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气象服务竞赛总结知识点

科目

公共气象服务单项选择题60×0.5多项选择题40×1.0判断题30×0.5填空题-问答题1×15.0

1.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6.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7.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

灾害防御工作。

8.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10.台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11.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13.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14.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并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渔场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

15.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16.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17.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18.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19.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20.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活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五)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21.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活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22.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活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3.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活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

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24.《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气象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给人类和社会经济造成损失的灾害现象。包括台风、暴雨洪涝、干旱、大风、龙卷、冰雹、飑线、雷电、雪灾、冻雨、冻害、霜冻、低温冷害、沙尘暴、高温热浪、大雾、霾、连阴雨、渍涝、干热风、凌汛、酸雨、气象地质灾害、赤潮、风暴潮、作物病虫害、森林草原火灾、大气污染共28类。

25.气象灾情上报内容包括气象灾害基本情况以及气象灾害的社会经济影响等16类共96项。

26.灾情直报:当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涉及的气象灾害时,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的2小时内及时进行灾情数据收集和初报;按照上报终端内容、格式、单位认真填写灾情;灾情填写后应由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在灾情发生6小时内,通过决策服务平台中的直报系统上报重要灾情;对于需要更新或者修订的数据应在12-24小时内及时更正并经过确认审核后上报;省级气象部门应及时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进行汇总、上报;各级气象部门对于收集上报的灾情数据应当同时在本地进行存储。

27.气象灾害评估分级处置标准,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4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100人(含)以上或者伤亡总数300

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含)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10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1(含)到3人,或者伤亡总数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8.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情调查评估制度。当发生小型及以上气象灾害后,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当发生中型及以上气象灾害后,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当发生大型及以上气象灾害后,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当发生特大型气象灾害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29.各级气象部门将气象灾情的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工作纳入日常业务工作。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迟报、漏报气象灾害信息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核实气象灾害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

严重后果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30.月、年和历史灾情(灾情普查)上报基本信息以灾害性天气过程为时间单元、以县为地域单元,按照规范填报。附表2气象灾情上报基本字段及属性

31.农业影响:“灾农作物名称”指遭受本次灾害的各种农作物名称;“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含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反映农作物受到灾害影响的范围(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因灾减产3成(含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因灾减产8成(含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反映农作物受灾的严重程度;

32.“灾害发生地名称”字段的填写。当灾害在全县2/3以上地区发生时,可以填写‘全县范围’或‘所有乡镇’,否则按实际发生灾害的乡镇名称填写。

33.“农作物受灾面积”、“农作物成灾面积”和“农作物绝收面积”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农作物受灾面积”包含“农作物成灾面积”,“农作物成灾面积”包含“农作物绝收面积”。

34.“灾害类别”字段的填写。填写本次灾害性天气过程的灾害名称。如同时伴随其他类别灾害,则该字段填写最主要的致灾灾种名称。

35.农业损失中涵盖渔业、牧业和林业等损失并且不可拆分的,经济损失可填入农业损失一项,但其他几项不再填写。

36.凡带“多”或“余”等表述的灾情数值,直接记入数据。如‘经济损失20多万元’、‘受灾人口1000余人’,记为‘经济损失20万元’、‘受灾人口1000人’。

37.凡带不确定量值的数据,按折中数处理。如‘受灾人口数百人’、‘受灾面积数千公顷’,记为‘受灾人口500人’、‘受灾面积5000公顷’。

38.灾情上报工作实行各级签发负责制。各级灾情上报部门在灾情数据收集、汇总后,均需对逐条记录进行严格的质量审核,按本规范的格式和要求填报灾情信息,并填写有关上报单位及人员信息(附表3)。==

39.2009年1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40.《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41.《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为国家应急指挥机制和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42.《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43.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44.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

45.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6.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 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47.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

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9.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50.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1.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2.当启动应急响应后,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

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3.

当发生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54.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

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5.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6.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7.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58.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9.气象灾害预警标准Ⅱ级预警暴雨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

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特大暴雨天气。

60.气象灾害预警标准Ⅲ级预警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气温明显下降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摄氏度以下。

6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Ⅲ级预警高温: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62.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63.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64.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65.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是防灾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是防御和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基础。

66.我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67.加快构建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临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无缝衔接,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

68.力争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

69.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和沿海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

70.进一步加强城市、乡村、江河流域、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精度。

71.提高监测预报能力的

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强化监测预报工作。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

72.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

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经费补助。

73.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旅游、地震、电力监管、海洋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建立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74.各地区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当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通过气象科普基地、主题公园等,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和基层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面向社区、乡村、学校、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中小学生、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海上作业人员等的防灾避险知识普及,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5.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止歪曲报道、恶意炒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应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76.《百县千乡”气象为农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中国气象局对“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或“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实施动态管理,对经认定后的示范区每5年考核评估一次,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示范区撤销其称号,予以摘牌,并取消所有相关支持政策。如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出现重大问题,经认定后也可对其予以撤销和摘牌。

77.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创建标准。按照“有专业人员、有服务方案、有指标体系、有业务平台、有适用技术、有示范田块、有合作机制、有直通服务、有信息反馈、有效

益评估”的“十有”标准,以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的,实现与基层农技推广等系统的对接融入,创建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创建标准见附件1)。

78.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创建标准。按照“有领导机构、有信息员队伍、有信息服务站、有监测预警网络、有风险地图、有应急预案、有科普计划、有效益评估”的“八有”标准,以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有效减轻气象灾害影响为目的,创建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创建标准见附件2)。==

79.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农业气象服务能力和水平,打造农业气象服务样板,中国气象局将依托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按照“有专业人员、有服务方案、有指标体系、有业务平台、有适用技术、有示范田块、有合作机制、有直通服务、有信息反馈、有效益评估”的“十有”标准开展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创建。

80.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应设置农业气象服务岗位,有2名以上相对固定的专职农业气象服务人员,其中至少1人为农业气象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经过省级及以上气象部门组织的农业气象专业培训并获合格证书。

81.针对主要服务农作物在示范田内至少开展一种农业气候资源利用、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节水、增产等农业气象适用技术示范。

82.农业气象服务示范田块的要求

1. 示范县应具有至少一块农业气象服务示范田块。

2.示范田块要求种植(养殖)种类稳定,能满足农田小气候、农业气象实景等观测,能满足农业气象适用技术示范和气象科技成果转化试验等要求。

3.示范田块中应根据服务的需要建立以自动观测为主、人工观测为辅的农业气象实时监测系统,可进行农田小气候、作物生长发育等观测。

4.示范田块所在地交通便利,通讯正常、稳定。土地面积30亩以上。应在示范田路旁建立电子显示屏1个,显示气象服务信息。

83.示范县应每年组织至少一次农业气象服务需求调研活动,进一步明确农业气象服务需求和服务重点。示范县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农业气象服务效益评估。

84.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人工观测水稻的内容

(1)关键发育期观测

(2)产量结构分析

(3)灾情调查

85.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自动观测水稻规定

实景与定量观测设备的传感器(相机)安装高度一般为300cm 左右。

86.水稻气象灾害风险区划

根据水稻春季低温、初夏低温(小满寒)、花期高温、高温逼熟、秋季低温(寒露风)等主要气象灾害发生的概率,以空间分辨率不低

于100m×100m的精度,按照三个等级(如“5年一遇”、“10年一遇”、“20年一遇”)开展灾害风险区划,为水稻合理布局和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87.当预计有中度干旱发生并影响水稻正常生长时,采取灌溉、人工增雨、喷施抗旱剂等方式,减轻干旱危害。

88.根据上级业务指导产品,细化、释用并订正上级业务单位下发的业务指导产品,开发适合本地农业发展特点的现代农业气象服务产品,直接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县乡政府及村委会等开展农业气象服务。==

89.《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创建标准》成立乡镇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担任,各村委主任和乡镇气象协理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90.乡镇至少有1名气象协理员,所辖各村至少有1名气象信息员,各农业园区或农业专业生产企业、各学校、医院等重点单位至少有1名气象联络员。

91.气象信息员的工作内容

气象信息员要承担主动接收和主动分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工作。

气象信息员要承担农业气象服务信息传播工作。

气象信息员要承担气象灾情收集和气象服务需求反馈工作。气象信息员要开展农村防雷工作。

92.按照“有固定场所、有设备、有人员、有管理制度、有长效机制”的基本条件,在乡镇建设气象信息服务站、在

村或农业“园区”建设气象信息服务点。

93.编制乡镇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图中标明可能发生灾害的地点、灾害影响的范围、可能被影响的重要设施与建筑物、相对较安全的区域、紧急转移路线、防灾减灾资源等信息。

94.每年在气象灾害易发季节到来之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包括组织指挥、灾害预警及信息传递、灾害自救和互救逃生、转移安置、灾情上报等内容。分析总结演练的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95.乡镇气象灾害防御分管领导应参加气象知识专题学习,气象协理员、信息员和联络员应参加气象防灾减灾业务培训。==

96.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的建设原则

(一)坚持公共服务、农民受益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三)坚持部门合作、共建共享的原则。

(四)坚持循序渐进、以点带面的原则。

97.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要按照公益性服务的要求,以基层农村为重点,以农民受益为核心,以满足农民的气象服务需求为前提。

98.按照“六个有”的基本条件在每个乡(镇)建设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六个有”:有固定场所、有信息设备、

有信息员、有定期活动、有管理制度、有长效机制。

99.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应至少配备一台计算机和宽带网络一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置气象电子显示屏和乡村气象预警喇叭等信息发布设备,以及电视机、机顶盒、打印机等信息设备。

100.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的服务内容

1.接收和分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发布天气预报和农业气象服务产品。

3.开展农村经济信息服务。

4.开展气象科普宣传和培训。

5.收集和反馈气象服务需求。

101.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服务时间为每周不少于18小时,在农忙季节应尽量保证农民需求。

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信息员属于气象信息员,其资格和工作要求严格参照《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各地气象信息员管理规定执行。

102.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的行业管理、技术指导,明确责任,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工作实效。要制定本地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示范、推广,并把各地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作为重点考核内容逐级进行考核。==

103.《现代农业气象业务发展专项规划》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现代农业为导向,坚持把气象为农业服务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需求牵引、服务引领、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总体布局;坚持可持续发展,依靠科技进步,着力创新。

104.《现代农业气象业务发展专项规划》

加大农业气象预测预报、诊断分析、监测评估与观测试验的现代化建设力度,强化现代农业气象业务服务的科技支撑能力。

105.《现代农业气象业务发展专项规划》

大力推进现代农业气象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构建适应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业防灾减灾、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等需求以及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现代农业气象业务体系,不断提升现代农业气象业务服务能力。

106.《现代农业气象业务发展专项规划》基本原则

(1)需求牵引,服务引领

(2)因地制宜,科学布局

(3)突出重点,集约发展

(4)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107.以中小河流域或山洪沟为单元,全面普查区域内的中小河流洪水或山洪等灾害。

108.中小河流指流域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

109.根据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实施技术方案,以流

域内的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照统一的技术、数据格式和要求填报普查表,以及录入相关信息,将普查信息进行整理、审核、并上报省级气候中心。

110.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风险普查,在进行基本资料收集整理前,应以1:5万地形图为底图,统计和标明本地区符合普查技术方案定义的中小河流和山洪沟,列出编码清单。中小河流洪水的普查信息细化到乡镇单位,山洪灾害细化到行政村单位。

111.山洪灾害实地调查先确定需要调查的山洪沟,以对居民点有影响的山洪沟为调查重点,其次是对道路有影响的山洪沟。

112.山洪灾害实地调查隐患点选取方法:按照流域水系地图,以乡(镇)所在地为重点,沿主河道选择人口超过50人且(可能)发生淹没灾害的村(镇)作为隐患点,向上游延伸至最近一个没有可能淹没的村落,向下游延伸至流域边界;支流发生淹没情况的也必须选择隐患点,方法类似于主河道,仅选择一个靠近主河道的隐患点就可以了。==

113.降雨是造成中小河流洪水的直接因素和主要激发条件。在一个流域内,降雨量(或面雨量)达到或超过某一量值和强度时,该流域可能发生洪水灾害,造成淹没农田、房屋、冲毁桥梁等损失以及人员伤亡,常把这一量值及强度称为该流域的致灾临界(面)雨量、雨强。

114.致灾临界(面)雨量随前期条件如降水、土壤水分、水位的不同也会有所不同,这些条件的不断变化,致灾临界(面)雨量也呈现动态变化。

115.警戒水位

在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河段内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一般来说,有堤防的大江大河多取决于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水浸堤脚的水位,是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它是我国防汛部门规定的各江河堤防需要处于防守戒备状态的水位。是防汛特征水位之一。

116.保证水位

指堤防工程所能保证自身安全运行的水位。又称最高防洪水位或危害水位。系指堤防设计水位或历史上防御过的最高水位。也是中国根据江河堤防情况规定的防汛安全上限水位,往往就是堤防设计安全水位。是防汛特征水位之一。

117.防洪高水位

水库遇到下游保护对象的设计标准洪水位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是水库特征水位之一。

118.设计洪水位

当遇到大坝设计标准洪水时,水库经调洪后(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它是水库在正常运用情况下允许达到的最高洪水位。是水库特征水位之一。

119.校核洪水位

遇到大坝校核洪水时,坝前水库达到的最高水位,也称非常

洪水位。是水库特征水位之一。

120.考虑到洪水上涨到一定程度,防洪工程出现危险造成灾害的风险大,将中小河流洪水水位分为三个等级:警戒水位(三级)、保证水位(二级)、漫坝时水位即堤坝高度(一级)。

121.气象、水文资料应是相应机构整编的资料,一般不少于30年(建站少于30年的应从建站起收集整理),序列至少为逐日资料。

122.三级洪水临界面雨量定义为某水文控制点以上流域一定时效的降雨使该水文控制点水位上升达到警戒水位的面雨量;二级洪水临界面雨量定义为某水文控制点以上流域一定时效的降雨使该水文控制点水位上升达到保证水位的面雨量;一级洪水临界面雨量定义为某水文控制点以上流域一定时效的降雨使该水文控制点水位上升至漫过堤坝时水位的面雨量。

123.水库上游一定时效的降雨量使水库水位达防洪高水位时的面雨量称之为四级洪水临界面雨量;水库上游一定时效的降雨量使水库水位达设计洪水位时的面雨量称之为三级洪水临界面雨量;水库上游一定时效的降雨量使水库水位达校核洪水位时的面雨量称之为二级洪水临界面雨量;水库上游一定时效的降雨量使水库水位达漫坝水位时的面雨量称之为一级洪水临界面雨量。

124.中小河流洪水临界(面)雨量确定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和方法可行性来确定将采用的方法,主要方法包括统计分析法和水文模型法两种。

125.水文模型法:水文模型是以流域为系统,模拟流域上降雨径流形成过程。系统的输入是降雨量和蒸发量,输出为流域出口断面的流量过程(参见附录3)。

126.中小河流洪水临界(面)雨量确定在选择方法前,首先需要考虑资料完整度,当资料完整度较高时推荐采用水文模型进行临界面雨量分析。

127.山洪下泄冲刷形成的沟叫山洪沟,没有或少量地下水补给的河流沟槽。一般流域面积小于200km 2,流域落差较大,有时可高达1000m 以上。山洪灾害特别严重的地区,面积可适当放宽(张平仓等,2009)。

128.山洪临界(面)雨量确定

129.山洪临界(面)雨量确定收集流域境内及周围雨量站山洪过程逐时降水资料;收集雷达估算流域逐时面雨量。地理信息数据主要采用1:5万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空间分辨率为25m ,应尽可能收集更高精度的数据,如1:1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30.山洪临界(面)雨量确定山洪致灾主要考虑洪水淹没深度可能对人造成的影响,将山洪灾害风险分为四个等级,当山洪漫坝(沟)为四级、淹没预警点0.6米、1.2米、1.8米分别为三级、二级和一级。

131.山洪临界(面)雨量确定

析方法,包括统计法、模型法和类比法三种根据所收集的资料情况选择分

132.山洪临界(面)雨量确定方法选择的一般原则:

1)有完整水文资料(包括水位和流量)的流域可采用实地考察结合水文模型进行致灾临界(面)雨量的确定。

2)有部分水文资料(只有水位资料)的流域,可采用统计法。

3)无水文观测资料,但有典型山洪淹没水位记录的流域,可采用实地考察结合淹没模型的方法。

4)无水文观测资料也无典型山洪个例的山洪沟,可采用类比法。

133.造成沟谷流域岩土体失稳产生洪流的雨量,为泥石流致灾临界(面)雨量,考虑前期累积雨量与短历时降水强度共同影响。

134.泥石流、滑坡致灾临界雨量确定通过对实际的降雨和泥石流、滑坡灾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相应的前期有效降雨量和触发雨量(10分钟、30分钟和1h 雨量等)之间的关系,从而绘制雨量阈值曲线。

135.泥石流、滑坡致灾临界雨量确定针对缺少降水和灾害资料的地区,当这些地方的地理、地质、生态等与已确定致灾临界阈值的地区较为相似,可近似的认为致灾临界雨量也相似,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136.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是在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临界雨量和风险等级指标基础上,根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确定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面向各级决策部门、社会公众开展的气象预警服务。

137.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工作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138.结合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影响程度,研究辖区内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标准,确定辖区内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指标体系。气象风险等级按四级划分,即Ⅳ级(有一定风险)、Ⅲ级(风险较高)、Ⅱ级(风险高)、Ⅰ级(风险很高)。

139.《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规范》开发制作满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精细化定量降水估测、定量降水预报产品。

140.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分为国家、省、地市、县四级。

141.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地市级气象部门主要任务:

(一)在省级业务指导下,订正制作发布并向上一级气象部门反馈本辖区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与地市级国土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建立本级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流程和防御联动机制,面向地市级决策层面和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二)负责指导所属县级气象部门开展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三)组织本辖区各县开展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会商,视情况申请或参加省级气象部门组织的会商。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现场气象服务、灾害风险普查、灾情调查、风险预警业务检验和服务效益评估。

县级气象部门主要任务:

(一)在省、地市级业务指导下,订正制作发布并向上一级气象部门反馈本辖区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与县级国土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建立完善本级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流程和防御联动机制,面向县级决策层面和社会公众提供预警服务。

(二)视情况申请或参加省级、地市级气象部门组织的会商。

(三)开展本辖区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现场气象服务、灾害风险普查、灾情调查、风险预警业务检验。

142.建立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分工负责、逐级指导、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143.开展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的主要时段为5—9月,在该时段内,省、地市、县三级气象部门在制作精细化定量降水估测和预报产品时,均要对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进行分析,并开展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144.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规范地(市)级业务流程预计本辖区将

有强降水发生或已经监测到强降水时,24小时值守,分析监视雷达、自动站等各类实况监测产品,参考上级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产品,订正制作本辖区精细化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产品以6h、12h、24h为主;山洪气象风险预警产品以实时和1h、3h、6h为主;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以实时和1h、3h、6h、12h、24h为主。

145.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规范县级业务流程根据山洪地质灾害风险情况,经研判后向灾害发生地的社会公众发布,其中,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必须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发布,并将气象风险产品传输至本省产品共享库。

146.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对外的服务产品主要以暴雨预警信号提示用语的形式予以发布,在原有暴雨预警信号发布用语中增加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和地质灾害种类、灾害区域、灾害风险等级等文字说明;

147.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对外的服务产品签发流程、发布渠道、发布时效等与暴雨预警信号发布的有关要求一致

148.各级气象部门应依据暴雨预警信号审核签发制度,制定相应的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审核签发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149.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产品格式包括数据产品、图形产品、文字产品,其中文字产品应包括预计中小河流洪水可能出现站点或山洪地质灾害可能出现地点、气象风险等级、防御建议、发布时间(精确到分)、发布单位等。

150.图形产品为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警分布图,根据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绘制或标注预警落区(点)。

151.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水利、国土等部门,基层应急责任人、气象信息员及社会公众。

152.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检验内容包括各类灾害临界雨量指标和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指标的合理性、风险预警的命中率、漏报率。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评估模型指标、风险预警服务产品质量、风险预警服务效益。

153.风险预警准确率用命中率和漏报率表示,检验时以县为单位(一个县视作一次),如果预警中提及的县出现了灾害,则视为正确,否则为空报;如果没有预警而实况出现了灾害则视为漏报

154.正确发布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的提前量指首次成功预报灾害的气象预警信号发出时间。==

155.人工影响天气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

业,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坚持科技创新,不断提高作业效率。坚持依法规范,确保作业安全有序。坚持统筹规划,调动各方力量,推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协调发展。

156.人工影响天气发展目标。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取得重要成果,基础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协调指挥和安全监管水平得到增强,人工增雨(雪)作业年增加降水600亿吨以上,人工防雹保护面积由目前的47万平方公里增加到54万平方公里以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益明显提高。

157.人工影响天气做好重点领域作业服务

强化对农业生产的服务。

合理开发空中云水资源。

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和重大活动保障。

158.大力宣传人工影响天气取得的积极成效,努力营造促进其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15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16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

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16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的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162.对于已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16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164.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165.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人雨弹、火箭弹等必须存放于弹药库中,禁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作业装备必须有专人看管。

166.采用向空中施放人雨弹、火箭弹、焰弹等方式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按照空域申请的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作业空域,并将申请过程记录、留存,

在有关部门批复的空域和时限内实施作业;未申请空域或虽申请空域但未得到批准的,禁止实施作业。

167.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上报作业情况,对高炮、火箭发射架进行维护、保养,并存放于库房中。

168.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雨弹、火箭弹的出、入库规章制度,准确掌握弹药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

169.在非作业期间,人雨弹、火箭弹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清点回收,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作业站点禁止存放。对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可。高炮、火箭发射架必须入库封存,关键部件要拆卸交专人保管。

170.违法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或超过保存期的人雨弹、火箭弹,应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71.禁止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作业单位转让已报废的作业装备。

172.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实行统一订购制度。

作业用高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统一组织向军队购买,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购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的

生产企业购买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并由其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产品;购买合同副本应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按时组织编报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173.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调配的,跨省(区、市)须由相关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共同批准;本省(区、市)内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174.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175.人工增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云的降雨效率,增加降水量。其物理依据是:静力催化和动力催化。

176.实施高炮人工防雹增雨作业前,作业组织必须按照空域申请程序,向当地空域管制部门履行申报手续,并登记备案。

177.每次作业结束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高炮进行维护保养,认真填写作业登记表,将作业的起止时间、射击方向、用弹型号、用弹量、天气实况等情况登记备案,收集有关技术数据和资料,并及时报送上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

178.炮位的设置地点和发射方向,必须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省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当地空域管制部门审查批准。

179.在作业影响区上风方4公里内,在迎风坡而不在背风坡设置;

180.周围视野开阔,视角不小于45度,射击点远离居民区500米以上;绘制高炮最大射程弹着点范围内城镇、村落、工矿企业等人口较集中地点坐标示意图

181.作业高炮必须经过省级主管部门年检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高炮使用许可证,方可作业使用。

182.作业指挥员必须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掌握专业技术,熟悉雷达、人工影响天气、短时预报等综合技术,执行人工影响天气有关法规和规范;必须经省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后,获得上岗资格证书,方能履行作业指挥员职责。

183.安全意识应贯穿于作业的各个环节。高炮必须年检合格,高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空域申请的有关规定,射击方向和角度避开居民区,必须严格按照高炮操作规程和人工防雹增雨弹使用规定操作。==

184.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

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185.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186.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187.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188.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189.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90.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191.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二)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三)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192.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报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193.违反《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194.违反《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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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影的PDF

19.《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应由A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B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C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0.对于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或在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应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罚款。

C、10万元以上A、5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科目

公共气象服务单项选择题60×0.5多项选择题40×1.0判断题30×0.5填空题-问答题1×15.0

1.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6.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7.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

灾害防御工作。

8.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10.台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11.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13.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14.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并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渔场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

15.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16.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17.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18.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19.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20.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活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五)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21.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活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22.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活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3.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活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

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24.《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气象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给人类和社会经济造成损失的灾害现象。包括台风、暴雨洪涝、干旱、大风、龙卷、冰雹、飑线、雷电、雪灾、冻雨、冻害、霜冻、低温冷害、沙尘暴、高温热浪、大雾、霾、连阴雨、渍涝、干热风、凌汛、酸雨、气象地质灾害、赤潮、风暴潮、作物病虫害、森林草原火灾、大气污染共28类。

25.气象灾情上报内容包括气象灾害基本情况以及气象灾害的社会经济影响等16类共96项。

26.灾情直报:当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涉及的气象灾害时,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的2小时内及时进行灾情数据收集和初报;按照上报终端内容、格式、单位认真填写灾情;灾情填写后应由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在灾情发生6小时内,通过决策服务平台中的直报系统上报重要灾情;对于需要更新或者修订的数据应在12-24小时内及时更正并经过确认审核后上报;省级气象部门应及时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进行汇总、上报;各级气象部门对于收集上报的灾情数据应当同时在本地进行存储。

27.气象灾害评估分级处置标准,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4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100人(含)以上或者伤亡总数300

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含)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10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1(含)到3人,或者伤亡总数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8.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情调查评估制度。当发生小型及以上气象灾害后,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当发生中型及以上气象灾害后,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当发生大型及以上气象灾害后,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当发生特大型气象灾害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29.各级气象部门将气象灾情的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工作纳入日常业务工作。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迟报、漏报气象灾害信息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核实气象灾害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

严重后果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30.月、年和历史灾情(灾情普查)上报基本信息以灾害性天气过程为时间单元、以县为地域单元,按照规范填报。附表2气象灾情上报基本字段及属性

31.农业影响:“灾农作物名称”指遭受本次灾害的各种农作物名称;“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含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反映农作物受到灾害影响的范围(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因灾减产3成(含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因灾减产8成(含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反映农作物受灾的严重程度;

32.“灾害发生地名称”字段的填写。当灾害在全县2/3以上地区发生时,可以填写‘全县范围’或‘所有乡镇’,否则按实际发生灾害的乡镇名称填写。

33.“农作物受灾面积”、“农作物成灾面积”和“农作物绝收面积”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农作物受灾面积”包含“农作物成灾面积”,“农作物成灾面积”包含“农作物绝收面积”。

34.“灾害类别”字段的填写。填写本次灾害性天气过程的灾害名称。如同时伴随其他类别灾害,则该字段填写最主要的致灾灾种名称。

35.农业损失中涵盖渔业、牧业和林业等损失并且不可拆分的,经济损失可填入农业损失一项,但其他几项不再填写。

36.凡带“多”或“余”等表述的灾情数值,直接记入数据。如‘经济损失20多万元’、‘受灾人口1000余人’,记为‘经济损失20万元’、‘受灾人口1000人’。

37.凡带不确定量值的数据,按折中数处理。如‘受灾人口数百人’、‘受灾面积数千公顷’,记为‘受灾人口500人’、‘受灾面积5000公顷’。

38.灾情上报工作实行各级签发负责制。各级灾情上报部门在灾情数据收集、汇总后,均需对逐条记录进行严格的质量审核,按本规范的格式和要求填报灾情信息,并填写有关上报单位及人员信息(附表3)。==

39.2009年1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40.《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41.《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为国家应急指挥机制和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42.《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43.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44.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

45.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6.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 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47.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

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9.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50.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1.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2.当启动应急响应后,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

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3.

当发生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54.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

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5.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6.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7.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58.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9.气象灾害预警标准Ⅱ级预警暴雨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

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特大暴雨天气。

60.气象灾害预警标准Ⅲ级预警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气温明显下降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摄氏度以下。

6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Ⅲ级预警高温: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62.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63.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64.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65.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是防灾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是防御和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基础。

66.我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67.加快构建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临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无缝衔接,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

68.力争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

69.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和沿海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

70.进一步加强城市、乡村、江河流域、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精度。

71.提高监测预报能力的

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强化监测预报工作。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

72.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

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经费补助。

73.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旅游、地震、电力监管、海洋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建立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74.各地区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当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通过气象科普基地、主题公园等,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和基层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面向社区、乡村、学校、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中小学生、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海上作业人员等的防灾避险知识普及,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5.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止歪曲报道、恶意炒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应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76.《百县千乡”气象为农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中国气象局对“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或“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实施动态管理,对经认定后的示范区每5年考核评估一次,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示范区撤销其称号,予以摘牌,并取消所有相关支持政策。如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出现重大问题,经认定后也可对其予以撤销和摘牌。

77.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创建标准。按照“有专业人员、有服务方案、有指标体系、有业务平台、有适用技术、有示范田块、有合作机制、有直通服务、有信息反馈、有效

益评估”的“十有”标准,以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的,实现与基层农技推广等系统的对接融入,创建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创建标准见附件1)。

78.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创建标准。按照“有领导机构、有信息员队伍、有信息服务站、有监测预警网络、有风险地图、有应急预案、有科普计划、有效益评估”的“八有”标准,以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有效减轻气象灾害影响为目的,创建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创建标准见附件2)。==

79.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农业气象服务能力和水平,打造农业气象服务样板,中国气象局将依托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按照“有专业人员、有服务方案、有指标体系、有业务平台、有适用技术、有示范田块、有合作机制、有直通服务、有信息反馈、有效益评估”的“十有”标准开展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创建。

80.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应设置农业气象服务岗位,有2名以上相对固定的专职农业气象服务人员,其中至少1人为农业气象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经过省级及以上气象部门组织的农业气象专业培训并获合格证书。

81.针对主要服务农作物在示范田内至少开展一种农业气候资源利用、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节水、增产等农业气象适用技术示范。

82.农业气象服务示范田块的要求

1. 示范县应具有至少一块农业气象服务示范田块。

2.示范田块要求种植(养殖)种类稳定,能满足农田小气候、农业气象实景等观测,能满足农业气象适用技术示范和气象科技成果转化试验等要求。

3.示范田块中应根据服务的需要建立以自动观测为主、人工观测为辅的农业气象实时监测系统,可进行农田小气候、作物生长发育等观测。

4.示范田块所在地交通便利,通讯正常、稳定。土地面积30亩以上。应在示范田路旁建立电子显示屏1个,显示气象服务信息。

83.示范县应每年组织至少一次农业气象服务需求调研活动,进一步明确农业气象服务需求和服务重点。示范县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农业气象服务效益评估。

84.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人工观测水稻的内容

(1)关键发育期观测

(2)产量结构分析

(3)灾情调查

85.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县自动观测水稻规定

实景与定量观测设备的传感器(相机)安装高度一般为300cm 左右。

86.水稻气象灾害风险区划

根据水稻春季低温、初夏低温(小满寒)、花期高温、高温逼熟、秋季低温(寒露风)等主要气象灾害发生的概率,以空间分辨率不低

于100m×100m的精度,按照三个等级(如“5年一遇”、“10年一遇”、“20年一遇”)开展灾害风险区划,为水稻合理布局和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87.当预计有中度干旱发生并影响水稻正常生长时,采取灌溉、人工增雨、喷施抗旱剂等方式,减轻干旱危害。

88.根据上级业务指导产品,细化、释用并订正上级业务单位下发的业务指导产品,开发适合本地农业发展特点的现代农业气象服务产品,直接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县乡政府及村委会等开展农业气象服务。==

89.《气象灾害防御示范乡(镇)创建标准》成立乡镇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担任,各村委主任和乡镇气象协理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90.乡镇至少有1名气象协理员,所辖各村至少有1名气象信息员,各农业园区或农业专业生产企业、各学校、医院等重点单位至少有1名气象联络员。

91.气象信息员的工作内容

气象信息员要承担主动接收和主动分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工作。

气象信息员要承担农业气象服务信息传播工作。

气象信息员要承担气象灾情收集和气象服务需求反馈工作。气象信息员要开展农村防雷工作。

92.按照“有固定场所、有设备、有人员、有管理制度、有长效机制”的基本条件,在乡镇建设气象信息服务站、在

村或农业“园区”建设气象信息服务点。

93.编制乡镇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图中标明可能发生灾害的地点、灾害影响的范围、可能被影响的重要设施与建筑物、相对较安全的区域、紧急转移路线、防灾减灾资源等信息。

94.每年在气象灾害易发季节到来之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包括组织指挥、灾害预警及信息传递、灾害自救和互救逃生、转移安置、灾情上报等内容。分析总结演练的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95.乡镇气象灾害防御分管领导应参加气象知识专题学习,气象协理员、信息员和联络员应参加气象防灾减灾业务培训。==

96.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的建设原则

(一)坚持公共服务、农民受益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三)坚持部门合作、共建共享的原则。

(四)坚持循序渐进、以点带面的原则。

97.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要按照公益性服务的要求,以基层农村为重点,以农民受益为核心,以满足农民的气象服务需求为前提。

98.按照“六个有”的基本条件在每个乡(镇)建设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六个有”:有固定场所、有信息设备、

有信息员、有定期活动、有管理制度、有长效机制。

99.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应至少配备一台计算机和宽带网络一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置气象电子显示屏和乡村气象预警喇叭等信息发布设备,以及电视机、机顶盒、打印机等信息设备。

100.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的服务内容

1.接收和分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发布天气预报和农业气象服务产品。

3.开展农村经济信息服务。

4.开展气象科普宣传和培训。

5.收集和反馈气象服务需求。

101.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服务时间为每周不少于18小时,在农忙季节应尽量保证农民需求。

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信息员属于气象信息员,其资格和工作要求严格参照《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各地气象信息员管理规定执行。

102.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的行业管理、技术指导,明确责任,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工作实效。要制定本地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示范、推广,并把各地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作为重点考核内容逐级进行考核。==

103.《现代农业气象业务发展专项规划》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现代农业为导向,坚持把气象为农业服务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需求牵引、服务引领、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总体布局;坚持可持续发展,依靠科技进步,着力创新。

104.《现代农业气象业务发展专项规划》

加大农业气象预测预报、诊断分析、监测评估与观测试验的现代化建设力度,强化现代农业气象业务服务的科技支撑能力。

105.《现代农业气象业务发展专项规划》

大力推进现代农业气象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构建适应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业防灾减灾、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等需求以及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现代农业气象业务体系,不断提升现代农业气象业务服务能力。

106.《现代农业气象业务发展专项规划》基本原则

(1)需求牵引,服务引领

(2)因地制宜,科学布局

(3)突出重点,集约发展

(4)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107.以中小河流域或山洪沟为单元,全面普查区域内的中小河流洪水或山洪等灾害。

108.中小河流指流域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

109.根据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实施技术方案,以流

域内的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照统一的技术、数据格式和要求填报普查表,以及录入相关信息,将普查信息进行整理、审核、并上报省级气候中心。

110.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风险普查,在进行基本资料收集整理前,应以1:5万地形图为底图,统计和标明本地区符合普查技术方案定义的中小河流和山洪沟,列出编码清单。中小河流洪水的普查信息细化到乡镇单位,山洪灾害细化到行政村单位。

111.山洪灾害实地调查先确定需要调查的山洪沟,以对居民点有影响的山洪沟为调查重点,其次是对道路有影响的山洪沟。

112.山洪灾害实地调查隐患点选取方法:按照流域水系地图,以乡(镇)所在地为重点,沿主河道选择人口超过50人且(可能)发生淹没灾害的村(镇)作为隐患点,向上游延伸至最近一个没有可能淹没的村落,向下游延伸至流域边界;支流发生淹没情况的也必须选择隐患点,方法类似于主河道,仅选择一个靠近主河道的隐患点就可以了。==

113.降雨是造成中小河流洪水的直接因素和主要激发条件。在一个流域内,降雨量(或面雨量)达到或超过某一量值和强度时,该流域可能发生洪水灾害,造成淹没农田、房屋、冲毁桥梁等损失以及人员伤亡,常把这一量值及强度称为该流域的致灾临界(面)雨量、雨强。

114.致灾临界(面)雨量随前期条件如降水、土壤水分、水位的不同也会有所不同,这些条件的不断变化,致灾临界(面)雨量也呈现动态变化。

115.警戒水位

在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河段内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一般来说,有堤防的大江大河多取决于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水浸堤脚的水位,是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它是我国防汛部门规定的各江河堤防需要处于防守戒备状态的水位。是防汛特征水位之一。

116.保证水位

指堤防工程所能保证自身安全运行的水位。又称最高防洪水位或危害水位。系指堤防设计水位或历史上防御过的最高水位。也是中国根据江河堤防情况规定的防汛安全上限水位,往往就是堤防设计安全水位。是防汛特征水位之一。

117.防洪高水位

水库遇到下游保护对象的设计标准洪水位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是水库特征水位之一。

118.设计洪水位

当遇到大坝设计标准洪水时,水库经调洪后(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它是水库在正常运用情况下允许达到的最高洪水位。是水库特征水位之一。

119.校核洪水位

遇到大坝校核洪水时,坝前水库达到的最高水位,也称非常

洪水位。是水库特征水位之一。

120.考虑到洪水上涨到一定程度,防洪工程出现危险造成灾害的风险大,将中小河流洪水水位分为三个等级:警戒水位(三级)、保证水位(二级)、漫坝时水位即堤坝高度(一级)。

121.气象、水文资料应是相应机构整编的资料,一般不少于30年(建站少于30年的应从建站起收集整理),序列至少为逐日资料。

122.三级洪水临界面雨量定义为某水文控制点以上流域一定时效的降雨使该水文控制点水位上升达到警戒水位的面雨量;二级洪水临界面雨量定义为某水文控制点以上流域一定时效的降雨使该水文控制点水位上升达到保证水位的面雨量;一级洪水临界面雨量定义为某水文控制点以上流域一定时效的降雨使该水文控制点水位上升至漫过堤坝时水位的面雨量。

123.水库上游一定时效的降雨量使水库水位达防洪高水位时的面雨量称之为四级洪水临界面雨量;水库上游一定时效的降雨量使水库水位达设计洪水位时的面雨量称之为三级洪水临界面雨量;水库上游一定时效的降雨量使水库水位达校核洪水位时的面雨量称之为二级洪水临界面雨量;水库上游一定时效的降雨量使水库水位达漫坝水位时的面雨量称之为一级洪水临界面雨量。

124.中小河流洪水临界(面)雨量确定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和方法可行性来确定将采用的方法,主要方法包括统计分析法和水文模型法两种。

125.水文模型法:水文模型是以流域为系统,模拟流域上降雨径流形成过程。系统的输入是降雨量和蒸发量,输出为流域出口断面的流量过程(参见附录3)。

126.中小河流洪水临界(面)雨量确定在选择方法前,首先需要考虑资料完整度,当资料完整度较高时推荐采用水文模型进行临界面雨量分析。

127.山洪下泄冲刷形成的沟叫山洪沟,没有或少量地下水补给的河流沟槽。一般流域面积小于200km 2,流域落差较大,有时可高达1000m 以上。山洪灾害特别严重的地区,面积可适当放宽(张平仓等,2009)。

128.山洪临界(面)雨量确定

129.山洪临界(面)雨量确定收集流域境内及周围雨量站山洪过程逐时降水资料;收集雷达估算流域逐时面雨量。地理信息数据主要采用1:5万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空间分辨率为25m ,应尽可能收集更高精度的数据,如1:1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30.山洪临界(面)雨量确定山洪致灾主要考虑洪水淹没深度可能对人造成的影响,将山洪灾害风险分为四个等级,当山洪漫坝(沟)为四级、淹没预警点0.6米、1.2米、1.8米分别为三级、二级和一级。

131.山洪临界(面)雨量确定

析方法,包括统计法、模型法和类比法三种根据所收集的资料情况选择分

132.山洪临界(面)雨量确定方法选择的一般原则:

1)有完整水文资料(包括水位和流量)的流域可采用实地考察结合水文模型进行致灾临界(面)雨量的确定。

2)有部分水文资料(只有水位资料)的流域,可采用统计法。

3)无水文观测资料,但有典型山洪淹没水位记录的流域,可采用实地考察结合淹没模型的方法。

4)无水文观测资料也无典型山洪个例的山洪沟,可采用类比法。

133.造成沟谷流域岩土体失稳产生洪流的雨量,为泥石流致灾临界(面)雨量,考虑前期累积雨量与短历时降水强度共同影响。

134.泥石流、滑坡致灾临界雨量确定通过对实际的降雨和泥石流、滑坡灾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相应的前期有效降雨量和触发雨量(10分钟、30分钟和1h 雨量等)之间的关系,从而绘制雨量阈值曲线。

135.泥石流、滑坡致灾临界雨量确定针对缺少降水和灾害资料的地区,当这些地方的地理、地质、生态等与已确定致灾临界阈值的地区较为相似,可近似的认为致灾临界雨量也相似,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136.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是在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临界雨量和风险等级指标基础上,根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确定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面向各级决策部门、社会公众开展的气象预警服务。

137.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工作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138.结合辖区内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影响程度,研究辖区内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标准,确定辖区内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指标体系。气象风险等级按四级划分,即Ⅳ级(有一定风险)、Ⅲ级(风险较高)、Ⅱ级(风险高)、Ⅰ级(风险很高)。

139.《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规范》开发制作满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精细化定量降水估测、定量降水预报产品。

140.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分为国家、省、地市、县四级。

141.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地市级气象部门主要任务:

(一)在省级业务指导下,订正制作发布并向上一级气象部门反馈本辖区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与地市级国土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建立本级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流程和防御联动机制,面向地市级决策层面和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二)负责指导所属县级气象部门开展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三)组织本辖区各县开展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会商,视情况申请或参加省级气象部门组织的会商。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现场气象服务、灾害风险普查、灾情调查、风险预警业务检验和服务效益评估。

县级气象部门主要任务:

(一)在省、地市级业务指导下,订正制作发布并向上一级气象部门反馈本辖区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与县级国土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建立完善本级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流程和防御联动机制,面向县级决策层面和社会公众提供预警服务。

(二)视情况申请或参加省级、地市级气象部门组织的会商。

(三)开展本辖区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现场气象服务、灾害风险普查、灾情调查、风险预警业务检验。

142.建立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分工负责、逐级指导、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143.开展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的主要时段为5—9月,在该时段内,省、地市、县三级气象部门在制作精细化定量降水估测和预报产品时,均要对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进行分析,并开展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144.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规范地(市)级业务流程预计本辖区将

有强降水发生或已经监测到强降水时,24小时值守,分析监视雷达、自动站等各类实况监测产品,参考上级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产品,订正制作本辖区精细化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产品以6h、12h、24h为主;山洪气象风险预警产品以实时和1h、3h、6h为主;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以实时和1h、3h、6h、12h、24h为主。

145.暴雨诱发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规范县级业务流程根据山洪地质灾害风险情况,经研判后向灾害发生地的社会公众发布,其中,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必须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发布,并将气象风险产品传输至本省产品共享库。

146.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对外的服务产品主要以暴雨预警信号提示用语的形式予以发布,在原有暴雨预警信号发布用语中增加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和地质灾害种类、灾害区域、灾害风险等级等文字说明;

147.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对外的服务产品签发流程、发布渠道、发布时效等与暴雨预警信号发布的有关要求一致

148.各级气象部门应依据暴雨预警信号审核签发制度,制定相应的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审核签发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149.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业务产品格式包括数据产品、图形产品、文字产品,其中文字产品应包括预计中小河流洪水可能出现站点或山洪地质灾害可能出现地点、气象风险等级、防御建议、发布时间(精确到分)、发布单位等。

150.图形产品为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警分布图,根据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绘制或标注预警落区(点)。

151.气象风险预警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水利、国土等部门,基层应急责任人、气象信息员及社会公众。

152.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检验内容包括各类灾害临界雨量指标和气象风险预警等级指标的合理性、风险预警的命中率、漏报率。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评估模型指标、风险预警服务产品质量、风险预警服务效益。

153.风险预警准确率用命中率和漏报率表示,检验时以县为单位(一个县视作一次),如果预警中提及的县出现了灾害,则视为正确,否则为空报;如果没有预警而实况出现了灾害则视为漏报

154.正确发布气象风险预警服务产品的提前量指首次成功预报灾害的气象预警信号发出时间。==

155.人工影响天气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

业,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坚持科技创新,不断提高作业效率。坚持依法规范,确保作业安全有序。坚持统筹规划,调动各方力量,推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协调发展。

156.人工影响天气发展目标。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取得重要成果,基础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协调指挥和安全监管水平得到增强,人工增雨(雪)作业年增加降水600亿吨以上,人工防雹保护面积由目前的47万平方公里增加到54万平方公里以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益明显提高。

157.人工影响天气做好重点领域作业服务

强化对农业生产的服务。

合理开发空中云水资源。

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和重大活动保障。

158.大力宣传人工影响天气取得的积极成效,努力营造促进其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15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16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

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16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的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162.对于已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16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164.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165.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人雨弹、火箭弹等必须存放于弹药库中,禁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作业装备必须有专人看管。

166.采用向空中施放人雨弹、火箭弹、焰弹等方式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按照空域申请的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作业空域,并将申请过程记录、留存,

在有关部门批复的空域和时限内实施作业;未申请空域或虽申请空域但未得到批准的,禁止实施作业。

167.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上报作业情况,对高炮、火箭发射架进行维护、保养,并存放于库房中。

168.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雨弹、火箭弹的出、入库规章制度,准确掌握弹药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

169.在非作业期间,人雨弹、火箭弹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清点回收,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作业站点禁止存放。对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可。高炮、火箭发射架必须入库封存,关键部件要拆卸交专人保管。

170.违法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或超过保存期的人雨弹、火箭弹,应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71.禁止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作业单位转让已报废的作业装备。

172.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实行统一订购制度。

作业用高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统一组织向军队购买,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购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的

生产企业购买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并由其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产品;购买合同副本应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按时组织编报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173.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调配的,跨省(区、市)须由相关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共同批准;本省(区、市)内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174.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175.人工增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云的降雨效率,增加降水量。其物理依据是:静力催化和动力催化。

176.实施高炮人工防雹增雨作业前,作业组织必须按照空域申请程序,向当地空域管制部门履行申报手续,并登记备案。

177.每次作业结束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高炮进行维护保养,认真填写作业登记表,将作业的起止时间、射击方向、用弹型号、用弹量、天气实况等情况登记备案,收集有关技术数据和资料,并及时报送上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

178.炮位的设置地点和发射方向,必须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省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当地空域管制部门审查批准。

179.在作业影响区上风方4公里内,在迎风坡而不在背风坡设置;

180.周围视野开阔,视角不小于45度,射击点远离居民区500米以上;绘制高炮最大射程弹着点范围内城镇、村落、工矿企业等人口较集中地点坐标示意图

181.作业高炮必须经过省级主管部门年检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高炮使用许可证,方可作业使用。

182.作业指挥员必须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掌握专业技术,熟悉雷达、人工影响天气、短时预报等综合技术,执行人工影响天气有关法规和规范;必须经省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后,获得上岗资格证书,方能履行作业指挥员职责。

183.安全意识应贯穿于作业的各个环节。高炮必须年检合格,高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空域申请的有关规定,射击方向和角度避开居民区,必须严格按照高炮操作规程和人工防雹增雨弹使用规定操作。==

184.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

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185.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186.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187.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188.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189.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90.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191.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二)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三)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192.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报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193.违反《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194.违反《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个人影的PDF

19.《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应由A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B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C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0.对于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或在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应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罚款。

C、10万元以上A、5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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