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文件

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文件

湘统办〔20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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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对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办法》意见并就《考核评价办法》进行试点的通知

各市州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促进县级统计机构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国家统计局拟制定〘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县级统计局考核评价办法〙。为确保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办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关于征求对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办法〗意见并就〖考核评价办法〗进行试点的通知〙(国统办字〔2010〕75号)。根据〘通知〙精神,省统计局决定在全省征求意见,并开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核评价办法》试点工作

(一)试点范围、对象。衡阳市作为全省试点单位,对所属的全部县市区统计局进行考核评价;其余市州统计局至少选1个县市区统计局进行试点并评分。

(二)考核时间。以2009年为试点考核年度。

(三)考核方法。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各项考评内容逐项进行评分,根据各大类得分分数分别乘以相应权重,得出考核对象分数。省统计局将在试点县市区统计局逐项核查相关评分依据,严格考核评分。

(四)试点要求。要注重试点工作过程,认真记录、总结〘考核评价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各项考核指标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探讨,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建议。

二、上报要求

各市州统计局要广泛征求所辖县市区统计局的意见,认真结合本地实际和试点工作情况,对〘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办法〙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请于2010年8月1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一)考核评分表:报送试点县考核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加权汇总后得分总表(见附件3)。

(二)对〘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办法〙

的修改意见:要求内容具体、表述清楚。

各市州统计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对照〘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办法〙的标准,突出抓好薄弱环节,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全面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请各市州统计局抓紧安排此项工作,对于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省统计局地方调查队管理办公室联系。此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本年度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内容。

联系人:彭刚,联系电话:8221309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2.县级统计局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3.考核评价总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促进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源头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县级统计机构包括县级(包括县、市、区、旗,下同)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

第三条 本规范是对县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县级统计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形成科学的工作机制和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推进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业务流程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手段现代化。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 县级统计机构应具备开展正常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专门的办公场所、工作所需的办公和信息化设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第五条 县级统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中,领导职数、业务人员和工勤人员应保持合理比例。

县级统计局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一级统计机构的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上一级统计机构的同意。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负责人由各调查总队考核任免。

统计人员录用必须符合国家组织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选拔干部,激发干部活力。

县级统计机构要有计划地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 统计人员应当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做到: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第七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保障统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资金需要。县级统计局的行政经费、基本建设投资、按规定应由县级政府承担的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以及专项调查经费要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承担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地方政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统计机构财务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工作制度包括:

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机关学习制度、考勤制度、党风廉政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

业务工作制度:包括数据采集工作制度、数据审核报送工作制度、数据发布制度、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统计责任追究制度、统计执法检查制度、业务和技术培训制度等。

县级统计机构的工作规章、办事程序、业务流程等项制度应当装订成册,并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要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对管理规章不断加以完善。对外窗口部门人员职责等要公示。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九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要求,严格按统计业务工作流程开展统计调查,保证数据质量。

第十条 接受、布臵调查任务

1.掌握内容、明确要求。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接

受统计调查任务。认真参加业务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统计调查任务的内容和要求,掌握数据处理程序。

2.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

3.布臵与落实。召开有关会议或颁发文件,针对不同调查对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布臵调查工作。使调查对象明确法定填报义务、理解和掌握报表填报方法、指标涵义和计算要求等。

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范围向辖区内调查对象布臵调查,做到单位不重不漏。发放统计报表及报表填报说明要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发放的具体时间、报表名称和数量、领取单位、领取人等内容。

4.建立调查工作网络。由调查对象直接报送的,要建立填报单位统计人员名录;由部门或乡镇统计人员报送的,要建立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名录;聘用辅助调查人员的,要建立辅助调查人员名录。

第十一条 数据采集

1.督促填报单位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填报统计报表。

2.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要求采集数据,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记录,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数据

上报及时、准确,特殊情况做出具体说明。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的催报工作。

3.规范基层原始报表。由填报单位填写和统计人员现场采集的报表,要求纸介质报表填写工整、清晰,使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统计指标要填写完整。

填报单位纸介质报表要有单位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统计人员现场采集的报表要有调查对象名称(姓名)、经营地点(地址)、统计人员签字、填报日期;

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要求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保密和身份设臵。

4.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数据录入、审核

1.统计人员接收统计调查数据,对原始报表进行录入。

2.利用计算机程序提供的数据审核关系,对报表和指标进行审核;依据审核结果对录入、填报错误、奇异值数据等进行核查,做好核查记录。

3.经核查发现错误的数据,应要求填报单位及时修正;统计人员经填报单位同意代为修正数据,应要求填报单位在

规定时间内补报原始报表;填报单位应当对订正后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对修正后的数据进行再审核,直至无误。做到:录入数据和填报单位报送的原始报表一致;单位不重不漏;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数据结构合理、正确。

5.按照上级统计机构的要求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的审核、查询、确认工作。

第十三条 数据上报

1.规范数据报送流程。数据上报应明确责任,做好报送记录,内容包括:专业(报表)名称,主要数据、情况说明,统计业务人员、部门负责人、主管局(队)领导签字等内容。

2.要求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字、公章齐全;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保密和身份设臵。要按要求报送数据处理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3.对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限内核查、答复。

第十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县级统计机构要将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贯穿于统计调查活动的全过程,严把数据质量关。

1.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规范操作,加强审核,保证原始数据质量。

2.从规模总量、增长速度、比例结构、人均水平、历史资料、内在数量关系及相关部门资料等方面着手,运用纵向、横向对比以及综合分析判断等方法,对数据进行审核、把关。

3.根据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和专业特点,制定数据质量检查方案,定期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调查对象进行检查,住户调查要认真做好回访工作。检查中要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做到数出有据。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十五条 统计分析

县级统计机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开展分析研究。

1.进度分析:根据进度统计结果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加工、整理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撰写月度、季度、半年及全年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分析报告,及时为地方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分析结果。

2.专题分析研究:跟踪监测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并反映当地经济运行及社会发展中的苗头性问题、热点问题以及相关的企业和群众诉求,开展专题调研与分析研究。

3.开展统计分析要做到制度健全、选题准确、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对策和建议可行性强。

第十六条 统计资料发布

县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发布制度,依照〘统计法〙规定权限,定期对外发布和提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

1.按照〘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和提供统计资料。

2.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资料不能越权、越级;不能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不能对外提供、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3.经审核可以公开发表的统计分析文章、调查报告、新闻稿件,均应以单位名义发表;发表个人研究文章及工作宣传稿件可以署个人名字并文责自负。

第五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根据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数据处理计算机化、数据传输网络化、数据保存电子化和办公自动化。

1.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项目之中,根据统计信息化总体规划,认真制定每年的实施方案。

2.建立、完善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使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硬件、软件系统的正常运行。

3.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计算机业务人员、计算机设

备和移动手持设备;统计业务人员要达到“人手一机”,并能熟练使用;服务器、计算机应保持良好状态。

4.充分利用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构建统计信息网络,保持系统网络连接畅通;建立统计工作网站,介绍工作情况,发布统计数据,并提高网页信息的时效性;加强对内外网站的管理、维护。

5.加强数据库建设,做好统计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综合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建设。

6.加强信息安全建设工作,做好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身份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等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7.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信息化技术培训,努力提高统计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统计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的知识技能,培养一批既熟悉统计业务又精通计算机的专业人才,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六章 统计法制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统计机构应当建立机关学法工作制度,增强统计人员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高度重视统计普法教育,紧紧围绕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工作正常秩序和统计事业的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普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九条 县级统计机构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

计制度的行为。

1.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统计执法必要的人员、设备和条件。

2.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开展统计执法工作。

3.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公示制度,规范统计执法的程序和执法工作流程,将统计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与统计执法主体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4.统计执法检查应实行统计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统计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统计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没有取得统计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统计执法工作。

5.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七章 统计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部门统计管理

1.县级统计局要依法对县级政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

管理:制定并公布本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依据管理办法对申请单位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严格审批;定期公布经审批的县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加强检查和监督。通过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合理界定统计工作分工,整合统计资源,提高统计服务能力,减轻调查对象负担。

2.加强县级部门统计资料发布的管理,明确其数据使用和发布范围。建立县级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县级部门统计资源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

县级统计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强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实行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垂直领导。要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加大对乡镇设臵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的指导力度。

指导乡镇街道加强统计制度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统计台账,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及企业,应逐步实现统计台账的电子化管理。指导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适应统计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完善乡镇统计信息网络,逐步将统计内部信息网络延伸到乡镇街道。

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数据的检查、监督,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第二十二条 辅助调查员的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选拔辅助调查员,加强对辅助调查员的管理。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做好辅助调查员的业务培训。要保证辅助调查员队伍的稳定,辅助调查员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换。要定期检查和督促辅助调查员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调查对象、调查网点的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定期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指导调查对象建立健全统计台账,要求记账户做好原始记录,逐步实现统计台账的电子化管理。

严格按照上级统计部门要求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管理。不得随意更换调查网点,调查网点确需更换必须征得上级统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内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机构关于地方统计调查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自身统计调查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机构布臵的统计调查制度;对上级布臵的统计调查制度,原则上不进行调整;为满足地方领导需要确需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充分考虑统计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尽可能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确需调整和新建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按相关管理规定报上级统计机构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统计资料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采取档案管理标准和方法,配备必要的设施,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获得或者形成的统计资料,以真实记载、反映统计工作,便于开发、利用统计资料。

1.制定本单位统计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统计资料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管理职责。指定专人对各类统计资料进行整理,确定密级,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统计资料的保存时限:纸介质统计台账、定期统计报表、专项调查资料、统计分析报告不低于三年;年度统计报表、普查资料、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等应长期保存;各种磁介质调查资料,要建立备份系统,并长期保存。

3.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如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的连续与完整。

4.统计资料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是对县级统计机构工作的基本要求。国家统计局依据本规范内容,制定考核评比办法,促进县级统计机构提高规范化水平。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可依据本规范内容,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统计工作规范,加强对县级统计机构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家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地市统计局要加强对县级统计局的指导、支持,推动县级统计局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人员素质,保证数据质量。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县级统计局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保证源头数据质量,根据〘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制定本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级(包括县、市、区、旗,下同)统计局。

二、考核组织

考核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国家统计局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和赋分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县级统计局考核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三、考核时间

考核周期以四年为一个周期,重点考查考核年度(按自然年度)的工作。以实施时间为基准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于次年1月30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家统计局。

四、考核内容及赋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统计服务、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法制工作、统计管理6个部分、28项主要工作内容或指标。

(二)评分标准

各项主要工作或指标的评分标准见附表。

(三)记分方法

6个部分内容均按百分制计算每个项目的考核得分。将考核内容中各项目的考核得分根据规定的权重进行加权计算后加总,所得分数即为被考核单位最终考核得分。

考核内容各部分权重如下:

计调查、当年开展的普查以及重要的专项调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专业,也可将相关调查合并为一个专业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方法是:按每个

专业100分制评分,对该专业考核年度年、定报工作等进行综合考评,得出该专业的得分,各专业得分平均后得出该项的考核得分。

五、评审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县级统计局进行考核,确定被考核单位等级,75分以上为“达标”级,74分以下为“未达标”级。

县级统计局及其工作人员发生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及给予相应的处分外,按“未达标”处理。

违反资料发布制度和密级规定发布或使用统计资料、发生重大泄密行为的,按“未达标”处理。

(二)国家统计局确定各地优秀名额比例和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分配的名额,在“达标”级县级统计局中评出“优秀”级,报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

六、奖惩办法

(一)评为“优秀”级的县级统计局由国家统计局进行表彰,颁发等级证书。

(二)评为“达标”级的县级统计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颁发等级证书。对初次考评为“未达标”的县级统计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提出警告,督促其限期整改;对连续二次考评为“未达标”的县级统计局,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在全省对当地政府、统计机构进行通报。

(三)对在考评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

县级统计局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3

考核评价总表

主题词:统计 规范 评价 考核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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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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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

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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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文件

湘统办〔20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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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对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办法》意见并就《考核评价办法》进行试点的通知

各市州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促进县级统计机构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国家统计局拟制定〘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县级统计局考核评价办法〙。为确保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办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关于征求对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办法〗意见并就〖考核评价办法〗进行试点的通知〙(国统办字〔2010〕75号)。根据〘通知〙精神,省统计局决定在全省征求意见,并开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核评价办法》试点工作

(一)试点范围、对象。衡阳市作为全省试点单位,对所属的全部县市区统计局进行考核评价;其余市州统计局至少选1个县市区统计局进行试点并评分。

(二)考核时间。以2009年为试点考核年度。

(三)考核方法。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各项考评内容逐项进行评分,根据各大类得分分数分别乘以相应权重,得出考核对象分数。省统计局将在试点县市区统计局逐项核查相关评分依据,严格考核评分。

(四)试点要求。要注重试点工作过程,认真记录、总结〘考核评价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各项考核指标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探讨,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建议。

二、上报要求

各市州统计局要广泛征求所辖县市区统计局的意见,认真结合本地实际和试点工作情况,对〘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办法〙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请于2010年8月1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一)考核评分表:报送试点县考核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加权汇总后得分总表(见附件3)。

(二)对〘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办法〙

的修改意见:要求内容具体、表述清楚。

各市州统计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对照〘工作规范〙和〘考核评价办法〙的标准,突出抓好薄弱环节,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全面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请各市州统计局抓紧安排此项工作,对于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省统计局地方调查队管理办公室联系。此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本年度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内容。

联系人:彭刚,联系电话:8221309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2.县级统计局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3.考核评价总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促进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源头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县级统计机构包括县级(包括县、市、区、旗,下同)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

第三条 本规范是对县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县级统计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形成科学的工作机制和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推进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业务流程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手段现代化。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 县级统计机构应具备开展正常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专门的办公场所、工作所需的办公和信息化设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第五条 县级统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中,领导职数、业务人员和工勤人员应保持合理比例。

县级统计局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一级统计机构的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上一级统计机构的同意。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负责人由各调查总队考核任免。

统计人员录用必须符合国家组织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选拔干部,激发干部活力。

县级统计机构要有计划地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 统计人员应当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做到: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第七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保障统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资金需要。县级统计局的行政经费、基本建设投资、按规定应由县级政府承担的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以及专项调查经费要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承担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地方政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统计机构财务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工作制度包括:

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机关学习制度、考勤制度、党风廉政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

业务工作制度:包括数据采集工作制度、数据审核报送工作制度、数据发布制度、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统计责任追究制度、统计执法检查制度、业务和技术培训制度等。

县级统计机构的工作规章、办事程序、业务流程等项制度应当装订成册,并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要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对管理规章不断加以完善。对外窗口部门人员职责等要公示。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九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要求,严格按统计业务工作流程开展统计调查,保证数据质量。

第十条 接受、布臵调查任务

1.掌握内容、明确要求。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接

受统计调查任务。认真参加业务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统计调查任务的内容和要求,掌握数据处理程序。

2.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

3.布臵与落实。召开有关会议或颁发文件,针对不同调查对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布臵调查工作。使调查对象明确法定填报义务、理解和掌握报表填报方法、指标涵义和计算要求等。

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范围向辖区内调查对象布臵调查,做到单位不重不漏。发放统计报表及报表填报说明要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发放的具体时间、报表名称和数量、领取单位、领取人等内容。

4.建立调查工作网络。由调查对象直接报送的,要建立填报单位统计人员名录;由部门或乡镇统计人员报送的,要建立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名录;聘用辅助调查人员的,要建立辅助调查人员名录。

第十一条 数据采集

1.督促填报单位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填报统计报表。

2.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要求采集数据,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记录,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数据

上报及时、准确,特殊情况做出具体说明。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的催报工作。

3.规范基层原始报表。由填报单位填写和统计人员现场采集的报表,要求纸介质报表填写工整、清晰,使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统计指标要填写完整。

填报单位纸介质报表要有单位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统计人员现场采集的报表要有调查对象名称(姓名)、经营地点(地址)、统计人员签字、填报日期;

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要求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保密和身份设臵。

4.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数据录入、审核

1.统计人员接收统计调查数据,对原始报表进行录入。

2.利用计算机程序提供的数据审核关系,对报表和指标进行审核;依据审核结果对录入、填报错误、奇异值数据等进行核查,做好核查记录。

3.经核查发现错误的数据,应要求填报单位及时修正;统计人员经填报单位同意代为修正数据,应要求填报单位在

规定时间内补报原始报表;填报单位应当对订正后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对修正后的数据进行再审核,直至无误。做到:录入数据和填报单位报送的原始报表一致;单位不重不漏;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数据结构合理、正确。

5.按照上级统计机构的要求做好网上直报单位的审核、查询、确认工作。

第十三条 数据上报

1.规范数据报送流程。数据上报应明确责任,做好报送记录,内容包括:专业(报表)名称,主要数据、情况说明,统计业务人员、部门负责人、主管局(队)领导签字等内容。

2.要求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字、公章齐全;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保密和身份设臵。要按要求报送数据处理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3.对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限内核查、答复。

第十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县级统计机构要将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贯穿于统计调查活动的全过程,严把数据质量关。

1.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规范操作,加强审核,保证原始数据质量。

2.从规模总量、增长速度、比例结构、人均水平、历史资料、内在数量关系及相关部门资料等方面着手,运用纵向、横向对比以及综合分析判断等方法,对数据进行审核、把关。

3.根据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和专业特点,制定数据质量检查方案,定期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调查对象进行检查,住户调查要认真做好回访工作。检查中要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做到数出有据。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十五条 统计分析

县级统计机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开展分析研究。

1.进度分析:根据进度统计结果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加工、整理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撰写月度、季度、半年及全年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分析报告,及时为地方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分析结果。

2.专题分析研究:跟踪监测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并反映当地经济运行及社会发展中的苗头性问题、热点问题以及相关的企业和群众诉求,开展专题调研与分析研究。

3.开展统计分析要做到制度健全、选题准确、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对策和建议可行性强。

第十六条 统计资料发布

县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发布制度,依照〘统计法〙规定权限,定期对外发布和提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

1.按照〘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和提供统计资料。

2.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资料不能越权、越级;不能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不能对外提供、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3.经审核可以公开发表的统计分析文章、调查报告、新闻稿件,均应以单位名义发表;发表个人研究文章及工作宣传稿件可以署个人名字并文责自负。

第五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统计机构要根据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数据处理计算机化、数据传输网络化、数据保存电子化和办公自动化。

1.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项目之中,根据统计信息化总体规划,认真制定每年的实施方案。

2.建立、完善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使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硬件、软件系统的正常运行。

3.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计算机业务人员、计算机设

备和移动手持设备;统计业务人员要达到“人手一机”,并能熟练使用;服务器、计算机应保持良好状态。

4.充分利用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构建统计信息网络,保持系统网络连接畅通;建立统计工作网站,介绍工作情况,发布统计数据,并提高网页信息的时效性;加强对内外网站的管理、维护。

5.加强数据库建设,做好统计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综合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建设。

6.加强信息安全建设工作,做好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身份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等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7.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信息化技术培训,努力提高统计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统计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的知识技能,培养一批既熟悉统计业务又精通计算机的专业人才,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六章 统计法制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统计机构应当建立机关学法工作制度,增强统计人员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高度重视统计普法教育,紧紧围绕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工作正常秩序和统计事业的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普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九条 县级统计机构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

计制度的行为。

1.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统计执法必要的人员、设备和条件。

2.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开展统计执法工作。

3.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公示制度,规范统计执法的程序和执法工作流程,将统计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与统计执法主体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4.统计执法检查应实行统计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统计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统计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没有取得统计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统计执法工作。

5.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七章 统计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部门统计管理

1.县级统计局要依法对县级政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

管理:制定并公布本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依据管理办法对申请单位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严格审批;定期公布经审批的县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加强检查和监督。通过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合理界定统计工作分工,整合统计资源,提高统计服务能力,减轻调查对象负担。

2.加强县级部门统计资料发布的管理,明确其数据使用和发布范围。建立县级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县级部门统计资源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统计管理

县级统计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强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实行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垂直领导。要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加大对乡镇设臵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的指导力度。

指导乡镇街道加强统计制度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统计台账,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及企业,应逐步实现统计台账的电子化管理。指导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适应统计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完善乡镇统计信息网络,逐步将统计内部信息网络延伸到乡镇街道。

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数据的检查、监督,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第二十二条 辅助调查员的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选拔辅助调查员,加强对辅助调查员的管理。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做好辅助调查员的业务培训。要保证辅助调查员队伍的稳定,辅助调查员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换。要定期检查和督促辅助调查员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调查对象、调查网点的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定期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指导调查对象建立健全统计台账,要求记账户做好原始记录,逐步实现统计台账的电子化管理。

严格按照上级统计部门要求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管理。不得随意更换调查网点,调查网点确需更换必须征得上级统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内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机构关于地方统计调查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自身统计调查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机构布臵的统计调查制度;对上级布臵的统计调查制度,原则上不进行调整;为满足地方领导需要确需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充分考虑统计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尽可能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确需调整和新建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按相关管理规定报上级统计机构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统计资料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采取档案管理标准和方法,配备必要的设施,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获得或者形成的统计资料,以真实记载、反映统计工作,便于开发、利用统计资料。

1.制定本单位统计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统计资料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管理职责。指定专人对各类统计资料进行整理,确定密级,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统计资料的保存时限:纸介质统计台账、定期统计报表、专项调查资料、统计分析报告不低于三年;年度统计报表、普查资料、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等应长期保存;各种磁介质调查资料,要建立备份系统,并长期保存。

3.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如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的连续与完整。

4.统计资料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是对县级统计机构工作的基本要求。国家统计局依据本规范内容,制定考核评比办法,促进县级统计机构提高规范化水平。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可依据本规范内容,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统计工作规范,加强对县级统计机构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家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地市统计局要加强对县级统计局的指导、支持,推动县级统计局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人员素质,保证数据质量。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县级统计局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保证源头数据质量,根据〘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制定本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级(包括县、市、区、旗,下同)统计局。

二、考核组织

考核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国家统计局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和赋分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县级统计局考核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三、考核时间

考核周期以四年为一个周期,重点考查考核年度(按自然年度)的工作。以实施时间为基准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于次年1月30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家统计局。

四、考核内容及赋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统计服务、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法制工作、统计管理6个部分、28项主要工作内容或指标。

(二)评分标准

各项主要工作或指标的评分标准见附表。

(三)记分方法

6个部分内容均按百分制计算每个项目的考核得分。将考核内容中各项目的考核得分根据规定的权重进行加权计算后加总,所得分数即为被考核单位最终考核得分。

考核内容各部分权重如下:

计调查、当年开展的普查以及重要的专项调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专业,也可将相关调查合并为一个专业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方法是:按每个

专业100分制评分,对该专业考核年度年、定报工作等进行综合考评,得出该专业的得分,各专业得分平均后得出该项的考核得分。

五、评审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县级统计局进行考核,确定被考核单位等级,75分以上为“达标”级,74分以下为“未达标”级。

县级统计局及其工作人员发生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及给予相应的处分外,按“未达标”处理。

违反资料发布制度和密级规定发布或使用统计资料、发生重大泄密行为的,按“未达标”处理。

(二)国家统计局确定各地优秀名额比例和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分配的名额,在“达标”级县级统计局中评出“优秀”级,报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

六、奖惩办法

(一)评为“优秀”级的县级统计局由国家统计局进行表彰,颁发等级证书。

(二)评为“达标”级的县级统计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颁发等级证书。对初次考评为“未达标”的县级统计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提出警告,督促其限期整改;对连续二次考评为“未达标”的县级统计局,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在全省对当地政府、统计机构进行通报。

(三)对在考评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

县级统计局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3

考核评价总表

主题词:统计 规范 评价 考核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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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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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

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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