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1]179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省财政厅是资产评估机构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资产评估收费相关情况。
六、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2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表:
山西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1、注册资产评估师(机构负责人)1000元/小时
2、注册资产评估师(项目负责人) 500元/小时
3、注册资产评估师 300元/小时
4、助理人员(中级职称) 200元/小时
注:1、上述收费标准为中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为10%。
2、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的繁简、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30%。
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1]179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省财政厅是资产评估机构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资产评估收费相关情况。
六、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2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表:
山西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1、注册资产评估师(机构负责人)1000元/小时
2、注册资产评估师(项目负责人) 500元/小时
3、注册资产评估师 300元/小时
4、助理人员(中级职称) 200元/小时
注:1、上述收费标准为中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为10%。
2、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的繁简、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