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书没有拿到

没有责任认定书的道路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

秦 朗

由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广大农村的乡镇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在出警后,以该公路不是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的管辖为由,出具一份告知书给当事人,不作责任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当事人为了获得必要的损害赔偿,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安机关仅以乡镇公路不属于道路为由,而不作责任认定,该做法可能涉嫌不作为。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列》第39条的规定“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的公共道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列》第2条的规定“本条列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从这两部行政法规中可以看出,乡镇公路是应当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范畴的,公安机关以其不属于道路而不作责任认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当事人完全可以就公安机关涉嫌不作为的行为向法院起诉。但是作为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最想获得的恐怕不是公安机关上述行为是否违法的行政判决,而是肇事方给予自己的必要赔偿,所以当事人选择了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没有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其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即使法院在受理后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笔者认为这样做有两点不妥:第一,没有考虑到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问题。诉诸司法获得救济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如果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也采取推脱不管的态度,无意于将当事人置于一种救济无门的境地。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1992年有个关于处理道路

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这就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但是并没有排除该类案件对《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也就是说,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时的,如果不符合该类案件的受理条件,但是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还是应当受理,只是将其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予以受理。

将没有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予以审理,对法院和当事人来说都是有一定困难的。首先,公安机关是法定的专门的责任认定机关,如果他们都不作或不能作出相关的责任认定,试问办案法官又怎么能够仅凭几张现场勘验图和当事人的陈述就作出责任划分?即使作出了划分,该划分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也是应当得到质疑的,毕竟法官不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专业人员,也没有必要掌握这门专业技术。其次,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庭审中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受害方就必须针对对方在该事故中的过错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必然会导致败诉的结果。在公安机关对事故已作出了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只需向法院提交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法院便可直接依据责任认定的结果判断出谁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并作出最终裁判。但是,在没有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除了能够证明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外,恐怕再难找到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其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因其不能证明对方在该事故中的过错而败诉。

笔者认为,对于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或行人损害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无过失不能免责”,除非该事故是由于受害方的故意引起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这一原则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第44条予以明确的规

定,也就是说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或行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即使其没有过失,也应当

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的运用。但是如果要在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这一原则,就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还没有被明确的列为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实质上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只是因为其没有责任认定而被不得已的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予以审理,所以法院完全可以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来处理该类案件。同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人道性的要求,人道性是现代民法中不可缺少的价值意蕴。当受害方遭到机动车的损害致伤、致残、致死时,无论是社会还是法律都应当对他们哪怕是其过错的行为抱以宽容,都应当予以最大限度的救济,他们因为事故而遭受了灾难,已成为弱者。另一方面,机动车是优者,是致害者,是避免事故发生的主要方面,适当的加重其责任,更有利于避免事故的再发生。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非机动车和行人是占绝大多数的,机动车仅占少数,而前者与后者相比,在道路上恰恰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两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应该倾向于弱势的一方,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同时也能使受害的弱势的一方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这里强调的是“有效”,正如前面所述,如果受害方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从形式上看,其获得了法律救济,但在实质上败诉意味着一无所获,这和没有救济是一样的。

将本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继而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做确属无奈。虽然明知道公安机关不作责任认定的行为欠妥,法院却不能主动的去审查,也不知道当事人是出于惧怕警察,还是信赖法院?其最终选择了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再一次说明了法院是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从而更应该千方百计的为当事人选择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篇二: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

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2]

制作原则

1、程序合法

2、事实清楚

3、证据确实充分

4、适用法律正确

5、责任划分公正

作出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无证、无牌等违法情形,或者为检验鉴定需要外,交警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因检验鉴定扣留机动车时限如下:现场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检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结束鉴定,超过20个工作日需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接到结果后2个

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县级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后另行委托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交警必须通知当事人领车)

交通事故扣车期限

2012-01-29 13:52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未规定扣留的期限。2009年开始实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扣车的期限,只在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么,另一个问题出来了,检验、鉴定的期限多长呢?《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但另外,《规定》第43条同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即,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这样下来的话,检验、鉴定时间可能要超过60天。

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同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所以,因个案复杂程度不一及检验、鉴定时间的不确定性,我们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何时放车,不可一概而论,只能说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及其他扣押物品。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包含内容编辑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复核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

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1]篇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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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作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三、注意事项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范 文 】

【正文】

一、概念及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b9e421d[1**********]09c99?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6335a326f814208a6b627da3f0aadb14&sign=f3146054c5&zoom=&png=10742-20583&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避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上述规定,是我们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所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式数份,一份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另交当事人(或代理人)各一份,并向其宣布责任认定结果,告知其申请重新认定的事项。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制作式文书,主要由首部、认定内容、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 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字样。

2. 编号

在标题正下方注出案件编号“第××号”。

3.责任认定的时间及地点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b9e421d[1**********]09c99?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6335a326f814208a6b627da3f0aadb14&sign=f3146054c5&zoom=&png=20584-30533&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如:“时间: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时30分

地点:××市××街南段”

4.案由过渡语

继时间和地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下一段文字:

“对于19××年×月×日×时×分发生在××(写明事故发生的路段)的×××(事故一方人姓名)和×××(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经本机关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责任认定。”

(二)认定内容

这是该责任认定书的关键项目,应用分条分项的方式一一写明分析认定的具体内容。分析应依据交通现场勘查、询问见证人及车辆检验等情况进行推论,说明负有责任的一方因何原因,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哪一条,以致造成了该交通事故,据此应负此起事故的什么责任。分析应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违章依据与后面的责任认定结果要紧密关联,互为因果,严密无间。

继认定结果之后用“特此认定”公文落款语结尾,右下角加盖认定机关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三)尾部

根据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该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据此在尾部应写明“此认定书,已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交警大队申请重新认定”。最后写明本责任认定书分送的形式:(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三、注意事项

坚持“以事实为论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们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所谓“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在概述事故基本情况和当事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b9e421d[1**********]09c99?pn=4&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6335a326f814208a6b627da3f0aadb14&sign=f3146054c5&zoom=&png=30534-40346&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人主要违章情节时,要以调查的客观事实作基础,如实反映交通事故情况,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从而认定交通事故全部事实,使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工作真正建立在客观的基

础上,任何时候都经得起检验。所谓“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之上,以国家公布的交通法规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为标准,运用有关条文,依法对交通事故作出正确的责任认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相互联系的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没有查清交通事故事实或事实认定有错误,就无法正确适用交通法规,同样,交通事故的事实查得清楚,如果没有准确运用交通法规的规定,仍然不可能得到正确的责任结论。所以两方面都不能忽视,任何只顾一个方面,忽略另一个方面的认识都是错误的,只有两者充分兼顾,互相统一,才能真正准确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坚持“全面分析,综合评断”的方法。对事故责任认定首先要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把造成交通事故的各种相关的因素都找出来,不管这种因素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必然的还是偶然的,主观上的还是客观上的,都要认真加以分析,研究判断每一因素与交通事发生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各个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然后抓住矛盾,严格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从是否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存在,违章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综合进行考虑,从而作出准确的责任认定。

词句要准确、恰当,文字要简练、通顺,并尽可能使用专业术语,制作后要反复检查,认真修改,特别要注意检查认定书与其他现场调查是否有矛盾,仔细核对无误后,经领导审批打印。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即: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范 文 】

第××××号

时间19××年 5 月17日 12 时 30分地 点××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机王××驾驶“桑塔纳”小客车,在××路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时,适有××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李××驾驶“切诺基”吉普车以八十多公里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李××临近路口发现前方横穿的小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b9e421d[1**********]09c99?pn=5&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6335a326f814208a6b627da3f0aadb14&sign=f3146054c5&zoom=&png=40347-&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客车后虽踩了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快,停车不及,吉普车前部撞在小客车右部,造成小客车内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两车均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驾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车先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李××驾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赵××不负责任。

(公章)

承办人:宋××郭××19××年5月27日

此认定书,已于19××年5月28日向当事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没有责任认定书的道路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

秦 朗

由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广大农村的乡镇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在出警后,以该公路不是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的管辖为由,出具一份告知书给当事人,不作责任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当事人为了获得必要的损害赔偿,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安机关仅以乡镇公路不属于道路为由,而不作责任认定,该做法可能涉嫌不作为。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列》第39条的规定“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的公共道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列》第2条的规定“本条列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从这两部行政法规中可以看出,乡镇公路是应当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范畴的,公安机关以其不属于道路而不作责任认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当事人完全可以就公安机关涉嫌不作为的行为向法院起诉。但是作为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最想获得的恐怕不是公安机关上述行为是否违法的行政判决,而是肇事方给予自己的必要赔偿,所以当事人选择了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没有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其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即使法院在受理后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笔者认为这样做有两点不妥:第一,没有考虑到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问题。诉诸司法获得救济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如果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也采取推脱不管的态度,无意于将当事人置于一种救济无门的境地。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1992年有个关于处理道路

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这就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但是并没有排除该类案件对《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也就是说,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时的,如果不符合该类案件的受理条件,但是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还是应当受理,只是将其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予以受理。

将没有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予以审理,对法院和当事人来说都是有一定困难的。首先,公安机关是法定的专门的责任认定机关,如果他们都不作或不能作出相关的责任认定,试问办案法官又怎么能够仅凭几张现场勘验图和当事人的陈述就作出责任划分?即使作出了划分,该划分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也是应当得到质疑的,毕竟法官不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专业人员,也没有必要掌握这门专业技术。其次,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庭审中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受害方就必须针对对方在该事故中的过错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必然会导致败诉的结果。在公安机关对事故已作出了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只需向法院提交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法院便可直接依据责任认定的结果判断出谁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并作出最终裁判。但是,在没有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除了能够证明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外,恐怕再难找到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其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因其不能证明对方在该事故中的过错而败诉。

笔者认为,对于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或行人损害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无过失不能免责”,除非该事故是由于受害方的故意引起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这一原则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第44条予以明确的规

定,也就是说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或行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即使其没有过失,也应当

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的运用。但是如果要在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这一原则,就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还没有被明确的列为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实质上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只是因为其没有责任认定而被不得已的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予以审理,所以法院完全可以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来处理该类案件。同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人道性的要求,人道性是现代民法中不可缺少的价值意蕴。当受害方遭到机动车的损害致伤、致残、致死时,无论是社会还是法律都应当对他们哪怕是其过错的行为抱以宽容,都应当予以最大限度的救济,他们因为事故而遭受了灾难,已成为弱者。另一方面,机动车是优者,是致害者,是避免事故发生的主要方面,适当的加重其责任,更有利于避免事故的再发生。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非机动车和行人是占绝大多数的,机动车仅占少数,而前者与后者相比,在道路上恰恰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两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应该倾向于弱势的一方,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同时也能使受害的弱势的一方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这里强调的是“有效”,正如前面所述,如果受害方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从形式上看,其获得了法律救济,但在实质上败诉意味着一无所获,这和没有救济是一样的。

将本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继而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做确属无奈。虽然明知道公安机关不作责任认定的行为欠妥,法院却不能主动的去审查,也不知道当事人是出于惧怕警察,还是信赖法院?其最终选择了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再一次说明了法院是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从而更应该千方百计的为当事人选择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篇二: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

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2]

制作原则

1、程序合法

2、事实清楚

3、证据确实充分

4、适用法律正确

5、责任划分公正

作出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无证、无牌等违法情形,或者为检验鉴定需要外,交警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因检验鉴定扣留机动车时限如下:现场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检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结束鉴定,超过20个工作日需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接到结果后2个

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县级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后另行委托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交警必须通知当事人领车)

交通事故扣车期限

2012-01-29 13:52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未规定扣留的期限。2009年开始实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扣车的期限,只在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么,另一个问题出来了,检验、鉴定的期限多长呢?《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但另外,《规定》第43条同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即,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这样下来的话,检验、鉴定时间可能要超过60天。

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同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所以,因个案复杂程度不一及检验、鉴定时间的不确定性,我们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何时放车,不可一概而论,只能说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及其他扣押物品。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包含内容编辑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复核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

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1]篇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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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作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三、注意事项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范 文 】

【正文】

一、概念及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b9e421d[1**********]09c99?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6335a326f814208a6b627da3f0aadb14&sign=f3146054c5&zoom=&png=10742-20583&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避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上述规定,是我们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所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式数份,一份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另交当事人(或代理人)各一份,并向其宣布责任认定结果,告知其申请重新认定的事项。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制作式文书,主要由首部、认定内容、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 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字样。

2. 编号

在标题正下方注出案件编号“第××号”。

3.责任认定的时间及地点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b9e421d[1**********]09c99?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6335a326f814208a6b627da3f0aadb14&sign=f3146054c5&zoom=&png=20584-30533&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如:“时间: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时30分

地点:××市××街南段”

4.案由过渡语

继时间和地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下一段文字:

“对于19××年×月×日×时×分发生在××(写明事故发生的路段)的×××(事故一方人姓名)和×××(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经本机关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责任认定。”

(二)认定内容

这是该责任认定书的关键项目,应用分条分项的方式一一写明分析认定的具体内容。分析应依据交通现场勘查、询问见证人及车辆检验等情况进行推论,说明负有责任的一方因何原因,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哪一条,以致造成了该交通事故,据此应负此起事故的什么责任。分析应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违章依据与后面的责任认定结果要紧密关联,互为因果,严密无间。

继认定结果之后用“特此认定”公文落款语结尾,右下角加盖认定机关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三)尾部

根据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该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据此在尾部应写明“此认定书,已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交警大队申请重新认定”。最后写明本责任认定书分送的形式:(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三、注意事项

坚持“以事实为论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们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所谓“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在概述事故基本情况和当事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b9e421d[1**********]09c99?pn=4&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6335a326f814208a6b627da3f0aadb14&sign=f3146054c5&zoom=&png=30534-40346&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人主要违章情节时,要以调查的客观事实作基础,如实反映交通事故情况,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从而认定交通事故全部事实,使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工作真正建立在客观的基

础上,任何时候都经得起检验。所谓“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之上,以国家公布的交通法规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为标准,运用有关条文,依法对交通事故作出正确的责任认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相互联系的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没有查清交通事故事实或事实认定有错误,就无法正确适用交通法规,同样,交通事故的事实查得清楚,如果没有准确运用交通法规的规定,仍然不可能得到正确的责任结论。所以两方面都不能忽视,任何只顾一个方面,忽略另一个方面的认识都是错误的,只有两者充分兼顾,互相统一,才能真正准确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坚持“全面分析,综合评断”的方法。对事故责任认定首先要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把造成交通事故的各种相关的因素都找出来,不管这种因素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必然的还是偶然的,主观上的还是客观上的,都要认真加以分析,研究判断每一因素与交通事发生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各个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然后抓住矛盾,严格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从是否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存在,违章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综合进行考虑,从而作出准确的责任认定。

词句要准确、恰当,文字要简练、通顺,并尽可能使用专业术语,制作后要反复检查,认真修改,特别要注意检查认定书与其他现场调查是否有矛盾,仔细核对无误后,经领导审批打印。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即: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范 文 】

第××××号

时间19××年 5 月17日 12 时 30分地 点××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机王××驾驶“桑塔纳”小客车,在××路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时,适有××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李××驾驶“切诺基”吉普车以八十多公里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李××临近路口发现前方横穿的小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b9e421d[1**********]09c99?pn=5&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6335a326f814208a6b627da3f0aadb14&sign=f3146054c5&zoom=&png=40347-&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客车后虽踩了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快,停车不及,吉普车前部撞在小客车右部,造成小客车内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两车均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驾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车先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李××驾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赵××不负责任。

(公章)

承办人:宋××郭××19××年5月27日

此认定书,已于19××年5月28日向当事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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