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酬金合同目标成本调整影响因素及机制

  按照支付方式,工程合同一般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类。不同类型的合同适用于不同性质和要求的工程项目。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Plus-Fee Contract)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即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实施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并按事先协议好的某种方式支付管理费和利润的一种合同形式。   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用于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完全确定而又急于开工的项目,或不易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以及施工风险较大的项目。对业主而言,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是,它支持设计与施工并行,可以缩短工期;对承包商而言,其特点是可获得较为有保证的酬金。然而,成本加酬金合同让业主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增加了工程成本的控制难度。对承包商而言,有可能降低最大的利润水平,并且增加项目管理成本。   对于实践中较常见的成本加激励性酬金合同,多数情况下合同双方会约定一个目标成本,目标成本是在项目前期对实施项目所需成本的估计,业主支付承包商实施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根据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差异支付酬金。当签订成本加酬金合同时,设计完成度一般较低,目标成本不易确定,所以合同双方通常约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允许对目标成本进行调整,以真实反映承包商实际完成工作的情况。目标成本及其调整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承包商最终能够得到的成本补偿及酬金,研究目标成本的确定及其调整机制对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用有重要意义。         一、成本加酬金合同及目标成本      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酬金计算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cost Plus Fixed Fee Con-tract)、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Cost Plus Percentage Fee Con-tract)、成本加激励性酬金合同(Cost Plus Incentive Fee Con-tract)等类型。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对承包商降低成本的激励较小,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的酬金随成本的增加而增加,同样不利于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故这两种类型的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实践中应用较少。成本加激励性酬金合同酬金的计算以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之差为依据,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时承包商将获得奖金,且此奖金的数额随成本节省的增加而增加,这类合同能够激励承包商缩短工期、降低成本,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本文以国内某承包商签订的某化工项目成本加激励性酬金合同作为说明的案例,以下简称案例合同。该项目中承包商负责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等工作,并向业主提供联动试车及性能考核等技术服务。由于在项目初期工作范围不确定,且材料设备的价格变动较大,项目的不确定性较高,业主提出采用成本加激励性酬金的模式签订合同。经双方协商,以《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为基础,编制并签订了用于该项目的成本加酬金合同。   一般情况下,选择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项目多为议标,目标成本由承包商以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提出,并由双方商议确定。目标成本的重要性在于,作为衡量承包商工作水平的指标,它影响承包商所能获得的报酬,同时目标成本也是激励承包商降低成本的主要因素。   目标成本在项目范围、材料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调整。然而,如果没有良好的调整机制,这种调整就难以准确反映承包商实际工作预期的变化,从而使合同的一方蒙受损失。同时,目标成本初值的准确程度也决定了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目标成本进行调整的程度与频率。若严格控制目标成本的调整,则无异于固定总价合同,不利于项目顺利实施;而目标成本变更容易且频繁,则不利于对项目最终成本的控制。   目标成本的确定与调整可以由图1说明。   图1中A、B两点分别代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变更或导致实际成本(AC)增加的事件,A点处目标成本(TC)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而在B点处目标成本进行了调整。通过图1可以看到,作为调整的基础,目标成本的初值在项目实施前应尽可能考虑到未来的变更等风险,确定一个合理的目标成本水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哪些因素或事件可以导致目标成本的调整,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图1中所示A、B两点处若都未对目标成本进行调整,则最终实际成本将超过目标成本。      可见,成本加酬金合同中目标成本的确定及目标成本的调整机制,对项目双方的利益都有较大影响。      二、目标成本的确定      目标成本指的是经业主与承包商协商确定,并最终列入合同的,对实施项目所花费成本的货币估值。实施项目所花费的成本指直接构成工程一部分所需的材料、设备和实施工程所需的人力、机具等的成本。   在实践中,成本加酬金合同中的目标成本通常由如下几方面构成:工程直接费;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文明安全施工、临时设施、二次搬运等措施的费用;分包工作(如果有)的价格。   一般情况下不包含于目标成本的费用项目有:税金;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险费等;承包商的总部管理费;承包商利润。   案例合同为明确目标成本由哪些费用项目构成,编制了“成本的范围”作为合同附件,并在合同专用条款“成本”一款中列明:   “目标成本以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减去非承包商完成的那部份概算,再加15%的不可预见费用确定。即:目标成本一(承包范围内初步概算一承包范围内非承包商完成部份概算)x(1+15%)”。   构成目标成本的费用项目,其数额应当根据该费用项目的社会性平均消耗量和市场上相应要素的平均价格确定,这样就保证了项目的目标成本基本处于当时进行该类工程采购的平均水平,使目标成本能够作为评价承包商表现的标准。   从案例合同条款中可以看到,在按照一般工程概算的方法计算得到目标成本后,增加了一笔“不可预见费”。由于签订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项目设计完成度通常较低,项目范围不明晰,同时人力、材料、机具、设备等的价格波动也难以准确预测,为了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和价格变动,并减少项目执行过程中对目标成本进行调整的频度,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实践中通常采用这种增加“不可预见费”的做法。   然而,根据酬金计算、支付方式的不同,目标成本的构成和计算方法也可能不同。如一些项目将承包商的总部管理费及税金等计为费用项目,同时对计算得到的数值乘以90%或95%作为目标成本。这种做法适用于设计完成度相对较高,未来发生变更的风险较小的项目,其目的是通过工程概算乘以折减系数,以适当

降低目标成本的方式,强化对承包商的激励作用。   不论采用何种目标成本构成方案和目标成本计算方法,承包商一方在确定目标成本时都需注意以下问题:   ――目标成本费用项目确定后,必须详细分析各个分项,尽量将各分项的工作内容列全,并保证各分项具有可测量性。在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下,这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期中工程款的支付具有重要作用。   ――结合商定的目标成本调整机制,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成本项目,可以形式上计入目标成本。   从下文对目标成本的调整机制的讨论中将看到,多数情况下,在规定的目标成本项目基础上进行数量和单价的调整是容易的,而项目范围变化导致的目标成本变更则较为困难。      三、影响目标成本调整的因素      从成本加酬金合同产生的初衷来看,能够影响或导致目标成本调整的因素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由于业主指令导致的目标成本调整;第二类是根据合同约定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导致的目标成本调整;第三类是由于业主过失导致的目标成本调整;第四类是其他非承包商因素导致的目标成本调整。换言之,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的成本增加,不能调整目标成本。如案例合同专用条款中,“成本”一款所列明的:   “由于承包商原因,发生下列损失的,成本由承包商承担:   ――设计缺陷或错误,造成已采购的设备、材料或已制作的非标件或已施工的土建工程不能满足工程系统的技术要求;   ――管理不善或责任者的过失,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运输、仓储等过程中,造成设备和材料的质量事故、毁损、短缺、丢失、报废等;   ――施工管理不力,造成工程返工或报废;   ――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   以1999年版《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为参考,一般情况下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影响目标成本调整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如图2所示的各种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图2中所列的各因素并不一定导致目标成本的调整,例如,通常情况下业主过失造成的费用增加较少,一般不调整目标成本;哪些可以作为调整目标成本的因素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对于图2中所列的各影响目标成本调整的因素,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对发生概率较高、变动金额不大的因素,设置累积变更限额以修正目标成本;对那些发生概率较低,可是一旦发生对项目成本影响巨大的因素,则应单独设计对应的目标成本调整机制。实践中,双方通常约定某目标成本构成的分项费用的变动限额,若该分项费用变动超过限额则对目标成本进行调整,否则不因此而调整目标成本。   业主与承包商在签订成本加酬金合同前,对目标成本调整因素的确定是制定目标成本调整机制的关键工作,它决定了未来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目标成本调整的程度和频度。在实践中,由于目标成本采用工程概算加不可预见费构成方式的较多,所以业主方倾向于在谈判时将某些因素导致的成本增加纳入到该不可预见费内,而承包商则希望对可能发生的成本增加都能够有相应的目标成本调整机制。双方对这个问题谈判的结果反映了双方对项目未来各种风险的判断和估计。   以案例合同为例,因业主期中工程款支付不及时,视其程度承包商可以减缓工作速度或暂停工作,对于这种情况案例合同通用条件在“承包商暂时停工的权利”一条中规定如下:   “如果按照本款规定暂时停工或降低工作速度使承包商蒙受延期和(或)增加费用的损失,那么,承包商就应通知业主代表。业主代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执行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应得到的工期延长期,以及;   ――上述新增费用的金额,并应将其计人目标成本;   ――新增费用的一定比例计入酬金,并应给承包商发出相应通知。”   对于“不可预见的地下情况”等因素或事件,该合同则规定不因此对目标成本进行调整。这种对不同影响因素的针对性规定反映了项目的特征和双方对项目实施风险的判断。   从承包商角度来讲,若签订合同时项目范围尚不明确,则应根据设计完成的情况、业主要求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评判各种目标成本调整因素发生的概率,以确定哪些是可以视为影响目标成本调整的因素。      四、目标成本的调整机制      目标成本的调整机制包含三方面含义:第一是规定哪些情况下目标成本能够调整,即确定影响目标成本的因素;第二是在这些不同的情况下应如何调整;第三是目标成本调整出现争议时的处理办法。目标成本的调整机制应在授予合同前即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目标成本的调整机制的目的是,当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修正初始目标成本以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并保持对承包商的激励,保证承包商能够获得一定水平的报酬。   对于双方商议确定的影响目标成本的因素,一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则应按照事先约定的程序由承包商提出书面的目标成本调整申请,并由业主最终审批。   如案例合同通用条件中“变更程序”一款规定:   “如果业主代表在发出变更令之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商应尽快提出:   ――对所提设计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   ――承包商按照第4.11款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以及;   ――承包商调整目标成本,工期和(或)修改合同的建议。   业主代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予以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   如果业主代表直接指令变更或批准了变更,那么,他应执行第3.5款,商定或确定对本合同目标成本、工期和付款计划表的调整量。”   当业主与承包商对于某项变更或事件是否构成目标成本调整因素存在争议,应召开有业主代表、承包商代表及相关方参加的协调会议,讨论该项变更或事件的性质和范围,决定其是否构成目标成本调整因素。如不能达成一致,则按照合同约定交由争端裁决委员会做出决定,对此决定仍存争议时,可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目标成本的调整机制对于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制定目标成本调整机制需注意:结合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目标成本调整因素,以合理地将风险分摊给合同双方;制定针对各调整因素特点的目标成本调整机制,如设置不同的调整算法。   本文结合国内某承包商签订的成本加酬金合同,分析了该类型合同应注意的两个主要问题,即目标成本的确定及其调整机制。目标成本的确定及其调整对项目的最终成本及承包商所能获得的成本补偿和酬金影响较大。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项目在签订合同时,设计完成度通常较低,此时对于目标成本的确定既要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和价格变动,也要考虑尽可能减少项目执行过程中对目标成本进行变更的频度,以提高项目执行效率。目标成本的调整机制包括确定目标成本调整因素、调整流程及争议时的解决办法,制定调整机制应与目标成本的确定相结合,从而在保证承包商所做的工作得到合理的报酬的同时,保持目标成本对承包商的激励作用。

  按照支付方式,工程合同一般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类。不同类型的合同适用于不同性质和要求的工程项目。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Plus-Fee Contract)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即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实施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并按事先协议好的某种方式支付管理费和利润的一种合同形式。   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用于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完全确定而又急于开工的项目,或不易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以及施工风险较大的项目。对业主而言,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是,它支持设计与施工并行,可以缩短工期;对承包商而言,其特点是可获得较为有保证的酬金。然而,成本加酬金合同让业主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增加了工程成本的控制难度。对承包商而言,有可能降低最大的利润水平,并且增加项目管理成本。   对于实践中较常见的成本加激励性酬金合同,多数情况下合同双方会约定一个目标成本,目标成本是在项目前期对实施项目所需成本的估计,业主支付承包商实施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根据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差异支付酬金。当签订成本加酬金合同时,设计完成度一般较低,目标成本不易确定,所以合同双方通常约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允许对目标成本进行调整,以真实反映承包商实际完成工作的情况。目标成本及其调整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承包商最终能够得到的成本补偿及酬金,研究目标成本的确定及其调整机制对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用有重要意义。         一、成本加酬金合同及目标成本      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酬金计算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cost Plus Fixed Fee Con-tract)、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Cost Plus Percentage Fee Con-tract)、成本加激励性酬金合同(Cost Plus Incentive Fee Con-tract)等类型。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对承包商降低成本的激励较小,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的酬金随成本的增加而增加,同样不利于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故这两种类型的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实践中应用较少。成本加激励性酬金合同酬金的计算以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之差为依据,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时承包商将获得奖金,且此奖金的数额随成本节省的增加而增加,这类合同能够激励承包商缩短工期、降低成本,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本文以国内某承包商签订的某化工项目成本加激励性酬金合同作为说明的案例,以下简称案例合同。该项目中承包商负责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等工作,并向业主提供联动试车及性能考核等技术服务。由于在项目初期工作范围不确定,且材料设备的价格变动较大,项目的不确定性较高,业主提出采用成本加激励性酬金的模式签订合同。经双方协商,以《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为基础,编制并签订了用于该项目的成本加酬金合同。   一般情况下,选择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项目多为议标,目标成本由承包商以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提出,并由双方商议确定。目标成本的重要性在于,作为衡量承包商工作水平的指标,它影响承包商所能获得的报酬,同时目标成本也是激励承包商降低成本的主要因素。   目标成本在项目范围、材料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调整。然而,如果没有良好的调整机制,这种调整就难以准确反映承包商实际工作预期的变化,从而使合同的一方蒙受损失。同时,目标成本初值的准确程度也决定了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目标成本进行调整的程度与频率。若严格控制目标成本的调整,则无异于固定总价合同,不利于项目顺利实施;而目标成本变更容易且频繁,则不利于对项目最终成本的控制。   目标成本的确定与调整可以由图1说明。   图1中A、B两点分别代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变更或导致实际成本(AC)增加的事件,A点处目标成本(TC)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而在B点处目标成本进行了调整。通过图1可以看到,作为调整的基础,目标成本的初值在项目实施前应尽可能考虑到未来的变更等风险,确定一个合理的目标成本水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哪些因素或事件可以导致目标成本的调整,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图1中所示A、B两点处若都未对目标成本进行调整,则最终实际成本将超过目标成本。      可见,成本加酬金合同中目标成本的确定及目标成本的调整机制,对项目双方的利益都有较大影响。      二、目标成本的确定      目标成本指的是经业主与承包商协商确定,并最终列入合同的,对实施项目所花费成本的货币估值。实施项目所花费的成本指直接构成工程一部分所需的材料、设备和实施工程所需的人力、机具等的成本。   在实践中,成本加酬金合同中的目标成本通常由如下几方面构成:工程直接费;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文明安全施工、临时设施、二次搬运等措施的费用;分包工作(如果有)的价格。   一般情况下不包含于目标成本的费用项目有:税金;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险费等;承包商的总部管理费;承包商利润。   案例合同为明确目标成本由哪些费用项目构成,编制了“成本的范围”作为合同附件,并在合同专用条款“成本”一款中列明:   “目标成本以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减去非承包商完成的那部份概算,再加15%的不可预见费用确定。即:目标成本一(承包范围内初步概算一承包范围内非承包商完成部份概算)x(1+15%)”。   构成目标成本的费用项目,其数额应当根据该费用项目的社会性平均消耗量和市场上相应要素的平均价格确定,这样就保证了项目的目标成本基本处于当时进行该类工程采购的平均水平,使目标成本能够作为评价承包商表现的标准。   从案例合同条款中可以看到,在按照一般工程概算的方法计算得到目标成本后,增加了一笔“不可预见费”。由于签订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项目设计完成度通常较低,项目范围不明晰,同时人力、材料、机具、设备等的价格波动也难以准确预测,为了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和价格变动,并减少项目执行过程中对目标成本进行调整的频度,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实践中通常采用这种增加“不可预见费”的做法。   然而,根据酬金计算、支付方式的不同,目标成本的构成和计算方法也可能不同。如一些项目将承包商的总部管理费及税金等计为费用项目,同时对计算得到的数值乘以90%或95%作为目标成本。这种做法适用于设计完成度相对较高,未来发生变更的风险较小的项目,其目的是通过工程概算乘以折减系数,以适当

降低目标成本的方式,强化对承包商的激励作用。   不论采用何种目标成本构成方案和目标成本计算方法,承包商一方在确定目标成本时都需注意以下问题:   ――目标成本费用项目确定后,必须详细分析各个分项,尽量将各分项的工作内容列全,并保证各分项具有可测量性。在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下,这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期中工程款的支付具有重要作用。   ――结合商定的目标成本调整机制,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成本项目,可以形式上计入目标成本。   从下文对目标成本的调整机制的讨论中将看到,多数情况下,在规定的目标成本项目基础上进行数量和单价的调整是容易的,而项目范围变化导致的目标成本变更则较为困难。      三、影响目标成本调整的因素      从成本加酬金合同产生的初衷来看,能够影响或导致目标成本调整的因素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由于业主指令导致的目标成本调整;第二类是根据合同约定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导致的目标成本调整;第三类是由于业主过失导致的目标成本调整;第四类是其他非承包商因素导致的目标成本调整。换言之,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的成本增加,不能调整目标成本。如案例合同专用条款中,“成本”一款所列明的:   “由于承包商原因,发生下列损失的,成本由承包商承担:   ――设计缺陷或错误,造成已采购的设备、材料或已制作的非标件或已施工的土建工程不能满足工程系统的技术要求;   ――管理不善或责任者的过失,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运输、仓储等过程中,造成设备和材料的质量事故、毁损、短缺、丢失、报废等;   ――施工管理不力,造成工程返工或报废;   ――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   以1999年版《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为参考,一般情况下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影响目标成本调整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如图2所示的各种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图2中所列的各因素并不一定导致目标成本的调整,例如,通常情况下业主过失造成的费用增加较少,一般不调整目标成本;哪些可以作为调整目标成本的因素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对于图2中所列的各影响目标成本调整的因素,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对发生概率较高、变动金额不大的因素,设置累积变更限额以修正目标成本;对那些发生概率较低,可是一旦发生对项目成本影响巨大的因素,则应单独设计对应的目标成本调整机制。实践中,双方通常约定某目标成本构成的分项费用的变动限额,若该分项费用变动超过限额则对目标成本进行调整,否则不因此而调整目标成本。   业主与承包商在签订成本加酬金合同前,对目标成本调整因素的确定是制定目标成本调整机制的关键工作,它决定了未来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目标成本调整的程度和频度。在实践中,由于目标成本采用工程概算加不可预见费构成方式的较多,所以业主方倾向于在谈判时将某些因素导致的成本增加纳入到该不可预见费内,而承包商则希望对可能发生的成本增加都能够有相应的目标成本调整机制。双方对这个问题谈判的结果反映了双方对项目未来各种风险的判断和估计。   以案例合同为例,因业主期中工程款支付不及时,视其程度承包商可以减缓工作速度或暂停工作,对于这种情况案例合同通用条件在“承包商暂时停工的权利”一条中规定如下:   “如果按照本款规定暂时停工或降低工作速度使承包商蒙受延期和(或)增加费用的损失,那么,承包商就应通知业主代表。业主代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执行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应得到的工期延长期,以及;   ――上述新增费用的金额,并应将其计人目标成本;   ――新增费用的一定比例计入酬金,并应给承包商发出相应通知。”   对于“不可预见的地下情况”等因素或事件,该合同则规定不因此对目标成本进行调整。这种对不同影响因素的针对性规定反映了项目的特征和双方对项目实施风险的判断。   从承包商角度来讲,若签订合同时项目范围尚不明确,则应根据设计完成的情况、业主要求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评判各种目标成本调整因素发生的概率,以确定哪些是可以视为影响目标成本调整的因素。      四、目标成本的调整机制      目标成本的调整机制包含三方面含义:第一是规定哪些情况下目标成本能够调整,即确定影响目标成本的因素;第二是在这些不同的情况下应如何调整;第三是目标成本调整出现争议时的处理办法。目标成本的调整机制应在授予合同前即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目标成本的调整机制的目的是,当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修正初始目标成本以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并保持对承包商的激励,保证承包商能够获得一定水平的报酬。   对于双方商议确定的影响目标成本的因素,一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则应按照事先约定的程序由承包商提出书面的目标成本调整申请,并由业主最终审批。   如案例合同通用条件中“变更程序”一款规定:   “如果业主代表在发出变更令之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议,那么,承包商应尽快提出:   ――对所提设计方案和(或)待做工作及其实施计划的说明;   ――承包商按照第4.11款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建议,以及;   ――承包商调整目标成本,工期和(或)修改合同的建议。   业主代表收到上述建议书后,应尽快予以批准、否决或提出意见。   如果业主代表直接指令变更或批准了变更,那么,他应执行第3.5款,商定或确定对本合同目标成本、工期和付款计划表的调整量。”   当业主与承包商对于某项变更或事件是否构成目标成本调整因素存在争议,应召开有业主代表、承包商代表及相关方参加的协调会议,讨论该项变更或事件的性质和范围,决定其是否构成目标成本调整因素。如不能达成一致,则按照合同约定交由争端裁决委员会做出决定,对此决定仍存争议时,可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目标成本的调整机制对于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制定目标成本调整机制需注意:结合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目标成本调整因素,以合理地将风险分摊给合同双方;制定针对各调整因素特点的目标成本调整机制,如设置不同的调整算法。   本文结合国内某承包商签订的成本加酬金合同,分析了该类型合同应注意的两个主要问题,即目标成本的确定及其调整机制。目标成本的确定及其调整对项目的最终成本及承包商所能获得的成本补偿和酬金影响较大。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项目在签订合同时,设计完成度通常较低,此时对于目标成本的确定既要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和价格变动,也要考虑尽可能减少项目执行过程中对目标成本进行变更的频度,以提高项目执行效率。目标成本的调整机制包括确定目标成本调整因素、调整流程及争议时的解决办法,制定调整机制应与目标成本的确定相结合,从而在保证承包商所做的工作得到合理的报酬的同时,保持目标成本对承包商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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