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进一步落实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 还应将人大批准政府重大决策完全归入到日常重要事件报告制度范畴内,国家政府在关于一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所作出的决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等,均需得到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即划分出界定,明白哪些是可由国家政府直接做决定即可的,哪些是需经人大审核的,以便于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减少和防止决策的失误。
(二)盯住政府的钱袋子,细化对政府的预算的监督
细化预算监督制度。财政预算监督实质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从财政资金方面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活动,在人大监督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由于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它也是目前人大监督中最弱的一个方面。 要使人大预算监督硬起来,就必须推动人大预算监督由只是履行法定的手续和程序向注重实质性监督转变。把政府部门预算全部纳入人大审查监督的范围。
(三)健全述职评议制度
健全述职评议制度。对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进行述职评议,这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的一个创造,是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的一种有效的形式。我们建议地方党委在党的干部任用制度上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把它规定下来。
(四)完善代表意见建议督办制度
督办代表意见建议,必须以问题的解决程度为标准,而不能以是否答复为依据;要特别防止谁提建议谁办理问题的发生,以免措伤代表的积极性;要突出重点,对重点建议重点督办;要采取多种形式,变文来文往的“坐堂门诊”为深入实际的“巡回医疗”。
(五)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做好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对于保证政府依法正确行使国家行政权是十分必要的。虽然一些地方人大制定了这方面的制度,但目前工作还刚刚起步,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还不多,有的基本没有报送备案;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也还没有在地方各级人大普遍开展起来。我们各级人大应该抓住时机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2]。
(六)完善监督工作,强化监督处置手段
监督程序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从事监督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监督程序的设计及其运作如果不符合监督的目的,再好的监督制度也会变得软弱无力。因此,进一步完善监督程序,对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要强化监督处置手段,监督不力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处置手段不到位造成的。没有强有力的处置手段作保证,监督不可能有实际效果。
(七)加强人大代表与群众的联系,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与村委会,居委会和社区的联系
1、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上有待加强,要充足体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
首先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为了妥善处理代表与代表大会、委员与常委会之间的关系,既保证充分发扬民主,又能形成统一意见,做到民主决策,需要建立健全议事制度。
一是完善人大会议的审议制度;二是改革完善表决制度;三是拓宽代表或委员知情知政渠道;四是加大会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要强化竞争式民主
3、落实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言论免责权
(八)人大代表构成比例要合理化,使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充分得到发挥。
一、控制党员数量。如果绝大多数人大代表原来都是共产党员,变成最后,共产党养人大,下级共产党监督上级共产党,最终监督彻底失效;二、年龄比例合理化。年轻代表迫切希望为中国的发展尽一份力,因为处在时代的浪尖,年轻代表在处理矛盾上和提出解决问题上更能够一针见血。所以,我国人大代表在年龄的构成比例在年龄的分布上有待进一步年轻化,合理化;三、工,农,干部,知识分子比例要合理化。保证一线工人、农民代表、干部等的比例协调是落实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的关键。现今我国人大代表成员中,一线工人和农民所占比重相当少,而国家干部人数偏多。针对此种情况,还应从中投票选举出各地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农民和工人加入人大代表团,保证工,农,干部,知识分子比例的合理化,适当减少官员代表的数量。因为工人、农民最了解社会底层人员生活情况,可更好的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督[3]。
三、结论
人大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在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冲突中,成为老百姓的发泄情绪的重要渠道,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充当政府的附庸,要在各个层面出发,做好对国家政府的全面监督。因为只有让工人和农民、干部等各阶层人员参与到政府的监督中,才可保证国家政府廉洁执政。只有人人都参与到国家政府的监督中,才能避免出现“人亡政息”的恶果。此外,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就应时时刻刻为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岗位上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借助现有法律法规制度,做好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约束和监督,不断制定和完善“程序严密、机构合理“的监督机制,履职尽责、真抓实干,敢于负责、锐意进取,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严肃批评,防患于未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体系。此外,还要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坚决执行有责必究的“买单制”,对因问题处理不当,尤其是处理群众问题不力,在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予以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可及时对症下药,找出症结之所在,全方位做好监督工作,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叶春涛.地方人大对政府工作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1):88-93
[2]张震华.加强人大财经监督 推进科学发展——宁波市鄞州区人大财经监督经验和启示[J].海南人大,2011(9):24-26
[3]戴激涛.从程序走向实质: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新图景——“广东现象”的启示[J].人大研究,2011(12):10-13
若要进一步落实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 还应将人大批准政府重大决策完全归入到日常重要事件报告制度范畴内,国家政府在关于一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所作出的决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等,均需得到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即划分出界定,明白哪些是可由国家政府直接做决定即可的,哪些是需经人大审核的,以便于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减少和防止决策的失误。
(二)盯住政府的钱袋子,细化对政府的预算的监督
细化预算监督制度。财政预算监督实质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从财政资金方面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活动,在人大监督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由于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它也是目前人大监督中最弱的一个方面。 要使人大预算监督硬起来,就必须推动人大预算监督由只是履行法定的手续和程序向注重实质性监督转变。把政府部门预算全部纳入人大审查监督的范围。
(三)健全述职评议制度
健全述职评议制度。对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进行述职评议,这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的一个创造,是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的一种有效的形式。我们建议地方党委在党的干部任用制度上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把它规定下来。
(四)完善代表意见建议督办制度
督办代表意见建议,必须以问题的解决程度为标准,而不能以是否答复为依据;要特别防止谁提建议谁办理问题的发生,以免措伤代表的积极性;要突出重点,对重点建议重点督办;要采取多种形式,变文来文往的“坐堂门诊”为深入实际的“巡回医疗”。
(五)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做好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对于保证政府依法正确行使国家行政权是十分必要的。虽然一些地方人大制定了这方面的制度,但目前工作还刚刚起步,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还不多,有的基本没有报送备案;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也还没有在地方各级人大普遍开展起来。我们各级人大应该抓住时机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2]。
(六)完善监督工作,强化监督处置手段
监督程序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从事监督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监督程序的设计及其运作如果不符合监督的目的,再好的监督制度也会变得软弱无力。因此,进一步完善监督程序,对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要强化监督处置手段,监督不力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处置手段不到位造成的。没有强有力的处置手段作保证,监督不可能有实际效果。
(七)加强人大代表与群众的联系,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与村委会,居委会和社区的联系
1、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上有待加强,要充足体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
首先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为了妥善处理代表与代表大会、委员与常委会之间的关系,既保证充分发扬民主,又能形成统一意见,做到民主决策,需要建立健全议事制度。
一是完善人大会议的审议制度;二是改革完善表决制度;三是拓宽代表或委员知情知政渠道;四是加大会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要强化竞争式民主
3、落实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言论免责权
(八)人大代表构成比例要合理化,使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充分得到发挥。
一、控制党员数量。如果绝大多数人大代表原来都是共产党员,变成最后,共产党养人大,下级共产党监督上级共产党,最终监督彻底失效;二、年龄比例合理化。年轻代表迫切希望为中国的发展尽一份力,因为处在时代的浪尖,年轻代表在处理矛盾上和提出解决问题上更能够一针见血。所以,我国人大代表在年龄的构成比例在年龄的分布上有待进一步年轻化,合理化;三、工,农,干部,知识分子比例要合理化。保证一线工人、农民代表、干部等的比例协调是落实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的关键。现今我国人大代表成员中,一线工人和农民所占比重相当少,而国家干部人数偏多。针对此种情况,还应从中投票选举出各地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农民和工人加入人大代表团,保证工,农,干部,知识分子比例的合理化,适当减少官员代表的数量。因为工人、农民最了解社会底层人员生活情况,可更好的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督[3]。
三、结论
人大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在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冲突中,成为老百姓的发泄情绪的重要渠道,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充当政府的附庸,要在各个层面出发,做好对国家政府的全面监督。因为只有让工人和农民、干部等各阶层人员参与到政府的监督中,才可保证国家政府廉洁执政。只有人人都参与到国家政府的监督中,才能避免出现“人亡政息”的恶果。此外,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就应时时刻刻为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岗位上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借助现有法律法规制度,做好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约束和监督,不断制定和完善“程序严密、机构合理“的监督机制,履职尽责、真抓实干,敢于负责、锐意进取,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严肃批评,防患于未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体系。此外,还要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坚决执行有责必究的“买单制”,对因问题处理不当,尤其是处理群众问题不力,在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予以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可及时对症下药,找出症结之所在,全方位做好监督工作,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叶春涛.地方人大对政府工作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1):88-93
[2]张震华.加强人大财经监督 推进科学发展——宁波市鄞州区人大财经监督经验和启示[J].海南人大,2011(9):24-26
[3]戴激涛.从程序走向实质: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新图景——“广东现象”的启示[J].人大研究,2011(1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