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

南海自古以来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南海发现了丰富的油气资源,此后又发现了南海蕴藏着数量可观、价值连城的“可燃冰”。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南海也逐渐成为世界上航运最为繁忙的航道之一。越南,菲律宾等周边国家意识到了南海的重要性,开始逐步有计划的开始侵占南海的一些岛屿。第三次联合国海洋会议于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并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该公约的实施为确立新的海洋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界域时,却忽视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岛屿和岩礁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对群岛国和群岛水域问题没有做出区分,这为那些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产生冲突埋下了隐患。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这些国家侵略强占的企图越发明显,采用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方式,提出非法的主权要求,利用公约的缺陷大肆的侵占南海的岛屿。此时中国开始意识到南海的重要性,开始越来越强硬的强调南海的主权,才真正把南海问题摆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近年来,南海争端更是逐步国际化,南海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遭破坏。在大国插手干预与群国集体发难的同时, 南海问题产生矛盾频率和爆发冲突的概率越来越大,昭示着南海问题有不断升级的趋势。

南海属于中国不容置疑。中国依据“发现”、“先占”原则,取得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国际法的渊源有条约和惯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l 款(卯) 项规定:“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为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不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英国国际法学者、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认为:“不加占领的单纯发现在过去是可以赋予权力的。”但仅限于16世纪以前。到18—19世纪之后,国际法学者要求有效占领,提出:“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于是在传统国际法上,“发现”取得领土方式逐渐被“先占”原则所取代。在传统国际法上,“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或者是“视力可及”,“登陆不登陆均可”,这就构成了“发现”。“先占”则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领行为。可以说,不论以“发现”还是以“先占”的国际法通行规则为依据,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都是毋庸置疑的。

且以菲律宾为代表的国家主张的以“发现无主地”、“邻接”原则取得南海诸岛主权没有国际法依据。“无主地”不同于“无人居住的土地”,而是指“没有主权归属的土地”。菲律宾试图混淆此概念。在80年代中期,菲律宾政府又提出了新的说法,说什么南沙群岛“这些岛屿在我们家门口,都是我们的”,妄图以“邻接”原则来掩盖自己的侵占事实。菲律宾所谓的以距离来确定主权归属既不符合国际法规定,在国际实践中也是不可行的。国际法院也不对邻接原则予以支持。在国际实践中,“邻接原则”也得不到肯定,否则必将引起世界性的边界争端,后果不堪设想。据此,“发现无主地”和“邻接原则”都不能使菲律宾获得南沙群岛的主权,菲律宾侵占南沙群岛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非法的。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除了那些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域大陆架外,岛屿的邻海、眦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适用于其它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地理位置上相互从叠,划界线相一致,它们的法律性质不同于邻海,也不同与公海,不属于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只是国际法规定沿海国在此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确定是以大陆领土和岛屿为前提的,其距离也是以领土确定的领海基线为起点的。而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借口南沙一些岛礁是在它的大陆架上,对这些岛礁提出的主权要求是没有道理的。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不仅不能决定岛屿领土主权的归属,相反,它们的划定应以领土主权为基础,它们是领土主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如果相邻、相向两国间的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发生相互重叠、冲突的情况下,应以协议的方式、公平合理的原则加以

解决,而菲律宾、马来西亚的举措只是单方行为,与我国不能形成协议效力。

南海问题虽然呈现错综复杂的态势,但从我国根本国家利益出发,我国的立场始终是坚定而明确的。除了从国际法角度来解决南海争端外,还有很多其他积极有效的方法。南海是我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决不允许任何人肆意侵占掠夺。维护海上领土完整,捍卫神圣国家利益是所有炎黄子孙的共同心愿。希望南海问题早日得到解决,还我领土完整。

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

南海自古以来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南海发现了丰富的油气资源,此后又发现了南海蕴藏着数量可观、价值连城的“可燃冰”。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南海也逐渐成为世界上航运最为繁忙的航道之一。越南,菲律宾等周边国家意识到了南海的重要性,开始逐步有计划的开始侵占南海的一些岛屿。第三次联合国海洋会议于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并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该公约的实施为确立新的海洋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界域时,却忽视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岛屿和岩礁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对群岛国和群岛水域问题没有做出区分,这为那些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产生冲突埋下了隐患。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这些国家侵略强占的企图越发明显,采用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方式,提出非法的主权要求,利用公约的缺陷大肆的侵占南海的岛屿。此时中国开始意识到南海的重要性,开始越来越强硬的强调南海的主权,才真正把南海问题摆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近年来,南海争端更是逐步国际化,南海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遭破坏。在大国插手干预与群国集体发难的同时, 南海问题产生矛盾频率和爆发冲突的概率越来越大,昭示着南海问题有不断升级的趋势。

南海属于中国不容置疑。中国依据“发现”、“先占”原则,取得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国际法的渊源有条约和惯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l 款(卯) 项规定:“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为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不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英国国际法学者、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认为:“不加占领的单纯发现在过去是可以赋予权力的。”但仅限于16世纪以前。到18—19世纪之后,国际法学者要求有效占领,提出:“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于是在传统国际法上,“发现”取得领土方式逐渐被“先占”原则所取代。在传统国际法上,“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或者是“视力可及”,“登陆不登陆均可”,这就构成了“发现”。“先占”则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领行为。可以说,不论以“发现”还是以“先占”的国际法通行规则为依据,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都是毋庸置疑的。

且以菲律宾为代表的国家主张的以“发现无主地”、“邻接”原则取得南海诸岛主权没有国际法依据。“无主地”不同于“无人居住的土地”,而是指“没有主权归属的土地”。菲律宾试图混淆此概念。在80年代中期,菲律宾政府又提出了新的说法,说什么南沙群岛“这些岛屿在我们家门口,都是我们的”,妄图以“邻接”原则来掩盖自己的侵占事实。菲律宾所谓的以距离来确定主权归属既不符合国际法规定,在国际实践中也是不可行的。国际法院也不对邻接原则予以支持。在国际实践中,“邻接原则”也得不到肯定,否则必将引起世界性的边界争端,后果不堪设想。据此,“发现无主地”和“邻接原则”都不能使菲律宾获得南沙群岛的主权,菲律宾侵占南沙群岛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非法的。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除了那些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域大陆架外,岛屿的邻海、眦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适用于其它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地理位置上相互从叠,划界线相一致,它们的法律性质不同于邻海,也不同与公海,不属于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只是国际法规定沿海国在此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确定是以大陆领土和岛屿为前提的,其距离也是以领土确定的领海基线为起点的。而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借口南沙一些岛礁是在它的大陆架上,对这些岛礁提出的主权要求是没有道理的。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不仅不能决定岛屿领土主权的归属,相反,它们的划定应以领土主权为基础,它们是领土主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如果相邻、相向两国间的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发生相互重叠、冲突的情况下,应以协议的方式、公平合理的原则加以

解决,而菲律宾、马来西亚的举措只是单方行为,与我国不能形成协议效力。

南海问题虽然呈现错综复杂的态势,但从我国根本国家利益出发,我国的立场始终是坚定而明确的。除了从国际法角度来解决南海争端外,还有很多其他积极有效的方法。南海是我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决不允许任何人肆意侵占掠夺。维护海上领土完整,捍卫神圣国家利益是所有炎黄子孙的共同心愿。希望南海问题早日得到解决,还我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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