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 盐城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 2007年12月12日 | 访问次数:1183次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城市整体利益和社会大众合法权益,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全面实施“阳光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规划公示是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作为修改和完善城市规划(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规划公示组织机构

盐城市规划局成立规划公示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班子、局机关处室、各分局和城市规划监察支队负责人组成,负责审批公示的规范性文件和审定规划公示的项目选择、内容、样式设计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业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公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规划公示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如听证、行政复议等)由局法制处负责。

第四条 城市规划公示范围:

(一)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规划、城市中心区规划、历史街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等)在审批前和审批后要进行公示。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历史街区和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均须批前公示;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都须进行批后公示。

(三)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1、城市规划监察: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据、违法建设查处的程序和时限、违法建设查处的结果等须进行公示。

2、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城市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以及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须进行公示。

(四)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工作依据、办事程序和时限等须进行公示。

第五条 城市规划公示形式:

规划成果公示一般可采取现场公示、网站公示、规划展示馆、新闻媒体公示等多种形式进行。规划许可公示一般在现场和局网站公示,重大项目规划许可公示可采取新闻媒体公示。

第六条 城市规划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的有关内容,需要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七条 城市规划公示费用。

建设现场公示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它形式公示的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八条 城市规划公示组织与工作程序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示程序:

1、局综合业务管理处负责提出以上三项规划的公示内容、样稿式样。

2、局综合业务管理处上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3、经局领导审定后局综合业务管理处负责制作,并在规划网站、规划展示馆和其它固定场所公示。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公示程序:

1、建设项目规划如须进行批前公示,局用地规划处在上报局分管局长审批时,一并提出批前公示的内容、样稿式样和公示地点(在现势地形图上标明)。

2、经分管局长审批后,局综合业务管理处负责制作网上图片和公示牌,并在规划网站和建设现场公示。

(三)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程序:

1、建设项目批前公示

(1)建设项目如须进行批前公示,局建设规划处在上报局分管局长审批时,一并提出批前公示的内容、样稿式样和公示地点(在试放线图上标明)。

(2)经分管局长审批后,局综合业务管理处负责制作网上图片和公示牌,并在规划网站和建设现场公示。

2、建设项目批后公示

(1)局建设规划处在灰线验收上报分管局长审批时,一并提出建设项目批后公示的内容、样稿式样和公示地点(在试放线图上标明)。

(2)经分管局长审批后,局综合业务管理处负责制作网上图片和公示牌,并在规划网站和建设现场公示。

(四)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局规划监察支队负责在固定的公共场所、新闻媒体上进行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并将公示内容报局综合业务管理处备案。如须在规划网站上进行公示,请将公示内容报局分管局长审定后送局综合业务管理处组织上网。

(五)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局办公室负责提出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内容、公示方式等,并报局分管局长审定后在固定的公共场所、新闻媒体、宣传册上公示。局综合业务管理处协助。

第九条 规划公示的时间要求

(一)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城市规划编制过程期间的公示时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少于15日;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少于10日。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1、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2、建设项目批后公示时间从灰线验收同意后起至该工程建成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第十条 规划公示反馈意见的征集和处理

(一)征集方式

1、在局传达室和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固定的专用意见箱,收集公示意见。

2、局综合业务管理处负责城市规划制定、规划项目公示意见的收集;局规划监察支队负责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意见的收集。

(二)处理方式

局综合业务管理处负责处理城市规划制定、规划项目公示意见的整理工作,并报各分管局长审定。局规划监察支队负责处理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意见的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局综合业务管理处备案。

规划公示的档案由局总综合业务管理处负责归档。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试行1年。

 盐城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 2007年12月12日 | 访问次数:1183次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城市整体利益和社会大众合法权益,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全面实施“阳光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规划公示是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作为修改和完善城市规划(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规划公示组织机构

盐城市规划局成立规划公示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班子、局机关处室、各分局和城市规划监察支队负责人组成,负责审批公示的规范性文件和审定规划公示的项目选择、内容、样式设计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业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公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规划公示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如听证、行政复议等)由局法制处负责。

第四条 城市规划公示范围:

(一)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规划、城市中心区规划、历史街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等)在审批前和审批后要进行公示。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历史街区和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均须批前公示;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都须进行批后公示。

(三)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1、城市规划监察: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据、违法建设查处的程序和时限、违法建设查处的结果等须进行公示。

2、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城市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以及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须进行公示。

(四)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工作依据、办事程序和时限等须进行公示。

第五条 城市规划公示形式:

规划成果公示一般可采取现场公示、网站公示、规划展示馆、新闻媒体公示等多种形式进行。规划许可公示一般在现场和局网站公示,重大项目规划许可公示可采取新闻媒体公示。

第六条 城市规划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的有关内容,需要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七条 城市规划公示费用。

建设现场公示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它形式公示的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八条 城市规划公示组织与工作程序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示程序:

1、局综合业务管理处负责提出以上三项规划的公示内容、样稿式样。

2、局综合业务管理处上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3、经局领导审定后局综合业务管理处负责制作,并在规划网站、规划展示馆和其它固定场所公示。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公示程序:

1、建设项目规划如须进行批前公示,局用地规划处在上报局分管局长审批时,一并提出批前公示的内容、样稿式样和公示地点(在现势地形图上标明)。

2、经分管局长审批后,局综合业务管理处负责制作网上图片和公示牌,并在规划网站和建设现场公示。

(三)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程序:

1、建设项目批前公示

(1)建设项目如须进行批前公示,局建设规划处在上报局分管局长审批时,一并提出批前公示的内容、样稿式样和公示地点(在试放线图上标明)。

(2)经分管局长审批后,局综合业务管理处负责制作网上图片和公示牌,并在规划网站和建设现场公示。

2、建设项目批后公示

(1)局建设规划处在灰线验收上报分管局长审批时,一并提出建设项目批后公示的内容、样稿式样和公示地点(在试放线图上标明)。

(2)经分管局长审批后,局综合业务管理处负责制作网上图片和公示牌,并在规划网站和建设现场公示。

(四)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局规划监察支队负责在固定的公共场所、新闻媒体上进行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并将公示内容报局综合业务管理处备案。如须在规划网站上进行公示,请将公示内容报局分管局长审定后送局综合业务管理处组织上网。

(五)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局办公室负责提出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内容、公示方式等,并报局分管局长审定后在固定的公共场所、新闻媒体、宣传册上公示。局综合业务管理处协助。

第九条 规划公示的时间要求

(一)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城市规划编制过程期间的公示时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少于15日;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少于10日。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1、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2、建设项目批后公示时间从灰线验收同意后起至该工程建成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第十条 规划公示反馈意见的征集和处理

(一)征集方式

1、在局传达室和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固定的专用意见箱,收集公示意见。

2、局综合业务管理处负责城市规划制定、规划项目公示意见的收集;局规划监察支队负责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意见的收集。

(二)处理方式

局综合业务管理处负责处理城市规划制定、规划项目公示意见的整理工作,并报各分管局长审定。局规划监察支队负责处理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意见的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局综合业务管理处备案。

规划公示的档案由局总综合业务管理处负责归档。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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