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供货合同
供 方 上海强程建材经营部 需 方 中城建六局集团宣城分公司 供方经办人 需方经办人 谢志军
第二条: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方料按米计算,每立方米按 / 根计算:合同单价及总金额已包运杂费、过路过桥费、上力费等;货物及需方指定人员签收送货单为验收合格,如不合格应当场退货,费用由供方负责。需方指定收货人员为章利茱或 。
第三条:交(提)货数量、时间:根据需方的施工计划提前三天电话通知供方供货。 第四条:工程施工地点及货物送达地点:宣城市古泉小区施工工地。
第五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供方负责安排车辆,运费由供方承担,货到施工现场由需方负责卸车。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时间:2013年4月1日支付实际收到材料款60%,主体封顶付80%。余款在2014年春节前全部付清。
第七条:供方为需方该过程施工用同种建筑材料的唯一供应商,本合同签订后,如需方与他人签订类似供应合同,或使用相类同的建筑材料,供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需方付清全部货款。需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如有一次违约付款,供方有权要求需方付清所欠供方全部货款。若工程停工一个月以上,需方应立即付清所欠的全部货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为:①每天按总货款1.5%计算的违约金;②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③其他实际损失。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附则:双方实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本合同之外的其他材料的数量、价款、单价,以送货签单为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产生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
供方法定代表人: 需方法定代表人:
供方委托代理人: 需方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模板供货合同
供 方 章丽娟 需 方 中城建六局集团宣城分公司 供方经办人 需方经办人 谢志军
第二条: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模板按张计算,每立方米按 / 根计算:合同单价及总金额已包运杂费、过路过桥费、上力费等;货物及需方指定人员签收送货单为验收合格,如不合格应当场退货,费用由供方负责。需方指定收货人员为章利茱或 。
第三条:交(提)货数量、时间:根据需方的施工计划提前三天电话通知供方供货。 第四条:工程施工地点及货物送达地点:宣城市古泉小区施工工地。
第五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供方负责安排车辆,运费由供方承担,货到施工现场由需方负责卸车。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时间:2013年5月1日支付实际收到材料款60%,主体封顶付80%。余款在2014年春节前全部付清。
第七条:供方为需方该过程施工用同种建筑材料的唯一供应商,本合同签订后,如需方与他人签订类似供应合同,或使用相类同的建筑材料,供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需方付清全部货款。需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如有一次违约付款,供方有权要求需方付清所欠供方全部货款。若工程停工一个月以上,需方应立即付清所欠的全部货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为:①每天按总货款1.5%计算的违约金;②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③其他实际损失。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附则:双方实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本合同之外的其他材料的数量、价款、单价,以送货签单为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产生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
供方法定代表人: 需方法定代表人:
供方委托代理人: 需方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木材供货合同
供 方 上海强程建材经营部 需 方 中城建六局集团宣城分公司 供方经办人 需方经办人 谢志军
第二条: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方料按米计算,每立方米按 / 根计算:合同单价及总金额已包运杂费、过路过桥费、上力费等;货物及需方指定人员签收送货单为验收合格,如不合格应当场退货,费用由供方负责。需方指定收货人员为章利茱或 。
第三条:交(提)货数量、时间:根据需方的施工计划提前三天电话通知供方供货。 第四条:工程施工地点及货物送达地点:宣城市古泉小区施工工地。
第五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供方负责安排车辆,运费由供方承担,货到施工现场由需方负责卸车。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时间:2013年4月1日支付实际收到材料款60%,主体封顶付80%。余款在2014年春节前全部付清。
第七条:供方为需方该过程施工用同种建筑材料的唯一供应商,本合同签订后,如需方与他人签订类似供应合同,或使用相类同的建筑材料,供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需方付清全部货款。需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如有一次违约付款,供方有权要求需方付清所欠供方全部货款。若工程停工一个月以上,需方应立即付清所欠的全部货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为:①每天按总货款1.5%计算的违约金;②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③其他实际损失。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附则:双方实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本合同之外的其他材料的数量、价款、单价,以送货签单为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产生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
供方法定代表人: 需方法定代表人:
供方委托代理人: 需方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模板供货合同
供 方 章丽娟 需 方 中城建六局集团宣城分公司 供方经办人 需方经办人 谢志军
第二条: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模板按张计算,每立方米按 / 根计算:合同单价及总金额已包运杂费、过路过桥费、上力费等;货物及需方指定人员签收送货单为验收合格,如不合格应当场退货,费用由供方负责。需方指定收货人员为章利茱或 。
第三条:交(提)货数量、时间:根据需方的施工计划提前三天电话通知供方供货。 第四条:工程施工地点及货物送达地点:宣城市古泉小区施工工地。
第五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供方负责安排车辆,运费由供方承担,货到施工现场由需方负责卸车。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时间:2013年5月1日支付实际收到材料款60%,主体封顶付80%。余款在2014年春节前全部付清。
第七条:供方为需方该过程施工用同种建筑材料的唯一供应商,本合同签订后,如需方与他人签订类似供应合同,或使用相类同的建筑材料,供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需方付清全部货款。需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如有一次违约付款,供方有权要求需方付清所欠供方全部货款。若工程停工一个月以上,需方应立即付清所欠的全部货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为:①每天按总货款1.5%计算的违约金;②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③其他实际损失。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附则:双方实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本合同之外的其他材料的数量、价款、单价,以送货签单为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产生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
供方法定代表人: 需方法定代表人:
供方委托代理人: 需方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