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A股(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
主题:
一、符合国内A股IPO发行基本原则和要求
二、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
一、符合国内A股IPO发行基本原则和要求(满
足中国证监会国内A股IPO的条件)
(一)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
置存量资源;
(二)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
发展的能力;
(三)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四)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六)符合独立性要求,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二、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
(一)主体资格
(二)独立性
(三)规范运行
(四)财务与会计
(一)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主体资格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但提供了两个例外
(1)经国务院批准的发行人的豁免条款(创业板无该条款);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的整体变更以此达到三年经营记录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模式(并非新设方式而是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承继关系)
(1)指各发起人以其拥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并折合为公司股份的经济行为;
(2)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3)整体变更时,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按照目前实务,折股比例可以小于1,具体由发起人议定;可以对净资产进行评估,但不调整账务,如果调整账务责备认为是新设公司)
•主体资格(续)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商标等)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独立性
•独立性(五分开)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资产完整(独立原料采购和销售体系)
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单独银行账号和独立的财务核算系统)
机构独立(独立经营的机构)
业务独立(自主经营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公司不得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规范运行
•规范运行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制度,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相关胜任能力
-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严重违法等禁止的相关情形
(四)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3、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4、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或有事项;;
5、不得有财务信息虚假记载等情形;
6、不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本文依据:
20060518(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090501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国内A股(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
主题:
一、符合国内A股IPO发行基本原则和要求
二、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
一、符合国内A股IPO发行基本原则和要求(满
足中国证监会国内A股IPO的条件)
(一)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
置存量资源;
(二)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
发展的能力;
(三)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四)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六)符合独立性要求,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二、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
(一)主体资格
(二)独立性
(三)规范运行
(四)财务与会计
(一)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主体资格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但提供了两个例外
(1)经国务院批准的发行人的豁免条款(创业板无该条款);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的整体变更以此达到三年经营记录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模式(并非新设方式而是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承继关系)
(1)指各发起人以其拥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并折合为公司股份的经济行为;
(2)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3)整体变更时,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按照目前实务,折股比例可以小于1,具体由发起人议定;可以对净资产进行评估,但不调整账务,如果调整账务责备认为是新设公司)
•主体资格(续)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商标等)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独立性
•独立性(五分开)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资产完整(独立原料采购和销售体系)
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单独银行账号和独立的财务核算系统)
机构独立(独立经营的机构)
业务独立(自主经营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公司不得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规范运行
•规范运行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制度,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相关胜任能力
-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严重违法等禁止的相关情形
(四)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3、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4、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或有事项;;
5、不得有财务信息虚假记载等情形;
6、不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本文依据:
20060518(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090501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