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农民平等选举权条件趋于成熟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时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总书记的这一建议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映,有专家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通过修改选举法的形式,将党的这一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学者还乐观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选举法“有望作出修改”。

  尽管我对2008年“选举法‘有望作出修改’”的提法并不乐观,但我非常认同应当尽快修改选举法,实现农民的平等选举权。实现农民平等选举权不仅对于发展我国民主政治意义重大,而且在现实中的条件也趋于成熟,立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党的这一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

  农民享有平等选举权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体现,是确保农民参与政治生活、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也为我国宪法所保障。事实上,平等选举权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尽管在各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中,有过各阶层不平等行使选举权的历史,比如独立战争后的美国也曾经出现过“四分之一选举权”的制度,但在上个世纪,西方主要的法治国家都实现了平等选举权。

  平等选举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投票权相等,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价值相等,一票一值,相同数量的选民选举相同数量的代表。一人一票是基础,一票一值是更高层次的平等。关于一人一票的平等选举,我们早就实现了,但一票一值却并没有实现。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也就是说,农村每一个选民的实际选举权是城市每一个选民的八分之一。1995年我国第三次修改的选举法,将原来全国和省、自治区这两级人大代表中农村与城市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八比一、五比一,统一改为四比一。

  将农村选民的实际选举权规定为城市的八分之一或者四分之一,是有其历史背景的。在当时的条件下,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如果单纯按照人口来分配人大代表,就可能农民代表占绝大多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会开成“农民代表大会”,会议就无法体现各阶层意志的协调和博弈。更何况,当时我们还强调工人阶段是领导阶级,因此,城市居民的代表理应更多一些。并且,当时可能也有些人担心,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农民代表不能很好地行使民主权利,不能积极参与国家决策。

  然而,如果说当时规定农民的选举权少于城市居民的选举权具有相对合理性的话,那么今天仍然规定农民的选举权是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就很难再说得过去,因为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首先,城乡人口比例发生了重大变化。有资料显示,我国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居民人数比例已经由1953年的13∶87,1979年的18∶82,1995年的30∶70,发展到2005年的42∶58。从1995年至今,我国城乡居民人数比例平均每年长消一个百分点以上。按目前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势头,到2015年我国的城乡居民人口构成比例会达到甚至超过50∶50;而到2020年,将很可能会有高达60%左右的人居住在城市里。如果我们仍然坚持农民的选举权是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那么占人口相当部分的农民就会只有极少数的代表,人大会就无法体现农民利益博弈。其次,所谓的农民素质低的论调事实上也逐渐失去了市场。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和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文化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更重要的是,人们意识到农民代表并非身份就一定是农民,只要其愿意为农民说话,农民愿意选举他为代表就可以。因此,农民代表也完全有能力行使好民主权利。

  在我看来,今天我们不但有必要强调农民的平等选举权,而且显得特别迫切。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我们的“三农”(农村、农民、农业)问题仍然很严峻,比如农民在征地拆迁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农村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问题仍然突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我以为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农民权利的贫困”,农民缺乏有效的渠道来行使自身合法权利。因此,我们更应当保障农民的平等选举权,让他们有足够的代表能进行立法博弈,“为争取权利而斗争”。

  农民平等选举权问题,让我想起发生在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的“贝克诉卡尔案”。从1607年北美殖民地草创到19世纪中期,美国基本上是一个乡村社会,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乡村利益集团在美国政坛中占据着绝对优势,不仅控制着各州议会中的绝大多数议席,而且也操纵着联邦国会议员的选举。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迅猛发展,到1920年时城市人口达到51.2%,首次超过乡村人口。这样,“城里人”便开始要求与“乡下人”在政治上平起平坐,提出重新分配议席。1959年,田纳西州的查尔斯・贝克一张状纸把州务卿乔・卡尔告到联邦地区法院,要求法院强迫州政府重新分配议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认为:田纳西州必须根据联邦政府最新公布的人口统计数字公正平等地分配州议会议席,切实保证每一位公民在事实上都能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平等投票权,维护美国代议民主制的公正和公平。“贝克诉卡尔案”尽管是城里人争取平等选举权,与我们争取农民的平等选举权恰恰相反,但这一判决的结果却昭示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必须捍卫每个公民的平等选举权,不仅是形式的,更重要的是实质选举权。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时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总书记的这一建议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映,有专家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通过修改选举法的形式,将党的这一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学者还乐观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选举法“有望作出修改”。

  尽管我对2008年“选举法‘有望作出修改’”的提法并不乐观,但我非常认同应当尽快修改选举法,实现农民的平等选举权。实现农民平等选举权不仅对于发展我国民主政治意义重大,而且在现实中的条件也趋于成熟,立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党的这一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

  农民享有平等选举权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体现,是确保农民参与政治生活、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也为我国宪法所保障。事实上,平等选举权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尽管在各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中,有过各阶层不平等行使选举权的历史,比如独立战争后的美国也曾经出现过“四分之一选举权”的制度,但在上个世纪,西方主要的法治国家都实现了平等选举权。

  平等选举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投票权相等,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价值相等,一票一值,相同数量的选民选举相同数量的代表。一人一票是基础,一票一值是更高层次的平等。关于一人一票的平等选举,我们早就实现了,但一票一值却并没有实现。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也就是说,农村每一个选民的实际选举权是城市每一个选民的八分之一。1995年我国第三次修改的选举法,将原来全国和省、自治区这两级人大代表中农村与城市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八比一、五比一,统一改为四比一。

  将农村选民的实际选举权规定为城市的八分之一或者四分之一,是有其历史背景的。在当时的条件下,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如果单纯按照人口来分配人大代表,就可能农民代表占绝大多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会开成“农民代表大会”,会议就无法体现各阶层意志的协调和博弈。更何况,当时我们还强调工人阶段是领导阶级,因此,城市居民的代表理应更多一些。并且,当时可能也有些人担心,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农民代表不能很好地行使民主权利,不能积极参与国家决策。

  然而,如果说当时规定农民的选举权少于城市居民的选举权具有相对合理性的话,那么今天仍然规定农民的选举权是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就很难再说得过去,因为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首先,城乡人口比例发生了重大变化。有资料显示,我国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居民人数比例已经由1953年的13∶87,1979年的18∶82,1995年的30∶70,发展到2005年的42∶58。从1995年至今,我国城乡居民人数比例平均每年长消一个百分点以上。按目前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势头,到2015年我国的城乡居民人口构成比例会达到甚至超过50∶50;而到2020年,将很可能会有高达60%左右的人居住在城市里。如果我们仍然坚持农民的选举权是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那么占人口相当部分的农民就会只有极少数的代表,人大会就无法体现农民利益博弈。其次,所谓的农民素质低的论调事实上也逐渐失去了市场。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和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文化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更重要的是,人们意识到农民代表并非身份就一定是农民,只要其愿意为农民说话,农民愿意选举他为代表就可以。因此,农民代表也完全有能力行使好民主权利。

  在我看来,今天我们不但有必要强调农民的平等选举权,而且显得特别迫切。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我们的“三农”(农村、农民、农业)问题仍然很严峻,比如农民在征地拆迁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农村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问题仍然突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我以为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农民权利的贫困”,农民缺乏有效的渠道来行使自身合法权利。因此,我们更应当保障农民的平等选举权,让他们有足够的代表能进行立法博弈,“为争取权利而斗争”。

  农民平等选举权问题,让我想起发生在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的“贝克诉卡尔案”。从1607年北美殖民地草创到19世纪中期,美国基本上是一个乡村社会,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乡村利益集团在美国政坛中占据着绝对优势,不仅控制着各州议会中的绝大多数议席,而且也操纵着联邦国会议员的选举。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迅猛发展,到1920年时城市人口达到51.2%,首次超过乡村人口。这样,“城里人”便开始要求与“乡下人”在政治上平起平坐,提出重新分配议席。1959年,田纳西州的查尔斯・贝克一张状纸把州务卿乔・卡尔告到联邦地区法院,要求法院强迫州政府重新分配议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认为:田纳西州必须根据联邦政府最新公布的人口统计数字公正平等地分配州议会议席,切实保证每一位公民在事实上都能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平等投票权,维护美国代议民主制的公正和公平。“贝克诉卡尔案”尽管是城里人争取平等选举权,与我们争取农民的平等选举权恰恰相反,但这一判决的结果却昭示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必须捍卫每个公民的平等选举权,不仅是形式的,更重要的是实质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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