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分析及征管对策

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分析及征管对策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调节公民个人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它的征收为调节社会分配、维护社会稳定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个人所得税目前却是我国现行税种中流失最为严重的税种。现就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及征管对策谈点浅见。

一、 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税制设计上存在的问题,有征收管理环节上的问题,也有社会纳税环境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尚有不完备之处

1、税制设计不合理。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分类所得税制,在税率设计上过于复杂,规定了三种适用税率:一是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45%;二是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35%;三是对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同时对稿酬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劳务报酬所得还分别有减征、加成征收的规定。税率结构复杂,税率及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也过高,不符合效率、公平原则。在实际执行中,加重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税和申报的难度,也不利于税务人员的掌握和操作。

2、费用扣除不够合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是指纳税人的收入额减除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一般来说,扣除费用大体包括两部分:一是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费用;二是纳税人取得收入应支付的必要费用,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实行定额800元,这样做不够合理,不够科学,急待改革。首先,800元扣除额是个固定数字,而人们的生活水平是随着物价水平、社会消费水平、家庭赡养系数、居住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如果不区别对待,很难保证部分的低收入者因家庭赡养系数大、物价上涨快而难以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这样就导致社会分配的不公平。其次,在实际执行中,许多发达城市目前的扣除额早已高于800元,并且一再调高。大连从7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由原来的900元调整为1200元,北京从9月份起也提高至1200元,宁波也早已实行1200元的标准,珠海为1400元,深圳更是高达1700元。这种绕过法律、演绎法律的做法,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改革的必要。

3、采用分类征税模式弊端较多。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将征税项目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类,采取分类课税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同时区别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的税率,分别采取按年、月、次的计税方法,计算麻烦。由于实行分类申报课税,对分次征税的所得在两处和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又不主动申报的,在实际征管中就缺乏有效的监控,同时按次征税容易导致纳税人将一次取得的所得采取分次申报,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

(二) 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1、征管形式比较落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方法,在保证源泉课税和税款的及时预缴入库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许

多代扣代缴单位并不认真负责地履行法律义务,使得代扣代缴工作还远未落实到位。有的代扣代缴单位与纳税人之间利益相关,将因不代扣代缴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奖励基金”返还给纳税人,从而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有的则通过化整为零申报,把干部职工月收入压在费用扣除范围以内,达到不扣缴的目的。

2、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力量不足,征管人员素质不高。目前,尚缺乏现代化的综合信息网络,没有畅通的信息渠道,信息往往仅来源于税务内部,没有与外部建立起广泛、密切的联系,致使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困难。此外,全国虽然有一支相当数量的税务干部队伍,但真正致力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却很少。现在,一般来说一个管理员要管几百户企业或个体户,已经难以应付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根本没有时间去管个人所得税,致使个人所得税某些征税项目的征管工作出现“缺位”、“空白”现象。更何况还有相当一部分基层税务干部责任心不强,思想意识差,有税不去收,有漏不去堵,以情代法,违法不究。

(三) 尚未形成良好的纳税环境

1、纳税意识淡薄。根据我国目前情况看,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对税收了解还很肤浅。一方面经过多年的税法宣传,税收作为经济生活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已为全社会所了解。但另一方面,对税收的本质、作用,特别是税收与公民自身的关系等,大部份人认识比较模糊。二是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义务人基本上是企业的法人,很少涉及到个人(自然人),加上我国实行低工资制度,依法纳税意识在公民(自然人)的头脑里是淡薄的,及至形成税收与公民无关的印象。三是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只有短短的二十几年,至今还有许多人连“个人所得税”的名称都说不准,认识还远待于提高。四是崇尚权力、漠视法律的风气以及对偷税行为惩治不力的现状又反过来阻碍了纳税意识的强化。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仍然存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经过十几年的征收实践日趋完善,可是,践踏税法行为时有发生。改革为经济的发展带来契机,在改革中,涌现出一批时代的弄潮儿,他们为地区经济腾飞做出了贡献,然而,在处理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存在模糊认识。有的地方政府为“保护”能人积极性,乱开减免税口子现象时有发生,如对一些企业年终政府给予的突出贡献奖等规定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另有一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纳税义务人自认为是吃“皇粮”的,以“老大”自居,既不按税法规定执行代扣代缴义务,又不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甚至干扰税务部门的执法检查。

3、个人所得透明度低,难以控管。目前,公民的收入渠道日趋多元化、复杂化、隐蔽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分配的格局呈明显变化,社会财富呈现出向个人转移的趋势,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已明显拉开,许多承包承租经营者、供销人员以及个体医生、厨师、律师,还有从事金融、证券、保险、电力、电信、烟草、房地产等行业的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体育俱乐部等的从业人员,已经步入高收入阶层。由于我国现金管理不严,

储蓄存款实名制度又没有很有的落实,也没有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这部分人的收入无账可查或是现金支付,导致了个人收入难于控管的状况,给税务征管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二、 完善和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一) 完善和发展个人所得税制

1、调整课税级距及税率。可把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4级,费用扣除额确定为每年12000——18000元,税率设计为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35%,即年收入12000元以下的税率为0,12000——30000元的税率为5%,30000——50000元的税率为15%,50000——80000元的税率为25%,80000元以上的税率为35%。

2、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混合课税模式。鉴于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较淡薄的客观现实,马上采用综合所得税制还有一定的困难,故最好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制。对属于劳动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在分项的基础上,实行综合征收,即平时对所得实行分项预扣,然后在年终综合一年所得,对起征点以上部分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同时对已预缴的部分允许扣除。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宜实行分项征收,这样不但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征管中税源流失的问题,而且有利于税收改革的公平。

3、调整扣除额,实现量能征收。我国目前的扣除额标准较低,它忽略了个人的家庭结构和支出结构这两个决定纳税人纳税能力的重要因素。如果实行综合征收,定额扣除的费用标准应有所提高,并尽可能将低收入者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以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首先,在总收入上减除免税项目,包括抚恤金、救济金、退休金等。其次,明确减除费用项目,如教育支出、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意外损失、购房贷款利息费用等。最后确定个人宽免额度,如个人生活费、赡养人口生活费等。

(二)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征管新模式

1、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对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要全面落实法定的扣缴义务,签订代扣代缴责任书,对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财务人员给予保护,对阻止财务人员依法扣缴的单位领导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2、建立普遍的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要建立制度,凡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无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籍人员,无论是高层官员还是平民百姓,都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报收入、登记财产,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的境外收入,要建立与境外税务机构交换纳税资料和要求纳税人出具境外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收入证明制度。同时,尽快建立法人或雇主对个人支付的收入明细账制度并向税务机关定期申报,从而实行有效地源泉监控。

3、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申报办法,逐步实现征管手段现代化。一是建立高效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处理系统,尽快实现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加强税源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工作,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征收管理都通过计算机处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二是完善申报办法,加强申报管理。借鉴国外“绿色申报制度”(也叫“蓝色申报制度”),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应税所得。比如某纳税人在两年内申报的应税所得与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之差异小于10%,该纳税人就可以申请使用“绿色(或蓝色)纳税申报表”,今后税务机关对这类纳税人就不再进行检查。但一旦发现纳税人有偷税行为,便立即取消绿色申报资格,并规定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至于其他纳税人只能使用白色纳税申报表,并且经常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这种制度不仅可节省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并且可在充分信任纳税人的基础上消除他们的逆税、厌税倾向。

4、强化税务稽查职能,严厉打击偷税行为。每年确定1-2类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作为稽查重点,改变检查只能对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稽查的现状。对查实的大案、要案,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并公开曝光,以增强稽查的威慑力。

(三)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保证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

1、强化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建立纳税辅导制度,畅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分高收入者、扣缴义务人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座谈会,了解他们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认识情况,并通过他们掌握一些税源状况。要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电脑网络等宣传工具和不拘一格的宣传形式,把为什么要缴税、要缴多少税、怎么缴税、不缴税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发现别人偷税应该怎么办等税法知识,花大力气持久地宣传、解释、普及,还要编入学校的教科书,使孩子从小就懂得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2、要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以执法公正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当前,要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使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做到依法征收、依法查处、违法必究,坚决杜绝“关系税”、“人情税”。要严厉打击税务干部队伍中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对腐败分子要坚决从税务干部队伍中清理出去。

3、使隐性收入显性化。全面落实储蓄存款实名制度,并最大范围地实现收付的票据化。若每个公民有一个以身份证号码统一编号的纳税人编码,资金进出都须如实填写,这样,税务部门就可借助于计算机网络实行税源监控。此外,改进现行现金管理办法,减少现金流量,较大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或以信用卡支付,使个人取得收入显性化,从根本上改变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分析及征管对策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调节公民个人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它的征收为调节社会分配、维护社会稳定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个人所得税目前却是我国现行税种中流失最为严重的税种。现就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及征管对策谈点浅见。

一、 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税制设计上存在的问题,有征收管理环节上的问题,也有社会纳税环境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尚有不完备之处

1、税制设计不合理。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分类所得税制,在税率设计上过于复杂,规定了三种适用税率:一是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45%;二是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35%;三是对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同时对稿酬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劳务报酬所得还分别有减征、加成征收的规定。税率结构复杂,税率及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也过高,不符合效率、公平原则。在实际执行中,加重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税和申报的难度,也不利于税务人员的掌握和操作。

2、费用扣除不够合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是指纳税人的收入额减除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一般来说,扣除费用大体包括两部分:一是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费用;二是纳税人取得收入应支付的必要费用,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实行定额800元,这样做不够合理,不够科学,急待改革。首先,800元扣除额是个固定数字,而人们的生活水平是随着物价水平、社会消费水平、家庭赡养系数、居住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如果不区别对待,很难保证部分的低收入者因家庭赡养系数大、物价上涨快而难以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这样就导致社会分配的不公平。其次,在实际执行中,许多发达城市目前的扣除额早已高于800元,并且一再调高。大连从7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由原来的900元调整为1200元,北京从9月份起也提高至1200元,宁波也早已实行1200元的标准,珠海为1400元,深圳更是高达1700元。这种绕过法律、演绎法律的做法,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改革的必要。

3、采用分类征税模式弊端较多。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将征税项目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类,采取分类课税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同时区别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的税率,分别采取按年、月、次的计税方法,计算麻烦。由于实行分类申报课税,对分次征税的所得在两处和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又不主动申报的,在实际征管中就缺乏有效的监控,同时按次征税容易导致纳税人将一次取得的所得采取分次申报,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

(二) 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1、征管形式比较落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方法,在保证源泉课税和税款的及时预缴入库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许

多代扣代缴单位并不认真负责地履行法律义务,使得代扣代缴工作还远未落实到位。有的代扣代缴单位与纳税人之间利益相关,将因不代扣代缴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奖励基金”返还给纳税人,从而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有的则通过化整为零申报,把干部职工月收入压在费用扣除范围以内,达到不扣缴的目的。

2、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力量不足,征管人员素质不高。目前,尚缺乏现代化的综合信息网络,没有畅通的信息渠道,信息往往仅来源于税务内部,没有与外部建立起广泛、密切的联系,致使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困难。此外,全国虽然有一支相当数量的税务干部队伍,但真正致力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却很少。现在,一般来说一个管理员要管几百户企业或个体户,已经难以应付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根本没有时间去管个人所得税,致使个人所得税某些征税项目的征管工作出现“缺位”、“空白”现象。更何况还有相当一部分基层税务干部责任心不强,思想意识差,有税不去收,有漏不去堵,以情代法,违法不究。

(三) 尚未形成良好的纳税环境

1、纳税意识淡薄。根据我国目前情况看,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对税收了解还很肤浅。一方面经过多年的税法宣传,税收作为经济生活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已为全社会所了解。但另一方面,对税收的本质、作用,特别是税收与公民自身的关系等,大部份人认识比较模糊。二是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义务人基本上是企业的法人,很少涉及到个人(自然人),加上我国实行低工资制度,依法纳税意识在公民(自然人)的头脑里是淡薄的,及至形成税收与公民无关的印象。三是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只有短短的二十几年,至今还有许多人连“个人所得税”的名称都说不准,认识还远待于提高。四是崇尚权力、漠视法律的风气以及对偷税行为惩治不力的现状又反过来阻碍了纳税意识的强化。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仍然存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经过十几年的征收实践日趋完善,可是,践踏税法行为时有发生。改革为经济的发展带来契机,在改革中,涌现出一批时代的弄潮儿,他们为地区经济腾飞做出了贡献,然而,在处理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存在模糊认识。有的地方政府为“保护”能人积极性,乱开减免税口子现象时有发生,如对一些企业年终政府给予的突出贡献奖等规定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另有一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纳税义务人自认为是吃“皇粮”的,以“老大”自居,既不按税法规定执行代扣代缴义务,又不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甚至干扰税务部门的执法检查。

3、个人所得透明度低,难以控管。目前,公民的收入渠道日趋多元化、复杂化、隐蔽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分配的格局呈明显变化,社会财富呈现出向个人转移的趋势,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已明显拉开,许多承包承租经营者、供销人员以及个体医生、厨师、律师,还有从事金融、证券、保险、电力、电信、烟草、房地产等行业的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体育俱乐部等的从业人员,已经步入高收入阶层。由于我国现金管理不严,

储蓄存款实名制度又没有很有的落实,也没有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这部分人的收入无账可查或是现金支付,导致了个人收入难于控管的状况,给税务征管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二、 完善和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一) 完善和发展个人所得税制

1、调整课税级距及税率。可把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4级,费用扣除额确定为每年12000——18000元,税率设计为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35%,即年收入12000元以下的税率为0,12000——30000元的税率为5%,30000——50000元的税率为15%,50000——80000元的税率为25%,80000元以上的税率为35%。

2、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混合课税模式。鉴于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较淡薄的客观现实,马上采用综合所得税制还有一定的困难,故最好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制。对属于劳动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在分项的基础上,实行综合征收,即平时对所得实行分项预扣,然后在年终综合一年所得,对起征点以上部分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同时对已预缴的部分允许扣除。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宜实行分项征收,这样不但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征管中税源流失的问题,而且有利于税收改革的公平。

3、调整扣除额,实现量能征收。我国目前的扣除额标准较低,它忽略了个人的家庭结构和支出结构这两个决定纳税人纳税能力的重要因素。如果实行综合征收,定额扣除的费用标准应有所提高,并尽可能将低收入者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以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首先,在总收入上减除免税项目,包括抚恤金、救济金、退休金等。其次,明确减除费用项目,如教育支出、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意外损失、购房贷款利息费用等。最后确定个人宽免额度,如个人生活费、赡养人口生活费等。

(二)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征管新模式

1、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对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要全面落实法定的扣缴义务,签订代扣代缴责任书,对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财务人员给予保护,对阻止财务人员依法扣缴的单位领导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2、建立普遍的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要建立制度,凡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无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籍人员,无论是高层官员还是平民百姓,都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报收入、登记财产,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的境外收入,要建立与境外税务机构交换纳税资料和要求纳税人出具境外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收入证明制度。同时,尽快建立法人或雇主对个人支付的收入明细账制度并向税务机关定期申报,从而实行有效地源泉监控。

3、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申报办法,逐步实现征管手段现代化。一是建立高效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处理系统,尽快实现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加强税源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工作,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征收管理都通过计算机处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二是完善申报办法,加强申报管理。借鉴国外“绿色申报制度”(也叫“蓝色申报制度”),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应税所得。比如某纳税人在两年内申报的应税所得与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之差异小于10%,该纳税人就可以申请使用“绿色(或蓝色)纳税申报表”,今后税务机关对这类纳税人就不再进行检查。但一旦发现纳税人有偷税行为,便立即取消绿色申报资格,并规定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至于其他纳税人只能使用白色纳税申报表,并且经常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这种制度不仅可节省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并且可在充分信任纳税人的基础上消除他们的逆税、厌税倾向。

4、强化税务稽查职能,严厉打击偷税行为。每年确定1-2类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作为稽查重点,改变检查只能对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稽查的现状。对查实的大案、要案,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并公开曝光,以增强稽查的威慑力。

(三)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保证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

1、强化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建立纳税辅导制度,畅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分高收入者、扣缴义务人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座谈会,了解他们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认识情况,并通过他们掌握一些税源状况。要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电脑网络等宣传工具和不拘一格的宣传形式,把为什么要缴税、要缴多少税、怎么缴税、不缴税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发现别人偷税应该怎么办等税法知识,花大力气持久地宣传、解释、普及,还要编入学校的教科书,使孩子从小就懂得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2、要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以执法公正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当前,要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使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做到依法征收、依法查处、违法必究,坚决杜绝“关系税”、“人情税”。要严厉打击税务干部队伍中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对腐败分子要坚决从税务干部队伍中清理出去。

3、使隐性收入显性化。全面落实储蓄存款实名制度,并最大范围地实现收付的票据化。若每个公民有一个以身份证号码统一编号的纳税人编码,资金进出都须如实填写,这样,税务部门就可借助于计算机网络实行税源监控。此外,改进现行现金管理办法,减少现金流量,较大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或以信用卡支付,使个人取得收入显性化,从根本上改变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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