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检察建议格式

为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优越性以及有效地对人民法院的民行审判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笔者认为,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应当与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条件相一致,应当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条件,即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且能够抗诉;第二种情况是人民法院的生效调解书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但不能够抗诉。

依据上述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笔者认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且能够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的案件;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但又不能够抗诉的案件;原裁判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的案件。

实施中需规范的六个环节

人民检-察-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民行监督职能的方式和手段,为保证这项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需要严格加以规范。

1.再审检察建议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采用书面文书形式。再审检察建议是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因为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职权,而不是人民检-察-院内部某个检察人员或某职能部门的职权。是否提出检察建议必须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决定。再审检察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便于人民法院采纳、存卷、备查、总结,也便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和指导。

2.再审检察建议文书的格式要规范。目前,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的格式尚无统一的规定。根据多年来的实践,再审检察建议的格式应当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具体的格式可参照抗诉书的样式。

3.层层把关制度。按照办案程序先由承办人草拟案件审查终结报告,阐述需要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理由,然后提交职能科(处)集体讨论,再提请检察长审批。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再审检察建议,还需要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适用检察建议或通过抗诉程序解决。

4.专门送达制度。再审检察建议书一旦形成后,需要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及时送达给被建议的同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回执手续,以便日后有据可查,并利于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处理。

5.反馈采纳制度。人民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后,应就同级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回访。对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要认真听取并予以落实。

6.归档保存制度。再审检察建议除案卷中必备,送达同级人民法院外,还应送本院档案室备案。这样既便于保管,也便于今后检察工作的检查、总结交流以及检察调研。

实施中需注意的三个问题

人民检-察-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履行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为确保再审检察建议的实施效果,人民检-察-院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再审检察建议不同于抗诉,抗诉必然引起再审,而再审检察建议属于建议的性质,案件是否再审,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采纳再审建议。人民检-察-院为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最大效力,应当积极协调好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通过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的公正。

2.严格把握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再审检察建议要提出充分的再审理由,严格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做到证据分析透彻、法理阐述深入、逻辑论证严密。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要力争发一件成功一件,切实提高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

3.与抗诉相结合。民行抗诉是法律规定最明确,也是最有权威的监督手段。自从人民检-察-院开展民行检察工作以来,人民法院习惯于民行抗诉这一监督方式,对于再审检察建议这种新型的监督方式,可能会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一方面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争取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支持、配合;另一方面,遇到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置之不理的情况,凡符合抗诉条件的,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以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

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具体制度及相关操作程序,现行法律尚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有效开展和全面实施。笔者认为,在立法规定滞后的情况下,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行制定再审检察建议的司法解释,对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处理期限、再审检察建议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时机成熟时,建议最高立法机关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时,将再审检察建议明确规定为人民检-察-院的一种监督方式,赋予再审检察建议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在此之前,对实施再审检察建议条件较好的地方,检法两家可联合制定实施再审检察建议的细则,为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奠定实践基矗

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再审检察建议格式”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http://www.oh100.com/a/201206/109106.html

为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优越性以及有效地对人民法院的民行审判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笔者认为,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应当与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条件相一致,应当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条件,即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且能够抗诉;第二种情况是人民法院的生效调解书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但不能够抗诉。

依据上述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笔者认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且能够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的案件;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但又不能够抗诉的案件;原裁判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的案件。

实施中需规范的六个环节

人民检-察-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民行监督职能的方式和手段,为保证这项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需要严格加以规范。

1.再审检察建议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采用书面文书形式。再审检察建议是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因为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职权,而不是人民检-察-院内部某个检察人员或某职能部门的职权。是否提出检察建议必须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决定。再审检察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便于人民法院采纳、存卷、备查、总结,也便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和指导。

2.再审检察建议文书的格式要规范。目前,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的格式尚无统一的规定。根据多年来的实践,再审检察建议的格式应当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具体的格式可参照抗诉书的样式。

3.层层把关制度。按照办案程序先由承办人草拟案件审查终结报告,阐述需要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理由,然后提交职能科(处)集体讨论,再提请检察长审批。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再审检察建议,还需要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适用检察建议或通过抗诉程序解决。

4.专门送达制度。再审检察建议书一旦形成后,需要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及时送达给被建议的同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回执手续,以便日后有据可查,并利于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处理。

5.反馈采纳制度。人民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后,应就同级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回访。对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要认真听取并予以落实。

6.归档保存制度。再审检察建议除案卷中必备,送达同级人民法院外,还应送本院档案室备案。这样既便于保管,也便于今后检察工作的检查、总结交流以及检察调研。

实施中需注意的三个问题

人民检-察-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履行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为确保再审检察建议的实施效果,人民检-察-院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再审检察建议不同于抗诉,抗诉必然引起再审,而再审检察建议属于建议的性质,案件是否再审,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采纳再审建议。人民检-察-院为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最大效力,应当积极协调好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通过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的公正。

2.严格把握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再审检察建议要提出充分的再审理由,严格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做到证据分析透彻、法理阐述深入、逻辑论证严密。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要力争发一件成功一件,切实提高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

3.与抗诉相结合。民行抗诉是法律规定最明确,也是最有权威的监督手段。自从人民检-察-院开展民行检察工作以来,人民法院习惯于民行抗诉这一监督方式,对于再审检察建议这种新型的监督方式,可能会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一方面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争取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理解、支持、配合;另一方面,遇到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置之不理的情况,凡符合抗诉条件的,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以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

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具体制度及相关操作程序,现行法律尚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有效开展和全面实施。笔者认为,在立法规定滞后的情况下,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行制定再审检察建议的司法解释,对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处理期限、再审检察建议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时机成熟时,建议最高立法机关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时,将再审检察建议明确规定为人民检-察-院的一种监督方式,赋予再审检察建议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在此之前,对实施再审检察建议条件较好的地方,检法两家可联合制定实施再审检察建议的细则,为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奠定实践基矗

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再审检察建议格式”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http://www.oh100.com/a/201206/109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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