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的特殊形式

故意犯罪的特殊形式

一、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的概念和特点

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是指行为人在构成过失犯罪之后,以过失犯罪为条件并在过失犯罪的心理基础上,又产生故意犯罪心理,放任或追求新的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其特点主要有三:一是行为人由于过失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具备了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二是行为人对自己过失造成的危害结果产生了畏罪心理,为了逃避罪责,掩盖罪行,便放任或追求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表现出故意犯罪的心理,即行为人明知,要逃避过失罪责或掩盖过失罪行,必然或可能造成另外一种危害结果,并且追求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是行为人先构成的过失犯罪与后产生的故意犯罪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故意犯罪是为了掩盖或逃避过失犯罪才产生的,也就是说,前者是后者的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前者也就不会产生后者。

研究过失犯罪向故意的转化,目的在于准确的定罪量刑,警戒行为人在过失造成危害结果之后,不要再罪上加罪,故意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在现实生活中,过失犯罪人一般都不希望亦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时,过失行为人出行悔罪心理,总是积极地制止危害结果蔓延加重,尽量设法减少或弥补所造成的损失。但也有个别行为人,在过失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之后,只是畏罪而不悔罪,为了逃避罪责,不是积极制止危害结果的蔓延,而是放任危害结果继续发生,甚至故意作为,制造假象,加重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情况,从实质上看,行为人已由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也加大加深,自然应按故意犯罪给予相应的惩罚。

二、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的表现形式

“一”过失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又放任该危害结果发展为更严重的危害结果。

过失行为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对这种危害结果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阻止,它就有可能发展为更严重的危害结果。行为人明知这一点,而故意不采取措施,放任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由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例如,汽车司机某甲因过失将行人某乙撞成重伤,他明知如果不及时送医院抢救,某乙有可能因此死亡,但他为了逃避责任,丢下某乙,驾车逃跑。结果,某乙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在这个案件里,某甲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使某乙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他就有责任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更严重的结果“某乙死亡”发生,但他在能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却不采取任何措施,这就表明,他对造成某乙重伤的伤害结果所具有的过失犯罪心理已经转化为放任某乙死亡的故意犯罪心理,因此,某甲对于某乙的死亡,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这种情况过去一直是作为过失犯罪从重处理的,而没有视为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这是应当加以纠正的。

“二”错误行为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继续实施错误行为,放任再次造成危害结果。

某种错误行为过失的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明知,在当时的条件下,继续实施此种错误行为,有可能再次造成同样的危害结果。但行为人为了逃避过失罪责,坚持继续实施此种错误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再次发生,行为人便由过失犯罪的心理转化为故意犯罪的心理。例如,在一个有雾的早晨,汽车司机张某出车拉煤,和他同坐在驾驶室的工人李某提醒说,‚雾太大了,开慢点,别出事‛。张某随口说:‚出不了事‘,但紧接着又叮嘱李某说:‛你也注意看着点’。于是,张某继续照原速开车,结果在一拐弯处将行人某乙撞死。张某为了逃避责任,丢下某乙尸体,驾车逃跑,逃跑不久,发生后边有车追来,为了甩掉追来的汽车,张某以更快的速度开车逃跑,结果又将一骑车人撞死。在这个案件里,当李某提醒的时候,张某就已经预见到了雾天开快车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因此他叮嘱李某也加强了望“注

意看着点”。他轻信凭自己熟练的技术和李某帮助了望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结果却未能避免。因此,应当说张某第一次撞死行人某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当第一次事故发生之后,实践已经证明,凭张某现有技术和加强了望并不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一点张某是完全明白的。但他在撞死某乙之后,不但不减速,反而以更快的速度开车逃跑,这就清楚地表明,他对再次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已经不再是轻信能够避免,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可见,张在撞死某乙之后开快车逃跑的时候,其放任再次发生危害结果的故意犯罪心理就已经形成了。因此,对于撞死骑车人“第二次事故”的危害结果,张某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三”过失行为造成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不及时消除危险状态,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某种过失行为造成一定的危险状态,行为人明知此种危险状态如不及时消除,将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但他故意不予消除,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便由过失犯罪的心理转化为故意犯罪的心理。例如,甲乙二人带着干粮上山挖药,中午时分,违反护林规定,在山上用干树枝用火热饭。忽然刮来一阵旋风,引燃了周围的干权叶。甲乙二人吃完饭后,眼见树叶仍在燃烧,不予扑灭,就扬长而去,结果引起一场严重的山林火灾。在这个案里中,甲乙二人开始因过失引燃了树中的干树叶,使国家林木处于一种可能被火燃烧的危险状态。由于此种危险状态是他们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因而他们有义务消除这种危险状态。而且他们明知,此种危险状态发展下去,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山林火灾。但他们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却不履行义务,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因此,对甲乙二人应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过失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为掩盖罪行,又故意造成新的危害结果。 为人由于过失已经造成了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为了掩盖罪行,逃避罪责,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追求新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上便明显的表现出故意犯罪的心理状态。例如,某甲让刚满三周岁的小女儿站在厕所门口等候,自己进厕所小便,出来时见女儿满脸是泥,又见旁边站着一个六七岁的小男孩,以为是该男孩欺负了自己的小女儿,便愤怒地拉住小男孩的胳膊甩了一下,不料用力过猛,小男孩被摔倒在地,头正好撞在一个石头上,立时昏了过去。某甲以为小男孩已经死亡,为了掩盖罪行,他把小男孩抱进附近一个草棚里,用稻草盖了起来。正盖稻草时,忽见小男孩动了一下,某甲怕小男孩醒来会指认自己,便产生了杀人灭口的心理,于是,某甲搬起一块大石头,照小男孩头部连砸两下,害怕小男孩不死,又搬起一块石头压在小男孩身上,这才离去。在这个案件中,某甲最初将小男孩甩倒在地,头撞在石头上导致昏迷,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的,应构成过失伤害罪,因为他在一气之下,没有想到会把小男孩甩倒,更没想到小男孩的头倒会正好撞在石头上。但是,当他搬起石头照小男孩头上砸的时候,其故意杀人的犯罪心理就清楚地显露出来了。也就是说,他明知这样做会发生小男孩死亡的结果,并且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追求小男孩死亡的结果,又是为了杀人灭口,以掩盖前边过失伤害的罪行。可见,某甲故意杀人罪的心理,是在其构成过失伤害罪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此种情况也属于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对某甲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过失犯罪故意犯罪转化的定罪与量刑

“一”定罪。研究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的定罪问题,是要解决当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之后,是只定故意罪,不定过失罪,还是故意、过失二罪都定,实行数罪并罚?过失犯罪已转化为故意犯罪的,原则上应只定故意罪,不数罪并罚。但并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也追究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具体讲来,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都是针对同一个犯罪对象,而且故意造成的结果是对过失造成的结果的加重,或者过失造成的结果是对过失引起的某种严重危险的实现,应当只定故意罪,不定过失罪。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只追究故意罪的刑事责任,过失罪被故意吸收,不

实行数罪并罚。比如,司机开车不慎将行人撞成重伤,然后驾车逃跑,放任被害人死亡,而且被害人确实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又如,某甲大男子主义严重,经常打骂妻子。一日又抡起一只凳子向妻子打去,妻子慌忙一躲,头正巧撞衣柜角上,当即昏了过去。某甲又悔又怕,觉得无法向妻子娘家交待,便决定伪造妻子自杀的现场,将妻从10层楼上摔下,致妻子死亡。类似这样的案件,都可以只定故意杀人罪,而不再追究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如果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不是针对同一个犯罪对象,过失造成的危害结果也不是对故意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加重,这种情况,应当既定故意罪,也定过失罪,实行数罪关罚。例如,汽车司机因超速行为将一行人撞死,为了逃避责任,以更快的速度驾车逃跑,结果又撞死一人。该司机前次撞死行人主观上是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次又撞死行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构成主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也追究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二”量刑。研究过失犯罪向故意转化的量刑问题,是要解决是否因为‚转化‛而对行为人从轻或从重处罚。不论对过失犯罪还是对故意犯罪,都不存在因‚转化‛而从重处罚的问题。因为这种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不论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不比一般的过失、故意犯罪更为严重。是否应当从轻处罚,则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只有对由过失转化的间接故意犯罪才可以从轻处罚。这是因为,在间接故意犯罪情况下,行为人只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且只是放任而不是追求危害结果发生。并且在客观上危害结果也确实存在着发生与不发生两种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比直接故意要小一些。加之这种间接故意是从过失转化而来的,而过失又是事出有因的,因而对这种间接故意可以从轻处罚。直接故意在主观上是追求危害结果发生,在客观上存在着发生危害结果的必然性,这说明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十分严重,因而不应当因其是转化的故意犯罪而对其从轻处罚。在个别情况下,如果还需要追究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话,对过失犯罪也不能因其又转化为故意犯罪而从轻处罚。因为它在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上与一般的过失犯罪并没有什么区别。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有哪些?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网友提问:

甲和乙要一起去吃饭,丙知道后也要一起去,乙和丙的关系不大好,乙不要他去,两人就此发生口角,并推来推去,乙不小心拌到了甲的脚上,摔在地上,由于头先着地,现在还在昏迷中,请问甲构成过失伤人吗?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

法律上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料到而没有预料到。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自已已经预料到结果的发生,但轻信可以避免,导致结果的发生。你问题中的甲,我估计应当没有预料到会发生这种事情的发生吧。那就要看甲是不是应当预料到这种情况的发生,具体的情形要看甲的陈诉中,当时的具体情况,甲是不是在正常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正常人都应当能预料到会发生该结果。如果一般人在那种情况下都没有办法预料到这种结果的发生,那甲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要说承担责任的话,丙最有可能承担责任。如果丙推乙,导致乙碰到甲受伤,应当由乙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由于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具体如下:

A.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根本反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因而主观恶性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B. 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过失犯罪只有当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存在过失犯罪

C.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无论某一过失行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构成犯罪。

故意犯罪的特殊形式

一、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的概念和特点

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是指行为人在构成过失犯罪之后,以过失犯罪为条件并在过失犯罪的心理基础上,又产生故意犯罪心理,放任或追求新的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其特点主要有三:一是行为人由于过失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具备了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二是行为人对自己过失造成的危害结果产生了畏罪心理,为了逃避罪责,掩盖罪行,便放任或追求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表现出故意犯罪的心理,即行为人明知,要逃避过失罪责或掩盖过失罪行,必然或可能造成另外一种危害结果,并且追求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是行为人先构成的过失犯罪与后产生的故意犯罪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故意犯罪是为了掩盖或逃避过失犯罪才产生的,也就是说,前者是后者的条件,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前者也就不会产生后者。

研究过失犯罪向故意的转化,目的在于准确的定罪量刑,警戒行为人在过失造成危害结果之后,不要再罪上加罪,故意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在现实生活中,过失犯罪人一般都不希望亦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时,过失行为人出行悔罪心理,总是积极地制止危害结果蔓延加重,尽量设法减少或弥补所造成的损失。但也有个别行为人,在过失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之后,只是畏罪而不悔罪,为了逃避罪责,不是积极制止危害结果的蔓延,而是放任危害结果继续发生,甚至故意作为,制造假象,加重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情况,从实质上看,行为人已由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也加大加深,自然应按故意犯罪给予相应的惩罚。

二、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的表现形式

“一”过失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又放任该危害结果发展为更严重的危害结果。

过失行为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对这种危害结果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阻止,它就有可能发展为更严重的危害结果。行为人明知这一点,而故意不采取措施,放任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由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例如,汽车司机某甲因过失将行人某乙撞成重伤,他明知如果不及时送医院抢救,某乙有可能因此死亡,但他为了逃避责任,丢下某乙,驾车逃跑。结果,某乙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在这个案件里,某甲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使某乙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他就有责任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更严重的结果“某乙死亡”发生,但他在能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却不采取任何措施,这就表明,他对造成某乙重伤的伤害结果所具有的过失犯罪心理已经转化为放任某乙死亡的故意犯罪心理,因此,某甲对于某乙的死亡,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这种情况过去一直是作为过失犯罪从重处理的,而没有视为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这是应当加以纠正的。

“二”错误行为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继续实施错误行为,放任再次造成危害结果。

某种错误行为过失的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明知,在当时的条件下,继续实施此种错误行为,有可能再次造成同样的危害结果。但行为人为了逃避过失罪责,坚持继续实施此种错误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再次发生,行为人便由过失犯罪的心理转化为故意犯罪的心理。例如,在一个有雾的早晨,汽车司机张某出车拉煤,和他同坐在驾驶室的工人李某提醒说,‚雾太大了,开慢点,别出事‛。张某随口说:‚出不了事‘,但紧接着又叮嘱李某说:‛你也注意看着点’。于是,张某继续照原速开车,结果在一拐弯处将行人某乙撞死。张某为了逃避责任,丢下某乙尸体,驾车逃跑,逃跑不久,发生后边有车追来,为了甩掉追来的汽车,张某以更快的速度开车逃跑,结果又将一骑车人撞死。在这个案件里,当李某提醒的时候,张某就已经预见到了雾天开快车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因此他叮嘱李某也加强了望“注

意看着点”。他轻信凭自己熟练的技术和李某帮助了望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结果却未能避免。因此,应当说张某第一次撞死行人某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当第一次事故发生之后,实践已经证明,凭张某现有技术和加强了望并不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一点张某是完全明白的。但他在撞死某乙之后,不但不减速,反而以更快的速度开车逃跑,这就清楚地表明,他对再次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已经不再是轻信能够避免,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可见,张在撞死某乙之后开快车逃跑的时候,其放任再次发生危害结果的故意犯罪心理就已经形成了。因此,对于撞死骑车人“第二次事故”的危害结果,张某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三”过失行为造成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不及时消除危险状态,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某种过失行为造成一定的危险状态,行为人明知此种危险状态如不及时消除,将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但他故意不予消除,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便由过失犯罪的心理转化为故意犯罪的心理。例如,甲乙二人带着干粮上山挖药,中午时分,违反护林规定,在山上用干树枝用火热饭。忽然刮来一阵旋风,引燃了周围的干权叶。甲乙二人吃完饭后,眼见树叶仍在燃烧,不予扑灭,就扬长而去,结果引起一场严重的山林火灾。在这个案里中,甲乙二人开始因过失引燃了树中的干树叶,使国家林木处于一种可能被火燃烧的危险状态。由于此种危险状态是他们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因而他们有义务消除这种危险状态。而且他们明知,此种危险状态发展下去,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山林火灾。但他们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却不履行义务,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因此,对甲乙二人应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过失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为掩盖罪行,又故意造成新的危害结果。 为人由于过失已经造成了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为了掩盖罪行,逃避罪责,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追求新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上便明显的表现出故意犯罪的心理状态。例如,某甲让刚满三周岁的小女儿站在厕所门口等候,自己进厕所小便,出来时见女儿满脸是泥,又见旁边站着一个六七岁的小男孩,以为是该男孩欺负了自己的小女儿,便愤怒地拉住小男孩的胳膊甩了一下,不料用力过猛,小男孩被摔倒在地,头正好撞在一个石头上,立时昏了过去。某甲以为小男孩已经死亡,为了掩盖罪行,他把小男孩抱进附近一个草棚里,用稻草盖了起来。正盖稻草时,忽见小男孩动了一下,某甲怕小男孩醒来会指认自己,便产生了杀人灭口的心理,于是,某甲搬起一块大石头,照小男孩头部连砸两下,害怕小男孩不死,又搬起一块石头压在小男孩身上,这才离去。在这个案件中,某甲最初将小男孩甩倒在地,头撞在石头上导致昏迷,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的,应构成过失伤害罪,因为他在一气之下,没有想到会把小男孩甩倒,更没想到小男孩的头倒会正好撞在石头上。但是,当他搬起石头照小男孩头上砸的时候,其故意杀人的犯罪心理就清楚地显露出来了。也就是说,他明知这样做会发生小男孩死亡的结果,并且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追求小男孩死亡的结果,又是为了杀人灭口,以掩盖前边过失伤害的罪行。可见,某甲故意杀人罪的心理,是在其构成过失伤害罪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此种情况也属于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对某甲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过失犯罪故意犯罪转化的定罪与量刑

“一”定罪。研究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的定罪问题,是要解决当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之后,是只定故意罪,不定过失罪,还是故意、过失二罪都定,实行数罪并罚?过失犯罪已转化为故意犯罪的,原则上应只定故意罪,不数罪并罚。但并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也追究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具体讲来,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都是针对同一个犯罪对象,而且故意造成的结果是对过失造成的结果的加重,或者过失造成的结果是对过失引起的某种严重危险的实现,应当只定故意罪,不定过失罪。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只追究故意罪的刑事责任,过失罪被故意吸收,不

实行数罪并罚。比如,司机开车不慎将行人撞成重伤,然后驾车逃跑,放任被害人死亡,而且被害人确实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又如,某甲大男子主义严重,经常打骂妻子。一日又抡起一只凳子向妻子打去,妻子慌忙一躲,头正巧撞衣柜角上,当即昏了过去。某甲又悔又怕,觉得无法向妻子娘家交待,便决定伪造妻子自杀的现场,将妻从10层楼上摔下,致妻子死亡。类似这样的案件,都可以只定故意杀人罪,而不再追究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如果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不是针对同一个犯罪对象,过失造成的危害结果也不是对故意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加重,这种情况,应当既定故意罪,也定过失罪,实行数罪关罚。例如,汽车司机因超速行为将一行人撞死,为了逃避责任,以更快的速度驾车逃跑,结果又撞死一人。该司机前次撞死行人主观上是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次又撞死行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构成主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也追究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二”量刑。研究过失犯罪向故意转化的量刑问题,是要解决是否因为‚转化‛而对行为人从轻或从重处罚。不论对过失犯罪还是对故意犯罪,都不存在因‚转化‛而从重处罚的问题。因为这种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不论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不比一般的过失、故意犯罪更为严重。是否应当从轻处罚,则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只有对由过失转化的间接故意犯罪才可以从轻处罚。这是因为,在间接故意犯罪情况下,行为人只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且只是放任而不是追求危害结果发生。并且在客观上危害结果也确实存在着发生与不发生两种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比直接故意要小一些。加之这种间接故意是从过失转化而来的,而过失又是事出有因的,因而对这种间接故意可以从轻处罚。直接故意在主观上是追求危害结果发生,在客观上存在着发生危害结果的必然性,这说明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十分严重,因而不应当因其是转化的故意犯罪而对其从轻处罚。在个别情况下,如果还需要追究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话,对过失犯罪也不能因其又转化为故意犯罪而从轻处罚。因为它在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上与一般的过失犯罪并没有什么区别。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有哪些?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网友提问:

甲和乙要一起去吃饭,丙知道后也要一起去,乙和丙的关系不大好,乙不要他去,两人就此发生口角,并推来推去,乙不小心拌到了甲的脚上,摔在地上,由于头先着地,现在还在昏迷中,请问甲构成过失伤人吗?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

法律上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料到而没有预料到。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自已已经预料到结果的发生,但轻信可以避免,导致结果的发生。你问题中的甲,我估计应当没有预料到会发生这种事情的发生吧。那就要看甲是不是应当预料到这种情况的发生,具体的情形要看甲的陈诉中,当时的具体情况,甲是不是在正常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正常人都应当能预料到会发生该结果。如果一般人在那种情况下都没有办法预料到这种结果的发生,那甲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要说承担责任的话,丙最有可能承担责任。如果丙推乙,导致乙碰到甲受伤,应当由乙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由于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具体如下:

A.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根本反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因而主观恶性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B. 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过失犯罪只有当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存在过失犯罪

C.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无论某一过失行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构成犯罪。


相关文章

  • 论特殊性的故意杀人罪
  • 提 要 本文<论特殊性的故意杀人罪>的写作意旨在于明确特殊性的故意杀人罪的涵义,探讨特殊性故意杀人罪的范围,进而界定一般的故意杀人罪与特殊性的故意杀人罪区别,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对各种形式的故意杀人行为进行更为准确的定罪量刑. 正文 ...查看


  • 论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
  • 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4年 [文献号]5980 [原文出处]江海学刊 [原刊地名]南京 [原刊期号]200305 [原刊页号]122-129 [分 类 号]D414 [分 类 名]刑事法学 [复印期号]200401 ...查看


  • 刍议我国刑法笫382条第三款
  • 摘要:贪污罪共犯的问题一直是对于社会发展相当棘手的问题,尤其是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学理界对于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共犯始终未达成统一意见.本文以我国刑法第382条第三款规定为基点,对于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共犯 ...查看


  •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 题 目:论共同犯罪 姓 名 教 育 层 次 开放本科 学 号 分 校 衡水电大 专 业 法 学 教 学 点 直属班 指 导 教 师 日 期 年 月 学员 姓名 性 别 年龄 工作单位 饶阳县饶 ...查看


  • 论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相关规定的协调
  • 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7年四季度 [文献号]1414 [原文出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原刊期号]20075 [原刊页号]7-11 [分 类 号]D414 [分 类 名]刑事法学 [复印期号]200711 [ ...查看


  • 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 张守玲 引言 在一九九七年刑法修改以前,是不存在"合同诈骗罪"这一独立罪名的,合同诈骗行为被作为普通诈骗行为规定在诈骗罪中,一九九七年刑法修改后,合同诈骗以及许多金融诈骗从普通诈骗罪中被分离出来,发展为独立的罪名. 一. ...查看


  • 共同犯罪的形式
  •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知识要点] 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可分三种情况: ...查看


  • 刑法学分则部分+重点归纳
  • 刑法各论:也叫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 以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内容 以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抽象--具体 一般--个别 犯罪的分类:我国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查看


  • 论主观罪过中的定量因素认识
  • 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7年四季度 [文献号]1399 [原文出处]中国刑事法杂志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74 [原刊页号]25-34 [分 类 号]D414 [分 类 名]刑事法学 [复印期号]20071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