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年度

主要规定内容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6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35 元人民币,提高到 每小时不低于 2.7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65 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305 元 提高到 326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46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12 人民币,提高到 每小时不低于 2.6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35 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296 元 提高到 305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39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00 元人民币,提高 到每小时不低于 2.46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12 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286 元 提高到 296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根据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今后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审批企业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事项。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 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6 号)和原北京 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 [1995]218 号)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一、自 1999 年 9 月 1 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1.9 元人民币、每月不 低于 320 元人民币, 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 2.3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00 元人民币。 二、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 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220 元提高到 286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 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年平均工资

2002 年

20728

2001 年

18092

2000 年

15726

1999 年 9 月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 32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400 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 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 400 元的基础上再增加 40 元为 440 元。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61 号

13778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1.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310 元人民币,提高 到每小时不低于 1.9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320 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210 元 提高到 220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1999 年 4 月 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 31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320 元。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 养老、失业、&127;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 每人每月 320 元的基础上再增加 35 元为 355 元。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1.7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290 元人民币,提高 到每小时不低于 1.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310 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由每人每月 200 元提高到 210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 1998 年 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 29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310 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 的养老、失业、 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 人每月 310 元的基础上再增加 35 元为 345 元。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70元人民币, 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90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 1997 年 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

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 缴纳的养老、失业、 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 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11019 12285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70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由每人每月 170 元提高到 180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 1996 年 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 的养老、失业、 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 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 元为300 元。 四、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9579

一、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40元人民币。 1995 年 二、 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 21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240 元(含国 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控制. 三、本通知自 199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8144

2003 年

2004 年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7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65 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 2.96 元人民 币、每月不低于 495 元人民币。 二、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京劳社资发[2003]215 号)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历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年度

主要规定内容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6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35 元人民币,提高到 每小时不低于 2.7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65 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305 元 提高到 326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46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12 人民币,提高到 每小时不低于 2.6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35 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296 元 提高到 305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39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00 元人民币,提高 到每小时不低于 2.46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12 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286 元 提高到 296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根据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今后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审批企业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事项。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 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6 号)和原北京 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 [1995]218 号)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一、自 1999 年 9 月 1 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1.9 元人民币、每月不 低于 320 元人民币, 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 2.3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00 元人民币。 二、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 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220 元提高到 286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 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年平均工资

2002 年

20728

2001 年

18092

2000 年

15726

1999 年 9 月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 32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400 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 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 400 元的基础上再增加 40 元为 440 元。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61 号

13778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1.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310 元人民币,提高 到每小时不低于 1.9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320 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 210 元 提高到 220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1999 年 4 月 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 31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320 元。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 养老、失业、&127;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 每人每月 320 元的基础上再增加 35 元为 355 元。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1.7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290 元人民币,提高 到每小时不低于 1.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310 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由每人每月 200 元提高到 210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 1998 年 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 29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310 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 的养老、失业、 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 人每月 310 元的基础上再增加 35 元为 345 元。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70元人民币, 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90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 1997 年 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

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 缴纳的养老、失业、 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 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11019 12285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70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由每人每月 170 元提高到 180 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 1996 年 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 的养老、失业、 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 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 元为300 元。 四、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9579

一、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40元人民币。 1995 年 二、 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 21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240 元(含国 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控制. 三、本通知自 199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8144

2003 年

2004 年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7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 465 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 2.96 元人民 币、每月不低于 495 元人民币。 二、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京劳社资发[2003]215 号)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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