以上(文科类视实际情况确定)。

3)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

4)专业及研究方向与团队结合紧密,符合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需

要。

5)具备与岗位要求所需的基本素质(团队合作、发展潜力、心理

素质等)。

2、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毕业生

1)专职学生思政辅导员以录用硕士研究生为主。

2)教师岗位原则上不录用硕士研究生。特殊专业和紧缺专业少量

录用985、211及知名高校硕士研究生。

3)教辅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学位,具有一定的

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适应具体岗位的实际工作能力,适当控制本校毕业生留校比例,择优录用。

4)条件许可下,一般应在拟聘岗位上工作实践3~6个月,证明

能胜任岗位工作。

三、管理岗位人员录用条件

1、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学位,专业背景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2、具有较好的表达和书写能力。

3、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及其软件,能运用信息技术解决实际问题。

4、有团队精神,善于协调和合作。

5、原则上应在拟聘岗位上工作实践3~6个月,证明能胜任岗位

工作。

6、适当控制本校毕业生留校的比例, 择优录用。

四、相关政策

(一)聘用合同管理

为规范学校与在职在岗教职员工的聘用关系,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

关规定,学校实施并完善全员聘用合同管理(见附件1)。

(二)人事代理及派遣制度

1、学校在新聘用教职工时,对尚未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处行政职务及以下但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2、各部门缺编录用的非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校内后勤等服务性

岗位人员,以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的阶段性岗位人员等,学校通过社会上有资质的人事派遣机构,以派遣方式到学校相关部门的岗位工作。

(三)配偶安臵

1、引进学科领军或负责人才并人事关系转入学校的,其配偶身体

健康,符合学校岗位工作要求,经学校同意可在校内安臵工作。

2、引进人员的配偶为高校教师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具备规定的

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或研究方向符合学校发展需求的,可自主应聘教师岗位,经正常录用程序批准后,进入学校工作。

3、主调方调离学校,其配偶(进校时由学校聘任、安臵的)应随

之办理离校手续。

(四)职务(职称)聘任的问题

1、学校紧缺的特需人才可通过“绿色通道”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

2、作为“教师和教辅人员”引进,已通过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评审程序但应聘低一级岗位的人员,视作已通过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评议,有效期为三年,可经学院推荐,通过聘任评议程序和校聘任程序后聘任相应的岗位。

(五)引进人员优惠待遇

1、学科领军人才优惠待遇面议。

2、学科负责人才、学科骨干人才、博士毕业生,可享受租、购房

补贴、安臵费、科研启动费等优惠待遇,具体办法见附表。

3、紧缺特需人才根据进校后的岗位性质和工作定位确定其是否享

受优惠待遇。

五、公开招聘及录用程序

1、经学校批准,人事处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当前学科建设、

团队建设、师资队伍、岗位编制状况每年公布下年度引进人才数量、类别、学科指南。

2、各学院、部门根据人才引进指南及本部门各级各类岗位、学科

建设发展及师资队伍建设需求情况,确定下年度人员需求计划。

3、人事处汇总各学院、部门人员需求计划,经核准后,通过各种

渠道公布人员招聘信息。

4、各类人员的引进、录用:

1)各学院、部门成立人员引进录用工作小组,可通过面谈、试讲、

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岗位实践等方式进行考察论证。教辅岗位人才引进由学院会同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考核。

2)学院、部门将拟引进、录用人的论证意见、岗位工作协议等材

料送人事处汇总审核分类。

3)学校成立人才引进专家组,对拟引进、录用的博士、紧缺特需

人才、学科骨干人才以上的教师进行面试考评,确定拟引进、录用的人选。

4)校人才引进专家组确定的人选报学校批准。

5)其他各类引进、录用人员一般由人事处审核批准。

6)学院与拟引进教师签订的岗位工作协议,作为学校签订聘用合

同和首聘期满续聘的考核依据(协议格式另行制定)。

7)党政管理、辅导员、教辅岗位录用毕业生原则上应有3~6个

月的岗位见习,由录用部门给出岗位见习考察意见。

5、人事处根据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对拟引进、录用的人员,

通过直接引进、人事代理或人事派遣等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6、对不能或不便在沪取得户籍、人事关系不能转入学校的拟引进、

录用人员,可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政策办理来校工作手续(见附件2)。

7、师资引进、录用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及纪律

1)人事处及用人部门在宣传、联系、接待工作中应如实介绍学校

的有关情况、政策和规定,在尊重人才及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积极引进各类人才。

2)在引进、录用工作中,用人部门要注重对政治思想表现、心理

素质、职业道德、岗位需求、发展潜力、团结协同等情况的综合了解和考察,严格把握进人质量关。

3)与在校职工有血亲、姻亲、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予引进、录用,

有关当事人应主动回避。

六、实施时间及说明

1、2005年12月之前进校享受购房补贴的人员按上理工[2003]

48号文件执行;2006年1月-2007年8月进校享受租购房补贴的人员按上理工[2005]171号文件执行,本暂行办法实施之前进校享受租购房补贴的人员按上理工[2007]77号文件执行。

2、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1、关于聘用合同管理及聘期考核的暂行办法

2、关于以《上海市居住证》身份来校工作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主 题 词:人事工作 师资引进 人员流动 办法 发文单位:学校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9年2 月20 日 校 对:吴裔南 打 印:陈美月

附表: 2009年度引进人员优惠政策一览表

说明:

1. 享受学校租购房待遇并租住学校提供过渡房的,需支付租金,租金从工资中扣取。

2.本市调入教师(本市户籍)不享受租房补贴待遇。

3.安臵费含差旅、搬家等费用,本市调入人员(本市户籍)、本市生源博士毕业生不享受安臵费。

4.安臵费、科研启动费由学院支付,资助对象及经费额度报人事处备案。

附件1:

关于聘用合同管理及聘期考核的暂行办法

为规范学校教职员工聘用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用合同的管理

(一)聘用合同期限

1、 各类新进校教职工,首期聘用合同期一般为3~5年(或根据居住证有效期限),聘用合同期含试用期3~6个月。

2、 新进校工作的本科及专科毕业生首期聘用合同期含试用(见习)期为12个月。

3、 聘用合同期满,经学校聘期考核合格,且聘用意见双方一致的,可以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期一般为3~5年(有条件续聘除外)。

4、 对工作已满25年,在本校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学校可与其签订聘期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合同。

(二)、合同的解除、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一方提出不再续聘的,聘用合同终止。

2、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工作情况下,办理相关手续,双方解除聘用关系。

3、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有下列过失情形发生,学校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进校时有隐瞒和伪造身份、履历、学历、成果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因学术上弄虚作假、工作上玩忽职守对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受聘人有下列非过失情形发生,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

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三)聘用合同的遵守及违约责任

1、学校应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聘用合同的政策法规与受聘人建立聘用合同关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受聘人进行聘用合同期考核。

2、受聘人因个人原因在试用(见习)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参照就业协议违约标准缴纳违约金,并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安臵费、租购房补贴等费用。

3、受聘人因个人原因在首期聘用合同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服务年限退还已享受的安臵费、租购房补贴等优惠待遇费用。

4、受聘人提出解除聘用关系未获批准、或审批过程中、或未办理完离校手续之前,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不辞而别、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离校手续等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受聘人自负,由此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学校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处理意见归入受聘人人事档案。

5、涉及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相关规定办理。

二、聘用合同期内人员流动

(一)校内岗位变动

1、学校任命或聘任致使岗位变动的人员,人事处根据相关文件办理人员变动等相关手续。

2、其他人员的校内岗位变动,根据双向选择、岗位需要、组织审批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3、经批准的校内岗位变动人员,应完成当前工作、资料、学校固定资产等的清理、移交工作。

4、人员校内岗位变动,校内工资遵循岗变薪变原则随之变动。

5、在首期聘用合同内,非组织原因校内岗位变动申请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校外流动

1、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经学校任命调动的人员,人事处根据相关文件办理调动及工资、福利待遇转移等手续。当事人应完成当前工作、资料、学校固定资产等的清理移交工作。

2、个人原因向校外流动

(1)向校外流动人员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批准前,不得

影响当前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

(2)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学校人事处批准(博士学位、副高以上职务的人员须经分管校领导和分管人事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现职科以上干部需经组织部同意后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经批准的人员应及时根据聘用合同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三、聘用合同期满考核及续聘

为有利于队伍建设,充分体现聘用合同的规范和严肃性,学校强化首聘管理,严格聘用合同期满考核。

(一)考核组织

1、各学院(部)考核小组成员一般由9人组成,由学院党、政、工会、教师代表4人,相关学科群教授专家代表5人组成。

2、学生思政辅导员考核小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处领导及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组成。

3、职能部门管理岗考核小组由机关总支负责,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组成。

(二)首次聘用合同期满考核与续聘

1、2008年及之前进校的人员,首次聘用合同期期满,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聘的,则聘用合同终止。双方有续聘意向的,经本人述职、考核小组考核后,确定是否续聘(考核办法参见聘用合同期满的考核,下同)。

2、2009年及之后进校的人员:

1)首次聘用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聘的,则聘用合同终止。双方有续聘意向的,经本人述职、考核小组考核后,确定是否续聘。

2)教师:以进校时学院(部)与受聘人签订的工作协议,作为期满考核依据。

3)思政、职能部门管理岗:由相关部门提出初始考核意见。

(三)常规聘用合同期满的考核

首次聘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学校工作的签订常规聘用合同。

1、常规聘用合同期期满考核工作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

2、人事处每年3月和9月将上、下半年合同到期人员的基本信息送达各用人部门。

3、各部门制定统一格式和要求的汇报提纲,供受聘人填写、述职用,允许受聘人在规定时间内汇报聘期内其他方面的工作业绩。

4、考核方式与结果

1)各考核小组根据岗位任职基本要求,听取受聘人述职后以投票方式给出考核意见。

2)考核结果意见分为:续聘和终止聘用两种。

3)聘期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应及时书面反馈当事人并报人事处备案。

5、附则

1)聘用合同期满,受聘人逾期未提交“续聘申请表”或书面说明的,视作本人不愿续聘,聘用合同期满即自然终止。

2)受聘人不参加聘用合同期满考核述职,视作本人放弃续聘,聘用合同期满即自然终止。

3)受聘人为学校公派出国的(在批准的期限内),部门可代受聘人申请缓办(附情况说明)。

4)现任处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5)聘期考核意见的处理应符合国家、上海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凡有悖于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的,人事处应予以更正,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聘期考核小组。

四、修订完善聘期岗位任职基本要求

各部门应根据自身建设发展的要求和工作导向,修订完善聘期岗位任职基本要求,作为对教职工聘用合同期考核的依据。修订完善的聘期岗位任职要求应在本部门公开。

1、学院(部)根据专任教师、教学辅助、管理等各类岗位,确定岗位任职的基本要求。

2、辅导员学生工作处(部)制定岗位任职基本要求。

3、职能部门分别制定适合本部门岗位性质和要求的岗位任职基本要求。

五、申诉和复议

(一)学校成立教职工合同聘用申诉受理工作组,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中在聘期考核中的个人申诉。工作组由校工会牵头、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二)申诉人在收到聘用与否的书面意见后,有异议的,需在二周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逾期作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

(三)申诉受理工作组在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诉要求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别书面告知申诉人和原聘用部门。

(四)申诉受理工作组处理意见为学校最终意见。

六、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以《上海市居住证》身份来校工作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师资引进工作,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吸引招聘多种身份教师来校工作,共创学校发展的未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以《上海市居住证》身份来校工作的人员,作以下管理暂行规定。

一、《上海市居住证》适用对象

经学校批准拟引进、录用的教学科研人员,因各种原因,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校工作的,可以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个人应提供的书面材料、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或向人事处索取。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校工作期间的管理

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校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上海市有关《上海市居住证》的管理制度,《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满应重新申请办理申领手续。

2.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校工作的人员,纳入学校在册在职人员的管理,应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并按照学校同等同类人员参加学校年度工作考核和聘期考核。

三、在校工作期间的有关待遇

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校工作人员,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在校工作期间,经考核合格的,参照学校同等同类人员计发国家工资、上海市地方职务津贴及生活补贴、校内岗位业绩津贴,并按上海市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学校从工资中扣除)。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校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经学校审核,进校时符合高层次师资引进、录用要求和条件的(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享受学校租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等优惠待遇。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校工作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与聘任,按照学校同等同类人员要求办理。

四、其他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符合上海市规定的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人才引进政策的,应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申报审批手续。

五、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

  • 研究电子文件的参考文献
  • 参考文献: 一.著作与教材 1. 冯惠玲,电子文件管理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 冯惠玲等著,电子文件风险管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 冯惠玲.赵国俊等著,中国电子文件管理:问题与对策,北京:中国人民大 ...查看


  • 华理云操作手册-华东理工大学信息化办公室
  • 华理云盘操作手册 华东理工大学信息化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目 录 1 什么是华理云? ........................................................................ ...查看


  • 兰州大学榆中校区
  • 兰州大学气象站.漂流艇等设备购置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LDZCC-2014-033) 兰州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查看


  •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招标文件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查看


  • 青岛农业大学文件青岛农业大学文件青岛农业大学文件青岛农业大学
  • 青岛农业大学文件 青农大校字[2011]47号 关于公布2010年度105名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馆.场(厂): 经省高等学校教师.图书资料.工程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我校有11 ...查看


  • 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 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hi.baidu.com/lawedge 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文 件 号]沪国税法[2010]32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2010-08-2 ...查看


  • 南京财经大学电子商务实验室
  • 南京财经大学信工学院实验室机器人等设 备采购与安装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NCZ20150719-货物29 招标人(章):南京财经大学招投标中心 时间:2015年7月19日 南京财经大学信工学院实验室机器人等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 招标文件 ...查看


  • 山西师范大学招标公告
  • 山西师范大学招标公告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电子创新实验实训系统设备采购及超纯水实验室装修等项目进行招标,欢迎由投标意向且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 招标项目 二.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2007年12月20日至2007年12月24日止,每 ...查看


  • 云南大学智慧校园招标文件
  • 云南大学智慧校园建设项目 (软件部分)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YNUI-A20150330-1 招 标 人: 云南大学 代理机构: 云南鸿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 期: 二零一五 年 三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告知函 ....... ...查看


  • 大学生创业所需做的准备工作
  • 大学生创业所需做的准备工作 创办市场主体基本流程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采用的市场主体类型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创办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如下: 1.个体工商户 (1)需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