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地申报审批程序 2010-03-31 15:26:03| 分类: 房地产类 | 标签: |举报 |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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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30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6条——第46条;
4、《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
5、《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10号令);
6、《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7、国土资发[2002]233号;
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通知》(冀政函[2001]20号);
9、《河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0]22号);
10、冀国土资耕字[2002]303号。
二、 审批权限
(一) 征用土地的法定权限 1、 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1) 基本农田; (2)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 征用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法定权限
1、涉及以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 涉及以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准:
(1)在霸州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外,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冀政函[2001]20号文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和建制镇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不在委托之列。
(2)每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不超过5公顷,超过5公顷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以上规定范围之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 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一) 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1、 拟定市区年度转用、征用建设用地计划,每年11月前规划股会同耕地保护股,根据我市的年度用地指标和市投资规模,与市计委协商,确定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年度转用、征用土地计划,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
2、 确定批次征地范围、地块、规模、数量 ,耕地保护股根据年度计划,拟定征地地块、规模、数量及项目,确定批次拟征地块。将拟报批次的地块及项目,编制《批次拟征地情况统计表》和地块用途说明,征求规划地籍股、土地利用股意见,呈报主管局长、局长。耕地保护股组织会审,会审通过的地块,列入批次报卷计划。
3、 协调规划、地籍调查、初步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耕地保护股会同金达勘测公司出具拟征地地块规划红线。根据规划红线组织地籍调查和定界,完善地籍调查资料,对拟征地块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预登记,必要时可拍照、摄像留存,同时与被征地村商议确定征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办法,并听取村委会和村民对征地补偿和安置途径的意见,汇总记录。
4、组卷报批,耕地保护股组卷,相关股室提供如下材料。
(1) 规划地籍股依据耕地保护股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批次预审意见。(一式4份,用于报卷)
(2) 地籍股负责填写地籍调查表和相关资料,出具权属证明、批次权属汇总表。(一式4份,用于组卷)
(3) 耕地保护股根据批次编制“一书四方案”,并依据要求组成批次卷宗,呈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核。
(4) 报市政府审批。(耕地保护股负责)
(5)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耕地保护股与规划地籍股负责)
5、征地公告,收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耕地保护股填写《征用土地公告》,耕地保护股统一编号组织张贴、照相存档。
6、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耕地保护股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与被征地村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各分局组织,局有关单位参加,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供地,出让或 划拨方式供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耕地保护股按规定期限收费,费用缴纳清后,耕地保护股颁发《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 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用地审批程序
1、申请,规划地籍股受理用地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建设用地申请表;(一式四份)
(2) 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4)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的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5) 环境影响报告; (6) 城市规划部门规划文件; (7)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转送,规划地籍股受理后于当日将材料转送耕地保护股。
3、协商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登记,耕地保护股与被征地村协商征地补偿费用,进行地上附着物初步登记;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织出具地价评估报告、地价评估技术报告。
4、地籍调查、勘测定界等。
(1)耕地保护股同规划地籍股进行地籍调查;
(2) 规划地籍股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3) 耕地保护股完善其他材料。
5、组卷报批,耕地保护股、规划地籍股组织以下材料,报局会审会通过后,报市政府。
(1) 建设用地审查卡片;
(2) 建设用地申请表; (3) “一书四方案”; (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5) 有关计划批准文件;
(6) 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进行易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 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8) 以有偿方式供地的,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地价评估技术报告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9) 权属证明;
(10) 林业、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意见; (11)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2) 市、县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3) 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4) 补充耕地位置图;
(15)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16) 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调整地块的局部复印件);
(17) 其他有关材料。
6、报批,市政府核准后,耕地保护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7、征地公告,收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耕地保护股填写《征用土地公告》,耕地保护股统一编号组织张贴、照相存档。
8、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耕地保护股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与被征地村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各市局组织,局有关单位参加,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9、供地 ,耕地保护股拟订供地方案、草签出让合同,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会审会讨论。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耕地保护股按规定期限收费,费用缴纳清后,耕地保护股制作《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连同出让合同 ,通知申请人凭缴费凭证领取。
四、收费项目:
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征地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2元/平方米)、契税(4%)、耕地占用税(3334元/亩)、征地管理费(4%,商品房2.8%)、耕地开垦费(10-15元/平方米);
划拨土地:缴纳征地成本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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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30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6条——第46条;
4、《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
5、《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10号令);
6、《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7、国土资发[2002]233号;
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通知》(冀政函[2001]20号);
9、《河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0]22号);
10、冀国土资耕字[2002]303号。
二、 审批权限
(一) 征用土地的法定权限 1、 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1) 基本农田; (2)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 征用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法定权限
1、涉及以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 涉及以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准:
(1)在霸州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外,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冀政函[2001]20号文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和建制镇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不在委托之列。
(2)每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不超过5公顷,超过5公顷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以上规定范围之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 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一) 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1、 拟定市区年度转用、征用建设用地计划,每年11月前规划股会同耕地保护股,根据我市的年度用地指标和市投资规模,与市计委协商,确定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年度转用、征用土地计划,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
2、 确定批次征地范围、地块、规模、数量 ,耕地保护股根据年度计划,拟定征地地块、规模、数量及项目,确定批次拟征地块。将拟报批次的地块及项目,编制《批次拟征地情况统计表》和地块用途说明,征求规划地籍股、土地利用股意见,呈报主管局长、局长。耕地保护股组织会审,会审通过的地块,列入批次报卷计划。
3、 协调规划、地籍调查、初步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耕地保护股会同金达勘测公司出具拟征地地块规划红线。根据规划红线组织地籍调查和定界,完善地籍调查资料,对拟征地块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预登记,必要时可拍照、摄像留存,同时与被征地村商议确定征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办法,并听取村委会和村民对征地补偿和安置途径的意见,汇总记录。
4、组卷报批,耕地保护股组卷,相关股室提供如下材料。
(1) 规划地籍股依据耕地保护股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批次预审意见。(一式4份,用于报卷)
(2) 地籍股负责填写地籍调查表和相关资料,出具权属证明、批次权属汇总表。(一式4份,用于组卷)
(3) 耕地保护股根据批次编制“一书四方案”,并依据要求组成批次卷宗,呈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核。
(4) 报市政府审批。(耕地保护股负责)
(5)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耕地保护股与规划地籍股负责)
5、征地公告,收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耕地保护股填写《征用土地公告》,耕地保护股统一编号组织张贴、照相存档。
6、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耕地保护股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与被征地村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各分局组织,局有关单位参加,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供地,出让或 划拨方式供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耕地保护股按规定期限收费,费用缴纳清后,耕地保护股颁发《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 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用地审批程序
1、申请,规划地籍股受理用地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建设用地申请表;(一式四份)
(2) 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4)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的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5) 环境影响报告; (6) 城市规划部门规划文件; (7)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转送,规划地籍股受理后于当日将材料转送耕地保护股。
3、协商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登记,耕地保护股与被征地村协商征地补偿费用,进行地上附着物初步登记;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织出具地价评估报告、地价评估技术报告。
4、地籍调查、勘测定界等。
(1)耕地保护股同规划地籍股进行地籍调查;
(2) 规划地籍股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3) 耕地保护股完善其他材料。
5、组卷报批,耕地保护股、规划地籍股组织以下材料,报局会审会通过后,报市政府。
(1) 建设用地审查卡片;
(2) 建设用地申请表; (3) “一书四方案”; (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5) 有关计划批准文件;
(6) 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进行易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 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8) 以有偿方式供地的,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地价评估技术报告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9) 权属证明;
(10) 林业、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意见; (11)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2) 市、县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3) 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4) 补充耕地位置图;
(15)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16) 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调整地块的局部复印件);
(17) 其他有关材料。
6、报批,市政府核准后,耕地保护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7、征地公告,收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耕地保护股填写《征用土地公告》,耕地保护股统一编号组织张贴、照相存档。
8、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耕地保护股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与被征地村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各市局组织,局有关单位参加,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9、供地 ,耕地保护股拟订供地方案、草签出让合同,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会审会讨论。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耕地保护股按规定期限收费,费用缴纳清后,耕地保护股制作《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连同出让合同 ,通知申请人凭缴费凭证领取。
四、收费项目:
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征地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2元/平方米)、契税(4%)、耕地占用税(3334元/亩)、征地管理费(4%,商品房2.8%)、耕地开垦费(10-15元/平方米);
划拨土地:缴纳征地成本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