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

饮水工程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架设主管13600米,供水管网22350米,修建前池3口160立方米,蓄水池3口各70立方米

第二条 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及总承包范围

2.1 承包方式:在不受市场价影响的前提下,包工包料,总价承包。

2.2 合同造价:贰佰贰拾万元(含税金) (¥2200000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履约。具体为:

3.1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

3.1.1工程完成10%,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格工程总价的80%资金。

3.1.2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50%,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格工程总价的80%资金。

3.1.3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80%并通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格工程总价的80%资金。

3.1.4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100%并通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除按规定预留合同总价的10%资金作为保修金外,全部结清。

3.1.5保质期后,经验收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全部预留的保修金。

3.2履约

根据水利部门的意见,本工程式为应急工程,乙方不交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 工程量的界定:

4.1完成前池、蓄水池的修建并经验收合格,视为完成工程量的10%;

4.2完成主管架设并经验收合格,视为完成工程量的50%;

4.3完成供水管网架设并经验收合格,视为完成工程量的80%;

4.4完成各项附属设施的安装并经验收合格,视为完成工程量的100%;

4.5质量问题指前池、蓄水池盖板断裂,管道漏、渗水,接头脱落、管材种类等问题。

第五条 开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合同天数:90天

第六条 工程质量及工程验收

6.1 工程质量:达标

6.2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验收合格并有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后续施工;如因非不可抗拒力的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甲方接通知后如24小时内未到工地现场进行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合格手续。

如因非不可抗拒的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现场工地进行验收,甲方必须先行书面通知并作好记录。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经质监部门检查合格,甲方书面认可后,乙方可进行后续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然后重新书面申请验收。

第七条7.1 乙方须在办理好相关的手续(如开工许可证)、交纳相关的保险金后方能动工实施;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措施,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7.2 乙方必须设置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7.3 乙方在施工期间所造成的工伤等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甲乙双方责任

8.1 甲方职责:

8.1.1 提供工程施工方案和工程概算书。

8.1.2 组织工程会审及设计交底。

8.1.3 提供电源到施工现场。

8.1.4 负责审核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及每月的进度统计报表并按施工进度拨款。

8.1.5 负责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工作,工程验收(重点是隐蔽工程),经济资料的签证。

8.1.6 负责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协调工作。

8.1.7 在施工前提供现场代表名单。

8.2 乙方职责

8.2.1 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严格按甲方批准的工程概算、设计变更、会审交底资料和现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

8.2.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购进的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影响场区交通,工程垃圾应集中堆放并及时外运。在竣工验收前所有的垃圾必须清理干净,否则不予验收。

8.2.3 加强对成品的保护

8.2.4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及消防工作。

8.2.5 乙方在施工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能随意更换现场代表。

8.2.6 如因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较多,乙方应服从甲方现场合理的协调工作。

8.2.7 组织施工人员办理好暂住证,计划生育及其它相关证件。

8.2.8 每月25日送交本月统计报表及下月生产计划报表。

第九条 变更及新增工程内容

9.1 工程变更(含甲方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技术核定单)均须经甲方审核盖章后,方可作为有效施工依据,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9.2 原则上不得增减工程内容,凡经甲方审核的变更单,乙方必须按变更内容组织施工。

9.3 变更签证内容,必须有两个以上甲方代表签字方可生效。

9.4 如因变更而调整工程量,决算时均做相应的调整,即:增加工程量的决算按投标预算价与实际最终报价的下浮比率作为结算标准;减少的工程量也作相应处理。

第十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0.1 严格按照预算报价上材料清单品牌采购正规或指定厂家材料,其主材乙方必须事先提供样品,经质监部门、水利部门检查合格并出具依据,甲方签字认可后,方能批量购进(样品与批量材料品质应一致)。

10.2 不得自行或以群众的要求等名义更改管材的种类,必须严格按甲方经会审通过后的工程概算表进行处理,如甲方发现出现不合格或变更了管材种类的材料,除要求乙方无条件进行返工外,甲方可视情节轻重加以罚款。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1.1 乙方在竣工前十天内向甲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并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3套竣工资料。

11.2 竣工前7天,由施工单位组织预验收,预验符合要求后,甲方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11.3 工程质量等级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评定,质监部门认定合格后,由甲方认可。

11.4 验收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最终符合验收要求日期为竣工交工日期。

第十二条 保修

12.1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失,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的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位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无条件保修责任范围。

12.2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含补充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2.3 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引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双方再行约定。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进行保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4 保修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预留。即按合同总价的10%预留,主要针对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保修,预留期限为二年,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出预留金额,超出部分由乙方支付。

12.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收面通知后3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费用在保修费内扣,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本合同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总价10%的违约金。 13.2 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3.3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应继续履行合同。

13.4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条件而造成怠工的,竣工期限顺延。甲方如不能按期付款应按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5 如非特殊原因,开工令下达后,乙方不能按合同进度规定完成相关工作量,经甲方三次书面告知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乙方违约。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双方协商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可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它

15.1本合同不得转包或分包,如确有必要,经甲方同意可分包。如未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择队伍,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预算报价、图纸、投标书等均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但涉及报价与最终合同签订价有差异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15.2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议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15.3本合同一式伍分,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县政府法制办、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各一份。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

合同期内,如在非特殊情况下,出现下述现象,可视为违约,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出现以下现象视乙方为违约:乙方在20日内未完成前池、蓄水池的修建并经验收合格;20天内完成主管架设并经验收合格;10天内未完成供水管网架设并经验收合格;10天内未完成各项附属设施的安装并经验收合格,同时并提交验收材料。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出现以下现象视甲方为违约:甲方在乙方提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日内不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在接到经甲方代表签字的拨款报告后3天内不拨款给乙方。

第十七条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饮水工程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架设主管13600米,供水管网22350米,修建前池3口160立方米,蓄水池3口各70立方米

第二条 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及总承包范围

2.1 承包方式:在不受市场价影响的前提下,包工包料,总价承包。

2.2 合同造价:贰佰贰拾万元(含税金) (¥2200000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履约。具体为:

3.1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

3.1.1工程完成10%,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格工程总价的80%资金。

3.1.2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50%,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格工程总价的80%资金。

3.1.3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80%并通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格工程总价的80%资金。

3.1.4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100%并通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除按规定预留合同总价的10%资金作为保修金外,全部结清。

3.1.5保质期后,经验收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全部预留的保修金。

3.2履约

根据水利部门的意见,本工程式为应急工程,乙方不交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 工程量的界定:

4.1完成前池、蓄水池的修建并经验收合格,视为完成工程量的10%;

4.2完成主管架设并经验收合格,视为完成工程量的50%;

4.3完成供水管网架设并经验收合格,视为完成工程量的80%;

4.4完成各项附属设施的安装并经验收合格,视为完成工程量的100%;

4.5质量问题指前池、蓄水池盖板断裂,管道漏、渗水,接头脱落、管材种类等问题。

第五条 开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合同天数:90天

第六条 工程质量及工程验收

6.1 工程质量:达标

6.2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验收合格并有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后续施工;如因非不可抗拒力的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甲方接通知后如24小时内未到工地现场进行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合格手续。

如因非不可抗拒的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现场工地进行验收,甲方必须先行书面通知并作好记录。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经质监部门检查合格,甲方书面认可后,乙方可进行后续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然后重新书面申请验收。

第七条7.1 乙方须在办理好相关的手续(如开工许可证)、交纳相关的保险金后方能动工实施;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措施,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7.2 乙方必须设置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7.3 乙方在施工期间所造成的工伤等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甲乙双方责任

8.1 甲方职责:

8.1.1 提供工程施工方案和工程概算书。

8.1.2 组织工程会审及设计交底。

8.1.3 提供电源到施工现场。

8.1.4 负责审核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及每月的进度统计报表并按施工进度拨款。

8.1.5 负责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工作,工程验收(重点是隐蔽工程),经济资料的签证。

8.1.6 负责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协调工作。

8.1.7 在施工前提供现场代表名单。

8.2 乙方职责

8.2.1 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严格按甲方批准的工程概算、设计变更、会审交底资料和现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

8.2.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购进的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影响场区交通,工程垃圾应集中堆放并及时外运。在竣工验收前所有的垃圾必须清理干净,否则不予验收。

8.2.3 加强对成品的保护

8.2.4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及消防工作。

8.2.5 乙方在施工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能随意更换现场代表。

8.2.6 如因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较多,乙方应服从甲方现场合理的协调工作。

8.2.7 组织施工人员办理好暂住证,计划生育及其它相关证件。

8.2.8 每月25日送交本月统计报表及下月生产计划报表。

第九条 变更及新增工程内容

9.1 工程变更(含甲方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技术核定单)均须经甲方审核盖章后,方可作为有效施工依据,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9.2 原则上不得增减工程内容,凡经甲方审核的变更单,乙方必须按变更内容组织施工。

9.3 变更签证内容,必须有两个以上甲方代表签字方可生效。

9.4 如因变更而调整工程量,决算时均做相应的调整,即:增加工程量的决算按投标预算价与实际最终报价的下浮比率作为结算标准;减少的工程量也作相应处理。

第十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0.1 严格按照预算报价上材料清单品牌采购正规或指定厂家材料,其主材乙方必须事先提供样品,经质监部门、水利部门检查合格并出具依据,甲方签字认可后,方能批量购进(样品与批量材料品质应一致)。

10.2 不得自行或以群众的要求等名义更改管材的种类,必须严格按甲方经会审通过后的工程概算表进行处理,如甲方发现出现不合格或变更了管材种类的材料,除要求乙方无条件进行返工外,甲方可视情节轻重加以罚款。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1.1 乙方在竣工前十天内向甲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并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3套竣工资料。

11.2 竣工前7天,由施工单位组织预验收,预验符合要求后,甲方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11.3 工程质量等级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评定,质监部门认定合格后,由甲方认可。

11.4 验收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最终符合验收要求日期为竣工交工日期。

第十二条 保修

12.1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失,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的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位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无条件保修责任范围。

12.2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含补充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2.3 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引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双方再行约定。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进行保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4 保修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预留。即按合同总价的10%预留,主要针对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保修,预留期限为二年,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出预留金额,超出部分由乙方支付。

12.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收面通知后3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费用在保修费内扣,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本合同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总价10%的违约金。 13.2 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3.3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应继续履行合同。

13.4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条件而造成怠工的,竣工期限顺延。甲方如不能按期付款应按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5 如非特殊原因,开工令下达后,乙方不能按合同进度规定完成相关工作量,经甲方三次书面告知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乙方违约。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双方协商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可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它

15.1本合同不得转包或分包,如确有必要,经甲方同意可分包。如未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择队伍,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预算报价、图纸、投标书等均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但涉及报价与最终合同签订价有差异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15.2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议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15.3本合同一式伍分,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县政府法制办、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各一份。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

合同期内,如在非特殊情况下,出现下述现象,可视为违约,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出现以下现象视乙方为违约:乙方在20日内未完成前池、蓄水池的修建并经验收合格;20天内完成主管架设并经验收合格;10天内未完成供水管网架设并经验收合格;10天内未完成各项附属设施的安装并经验收合格,同时并提交验收材料。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出现以下现象视甲方为违约:甲方在乙方提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日内不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在接到经甲方代表签字的拨款报告后3天内不拨款给乙方。

第十七条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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