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金友:身份.差异与认同

发布时间:2013-03-29 14:18 作者:庞金友 字号:大中小 点击:1111次

——当代多元文化主义的公民观

[关键词]族群身份;公民身份;差异公民;族群认同;族群差异

[摘 要]族群身份是当代多元文化主义的核心概念,其实质是一种特殊的公民身份。针对自由主义的普遍公民观,多元文化主义提出差异公民观,在承认公民平等权利的基础上,强调族群差异的公共性,同时,主张族群认同是国家认同的必要前提,国家认同是族群差异的精神基础。对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多元文化主义倡导积极国家观,认为国家应在保障少数权利方面有所作为。差异公民观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差异政治观,对当代多族群国家的族群政治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当代多族群国家正面临日益增长的少数民族、移民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权利诉求和文化主张的压力。在公民文化已取得核心地位的政治背景下,如何定位族群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关系,缓解族群差异与国家认同的张力,甄别族群认同与公民认同的界限,是当代政治哲学争论的焦点,也是多元文化主义试图解决的核心议题。

一、族群身份:一种特殊的公民身份

族群身份是理解当代多元文化主义的重要概念。20世纪50年代的民权运动与60年代的新移民运动,使少数族群的独立意识、自我认同迅速提升,对族群身份的吁求也愈加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多元文化主义随之应运而生。[1](P3-4)

族群身份实质就是少数族群基于特定的族群与族群意识而形成的文化成员身份。[2](P154-171)在多元文化主义看来,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不是公民个体,而是族群。当代人更习惯于关注社会生活中公民和国家这两极,却忽视了两者之间的过渡地带,这个过渡地带由各种多元的群体(包括种族、民族、性别、年龄、宗教、文化等)有机构成。在现实政治中,个人往往通过他所属的那个群体,特别是族群,和社会与国家发生关系。由于个人既是国家的公民,也是某个特定族群的成员;在拥有公民身份的同时,也具有族群身份。因此,绝不能将社会简单化约为个人的集合体,否认族群的存在,甚至将公民身份掩盖或抵消族群身份。

多元文化主义者极为珍视“承认”。对少数民族、亚文化群体、弱势群体以及移民群体,既要承认他们的文化差异性,还要承认他们的平等参政权和社会经济权。在他们看来,尽管一些国家历来是多民族、多文化的社会,但少数民族自身文化的价值及与主流文化的差异一直没有得到真正的“承认”,充其量只能称其为多元文化社会,却绝不是实行多元文化主义的社会,因为只有多民族、多文化共存的现象,并不能说明各民族、族群和文化之间的权力关系和地位状态。

主流文化的话语霸权被多元文化主义视为一种强大的威胁。因为即使是在当代美国,以盎格鲁-萨克逊为核心的白人文化仍占据着主导地位,黑人、妇女、移民、少数民族等少数族群,虽然也是美国历史和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只能拥有相当有限的话语权利。多元文化主义者主张,必须重新解读传统文本,用新的话语理论解构美国的历史与文化,在构建亚文化群体话语体系的基础上,真正建立族群身份的根基,培育族群身份的自主意识,从而争取社会承认和平等权利。从承认存在,到追求平等,再到解构霸权,这是多元文化主义族群身份的价值追求和内在逻辑。

这一价值诉求必然要冲击当代政治领域另一重要概念,那就是公民身份。因为“公民身份”强调不同种族、性别、阶级和生活方式的所有人,拥有一致的国家认同和政治信念,承担平等的政治责任和社会义务。“族群身份”强调族群差异,关注族群特权,督促族群有意识强化其内在的文化特征,显然会冲击公民身份所内含的公共精神,甚至危及社会团结。随着族群身份日益为人们所重视,族群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关系问题很快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自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大多坚持自由主义的立场,倡导自由主义的公民观。这种公民观将公民权利视为国家公共权力的起点和归宿,公共权力要保护公民权利,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意味着,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应不加区别地给予平等保护。正如罗尔斯所说,“政治权力乃是公共的权力,即是说,它是作为集体性实体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权力。这种权力是按照规则强加在作为个体和作为联合体成员的公民头上的”。[3](P144)从自由主义公民观的角度来看,族群身份的兴起势必要引发公民身份的危机,因为它改变了传统的政治主题,使人们的关注点“不再是选举如何影响文化差异的问题,而是一个文化差异如何影响选举的问题”,[4](P201)更严重的是,它可能导致社会无秩序状态,“没有人知道什么是公民资格,除非有人来教他――教给他公民的习惯,教给他公民的语言。”[5](P202)

显然,这些观点是多元文化主义者所不能接受的。在多元主义者看来,自由主义的公民观将基于个人权利的公民身份高居于族群身份之上。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国家完全可以借保护个人权利之名,否定群体的权利。即便是基于保护个人权利的目的,对弱势群体和少数族群进行国家干预,也很可能是主流文化的一厢情愿。艾丽斯·杨认为:“族群的需求是不同且多元的,主流文化所主导的单一认同,不能满足族群的多元需求,结果会造成族群间彼此矛盾、紧张、冲突的产生。”[6](P386-408)菲利克斯·格罗斯的分析更为直接:“一旦民族主义的统治阶层掌握了国家权力,他们都会按照一种绝对信念进行统治。这必然会影响到种族上的少数民族,歧视和迫害政策就会变成‘正确的’,而不是‘错误的’,并且在这种理论的意义上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7](P109)

多数多元主义者坚持温和的立场,一再重申族群身份并不必然冲击和挑战公民身份,因此对族群身份要区别对待。杰夫·斯宾勒将族群身份划分为激进、温和和游离三类:激进的族群强烈希望拥有与主流文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将主流文化视为竞争对手;相对温和的族群,由于各种原因被主流文化排斥在外,只希望以平等的公民身份参与政治生活,成为多元社会中的一部分,并不想争取特殊的文化认同;那些游离的边缘族群,对政治生活和共同体的事业持冷漠态度,对国家也没有太多的要求和期望,他们虽然在自由主义者眼中不属于优良公民,但至少不会危及其他公民的权益。除了激进的族群外,后两类族群身份都不会对公民身份构成实质的威胁和挑战。[8](P65-68)威尔·金里卡则认为:“族类群体和民族群体的许多诉求(不是全部),是与主张个人自由和社会公正的自由主义原则相一致的”,[9](P274)如果某一族群身份强调的是语言权或族群代表权,对公民身份就不会构成什么挑战,但如果更多强调的是自治权,就会对公民身份有所冲击,因为前者是让少数族群参与和融入主流社会,而后者则是要族群脱离主流社会,削弱与政治社会的联系,“他们将自己的政治共同体看作是原生的,而将更大联邦的价值和权威看成是派生的。”[10](P258)不过他也认为,如果过度强调族群身份,也不排除部分族群放弃主流社会的公民身份,从主流社会生活中分离出去走向边缘状态的可能,这种“族群政治化”(politicization of ethnicity),极易导致社会分化。[11](P162)金里卡深谙自治权对于维护族群利益、抑制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团结的重要意义,因此,他认为必须在族群身份与公民身份中寻找一个和谐的节点,使前者合理地“包容”后者。

由此看来,多元文化主义的族群身份实际上就是一种区别于一般意义的、有所“差异”的特殊公民身份。正如金里卡所说:“在文化多元的社会中,需要不同的公民权来保护文化共同体免受不必要的解体。”[12](P118)这种特殊的公民权实际上就是宪法所赋予的少数群体的平等差异和自治权利。有了这种公民权,少数族群才能抵制来自主流社会和其他社会和文化团体的侵犯,才能使族群身份具有坚实的正当性。

二、差异公民:在普遍与个殊之间

当代自由主义将公民认同视为公民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公民认同的公民身份超越性别、肤色、种族、贫富、阶级和社会地位,以“无差异”的普遍原则对待每一位公民。这种普遍公民观遭到了多元文化主义者的猛烈批评。

在多元文化主义者看来,普遍公民观看似公平,实质却在执行“一人一票”的简单多数原则,这一原则自然可以确保多数人的利益,但却可能危及少数族群的生存,更对少数族群的自我认同构成潜在威胁。族群身份内含认同与差异两个方面的张力:族群认同关注少数族群的文化归属,族群差异着眼少数族群的权利取向。普遍公民观漠视族群认同与公民认同的一致之处,更无视族群差异对公民身份的消解作用。艾丽斯·杨进一步批评说,自由主义倡导以相同的标准、原则和规定对待每一个公民,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实质是想将社会建构成一个同质同构型的公民组合。[13](P206)从现实政治的角度来看,自由主义的形式平等不仅没有削除族群差异,反而使差异加大,将本就处于弱势的少数族群推向更为不利的处境。而且,自由主义推行“平等参与”的同化政策,实际上是将一个两难选择推给少数族群:要么选择接受,认同一种不同于自己的文化;要么选择拒绝,走向自我压抑和自我抛弃。[14](P206)

为了缓解族群身份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张力,多元文化主义者提出了“差异公民”(differentiated citizenship)概念。这一概念一方面强调差异的“公共性”,族群成员在具有公民身份和公民认同的同时,也具有族群身份和族群认同,[15](P386-408)一方面强调“少数权利” (minority rights),政府在基于个人主义的立场、保障每一个公民平等权利的同时,还要赋予特定族群和文化以“少数权利”。[16](P1-41)这意味着,族群认同与公民认同并不矛盾,承认族群的差异并不会直接威胁国家认同。

金里卡分析道,以前人们之所以对少数权利充满戒心,是因为人们认为过分强调以族群身份为基础的少数权利相对于公民大众而言是不公平的,但现实政治已经证明,实行差异原则、包容文化差异,不仅没有带来不公平,反而带来了少数族群原有不利处境的改善和公平与正义的提升。他一再告诫人们,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忽视了一些重要的权益,如认同、语言、文化成员身份等,而这些恰恰是多元文化主义所关注的。[17](P3-5)查尔斯·泰勒也赞同差异公民的主张。在他看来,文化族群是构成社会的一个独立的单位,需要承认其独特的认同。平等的承认政治,应该将文化族群的集体目标纳入政治领域,承认族群的特殊性和价值,“善或许处于冲突之中,但尽管如此它们并不相互驳斥。”[18](P791)

也有一些学者对“差异公民”提出质疑。那些需要特殊权利保障的少数族群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必然是非自由主义的,非公民的,保障上述特殊权利,就是在阻碍自由主义的和公民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19](P22-25)沙切尔通过研究注意到了一个现象:当政府采取包容政策以减少族群间的差异时,反而造成族群内部权力阶层的形成和压迫现象的出现,究竟原因,主要是因为族群往往只关注整体认同,却容易忽略甚至牺牲族群内部成员的体验和认同。[20](P68-69)对此,金里卡也有所察觉,并提出“两种权利限度”概念来应对:“一是少数群体的权利不应容许一个群体统治其他群体;二是少数群体的权利不应使一个群体压迫它自己的权利。”[21](P275)

在现实生活中,差异公民容易引发一些争议性的问题,如族群子女的教育权问题。自由主义的普遍公民观认为,少数族群内的儿童作为未来的公民,其父母的教育不能过于强调族群差异,否则会影响甚至削弱国家认同。[22](P77)多元文化主义的激进派认为,父母有权选择子女的教育内容与教育方式,政府不应干涉,而温和派则主张,少数族群对其子女的权利是有限的,族群不能以族群认同为理由阻止其离开。[23](P148-151)按照差异公民的逻辑,如果少数族群的父母不让其子女充分暴露在主流文化当中,政府将无所适从。对于这一问题,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个人权利和族群权利产生冲突时,前者应具有优先地位,因为包容差异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当然,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国家往往拥有强大的力量支持公共制度,对部分相对弱小的文化社群的某些支持和包容,并不会危及公民身份和国家的认同。[24](P83)

既承认公民身份中的公共价值取向,又拥有族群身份的差异性,这就是“差异公民”的实质。虽然面临诸多批评,对由此引发的争议性议题的回应有些力不从心,但多元文化主义的“差异公民”、由此形成的“差异政治”的理念确实可以为我们思考当代族群政治提供一个不错的思路。可以说,确保国家与族群的和谐与稳定,追求各族群间的平等、共存与相互承认,这是现代政治的共同目标,但这一政治理想的实现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维护统一的国家认同,做到“多元共存、政治一体”。族群差异与国家认同之间不是此消彼长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一种富有统一性的辩证关系,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国家认同是族群差异的精神基础和前提条件,族群差异应该是在国家完整性和同一性基础上的差异,没有国家认同的“差异”缺乏内在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国家认同和共同价值也以族群差异为前提,国家文化是吸纳和融合不同的文化而形成的更高层次的、统一的文化,而各种文化只有在一个社会中具有平等和合法的权利,才会自然地对国家产生认同,并融合到国家主流文化中。族群差异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是微妙多变的:忽视或漠视族群认同,以公民认同去消融少数族群的差异,结果可能适得其反;过分肯定和认可族群差异,如果寻求差异的族群越来越多,国家认同与社会稳定必然要受到威胁。[25](P3)

三、积极而非消极: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定位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当代政治哲学的重要议题,也是当代公民观念的焦点所在。与主张消极国家观,倡导政府在文化、教育与生活方式等方面力求中立的自由主义立场截然不同,多元文化主义认为,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应当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保障所有公民尤其是少数族群团体中的个体的权利和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的多元文化态势。

多元文化主义认为自由主义所谓的这种政府中立性根本是不可能的。马里昂分析道,国家并不像罗尔斯等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所认为的那样是中立的,几乎每一个国家都是用民族的语言来处理本国的政治和法律事务的,行政和教育体系也是以特定语言和特定的民族利益为优先地位。安东尼·阿巴拉斯特也认为,“要所有社会能够一代又一代地在抚育孩子和实施教育的整个领域保护中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26](P449)杰夫·斯宾勒则认为,政府往往由某一个特定的文化族群所掌控,在这样的政治环境生存,少数族群必须放弃自己的族群认同。自由主义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一些不平等现象的产生未必一定是通过法律和制度。社会的道德、风气、舆论等,都可能造成实质的社会压力,进而形成一种隐形的社会控制。如果自由主义政府不能真正认可和接受少数族群,这些弱势文化即使不消失,也要沦为备受主流社会歧视的牺牲者。[27](P10)

这实际上意味着,从表面上看,自由主义仿佛在坚持一种中立的文化观,除了公共领域的权力运作外,在私人领域奉行自由而宽松的文化政策,政府也是以“小政府”和“弱政府”的姿态出现。但实际上自由主义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自由主义对人性的预设、对个体价值的推崇、对公私的界分,无不代表着一种特殊主义的价值取向,因此,自由主义不可能做到文化中立。[28](P60-64)传统自由主义将所有差异都界定在非公共领域,族群文化与宗教信仰一样,不具有公共性和政治意义,正如格雷所言,自由主义所谓的“多元”,实质是个人价值观的一个延伸,是一种被稀释了的“个体式”的多元。[29](P136-138)

多元文化主义者认为,既然自由主义的文化立场是一种特殊主义,那就有理由将族群的认同与差异归属于公共领域,将“文化的差异当成是政治领域所要处理的素材”,如此一来,“宗教再也不再是一件私人事务,而已成为公众普遍关心的事件。”[30](P62)对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那些由不同族群构成的特殊团体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果忽略这些团体的认同,这些族群就有面临同化和消失的危险,而忽略这些团体的差异,这些族群就有可能被压抑、宰制和边缘化。因此,多元文化主义者的现实策略是:国家要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保证这些少数民族的权利。国家不应对少数族群权利备受主流文化侵犯的现状袖手旁观,而应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同时入手,建立少数族群利益表达的渠道,确立维护少数权利的制度安排。

多元文化主义者试图借助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来说明这一策略的正当性。在多元文化主义者看来,当代族群的主要目标,既不是建构个人的文化认同,也不是建构民族的文化认同或国家认同,而是建构所谓的族群认同(ethnic identity)。[31](P440)两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而多元文化主义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完美的契合点,以维护多元社会中族群差异与少数权利存在的合法性根基。正如艾丽斯·杨所说:“国家认同与族群认同并非是对立的、排斥的,而是两者兼容的。国家的认同在学校教育中应该以一种变化的、多元种族的方式教导,追求一个共同的国家认同并不意味着倡导一种排他的或静态的霸权文化”。[32](P386-408)

多元文化主义认为,族群认同属于文化范畴,国家认同属于政治范畴,两者大体上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具体表现为:首先,族群认同是国家认同的前提。正如霍布斯鲍姆指出,族群的群体意识与国家的关系十分微妙;往往先有政治国家,然后由国家创造出一种强烈的群体意识。[33](P199)换句话说,国家认同所表现出来的群体意识是后天由国家树立起来的,而不是形成于国家之前。国家认同形成的过程中,政治权威有意识的塑造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它不是唯一的形塑力量,各种局部的、游离的族群认同虽并不先于国家层面的国家认同而存在,但却是国家认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34](P441)其次,国家认同以族群文化认同为根基。对于国家认同而言,多元文化主义往往强调血缘、语言和地域特征等标识族群特征的文化因素。这些因素具有强大的纽带作用,能够缩小各族群间的心理距离,增强各族群的亲和性,有效地体现国家一体的观念。这些同样是国家认同不可缺少的东西。而且,在全球化进程中,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命运相同。日益扩张的全球化不仅超越了传统民族国家的权力框架,对国家主权造成了致命的冲击,更毫不留情地破坏着不同文化之间的边界,削弱文化多元的根基,威胁族群认同的合理层面。全球化在推行普适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种边缘性。处于边缘层的族群必须不断强化自身的文化认同才能维持其独特性。正如萨林斯所说,全球化威胁着族群认同,也威胁着国家认同。[35](P1-25)

对于文化多元主义的批判者尤其是自由主义者而言,多元文化主义过于强调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的一致性,而弱化了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这些批判者看来,从国家的角度讲,国家的政治统一和认同情感,需要共同的民族性发挥至关重要的合法化作用。[36](P111)这样,国家整合通常要求放弃族群特性,使族群文化边缘化。这些因素恰是引发民族国家内部危机的重要原因。从族群的角度讲,每个族群都有独特的权利要求。这些权利要求的实现往往需要国家推行差异政治,对少数族群实行制度或法律上的倾斜。一旦这些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少数族群就会产生背弃感或歧视感,就有可能对国家权威和政府合法性提出质疑。结果只能是,族群认同过度强化,促使族群中心主义产生,进而威胁国家认同。显然,多元文化主义批判者的观点是中肯的。

对于当代多族群国家而言,族群认同和国家认同首先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但族群认同必然关注个别群体的价值。族群权利的实现绝对不能依靠个别群体,政治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也同样不能指望少数族群来维护。这些问题的解决只能借助主权国家的作用。在当今世界上,主权国家仍是实现集体目标的积极工具。也正因为如此,少数族群成员的族群认同必须要上升为一种与基于国家主权的国家认同,才能真正解决少数族群与国家之间的两难处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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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共识网 | 责任编辑:邵梓捷

发布时间:2013-03-29 14:18 作者:庞金友 字号:大中小 点击:1111次

——当代多元文化主义的公民观

[关键词]族群身份;公民身份;差异公民;族群认同;族群差异

[摘 要]族群身份是当代多元文化主义的核心概念,其实质是一种特殊的公民身份。针对自由主义的普遍公民观,多元文化主义提出差异公民观,在承认公民平等权利的基础上,强调族群差异的公共性,同时,主张族群认同是国家认同的必要前提,国家认同是族群差异的精神基础。对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多元文化主义倡导积极国家观,认为国家应在保障少数权利方面有所作为。差异公民观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差异政治观,对当代多族群国家的族群政治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当代多族群国家正面临日益增长的少数民族、移民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权利诉求和文化主张的压力。在公民文化已取得核心地位的政治背景下,如何定位族群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关系,缓解族群差异与国家认同的张力,甄别族群认同与公民认同的界限,是当代政治哲学争论的焦点,也是多元文化主义试图解决的核心议题。

一、族群身份:一种特殊的公民身份

族群身份是理解当代多元文化主义的重要概念。20世纪50年代的民权运动与60年代的新移民运动,使少数族群的独立意识、自我认同迅速提升,对族群身份的吁求也愈加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多元文化主义随之应运而生。[1](P3-4)

族群身份实质就是少数族群基于特定的族群与族群意识而形成的文化成员身份。[2](P154-171)在多元文化主义看来,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不是公民个体,而是族群。当代人更习惯于关注社会生活中公民和国家这两极,却忽视了两者之间的过渡地带,这个过渡地带由各种多元的群体(包括种族、民族、性别、年龄、宗教、文化等)有机构成。在现实政治中,个人往往通过他所属的那个群体,特别是族群,和社会与国家发生关系。由于个人既是国家的公民,也是某个特定族群的成员;在拥有公民身份的同时,也具有族群身份。因此,绝不能将社会简单化约为个人的集合体,否认族群的存在,甚至将公民身份掩盖或抵消族群身份。

多元文化主义者极为珍视“承认”。对少数民族、亚文化群体、弱势群体以及移民群体,既要承认他们的文化差异性,还要承认他们的平等参政权和社会经济权。在他们看来,尽管一些国家历来是多民族、多文化的社会,但少数民族自身文化的价值及与主流文化的差异一直没有得到真正的“承认”,充其量只能称其为多元文化社会,却绝不是实行多元文化主义的社会,因为只有多民族、多文化共存的现象,并不能说明各民族、族群和文化之间的权力关系和地位状态。

主流文化的话语霸权被多元文化主义视为一种强大的威胁。因为即使是在当代美国,以盎格鲁-萨克逊为核心的白人文化仍占据着主导地位,黑人、妇女、移民、少数民族等少数族群,虽然也是美国历史和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只能拥有相当有限的话语权利。多元文化主义者主张,必须重新解读传统文本,用新的话语理论解构美国的历史与文化,在构建亚文化群体话语体系的基础上,真正建立族群身份的根基,培育族群身份的自主意识,从而争取社会承认和平等权利。从承认存在,到追求平等,再到解构霸权,这是多元文化主义族群身份的价值追求和内在逻辑。

这一价值诉求必然要冲击当代政治领域另一重要概念,那就是公民身份。因为“公民身份”强调不同种族、性别、阶级和生活方式的所有人,拥有一致的国家认同和政治信念,承担平等的政治责任和社会义务。“族群身份”强调族群差异,关注族群特权,督促族群有意识强化其内在的文化特征,显然会冲击公民身份所内含的公共精神,甚至危及社会团结。随着族群身份日益为人们所重视,族群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关系问题很快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自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大多坚持自由主义的立场,倡导自由主义的公民观。这种公民观将公民权利视为国家公共权力的起点和归宿,公共权力要保护公民权利,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意味着,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应不加区别地给予平等保护。正如罗尔斯所说,“政治权力乃是公共的权力,即是说,它是作为集体性实体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权力。这种权力是按照规则强加在作为个体和作为联合体成员的公民头上的”。[3](P144)从自由主义公民观的角度来看,族群身份的兴起势必要引发公民身份的危机,因为它改变了传统的政治主题,使人们的关注点“不再是选举如何影响文化差异的问题,而是一个文化差异如何影响选举的问题”,[4](P201)更严重的是,它可能导致社会无秩序状态,“没有人知道什么是公民资格,除非有人来教他――教给他公民的习惯,教给他公民的语言。”[5](P202)

显然,这些观点是多元文化主义者所不能接受的。在多元主义者看来,自由主义的公民观将基于个人权利的公民身份高居于族群身份之上。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国家完全可以借保护个人权利之名,否定群体的权利。即便是基于保护个人权利的目的,对弱势群体和少数族群进行国家干预,也很可能是主流文化的一厢情愿。艾丽斯·杨认为:“族群的需求是不同且多元的,主流文化所主导的单一认同,不能满足族群的多元需求,结果会造成族群间彼此矛盾、紧张、冲突的产生。”[6](P386-408)菲利克斯·格罗斯的分析更为直接:“一旦民族主义的统治阶层掌握了国家权力,他们都会按照一种绝对信念进行统治。这必然会影响到种族上的少数民族,歧视和迫害政策就会变成‘正确的’,而不是‘错误的’,并且在这种理论的意义上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7](P109)

多数多元主义者坚持温和的立场,一再重申族群身份并不必然冲击和挑战公民身份,因此对族群身份要区别对待。杰夫·斯宾勒将族群身份划分为激进、温和和游离三类:激进的族群强烈希望拥有与主流文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将主流文化视为竞争对手;相对温和的族群,由于各种原因被主流文化排斥在外,只希望以平等的公民身份参与政治生活,成为多元社会中的一部分,并不想争取特殊的文化认同;那些游离的边缘族群,对政治生活和共同体的事业持冷漠态度,对国家也没有太多的要求和期望,他们虽然在自由主义者眼中不属于优良公民,但至少不会危及其他公民的权益。除了激进的族群外,后两类族群身份都不会对公民身份构成实质的威胁和挑战。[8](P65-68)威尔·金里卡则认为:“族类群体和民族群体的许多诉求(不是全部),是与主张个人自由和社会公正的自由主义原则相一致的”,[9](P274)如果某一族群身份强调的是语言权或族群代表权,对公民身份就不会构成什么挑战,但如果更多强调的是自治权,就会对公民身份有所冲击,因为前者是让少数族群参与和融入主流社会,而后者则是要族群脱离主流社会,削弱与政治社会的联系,“他们将自己的政治共同体看作是原生的,而将更大联邦的价值和权威看成是派生的。”[10](P258)不过他也认为,如果过度强调族群身份,也不排除部分族群放弃主流社会的公民身份,从主流社会生活中分离出去走向边缘状态的可能,这种“族群政治化”(politicization of ethnicity),极易导致社会分化。[11](P162)金里卡深谙自治权对于维护族群利益、抑制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团结的重要意义,因此,他认为必须在族群身份与公民身份中寻找一个和谐的节点,使前者合理地“包容”后者。

由此看来,多元文化主义的族群身份实际上就是一种区别于一般意义的、有所“差异”的特殊公民身份。正如金里卡所说:“在文化多元的社会中,需要不同的公民权来保护文化共同体免受不必要的解体。”[12](P118)这种特殊的公民权实际上就是宪法所赋予的少数群体的平等差异和自治权利。有了这种公民权,少数族群才能抵制来自主流社会和其他社会和文化团体的侵犯,才能使族群身份具有坚实的正当性。

二、差异公民:在普遍与个殊之间

当代自由主义将公民认同视为公民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公民认同的公民身份超越性别、肤色、种族、贫富、阶级和社会地位,以“无差异”的普遍原则对待每一位公民。这种普遍公民观遭到了多元文化主义者的猛烈批评。

在多元文化主义者看来,普遍公民观看似公平,实质却在执行“一人一票”的简单多数原则,这一原则自然可以确保多数人的利益,但却可能危及少数族群的生存,更对少数族群的自我认同构成潜在威胁。族群身份内含认同与差异两个方面的张力:族群认同关注少数族群的文化归属,族群差异着眼少数族群的权利取向。普遍公民观漠视族群认同与公民认同的一致之处,更无视族群差异对公民身份的消解作用。艾丽斯·杨进一步批评说,自由主义倡导以相同的标准、原则和规定对待每一个公民,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实质是想将社会建构成一个同质同构型的公民组合。[13](P206)从现实政治的角度来看,自由主义的形式平等不仅没有削除族群差异,反而使差异加大,将本就处于弱势的少数族群推向更为不利的处境。而且,自由主义推行“平等参与”的同化政策,实际上是将一个两难选择推给少数族群:要么选择接受,认同一种不同于自己的文化;要么选择拒绝,走向自我压抑和自我抛弃。[14](P206)

为了缓解族群身份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张力,多元文化主义者提出了“差异公民”(differentiated citizenship)概念。这一概念一方面强调差异的“公共性”,族群成员在具有公民身份和公民认同的同时,也具有族群身份和族群认同,[15](P386-408)一方面强调“少数权利” (minority rights),政府在基于个人主义的立场、保障每一个公民平等权利的同时,还要赋予特定族群和文化以“少数权利”。[16](P1-41)这意味着,族群认同与公民认同并不矛盾,承认族群的差异并不会直接威胁国家认同。

金里卡分析道,以前人们之所以对少数权利充满戒心,是因为人们认为过分强调以族群身份为基础的少数权利相对于公民大众而言是不公平的,但现实政治已经证明,实行差异原则、包容文化差异,不仅没有带来不公平,反而带来了少数族群原有不利处境的改善和公平与正义的提升。他一再告诫人们,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忽视了一些重要的权益,如认同、语言、文化成员身份等,而这些恰恰是多元文化主义所关注的。[17](P3-5)查尔斯·泰勒也赞同差异公民的主张。在他看来,文化族群是构成社会的一个独立的单位,需要承认其独特的认同。平等的承认政治,应该将文化族群的集体目标纳入政治领域,承认族群的特殊性和价值,“善或许处于冲突之中,但尽管如此它们并不相互驳斥。”[18](P791)

也有一些学者对“差异公民”提出质疑。那些需要特殊权利保障的少数族群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必然是非自由主义的,非公民的,保障上述特殊权利,就是在阻碍自由主义的和公民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19](P22-25)沙切尔通过研究注意到了一个现象:当政府采取包容政策以减少族群间的差异时,反而造成族群内部权力阶层的形成和压迫现象的出现,究竟原因,主要是因为族群往往只关注整体认同,却容易忽略甚至牺牲族群内部成员的体验和认同。[20](P68-69)对此,金里卡也有所察觉,并提出“两种权利限度”概念来应对:“一是少数群体的权利不应容许一个群体统治其他群体;二是少数群体的权利不应使一个群体压迫它自己的权利。”[21](P275)

在现实生活中,差异公民容易引发一些争议性的问题,如族群子女的教育权问题。自由主义的普遍公民观认为,少数族群内的儿童作为未来的公民,其父母的教育不能过于强调族群差异,否则会影响甚至削弱国家认同。[22](P77)多元文化主义的激进派认为,父母有权选择子女的教育内容与教育方式,政府不应干涉,而温和派则主张,少数族群对其子女的权利是有限的,族群不能以族群认同为理由阻止其离开。[23](P148-151)按照差异公民的逻辑,如果少数族群的父母不让其子女充分暴露在主流文化当中,政府将无所适从。对于这一问题,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个人权利和族群权利产生冲突时,前者应具有优先地位,因为包容差异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当然,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国家往往拥有强大的力量支持公共制度,对部分相对弱小的文化社群的某些支持和包容,并不会危及公民身份和国家的认同。[24](P83)

既承认公民身份中的公共价值取向,又拥有族群身份的差异性,这就是“差异公民”的实质。虽然面临诸多批评,对由此引发的争议性议题的回应有些力不从心,但多元文化主义的“差异公民”、由此形成的“差异政治”的理念确实可以为我们思考当代族群政治提供一个不错的思路。可以说,确保国家与族群的和谐与稳定,追求各族群间的平等、共存与相互承认,这是现代政治的共同目标,但这一政治理想的实现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维护统一的国家认同,做到“多元共存、政治一体”。族群差异与国家认同之间不是此消彼长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一种富有统一性的辩证关系,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国家认同是族群差异的精神基础和前提条件,族群差异应该是在国家完整性和同一性基础上的差异,没有国家认同的“差异”缺乏内在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国家认同和共同价值也以族群差异为前提,国家文化是吸纳和融合不同的文化而形成的更高层次的、统一的文化,而各种文化只有在一个社会中具有平等和合法的权利,才会自然地对国家产生认同,并融合到国家主流文化中。族群差异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是微妙多变的:忽视或漠视族群认同,以公民认同去消融少数族群的差异,结果可能适得其反;过分肯定和认可族群差异,如果寻求差异的族群越来越多,国家认同与社会稳定必然要受到威胁。[25](P3)

三、积极而非消极: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定位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当代政治哲学的重要议题,也是当代公民观念的焦点所在。与主张消极国家观,倡导政府在文化、教育与生活方式等方面力求中立的自由主义立场截然不同,多元文化主义认为,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应当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保障所有公民尤其是少数族群团体中的个体的权利和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的多元文化态势。

多元文化主义认为自由主义所谓的这种政府中立性根本是不可能的。马里昂分析道,国家并不像罗尔斯等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所认为的那样是中立的,几乎每一个国家都是用民族的语言来处理本国的政治和法律事务的,行政和教育体系也是以特定语言和特定的民族利益为优先地位。安东尼·阿巴拉斯特也认为,“要所有社会能够一代又一代地在抚育孩子和实施教育的整个领域保护中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26](P449)杰夫·斯宾勒则认为,政府往往由某一个特定的文化族群所掌控,在这样的政治环境生存,少数族群必须放弃自己的族群认同。自由主义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一些不平等现象的产生未必一定是通过法律和制度。社会的道德、风气、舆论等,都可能造成实质的社会压力,进而形成一种隐形的社会控制。如果自由主义政府不能真正认可和接受少数族群,这些弱势文化即使不消失,也要沦为备受主流社会歧视的牺牲者。[27](P10)

这实际上意味着,从表面上看,自由主义仿佛在坚持一种中立的文化观,除了公共领域的权力运作外,在私人领域奉行自由而宽松的文化政策,政府也是以“小政府”和“弱政府”的姿态出现。但实际上自由主义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自由主义对人性的预设、对个体价值的推崇、对公私的界分,无不代表着一种特殊主义的价值取向,因此,自由主义不可能做到文化中立。[28](P60-64)传统自由主义将所有差异都界定在非公共领域,族群文化与宗教信仰一样,不具有公共性和政治意义,正如格雷所言,自由主义所谓的“多元”,实质是个人价值观的一个延伸,是一种被稀释了的“个体式”的多元。[29](P136-138)

多元文化主义者认为,既然自由主义的文化立场是一种特殊主义,那就有理由将族群的认同与差异归属于公共领域,将“文化的差异当成是政治领域所要处理的素材”,如此一来,“宗教再也不再是一件私人事务,而已成为公众普遍关心的事件。”[30](P62)对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那些由不同族群构成的特殊团体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果忽略这些团体的认同,这些族群就有面临同化和消失的危险,而忽略这些团体的差异,这些族群就有可能被压抑、宰制和边缘化。因此,多元文化主义者的现实策略是:国家要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保证这些少数民族的权利。国家不应对少数族群权利备受主流文化侵犯的现状袖手旁观,而应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同时入手,建立少数族群利益表达的渠道,确立维护少数权利的制度安排。

多元文化主义者试图借助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来说明这一策略的正当性。在多元文化主义者看来,当代族群的主要目标,既不是建构个人的文化认同,也不是建构民族的文化认同或国家认同,而是建构所谓的族群认同(ethnic identity)。[31](P440)两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而多元文化主义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完美的契合点,以维护多元社会中族群差异与少数权利存在的合法性根基。正如艾丽斯·杨所说:“国家认同与族群认同并非是对立的、排斥的,而是两者兼容的。国家的认同在学校教育中应该以一种变化的、多元种族的方式教导,追求一个共同的国家认同并不意味着倡导一种排他的或静态的霸权文化”。[32](P386-408)

多元文化主义认为,族群认同属于文化范畴,国家认同属于政治范畴,两者大体上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具体表现为:首先,族群认同是国家认同的前提。正如霍布斯鲍姆指出,族群的群体意识与国家的关系十分微妙;往往先有政治国家,然后由国家创造出一种强烈的群体意识。[33](P199)换句话说,国家认同所表现出来的群体意识是后天由国家树立起来的,而不是形成于国家之前。国家认同形成的过程中,政治权威有意识的塑造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它不是唯一的形塑力量,各种局部的、游离的族群认同虽并不先于国家层面的国家认同而存在,但却是国家认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34](P441)其次,国家认同以族群文化认同为根基。对于国家认同而言,多元文化主义往往强调血缘、语言和地域特征等标识族群特征的文化因素。这些因素具有强大的纽带作用,能够缩小各族群间的心理距离,增强各族群的亲和性,有效地体现国家一体的观念。这些同样是国家认同不可缺少的东西。而且,在全球化进程中,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命运相同。日益扩张的全球化不仅超越了传统民族国家的权力框架,对国家主权造成了致命的冲击,更毫不留情地破坏着不同文化之间的边界,削弱文化多元的根基,威胁族群认同的合理层面。全球化在推行普适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种边缘性。处于边缘层的族群必须不断强化自身的文化认同才能维持其独特性。正如萨林斯所说,全球化威胁着族群认同,也威胁着国家认同。[35](P1-25)

对于文化多元主义的批判者尤其是自由主义者而言,多元文化主义过于强调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的一致性,而弱化了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这些批判者看来,从国家的角度讲,国家的政治统一和认同情感,需要共同的民族性发挥至关重要的合法化作用。[36](P111)这样,国家整合通常要求放弃族群特性,使族群文化边缘化。这些因素恰是引发民族国家内部危机的重要原因。从族群的角度讲,每个族群都有独特的权利要求。这些权利要求的实现往往需要国家推行差异政治,对少数族群实行制度或法律上的倾斜。一旦这些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少数族群就会产生背弃感或歧视感,就有可能对国家权威和政府合法性提出质疑。结果只能是,族群认同过度强化,促使族群中心主义产生,进而威胁国家认同。显然,多元文化主义批判者的观点是中肯的。

对于当代多族群国家而言,族群认同和国家认同首先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但族群认同必然关注个别群体的价值。族群权利的实现绝对不能依靠个别群体,政治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也同样不能指望少数族群来维护。这些问题的解决只能借助主权国家的作用。在当今世界上,主权国家仍是实现集体目标的积极工具。也正因为如此,少数族群成员的族群认同必须要上升为一种与基于国家主权的国家认同,才能真正解决少数族群与国家之间的两难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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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共识网 | 责任编辑:邵梓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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