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盘、虚盘含义及特征。
1.实盘:实盘是指发盘人(发价人)对接受人所提出的是一项内容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
件,一旦送达受盘人(即接受人或称受发价人)之后,则对发盘人产生拘束力,发盘人在实盘
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将其撤销或加以变更。即有约束力的发盘。
特点:
①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②发盘人没有任何保留条件
③所列的必要交易条件必须肯定
2.虚盘:虚盘是发盘人所作的不肯定交易的表示。凡不符合实盘所具备的上述三个条件的发
盘,都是虚盘.虚盘无须详细的内容和具体条件,也不注明有效期.它仅表示交易的意向,不具有
法律效力。
特点:
①虚盘的发盘人不受虚盘的约束,发盘人不承担完全按照发盘内容签约的义务; ②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挑选有利的成交时机和最好的贸易伙伴,以取得较为有利的卖价;
③可以不必有完备的内容和有效时期的规定,
④成为较为灵活自由,附有保留条件,并可以用术语“以最后的确认有效”或“我方有权先售”
等。以免收盘人只要接受就必须成交的义务。
2、 什么是发盘邀请,表现形式。 发盘邀请: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
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一方当事人在他所提出的售货或购货的建
议中未表明在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或者附有保留或限制性条件)
表现形式:邀请发盘有不同的形式,最常见的是询盘。询盘是为了试探对方对交易的诚意和
了解其对交易条件的意见,内容多数是询问价格,通常称为询价。询盘可以由买方或卖方发
出,可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书面方式包括书信、电报、电传和询价单。我国的进出口业务
中书面询盘多采用电报、电传的形式。在实际做业务中,由买方主动询盘的情况比较多。
3、 什么是CIF/FOB的变形,有哪些类型。
含义:FOB变形,即装货费用的负担。CIF变形,即卸货费用的负担。
FOB类型:
①FOB班轮条件,指装货费用如同以班轮运输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②FOB吊钩下交货,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货费由买方
负担。
③FOB平舱和理舱,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理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CIF类型:
①CIF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②CIF舱底交货,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③CIF吊钩交货,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④CIF卸到岸上,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地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4、 FOB/CIF的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义务有哪些。
FOB条件下:
卖方义务:①装船后通知买方;②在清关适用的地方办理货物出口手续;③负担货物在装运
港交至船上为止的费用和风险;④提供已装船的通常单据。
买方义务:①按约定支付货款;②租船订舱支付运费;③在清关适用的地方办理进口手续;
④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至船上后的费用和风险;⑤收取货物接受单据。
CIF条件下:
卖方义务:①装船后通知买方;②在清关适用的地方办理货物出口手续;③负担货物在装运
港交至船上为止的费用和风险;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⑤办理保险支付保费;⑥提供已装船
的通常单据。
买方义务:①按约定支付货款;②在清关适用的地方办理进口手续;③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至
船上后的费用和风险;④收取货物接受单据。
5、 什么是品质机动幅度,合同中如何约定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
具体方法:
①规定范围:指对某项商品的主要质量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机动的范围。例如:色织条格布
宽度41/42”
②规定极限:指对某些商品的质量规格,规定上下极限。如最大、最高、最多、最小、最 低、最少。例如:鱼粉 蛋白质55%以上, 水分最高11%, 盐分最高4%
③规定上下差异:即在规定某一具体质量指标的同时,规定必要的上下变化幅度。有时为了
包装的需要,也可订立一些灵活办法。例如:羽绒服 含绒量60% 允许上下1%
6、 什么是溢短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溢短装条款: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
注意问题:
(1)数量增减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多,百分比小一点;反之。
(2)增减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合同中规定有溢短装条款,具体伸缩量的掌握大都明确
由卖方决定,但有时特别是在由买方派船装运时,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在采用租船运输时,
也可授权船方掌握并决定装运增、减量,但要在合同中注明由承运人决定伸缩幅度。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可按合同价;也可按交货时商品市场价格,但要在
合同中约定。
7、 简述UCP600对加减5%的规定。
1、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是以重量、长度、面积或体积等作为数量单位的,而不是按包装
单位或个数记数的,在信用证对货物数量没有不得增减要求和所支取的金额未超过信用证金
额的前提下,允许货物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
2、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经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
单价又未降低,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
8、 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它应具备哪些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单一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
性的连贯运输。
具备条件:①一个多式联运合同;②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③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运
输方式;④国际的运输;⑤全程单一的运费率;⑥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9、 简述过期提单的两层含义
①超过交单(运输单据)期之后提交的运输单据;
②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的,必须在运输单据签发第二天起21天内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
③迟于货物之后到达目的港运输单据(近洋运输)。
10、 什么是共同海损,它应具备哪些条件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具备条件:①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
②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③所做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
险直接造成的;
④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和
/或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
货同归于尽的局面
11、 什么是可转让信用证,UCP600对它有什么规定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特别规定是可转让的,可转让信用证可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请求,使其全部或部分供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付。
规定:
①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转让给他人,但第二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
②可转让信用证特别注明“可转让”字样
③信用证可为任何银行兑付的情况下,开证行可作为转让行
④第一受益人的名称可替代申请人的名称,除信用证特别要求外
⑤进口人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意味着他同意出口人将交货、交单义务由出口人指定的其他人来履行
12、 简述信用证特点、作用
特点: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单据买卖,银行不管货物。
作用: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两个主要作用:安全保证作用和资金融通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凭单取得货款(2)资金融通(打包贷款、议付)
2、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2)资金融通(信托收据借单)
13、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的问题
①修改信用证应征得所有当事人同意;
②修改通知发出生效不得撤回;
③对修改通知的接受或拒绝表示出来;
④对同一修改或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
⑤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接受或拒绝的通知告知发出修改的银行。
14、 简述UCP600对发票、保单的相关规定
(P316)商业发票:出票人、发票的抬头、开票日期、发票的金额、货物的名称、签发人的签字
1、出具人名称(出票人):按UP600规定,除可转让信用证外,一般信用证项下的发票必须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
2、发票抬头人名称:在信用证方式下,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的抬头必须做成开证申请人(可转让信用证除外)。在托收方式下,商业发票的抬头一般为国外进口商。
3、开票日期:发票的开立日期不要与运输单据的日期相距过远,且必须在信用证的交单有效期内,也不应晚于交单日。
4、发票的金额:商业发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
5、货物的名称:商业发票中对货物服务或履约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相符合。
6、签发人的签字:商业发票习惯上均有出具人的正式签字。但依照UCP600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署。
(P319)保险单据:被保险人名称、保险金额、承保险别、赔偿地、出单日期
1、被保险人名称: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2、保险金额:UCP600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与信用证同样货币表示,并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投保,如信用证未规定时,保险金额不应低于货物的CIF或CIP价值的110%,如不能确定CIF或CIP价值的,不能低于银行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或发票金额的110%,以金额较大者为最低保险金额。金额大小写应一致。
3、承保险别:按照投保单填制,并应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如信用证未作规定,按UCP600,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保险单据,而对任何险别未予投保,不承担责任。
4、赔偿地: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区的代理人所在地。
5、出单日期:UCP600规定,保险单出单日期必须不迟于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日期,除非保险单显示承保责任生效日期不迟于装运日期,保险公司通常以投保单日期作为保险单的出单日期。
15、 什么是有条件的接受,公约对它有何规定
有条件的接受:属于还盘的,合同不成立;
变更属于非实质性的,而且没有遇到对方的拒绝,合同成立。
关于实质性变更:价格,质量和数量。交货、付款、赔偿的责任和范围。争议的解决方法。
非实质性变更:要求提供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产地证等单据,要求增加提供船样品或某些单据的份数,要求分两批装运,或要求在包装上刷指定的标志等。
16、 什么是SWIFT信用证以及其特点
SWIFT:是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的简称。该组织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盈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专门从事传递各国之间非公开性的国际间的金融电讯业务。
特点:安全可靠、高速度、低费用、自动加核密押等特点,能为客户提供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通讯服务。
1、 实盘、虚盘含义及特征。
1.实盘:实盘是指发盘人(发价人)对接受人所提出的是一项内容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
件,一旦送达受盘人(即接受人或称受发价人)之后,则对发盘人产生拘束力,发盘人在实盘
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将其撤销或加以变更。即有约束力的发盘。
特点:
①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②发盘人没有任何保留条件
③所列的必要交易条件必须肯定
2.虚盘:虚盘是发盘人所作的不肯定交易的表示。凡不符合实盘所具备的上述三个条件的发
盘,都是虚盘.虚盘无须详细的内容和具体条件,也不注明有效期.它仅表示交易的意向,不具有
法律效力。
特点:
①虚盘的发盘人不受虚盘的约束,发盘人不承担完全按照发盘内容签约的义务; ②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挑选有利的成交时机和最好的贸易伙伴,以取得较为有利的卖价;
③可以不必有完备的内容和有效时期的规定,
④成为较为灵活自由,附有保留条件,并可以用术语“以最后的确认有效”或“我方有权先售”
等。以免收盘人只要接受就必须成交的义务。
2、 什么是发盘邀请,表现形式。 发盘邀请: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
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一方当事人在他所提出的售货或购货的建
议中未表明在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或者附有保留或限制性条件)
表现形式:邀请发盘有不同的形式,最常见的是询盘。询盘是为了试探对方对交易的诚意和
了解其对交易条件的意见,内容多数是询问价格,通常称为询价。询盘可以由买方或卖方发
出,可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书面方式包括书信、电报、电传和询价单。我国的进出口业务
中书面询盘多采用电报、电传的形式。在实际做业务中,由买方主动询盘的情况比较多。
3、 什么是CIF/FOB的变形,有哪些类型。
含义:FOB变形,即装货费用的负担。CIF变形,即卸货费用的负担。
FOB类型:
①FOB班轮条件,指装货费用如同以班轮运输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②FOB吊钩下交货,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货费由买方
负担。
③FOB平舱和理舱,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理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CIF类型:
①CIF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②CIF舱底交货,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③CIF吊钩交货,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④CIF卸到岸上,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地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4、 FOB/CIF的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义务有哪些。
FOB条件下:
卖方义务:①装船后通知买方;②在清关适用的地方办理货物出口手续;③负担货物在装运
港交至船上为止的费用和风险;④提供已装船的通常单据。
买方义务:①按约定支付货款;②租船订舱支付运费;③在清关适用的地方办理进口手续;
④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至船上后的费用和风险;⑤收取货物接受单据。
CIF条件下:
卖方义务:①装船后通知买方;②在清关适用的地方办理货物出口手续;③负担货物在装运
港交至船上为止的费用和风险;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⑤办理保险支付保费;⑥提供已装船
的通常单据。
买方义务:①按约定支付货款;②在清关适用的地方办理进口手续;③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至
船上后的费用和风险;④收取货物接受单据。
5、 什么是品质机动幅度,合同中如何约定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
具体方法:
①规定范围:指对某项商品的主要质量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机动的范围。例如:色织条格布
宽度41/42”
②规定极限:指对某些商品的质量规格,规定上下极限。如最大、最高、最多、最小、最 低、最少。例如:鱼粉 蛋白质55%以上, 水分最高11%, 盐分最高4%
③规定上下差异:即在规定某一具体质量指标的同时,规定必要的上下变化幅度。有时为了
包装的需要,也可订立一些灵活办法。例如:羽绒服 含绒量60% 允许上下1%
6、 什么是溢短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溢短装条款: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
注意问题:
(1)数量增减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多,百分比小一点;反之。
(2)增减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合同中规定有溢短装条款,具体伸缩量的掌握大都明确
由卖方决定,但有时特别是在由买方派船装运时,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在采用租船运输时,
也可授权船方掌握并决定装运增、减量,但要在合同中注明由承运人决定伸缩幅度。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可按合同价;也可按交货时商品市场价格,但要在
合同中约定。
7、 简述UCP600对加减5%的规定。
1、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是以重量、长度、面积或体积等作为数量单位的,而不是按包装
单位或个数记数的,在信用证对货物数量没有不得增减要求和所支取的金额未超过信用证金
额的前提下,允许货物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
2、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经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
单价又未降低,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
8、 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它应具备哪些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单一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
性的连贯运输。
具备条件:①一个多式联运合同;②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③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运
输方式;④国际的运输;⑤全程单一的运费率;⑥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9、 简述过期提单的两层含义
①超过交单(运输单据)期之后提交的运输单据;
②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的,必须在运输单据签发第二天起21天内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
③迟于货物之后到达目的港运输单据(近洋运输)。
10、 什么是共同海损,它应具备哪些条件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具备条件:①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
②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③所做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
险直接造成的;
④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和
/或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
货同归于尽的局面
11、 什么是可转让信用证,UCP600对它有什么规定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特别规定是可转让的,可转让信用证可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请求,使其全部或部分供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付。
规定:
①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转让给他人,但第二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
②可转让信用证特别注明“可转让”字样
③信用证可为任何银行兑付的情况下,开证行可作为转让行
④第一受益人的名称可替代申请人的名称,除信用证特别要求外
⑤进口人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意味着他同意出口人将交货、交单义务由出口人指定的其他人来履行
12、 简述信用证特点、作用
特点: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单据买卖,银行不管货物。
作用: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两个主要作用:安全保证作用和资金融通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凭单取得货款(2)资金融通(打包贷款、议付)
2、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2)资金融通(信托收据借单)
13、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的问题
①修改信用证应征得所有当事人同意;
②修改通知发出生效不得撤回;
③对修改通知的接受或拒绝表示出来;
④对同一修改或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
⑤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接受或拒绝的通知告知发出修改的银行。
14、 简述UCP600对发票、保单的相关规定
(P316)商业发票:出票人、发票的抬头、开票日期、发票的金额、货物的名称、签发人的签字
1、出具人名称(出票人):按UP600规定,除可转让信用证外,一般信用证项下的发票必须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
2、发票抬头人名称:在信用证方式下,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的抬头必须做成开证申请人(可转让信用证除外)。在托收方式下,商业发票的抬头一般为国外进口商。
3、开票日期:发票的开立日期不要与运输单据的日期相距过远,且必须在信用证的交单有效期内,也不应晚于交单日。
4、发票的金额:商业发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
5、货物的名称:商业发票中对货物服务或履约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相符合。
6、签发人的签字:商业发票习惯上均有出具人的正式签字。但依照UCP600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署。
(P319)保险单据:被保险人名称、保险金额、承保险别、赔偿地、出单日期
1、被保险人名称: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2、保险金额:UCP600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与信用证同样货币表示,并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投保,如信用证未规定时,保险金额不应低于货物的CIF或CIP价值的110%,如不能确定CIF或CIP价值的,不能低于银行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或发票金额的110%,以金额较大者为最低保险金额。金额大小写应一致。
3、承保险别:按照投保单填制,并应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如信用证未作规定,按UCP600,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保险单据,而对任何险别未予投保,不承担责任。
4、赔偿地: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区的代理人所在地。
5、出单日期:UCP600规定,保险单出单日期必须不迟于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日期,除非保险单显示承保责任生效日期不迟于装运日期,保险公司通常以投保单日期作为保险单的出单日期。
15、 什么是有条件的接受,公约对它有何规定
有条件的接受:属于还盘的,合同不成立;
变更属于非实质性的,而且没有遇到对方的拒绝,合同成立。
关于实质性变更:价格,质量和数量。交货、付款、赔偿的责任和范围。争议的解决方法。
非实质性变更:要求提供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产地证等单据,要求增加提供船样品或某些单据的份数,要求分两批装运,或要求在包装上刷指定的标志等。
16、 什么是SWIFT信用证以及其特点
SWIFT:是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的简称。该组织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盈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专门从事传递各国之间非公开性的国际间的金融电讯业务。
特点:安全可靠、高速度、低费用、自动加核密押等特点,能为客户提供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通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