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作为一类特殊的可确指无形资产

特许经营权作为一类特殊的可确指无形资产,对不少企业的生产经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使国内企业接触、认识和开发利用特许经营权的机会亦日渐增多。从资产管理与资本经营的角度看,国内企业界对该类无形资产的认识与使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对其资产价值的理解和把握还没有形成统一而规范的结论。为利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各类特许经营权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有必要系统性地探讨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形成的机理以及如何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对其价值作出公允的认定。

一、特许经营权资产界定

按传统观点理解,特许经营权是指国家或政府授予企业拥有排他性的某项商品或某类服务(业务)生产、经营的专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专营权、进出口权、生产许可证等。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看,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范围已逐渐扩大,从国家政府延伸到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和社会机构;其涵盖的经营范围亦从商品的生产流通扩大至各类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按此观点,甲企业对乙企业产品的独家代理,某企业所获取的对某旅游区开发权,对某公路的经营权等,都可以归入特许经营权的范畴。

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诸项权利并非最终都能形成特许经营权资产并被企业纳入资产管理范围。从无形资产的特点和性质来看,惟有满足独占性、优越性和收益性且附属于企业的权利才能成为特许经营权资产。这一论述有两层含义:(1)运用所获取的权利为企业经营服务是其成为无形资产的前提条件,因为某项资产只是使用(或具备使用的能力)才可能创造出收益,也才能满足资产界定的要求。所以,对那些企业长期搁置不用或因政策等原因无法再用的权利,一般不认定为特许经营权并作为资产进行管理。(2)如某种权利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并由于企业发展或政府政策原因,使这种权利为一般企业所通有时,也就不再是该企业的无形资产了。例如航空、铁路等公共企业经营特许权的取得,几乎成了这类企业经营的必要条件,而且这类企业的经营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于是其所提供的价格必然受到下放和社会公众的严格监督,其原有的垄断性权利也就被完全限制。在此情况下,其经营特许权也只能视为一般的企业权利了。因此,能否给企业带来收益,并且是超出一般的企业获利水平的独占利益(垄断利益),往往成了鉴别企业某项权利是否属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的终结条件。此外,企业获取的不少特许经营权有期限的限定,超出授权经营期限的权利当然不再视为无形资产。

二、特许经营权资产的价值形成机理

作为特殊的权利性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价值的形成不能以简单的劳动价值论来说明,而应深入分析特许经营现象(或称之为经济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存在的必然性。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的形成机理。

1.行业优势的价值转换

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同时期对不同的行业(产业)有不同的要求。某些行业保持比较明显的发展优势,既需要政策予以足够的扶持,也依赖于政府对其实施必要的保护。政府为避免这类行业无序扩张和大量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盲目挤入争夺市场及资源,以至破坏该行业良性发展的格局,扰乱国民经济,必然采取准入制度,选择符合经营条件的有实力的企业进入,特许他们实现该行业内的各项经营职能。因而,这类企业承继了该行业的优势,使他们能够创造出比其他企业更为优秀的经营业绩,这一优秀的业绩就是行业优势的价值转换,因为别的企业进入该行业内也可能实现。那么,该价值转换便形成了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的价值。就我国的情况看,外贸业、证券业、电信业等行业便是最好的例证。某些国际性的企业集团如麦当劳、摩托罗拉在其战略性扩张的过程中,正是基于类似的考虑,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进入更多的国外市场,从而使授权企业获取了业内的竞争优势。

2.垄断经营的超额收益

实施特许经营的不少行业自身具有一定程度垄断的要求,尤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些

重要基础性产业和经济领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实施国家垄断的必要。如果政府对这类行业采取价格扶持政策,业内垄断企业便很容易获取较为高额的垄断利润。我国现阶段的银行、保险业便属此种情况。收益企业所获取的高额垄断收益实质是特项权利带来的,因而应归入相应的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中。

3.风险回报

政府对某些可能存在圈套风险的新生行业往往采取偏保守的政策——试点,防止大量企业盲目进入遭受巨额风险损失。试点权的企业一般具备较雄厚的经济实力、较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作为高风险的回报,这类企业在经营中往往得到国家给予的多项优惠政策和扶持,只要经营得当,风险控制得力,其收益可能会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的一般企业。如果争取不到这类专营权,企业也就失去了创造高额收益的机会。显然,这类产业更能凸现特许经营权的价值。我国在旅游、通讯产品制造、信息等高科技产业实施开发权、经营许可证等政策措施,正是从维护新型产业的健康成长出发,也给业内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当然,如果企业经营不力,因风险太大招致损失,政策赋予的权利也就失去了现实的价值,但不能因此否认其潜在的价值。

综上所述,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的形成和存在是客观事实,企业不仅要适时将其列入资产管理范围实施管理,而且在涉及该类资产权属变动或经营方式变动等多种经济事项时,有必要了解和把握其资产的现实价值(价格),以便为企业争取公平的权益。

三、价值(价格)评估

1.一般方法

目前,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多采用收益现值法,将使用无形资产在未来年份可能获取的超额预期收益金额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为现时资金数额,即为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亦适用于该方法,其一般测算公式如下:

n Bt

s=∑ ———— t=1 (1+i)t

S: 待估特许经营权资产评估值

Bt: 第t年资产的超额预期收益

n:资产授权经营年限或未来有效经营年限

i: 适用折现率

用于计算超额预期收益的指标可以是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企业税后利润、企业利润总额或企业税后利润与提取折旧额之和扣除再投资(即企业净现金流量)。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现金注量计算法与上述第三种情况吻合。关键和难点在于预期收益的超额部分如何计量?理论上讲,超额收益是指使用该类资产的企业相对于国民经济总体而言超出其他行业的获利能力,以及企业在本行业中超出其他企业的获利能力,可以用经验的资本利润率指标来测算,即企业与类比对象在该指标的差量推算。但该方法在操作中存在很大难度,一方面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及各行业的资金平均利润率数据较难得到,且波动明显。另一方面参比两方数据因预测的不确定性可能使差量值产生系统误差,并导致评估值与客观值之间更为明显的差异。此外,上述作法忽视了不同行业获利水平之固有差异。并将其归入运用无形资产的结果,显然不甚科学。要解决好特许经营权资产创造的未来超额收益的计量问题,不宜拘泥于一般规则,生搬硬套,而应根据各类资产及所属企业的全体特点,找准“超额收益”的计量契入点,再选择合适的方式予以计算,以求取该资产的客观价值。

2.其他方法

除以上方法外,还可以采用增减法、有无法及其他手段计算企业的超额收益。

(1)增减法。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以企业在正常运营特许经营权状况下的获利

水平与企业丧失该项权利状况下的获利水平相比较,据此测算因使用特许经营权企业获取的超额收益。比如,计算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生产企业未来年份可能创造的超额收益,可分别测算:第一,正常利用外贸权未来年份可获取的收益(含外贸、内贸);第二,国家收回外贸权企业仅能在国内市场经营未来年份可获取的收益(仅内贸)。两者的差额即为该企业拥有的进出口权未来可能创造的超额收益。

(2)有无法。因特许经营权的存在,获授权企业可能独享基本经营额领域的利益;如取消该项特许,众多企业可能挤入分享市场,原企业经营收益因此让出一定份额。该份额即是测算其特许经营权资产超额收益的依据。如基本客运企业拥有基本公路客运的独家经营权,正常经营可能获取较高收益;假设政府放开该公路的客运业务,逐渐有多家客运企业参营,竞争的结果一方面将多余的经营力量挤出,另一方面原企业的收益水平很可能下降,最终形成新的市场均势。比较此两种情况,企业的超额收益能力不难得到。

此外,还可以通过咨询、调查等多种手段对资产的超额收益能力进行估算。笔者提出的方法当然有待实践验证,但均反映出如下基本观点:第一,超额收益能力的分析应立足于企业自身的比较,因为不同的企业除资产拥有状况的差异外尚存在诸如经营管理水平、外部环境条件等差异,可比性不强无法保证分析结果的客观性。第二,特许经营权资产类型复杂。价值形成机制不一,应根据具体资产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评估,套用一般公式可能造成圈套的价值偏差。

四、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的实现

特许经营权与一般无形资产在价值实现方式上有一定区别,比如特许经营权一般不能转让,不会产生交易价格;也不能作为长期资本对外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等等。所以,这类资产的变现能力很差。通常,拥有特许经营权资产的企业发生重组、兼并等整体性的重大产权变动事项,如产权新主体获授权存续原产权主体专项权利,才有必要对特许经营权资产进行评估,并计入资产价值总量,纳入资产管理。

从资产经营的角度看,管理好、使用好特许经营权资产比掌握其价值更具有意义。对其价值的认识,有助于资产持有人有针对性的处置好、运用好这类资产,为企业经营与发展服务。

特许经营权作为一类特殊的可确指无形资产,对不少企业的生产经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使国内企业接触、认识和开发利用特许经营权的机会亦日渐增多。从资产管理与资本经营的角度看,国内企业界对该类无形资产的认识与使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对其资产价值的理解和把握还没有形成统一而规范的结论。为利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各类特许经营权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有必要系统性地探讨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形成的机理以及如何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对其价值作出公允的认定。

一、特许经营权资产界定

按传统观点理解,特许经营权是指国家或政府授予企业拥有排他性的某项商品或某类服务(业务)生产、经营的专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专营权、进出口权、生产许可证等。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看,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范围已逐渐扩大,从国家政府延伸到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和社会机构;其涵盖的经营范围亦从商品的生产流通扩大至各类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按此观点,甲企业对乙企业产品的独家代理,某企业所获取的对某旅游区开发权,对某公路的经营权等,都可以归入特许经营权的范畴。

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诸项权利并非最终都能形成特许经营权资产并被企业纳入资产管理范围。从无形资产的特点和性质来看,惟有满足独占性、优越性和收益性且附属于企业的权利才能成为特许经营权资产。这一论述有两层含义:(1)运用所获取的权利为企业经营服务是其成为无形资产的前提条件,因为某项资产只是使用(或具备使用的能力)才可能创造出收益,也才能满足资产界定的要求。所以,对那些企业长期搁置不用或因政策等原因无法再用的权利,一般不认定为特许经营权并作为资产进行管理。(2)如某种权利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并由于企业发展或政府政策原因,使这种权利为一般企业所通有时,也就不再是该企业的无形资产了。例如航空、铁路等公共企业经营特许权的取得,几乎成了这类企业经营的必要条件,而且这类企业的经营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于是其所提供的价格必然受到下放和社会公众的严格监督,其原有的垄断性权利也就被完全限制。在此情况下,其经营特许权也只能视为一般的企业权利了。因此,能否给企业带来收益,并且是超出一般的企业获利水平的独占利益(垄断利益),往往成了鉴别企业某项权利是否属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的终结条件。此外,企业获取的不少特许经营权有期限的限定,超出授权经营期限的权利当然不再视为无形资产。

二、特许经营权资产的价值形成机理

作为特殊的权利性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价值的形成不能以简单的劳动价值论来说明,而应深入分析特许经营现象(或称之为经济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存在的必然性。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的形成机理。

1.行业优势的价值转换

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同时期对不同的行业(产业)有不同的要求。某些行业保持比较明显的发展优势,既需要政策予以足够的扶持,也依赖于政府对其实施必要的保护。政府为避免这类行业无序扩张和大量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盲目挤入争夺市场及资源,以至破坏该行业良性发展的格局,扰乱国民经济,必然采取准入制度,选择符合经营条件的有实力的企业进入,特许他们实现该行业内的各项经营职能。因而,这类企业承继了该行业的优势,使他们能够创造出比其他企业更为优秀的经营业绩,这一优秀的业绩就是行业优势的价值转换,因为别的企业进入该行业内也可能实现。那么,该价值转换便形成了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的价值。就我国的情况看,外贸业、证券业、电信业等行业便是最好的例证。某些国际性的企业集团如麦当劳、摩托罗拉在其战略性扩张的过程中,正是基于类似的考虑,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进入更多的国外市场,从而使授权企业获取了业内的竞争优势。

2.垄断经营的超额收益

实施特许经营的不少行业自身具有一定程度垄断的要求,尤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些

重要基础性产业和经济领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实施国家垄断的必要。如果政府对这类行业采取价格扶持政策,业内垄断企业便很容易获取较为高额的垄断利润。我国现阶段的银行、保险业便属此种情况。收益企业所获取的高额垄断收益实质是特项权利带来的,因而应归入相应的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中。

3.风险回报

政府对某些可能存在圈套风险的新生行业往往采取偏保守的政策——试点,防止大量企业盲目进入遭受巨额风险损失。试点权的企业一般具备较雄厚的经济实力、较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作为高风险的回报,这类企业在经营中往往得到国家给予的多项优惠政策和扶持,只要经营得当,风险控制得力,其收益可能会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的一般企业。如果争取不到这类专营权,企业也就失去了创造高额收益的机会。显然,这类产业更能凸现特许经营权的价值。我国在旅游、通讯产品制造、信息等高科技产业实施开发权、经营许可证等政策措施,正是从维护新型产业的健康成长出发,也给业内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当然,如果企业经营不力,因风险太大招致损失,政策赋予的权利也就失去了现实的价值,但不能因此否认其潜在的价值。

综上所述,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的形成和存在是客观事实,企业不仅要适时将其列入资产管理范围实施管理,而且在涉及该类资产权属变动或经营方式变动等多种经济事项时,有必要了解和把握其资产的现实价值(价格),以便为企业争取公平的权益。

三、价值(价格)评估

1.一般方法

目前,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多采用收益现值法,将使用无形资产在未来年份可能获取的超额预期收益金额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为现时资金数额,即为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亦适用于该方法,其一般测算公式如下:

n Bt

s=∑ ———— t=1 (1+i)t

S: 待估特许经营权资产评估值

Bt: 第t年资产的超额预期收益

n:资产授权经营年限或未来有效经营年限

i: 适用折现率

用于计算超额预期收益的指标可以是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企业税后利润、企业利润总额或企业税后利润与提取折旧额之和扣除再投资(即企业净现金流量)。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现金注量计算法与上述第三种情况吻合。关键和难点在于预期收益的超额部分如何计量?理论上讲,超额收益是指使用该类资产的企业相对于国民经济总体而言超出其他行业的获利能力,以及企业在本行业中超出其他企业的获利能力,可以用经验的资本利润率指标来测算,即企业与类比对象在该指标的差量推算。但该方法在操作中存在很大难度,一方面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及各行业的资金平均利润率数据较难得到,且波动明显。另一方面参比两方数据因预测的不确定性可能使差量值产生系统误差,并导致评估值与客观值之间更为明显的差异。此外,上述作法忽视了不同行业获利水平之固有差异。并将其归入运用无形资产的结果,显然不甚科学。要解决好特许经营权资产创造的未来超额收益的计量问题,不宜拘泥于一般规则,生搬硬套,而应根据各类资产及所属企业的全体特点,找准“超额收益”的计量契入点,再选择合适的方式予以计算,以求取该资产的客观价值。

2.其他方法

除以上方法外,还可以采用增减法、有无法及其他手段计算企业的超额收益。

(1)增减法。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以企业在正常运营特许经营权状况下的获利

水平与企业丧失该项权利状况下的获利水平相比较,据此测算因使用特许经营权企业获取的超额收益。比如,计算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生产企业未来年份可能创造的超额收益,可分别测算:第一,正常利用外贸权未来年份可获取的收益(含外贸、内贸);第二,国家收回外贸权企业仅能在国内市场经营未来年份可获取的收益(仅内贸)。两者的差额即为该企业拥有的进出口权未来可能创造的超额收益。

(2)有无法。因特许经营权的存在,获授权企业可能独享基本经营额领域的利益;如取消该项特许,众多企业可能挤入分享市场,原企业经营收益因此让出一定份额。该份额即是测算其特许经营权资产超额收益的依据。如基本客运企业拥有基本公路客运的独家经营权,正常经营可能获取较高收益;假设政府放开该公路的客运业务,逐渐有多家客运企业参营,竞争的结果一方面将多余的经营力量挤出,另一方面原企业的收益水平很可能下降,最终形成新的市场均势。比较此两种情况,企业的超额收益能力不难得到。

此外,还可以通过咨询、调查等多种手段对资产的超额收益能力进行估算。笔者提出的方法当然有待实践验证,但均反映出如下基本观点:第一,超额收益能力的分析应立足于企业自身的比较,因为不同的企业除资产拥有状况的差异外尚存在诸如经营管理水平、外部环境条件等差异,可比性不强无法保证分析结果的客观性。第二,特许经营权资产类型复杂。价值形成机制不一,应根据具体资产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评估,套用一般公式可能造成圈套的价值偏差。

四、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的实现

特许经营权与一般无形资产在价值实现方式上有一定区别,比如特许经营权一般不能转让,不会产生交易价格;也不能作为长期资本对外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等等。所以,这类资产的变现能力很差。通常,拥有特许经营权资产的企业发生重组、兼并等整体性的重大产权变动事项,如产权新主体获授权存续原产权主体专项权利,才有必要对特许经营权资产进行评估,并计入资产价值总量,纳入资产管理。

从资产经营的角度看,管理好、使用好特许经营权资产比掌握其价值更具有意义。对其价值的认识,有助于资产持有人有针对性的处置好、运用好这类资产,为企业经营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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