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定额付费目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农村卫生 发布时间:2010-11-29 阅读次数:268

新卫[2009]50号

县、镇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各镇合医办:

根据《新兴县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试行)的工作实施方案》新府办[2009]21号文的要求,经县卫生局研究和县农合办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确立14个病种实施单病种定额付费措施,现将制定的目录及标准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目录及标准

(一)现全县实施的14个病种定额付费标准分镇卫生院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两个级别。无论患者实际医疗费用高于或低于定额标准,均按定额标准结算。凡参合农民发生符合规定病种目录的疾病住院,在入院时向经治医院缴纳自付部分费用即可,定点医疗机构超出定额标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助部分仍按原途径审核拨付。

(二)执行住院部分病种定额付费制度的患者在住院期间,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疾病诊疗常规诊治病人,不得随意减少患者应该享受的医疗服务。若有为节约医疗成本,该用的药不用,该做的检查不做,或应该在住院完成的检查、用药让患者在门诊缴费,导致医疗服务不到位,影响患者受益水平的,按减少的费用两倍予以处罚,从补偿基金中扣除。

(三)医疗机构不得分解患者住院次数、让患者提前出院,凡经核实,该患者为提前出院或出院后十五天内因同种疾病再次住院的,按该病种定额付费标准全额从补偿基金中扣除。

(四)医疗机构不得推诿病人,凡经核实推诿的病人在他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当事医疗机构承担。

(五)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制度,凡符合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而没有按照相关结算补偿的,其超出部分由经办机构全额承担。

二、合并症的处理

(一)单病种手术过程中在同一切口下行其他手术的患者出院结算按以下规定结算:医疗费用最高定额=该单病种最高定额费用+其他疾病手术费用的50%。合作医疗补偿金额=该单病种合作医疗补偿金额+其他疾病手术费用的50%×50%(县级医疗机构),合作医疗补偿金额=该单病种合作医疗补偿金额+其他疾病手术费用的50%×70%(镇级卫生院)。

(二)单病种手术过程中不在同一切口下行其他手术的患者出院结算按以下规定结算:医疗费用最高定额=该单病种最高定额费用+其他疾病手术费用。合作医疗补偿金额=该单病种合作医疗补偿金额+其他疾病手术费用×50%(县级医疗机构),合作医疗补偿金额=该单病种合作医疗补偿金额+其他疾病手术费用×70%(镇处卫生院)。

(三)单病种患者入院后合并其他疾病,不能按诊疗常规择期手术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单病种病情审查表》,医院分管领导和医院合管科审批同意的,可按常规结算比例结算补偿。

(四)宫外孕保守治疗过程中因病情变化需要立即施行手术治疗的,患者出院时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按规定补偿比例结算。

三、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正确掌握政策,并对患者做好宣传。患者对此项政策有疑虑的,经办人员或医务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本通知附件张贴在明显位置,向群众宣传和接受

四、本通知从2009年3月起执行,患者结算按出院日期计算。

附件: 新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部分病种定额付费目录及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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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对省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

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关于开展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工作综...

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

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建筑标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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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2009]50号

县、镇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各镇合医办:

根据《新兴县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试行)的工作实施方案》新府办[2009]21号文的要求,经县卫生局研究和县农合办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确立14个病种实施单病种定额付费措施,现将制定的目录及标准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目录及标准

(一)现全县实施的14个病种定额付费标准分镇卫生院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两个级别。无论患者实际医疗费用高于或低于定额标准,均按定额标准结算。凡参合农民发生符合规定病种目录的疾病住院,在入院时向经治医院缴纳自付部分费用即可,定点医疗机构超出定额标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助部分仍按原途径审核拨付。

(二)执行住院部分病种定额付费制度的患者在住院期间,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疾病诊疗常规诊治病人,不得随意减少患者应该享受的医疗服务。若有为节约医疗成本,该用的药不用,该做的检查不做,或应该在住院完成的检查、用药让患者在门诊缴费,导致医疗服务不到位,影响患者受益水平的,按减少的费用两倍予以处罚,从补偿基金中扣除。

(三)医疗机构不得分解患者住院次数、让患者提前出院,凡经核实,该患者为提前出院或出院后十五天内因同种疾病再次住院的,按该病种定额付费标准全额从补偿基金中扣除。

(四)医疗机构不得推诿病人,凡经核实推诿的病人在他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当事医疗机构承担。

(五)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制度,凡符合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而没有按照相关结算补偿的,其超出部分由经办机构全额承担。

二、合并症的处理

(一)单病种手术过程中在同一切口下行其他手术的患者出院结算按以下规定结算:医疗费用最高定额=该单病种最高定额费用+其他疾病手术费用的50%。合作医疗补偿金额=该单病种合作医疗补偿金额+其他疾病手术费用的50%×50%(县级医疗机构),合作医疗补偿金额=该单病种合作医疗补偿金额+其他疾病手术费用的50%×70%(镇级卫生院)。

(二)单病种手术过程中不在同一切口下行其他手术的患者出院结算按以下规定结算:医疗费用最高定额=该单病种最高定额费用+其他疾病手术费用。合作医疗补偿金额=该单病种合作医疗补偿金额+其他疾病手术费用×50%(县级医疗机构),合作医疗补偿金额=该单病种合作医疗补偿金额+其他疾病手术费用×70%(镇处卫生院)。

(三)单病种患者入院后合并其他疾病,不能按诊疗常规择期手术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单病种病情审查表》,医院分管领导和医院合管科审批同意的,可按常规结算比例结算补偿。

(四)宫外孕保守治疗过程中因病情变化需要立即施行手术治疗的,患者出院时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按规定补偿比例结算。

三、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正确掌握政策,并对患者做好宣传。患者对此项政策有疑虑的,经办人员或医务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本通知附件张贴在明显位置,向群众宣传和接受

四、本通知从2009年3月起执行,患者结算按出院日期计算。

附件: 新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部分病种定额付费目录及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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