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管理]复习要点

一. 土地的概念、特性、功能

1. 土地的概念:土地为多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学科定义不同。

2. 土地的特性:自然性;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沃度的差异性;土地利用的可更新性;土地位置的空间性;土地属性的两重性(①生产力属性: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②生产关系属性:土地占有是土地关系的基础)。

3. 土地的功能:养育功能;承载功能;仓储功能;经管功能。

二. 土地资源管理相关内容

1. 地籍的概念:

2. 地籍的类别:

3. 地籍的历史沿革:明代鱼鳞册(重点)

三.土地调查

1. 调查方法的选择

(1)简单丈量法(2)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的数据库网络通信技术,采用业外、业内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2. 航空外业调绘的基本方法:(教材P64. ) 3. 界址点的选定:(教材P68. )

四.土地评价

1. 土地评价的概念:土地评价是指以数量形式对土地的构成因子(土壤、气候、植被、地形、天文)的状况和土地投资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2. 土地适宜性评价:(教材P86. ) 3. 权重的确定方法:德尔菲法。

五.土地登记

1. 土地登记的概念:土地登记或称不动产登记,是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教材P107. )

2. 土地登记制的类型:契约等机制:法国制; 权利登记制:德国制;

托伦斯等级制:澳大利亚制。(详见教材P107—108)。

3. 设定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的他项权利设定登记是指对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土地登记。

4. 权利设定登记与出示土地登记的区别:(教材P114. )

5. 土地权利确定的原则:

(1)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2)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划分原则;

(3)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划分原则;

(4)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集体之间使用土地的权属问题分阶段处理原则;

(5)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原则;(6)重复征用和划拨一般以后者稳准原则;

(7) 界限和面积不吻合的一般以界限为准。(教材P121—122)

6. 不合理权属界线的调整方法:(教材P123. )

六.土地产权

1. 土地产权的概念:土地产权是指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

2. 罗马法对体内各一块土地不同部分所有权的规定:(教材P167. )

七.地价及评估(教材P251. )

1. 地价的概念和内涵:2. 地价的特点:3. 地价的种类:4. 地价的评估方法:

八.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妇女离婚后, 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 无法单独分出来; 如户口移回娘家, 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 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 有的村强制将出嫁女户口迁出。如木脚乡、陇城镇前几年就将农嫁居、农嫁农妇女

户口强制迁出, 某村规定“农嫁城”、“农嫁农”的本人及子女一律不得落户本村, 建议尽快迁出。

2、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随着通道城市化的不断推进, 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征用补偿金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 虽然县、镇街道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要实行男女平等原则, 但在实际操作中, 部分村歧视、剥夺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的村民待遇, 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如城东村五组三十几名妇女和儿童, 没有分配到土地征用补偿款。

3、集体福利享有权打了折扣。部分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 导致纠纷。如“农嫁城”妇女只能享有村分红的50, 其子女不能享有; 农嫁居妇女分文不能享受, 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 女方离婚后迁回本村再婚的, 再婚前后所生子女都不得享受(本村男的再婚的除外) 等种种村规, 都使妇女的集体福利享有权打了折扣。

4、宅基地分配权基本缺失。在城乡结合部, 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 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 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 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 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也不能单独立户批房, 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如某村妇女, 离婚时儿子判给她, 原房屋判给前夫, 现前夫没有再婚,3个人只能享受1间宅基地, 因此, 村里就不同意给某村妇女再安排宅基地, 导致其无房可住。

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法律规定与现实状况脱节的原因

1、农村的非成文制度对妇女的歧视。村庄对“外嫁女”的排他性,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受侵犯的根源不是法律、政策而是民间法。直接影响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民间法中,最典型的当属从夫居制。农村主要的婚姻形式一直是“从夫居的男婚女嫁”。妇女结婚后根本没有选择户口和居住地的自由,除了无儿子的家庭可以有一个女儿留在本村或者与本村男子结婚者以外,其余妇女结婚后都必须把户口迁移出去,妇女“出嫁”不出村、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等都是多数村民难以接受的反传统行为,他们的村民资格遭到排斥,而当她们失去村民资格的时候,也就当然地失去了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的这些非成文制度对离婚妇女土地权利的影响也非常明显。如两头失地现象,即农村妇女在嫁入村未赶上土地调整,没有分配到承包地,而嫁出村则以户口已迁出为由,早已收回承包;即使是说妇女在嫁入村分到了承包地,待到离婚后,农村离婚妇女婆家只是空挂户,实际上并不能享有法律上属于自己的这一权利,原因亦是因为农村离婚妇女不能继续居住在婆家村这一农村非成文制度。正是由于这一现状的存在,因惧怕离婚后丧失土地及其权益,许多生活在感情不和、家暴等家庭中的农村妇女仍在“忍气吞声”不敢轻言离婚。

2、现实生活中重男轻女的思想。现实生活中,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和传统习俗在大部分农村干部和群众头脑中根深蒂固,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是泼出去的水,不能再继续享受土地承包权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这种思想至今影响着农村妇女的命运。例如,农户户主绝大多数是丈夫,家庭成员所承包的土地大都记录在户主名下。而且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财产的登记,大多只记录男性户主的名字,很少采取夫妻双名的登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家庭破裂,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附着物以及集体分红等家庭财产的分割,有利于男性而不利于女性。即使妇女有分割承包土地及家庭财产的权利,也很难争取得到。户籍制度和从夫居、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附着物以及集体分红等家庭财产的分割,都是维护男权主义中心的规约,而不利于保护女性。再者,从社会学角度看,每一具体的社会制度都由“规范”和“观念原则”构成,其中“观念原则”是构成具体社会制度的重要构成要素,在人们自觉地制定的成文的具体社会制度(如法律制度、教育制度)里,它表现为严格的理论;而在“习以为制”的不成文的具体社会制度(即习俗、传统、惯例等)里,则表现为自发的、朴素的,并且往往比较混乱的观念。现实生活中重男轻女的思想,就是农村中轻视妇女土地权利的非成文制度的思想基础,并继续维护着这些制度的存在。因此,

不可避免地需要运用思想基础与具体非成文制度的结合且以前者为基础来进行思考,才能对妇女土地权利有进一步的理解。

3、立法本身的性别盲点。从某种意义上说,新一轮土地承包在保障农村住户土地承包权稳定性的同时由于相关政策和立法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而使得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了限制或损失。例如现有的有关土地稳定的政策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之间的差异,忽视了在承包期新增人口,特别是大量的由于婚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另外,以农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权方面的法律保障又无意中忽略了农户内个体的土地权益问题。在目前绝大多数家庭以男性为当然的户主的情况下,家庭决策往往反映男性的利益,妇女的权益,特别是她们的土地权,被掩没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家庭户中。其结果是强调了个人,特别是妇女对家庭的依附性,从夫居的形式得到肯定,并从政策上和法律上得到进一步强化。这种政策和立法上的性别盲点使得妇女在经济和文化变迁的过程中处于劣势。

4、而广大农村妇女对自己对个体土地权益的忽略又为妇女长期的土地权益保障形成潜在威胁。(补充1、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2、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4、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仍有残余 5、救济缺乏得力措施)

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多种渠道

1、强化法律救济途径,提高农村离婚妇女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在这里最关键的是提供给土地权利受到侵害的农村妇女真正切实可行的救济程序和途径,比如在乡一级政府中专门设立一个针对妇女土地权利救济的办公室,监督村一级的土地权利实施情况,如果妇女土地权利受到侵害可直接向该办公室反映。另外,在实践中,也应确立真正的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话语场。比如实践中应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应当占有一定比例,保证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以利于妇女的心声和愿望的表达。

2、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寻求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最有效渠道

社会法学派认为必须认真、科学的研究如何使大量的法律条文得到真正实施,同时承认对法律规则分别情况加以适用的重要性,力求正当、合理地解决具体问题。在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上,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程度和土地资源的状态,选择适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办法。

第一,对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比较高的农村,要积极推行土地经营权及收益权的股份化改造,通过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促进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解决。对农村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把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村民以股东的身份享受相应的权益分配权益,对于农嫁女而言,明确其具有一定的股份,有利于解决其户口迁徙与社员资格的矛盾,股权的可转让性就便于农嫁女灵活处置。

第二,向失地妇女提供金钱、就业等有效补偿。

一个村庄拥有的土地量是恒定的,人口却在流动和增加,然而土地不能无限分割,因此,有限的土地难以负载过多的人口,这势必忽视妇女的土地权益,有学者已提出通过转移农村富余人口的途径来维护弱势群体的土地权利。迎合城镇化,转移农村人口的同时,各级政府可以开辟一个专门窗口,以解决失地、离婚或丧偶且生活困难的妇女的就业问题。例如,对农村失地妇女开展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有效提高妇女转移就业的能力,让她们进城务工。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为她们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她们积极创业,以切实保障她们的生存和发展权。

3、革除男权文化轻视女性土地权益的意识,保障妇女土地权利具体化

现有的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的规定较全面,有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识。但是,法律政策不仅要符合农村实际,还要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

的流动性,法律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特别重视农村弱势妇女。例如,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可以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要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的贯彻实施,还必须废止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土政策,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管。

九,土地流转和家庭农场问题

1,“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形式,突出表现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特点。家庭农场的出现提高了农业商品化程度,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能为社会提供质量安全系数高、更丰富的农产品。而发展“家庭农场”的基础条件是土地,在中国,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它的形成,有助于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有助于生产与市场的对接,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业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组织化程度为此,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家庭农场”发展进程。

一是加强引导,规范行为,促进土地流转畅通。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让农民充分认识实现土地的有序流转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土地承包权长期稳定并不矛盾,并通过典型事例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起有政策支持,有部门协调管理的土地流转机制,做到土地流转一起,手续规范一起,合同签订一起。 二是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遵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动作”的思路,大力鼓励农村专业户、经营能人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基层农技组织以技术服务的优势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以信息、加工品牌的优势,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商贸企业以销售、经营优势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是大力推广农业科技,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增强土地流转的内在活力。通过推广农业新技术,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比,促进农民生产积极性,通过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解决规模经营与劳动力紧缺的矛盾,为土地流转注入活力。

四是鼓励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努力完善配套产业,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先富起来的农民进城投资办企业,搞流通,使农村劳动力有序地向二、三产业转移。同时,将土地流转到种田能手中,实现集约化经营,减少农业固定资产的重复投资,以规模求发展,以规模求效益,促进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

五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一方面,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有关文件,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可行性操作方案,引导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另一方面构建市场化的管理体制,选择2-3个乡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试点,从而满足群众对土地流转信息的需求,确保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六是深入调研,制定配套措施。结合推进农村改革工作,对农村土地政策进行深入调研,采取综合性的配套措施,确保法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

2,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何谓家庭农场?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日前解释说,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发展依赖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土地的集中种植,二是机械化作业。这两点在很长时间内,我们并不具备。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持续发展,这两点已经初步具备。首先,工业化、城镇化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为土地的集中种植创造了条件。其次,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日益提高,节约了大量劳动力,为家庭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创造了条件。没有机械化对农业劳动力的节约,即使土地可以集中和流转,由于单个家庭有能力种植的土

地有限,家庭农场也不会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工业化和城镇化,也就没有农业的现代化。

3,家庭农场的关键问题是土地流转

农业经济专家郑风田教授告诉记者,家庭农场涉及农民的承包土地,这是农民的最大资产,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在现实发展中还有很多困局要解决。

家庭农场代表着集约化经营,意味着家庭农场主承包的土地应该比普通农户多,这个多出的耕地就需要从别的农户租种。这些土地从哪里来?

郑风田分析,我国目前有两亿多农民离开家乡进城务工,但很多农民工选择把家乡的土地交给亲戚邻居耕种,并没有闲置。在非农就业工作、户籍、社保、住房等都还没有解决之前,这些农民不会贸然把土地长久流转出去。不仅如此,在一号文件中也规定,既不能限制也不能强制农民流转土地。

这似乎给家庭农场的发现限定了区域:只能在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发展,比如在长三角、珠三角,或者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周边城郊。但对那些远离城市、非农就业有限、土地流转比较难的地区来说,家庭农场就很难发展。

“由此看来,未来非农就业机会与城镇化的速度直接决定家庭农场的发展速度,不能够人为地让家庭农场的发展速度超越城镇化与非农就业速度。”郑风田说。

困境二在于租金如何消化?家庭农场主从别的农户租种土地,承包费如何消解是个大问题。如果这些家庭农场还继续种植传统粮食,粮食单产不会随着承包面积的扩大而有大的提升,但粮食售价则是国家统一定价。目前农民自种粮食一亩地一年能够赚千元已算不错,那些家庭农场还要支付额外的租金,付少了,原来的出租农户不愿意;付多了,家庭农场承担不了。

这样下去,家庭农场如果继续种粮会面临种不下去的困局。虽然在初期发展阶段,可以通过政府补贴消解一部分承包租金,但毕竟不可能无限补下去。郑风田认为这跟资本下乡类似,社会资本到农村包地,如果单纯种粮食,其产量并不能超过农户自种,加上企业的管理成本及租金支出,这些企业只能选择要么搞有机粮食,要么搞养殖加工。

“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土地流转”,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专职副主委郭乃硕在两会上建议,应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规范土地流转等入手,有序推进家庭农场建设。他认为,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对捍卫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理清家底等有重要作用,也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先决条件。

“对农民而言,关键是要着力于自身素养和能力的提高,使自己成为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者。”黄祖辉认为,现阶段政府推广家庭农场不宜操之过急,不能追求形式和数量,应主要在家庭农场产生与发展的环境上下功夫,比如在产业组织化、服务体系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农业经营者进入退出机制、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下功夫,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

4,相关问题

优势特点

1、在中国,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

2、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

3、家庭农场比一般的农户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

推广难题:家庭农场是2012年前后才兴起的新型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一直以地方实践为主,中央层面尚未对其做明确定义。尽管具备较强的技术能力和生产实践经验,但由于缺少资金,对基础设施和生产资料长期性投入能力不足,加上土地流转不规范引发的隐忧,使家庭农场主扩大生产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1)、中国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的定义。尽管中央时常提及“家庭农场”,但如何定义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这就导致有的种植大户已在尝试这一经营模式,却不知自己就是家庭农场的雏形;有的农场不以家庭成员为组成,或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却自称家庭农场;有的人将家庭农场主与地主相提并论,担心引发土地兼并;有的人错误地将家庭农场与“休闲农业”混为一谈。对家庭农场的含糊定义,影响到如何界定、如何扶持、如何引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

(2)难以得到相应的扶持政策,缺乏更新设备和改善农田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一些农民流转了大量土地做农场经营,但是受没有进行土地整理的限制,地被分成若干小块,遇上机耕道,必须自己扛着小型农机到另一块田里去。昂贵的租金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搞土地整理自己又无财力完成。

(3)融资难也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一大障碍。一些试验阶段的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却遭遇了融资难题。农民很少有可以抵押的资产,靠少量贷款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4)土地流转不规范,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面对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的现状,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的困难就是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并确保租期较长、相对稳定。但由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许多农户不愿长期出租土地,致使家庭农场难以稳定地保持足够的土地经营规模。

推广家庭农场,应明确家庭农场的定义,加大扶持力度,制定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探索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2、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扶持,同时接受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各地应落实中央关于各类补贴向种养大户倾斜的要求,将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有机统一,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明确家庭农场可以优先承担涉农建设项目。同时,可通过项目倾斜、以奖代补等手段引导流转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对种粮的家庭农场可给予更多的扶持措施,支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

3、加紧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

2012年12月,农业部已在50个县试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这项工作对明晰农用地产权、捍卫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理清家底等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规范化土地流转的先决条件。建议应将这一工作纳入对地方党委政府的考核。

4、应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诸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1)、国家主管部门下发土地流转规范合同书,引导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防止口头契约。

(2)、对流入方大规模流转土地的主体,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防止非农户经营主体假借家庭农场之名大规模租赁农地,注册登记后套取项目资金。

(3)、做好土地流转的法律与政策宣传工作,使农户能正确看待土地流转,尊重契约精神。对自愿流转出的土地,在流转期内,不得将土地收回。从而稳定流转规模,使家庭农场主能够放心投入、生产与经营。

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由于刚刚起步,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农业部将按照中央要求,着手研究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工作,指导地方稳步培育家庭农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

十,农场土地纠纷问题

背景:河南中牟农民宋合义因不同意公司占地被“意外碾死”一事,还没有一个准确说法。

30日上午,湖北巴东农民张某,又因财产补偿诉求与宜巴高速29标段项目部发生纠纷,被水泥罐车碾轧致死。(新华网3月31日)近年来,部分地区因为征地纠纷导致的伤亡事件屡见不鲜,征地过程中存在的腐败涉黑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农民面临失地困境时无措无助

四天两命,且当事人均丧生于冰冷的庞然大物碾轧之下,这样惨烈的铁血碰撞,实在让人难以接受。在坚硬的权力和资本面前,他们的生命能换来不被践踏的权利和尊严吗? 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一种合法权益,并不能被随意褫夺。漫说什么农业科技公司的连片开发,就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征用,也需要事先征得农民的同意。

同样,巴东村民因财产补偿事宜与项目部进行交涉,虽属个体,却是一个公民,项目部可以不同意她的具体诉求,也可以就双方争执的部分再行磋商,甚至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争端。但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也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驱使项目部用水泥罐车来解决问题。

两起事件,虽然距离遥远,却也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即在权力与资本双重的挤压之下,农民的权利意识也前所未有地增强了。面对农民日渐苏醒的权利意识,以及日渐复杂的利益格局,有关各方不能再以模糊的地方经济发展、重点工程建设进度等理由,强迫农民低头,更不能动辄要求农民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去鼓动资本进行新一轮“圈地运动“----土地流转。 事实上,正是因为个别地方权力与资本长期以来对农民合法权利的漠视,甚至巧取豪夺、肆意践踏,才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回过头看一看,那些强拆强征者之所以敢于公开拆房占地,哪一起背后没有权力和资本的影子支撑,有的是当地政府默许,有的甚至就是由当地政府主导的征迁。

逝者已矣,他们的鲜血换来的舆论压力下,或许会让有关方面的态度有些松动,对农民的诉求做些让步。这样以生命作为代价的让步,终需要换来农民权利保障的进步。希望,对农民权利的保障尽快抵达,农民被碾死的惨剧,不要再发生了。

人们有理由追问:当前的法制环境和政策环境是否能够很好的保护作为个体一方农民对土地拥有的合法权益?

因为在强调实现土地集约化或规模化生产的理想目标下鼓励将土地进行流转,没有官方权力的推动和资本主体进入是无法实现的,而面对权力和资本双重挤压,农民个体乃至他的土地是否还能够完好如初!何况在土地流转圈地的后,还会有多少土地真正的在搞农业生产经营,有些土地流转很容易会变成所谓”工程、项目“台前的晃子。

血的事件的一再发生,凸显出迫切需要加大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在我们大力推进提倡城镇化的道路上,在官员们与“专家”们对于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几乎形成共识的情形下,尤其值得警惕和反思。

1,土地纠纷的概念理解:

土地权属纠纷是指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其发生在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2,土地纠纷产生的一些原因

(一)土地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据调查,多数农民对土地政策了解不多,特别是经过两轮土地承包后土地纠纷增加,具体表现为村与村之间的土地纠纷;在前几年因土地收益低,土地没有得到农民的重视。但随着近几年城镇化加快,土地价值上涨,加之一些邻村之间没有明显的界桩和土地档案管理不规范等,土地纠纷时有发生。

(二)征用土地需要增加透明度。农民对政府征用土地大多数是理解和支持的,然而一些部门和村委会在工作中缺少透明度,损害了农民合法权益,导致部分农民上访。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不明确。一是“无地农民”问题。二是外嫁女问题,外嫁女没有发包给土地,嫁到男方家也没有土地,结婚后只有男方家中分给他们少量土地,使外嫁女成了真正的“无地农民”。三是承包权转让问题。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成因:

1. 历史问题的困扰;2. 经济利益的驱动;

3. 观念意识的影响:漠视农民利益、歧视妇女土地权益、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增强;

4. 制度缺陷的显化:土地制度设计的缺陷、土地政策与农村现实的矛盾、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5. 体制弊端的惯性。

3,重视农村土地纠纷的意义:

农村土地纠纷已构成我国当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组成分。农村土地纠纷在数量和规模上不断扩张,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大国,土地纠纷对其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无疑是不容忽视的。

农村土地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将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从而影响和谐社会的建构。

4,不同类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建议

(一)社会措施

1. 应高度重视土地纠纷调处工作;2. 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3. 建立农民真正的代言组织;

4. 加强农民的基础文化教育;5.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二)经济措施

1. 改变农业补贴方式;2. 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3. 调整土地收益分配格局;

4. 运用经济杠杆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

(三)制度措施

1. 完善农村自治制度;2. 完善土地使用制度;3. 完善土地督察制度;

4.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5. 深化改革,逐步消解体制矛盾

(四)法律制度

1. 进一步完善征地的法律法规;2. 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建设;

3. 加快农村立法工作;4. 完善法律,合理界定利益边界;

(五)行政措施

1. 加强土地档案管理工作;2. 实行行政首长问责机制;3. 完善干部政绩考核机制;

4. 全面提高村干部素质;5. 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民族文化层面上入手解决纠纷问题,注重利用伦理道德进行民间调解)。

一. 土地的概念、特性、功能

1. 土地的概念:土地为多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学科定义不同。

2. 土地的特性:自然性;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沃度的差异性;土地利用的可更新性;土地位置的空间性;土地属性的两重性(①生产力属性: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②生产关系属性:土地占有是土地关系的基础)。

3. 土地的功能:养育功能;承载功能;仓储功能;经管功能。

二. 土地资源管理相关内容

1. 地籍的概念:

2. 地籍的类别:

3. 地籍的历史沿革:明代鱼鳞册(重点)

三.土地调查

1. 调查方法的选择

(1)简单丈量法(2)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的数据库网络通信技术,采用业外、业内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2. 航空外业调绘的基本方法:(教材P64. ) 3. 界址点的选定:(教材P68. )

四.土地评价

1. 土地评价的概念:土地评价是指以数量形式对土地的构成因子(土壤、气候、植被、地形、天文)的状况和土地投资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2. 土地适宜性评价:(教材P86. ) 3. 权重的确定方法:德尔菲法。

五.土地登记

1. 土地登记的概念:土地登记或称不动产登记,是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教材P107. )

2. 土地登记制的类型:契约等机制:法国制; 权利登记制:德国制;

托伦斯等级制:澳大利亚制。(详见教材P107—108)。

3. 设定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的他项权利设定登记是指对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土地登记。

4. 权利设定登记与出示土地登记的区别:(教材P114. )

5. 土地权利确定的原则:

(1)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2)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划分原则;

(3)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划分原则;

(4)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集体之间使用土地的权属问题分阶段处理原则;

(5)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原则;(6)重复征用和划拨一般以后者稳准原则;

(7) 界限和面积不吻合的一般以界限为准。(教材P121—122)

6. 不合理权属界线的调整方法:(教材P123. )

六.土地产权

1. 土地产权的概念:土地产权是指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

2. 罗马法对体内各一块土地不同部分所有权的规定:(教材P167. )

七.地价及评估(教材P251. )

1. 地价的概念和内涵:2. 地价的特点:3. 地价的种类:4. 地价的评估方法:

八.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妇女离婚后, 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 无法单独分出来; 如户口移回娘家, 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 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 有的村强制将出嫁女户口迁出。如木脚乡、陇城镇前几年就将农嫁居、农嫁农妇女

户口强制迁出, 某村规定“农嫁城”、“农嫁农”的本人及子女一律不得落户本村, 建议尽快迁出。

2、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随着通道城市化的不断推进, 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征用补偿金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 虽然县、镇街道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要实行男女平等原则, 但在实际操作中, 部分村歧视、剥夺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的村民待遇, 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如城东村五组三十几名妇女和儿童, 没有分配到土地征用补偿款。

3、集体福利享有权打了折扣。部分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 导致纠纷。如“农嫁城”妇女只能享有村分红的50, 其子女不能享有; 农嫁居妇女分文不能享受, 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 女方离婚后迁回本村再婚的, 再婚前后所生子女都不得享受(本村男的再婚的除外) 等种种村规, 都使妇女的集体福利享有权打了折扣。

4、宅基地分配权基本缺失。在城乡结合部, 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 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 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 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 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也不能单独立户批房, 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如某村妇女, 离婚时儿子判给她, 原房屋判给前夫, 现前夫没有再婚,3个人只能享受1间宅基地, 因此, 村里就不同意给某村妇女再安排宅基地, 导致其无房可住。

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法律规定与现实状况脱节的原因

1、农村的非成文制度对妇女的歧视。村庄对“外嫁女”的排他性,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受侵犯的根源不是法律、政策而是民间法。直接影响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民间法中,最典型的当属从夫居制。农村主要的婚姻形式一直是“从夫居的男婚女嫁”。妇女结婚后根本没有选择户口和居住地的自由,除了无儿子的家庭可以有一个女儿留在本村或者与本村男子结婚者以外,其余妇女结婚后都必须把户口迁移出去,妇女“出嫁”不出村、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等都是多数村民难以接受的反传统行为,他们的村民资格遭到排斥,而当她们失去村民资格的时候,也就当然地失去了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的这些非成文制度对离婚妇女土地权利的影响也非常明显。如两头失地现象,即农村妇女在嫁入村未赶上土地调整,没有分配到承包地,而嫁出村则以户口已迁出为由,早已收回承包;即使是说妇女在嫁入村分到了承包地,待到离婚后,农村离婚妇女婆家只是空挂户,实际上并不能享有法律上属于自己的这一权利,原因亦是因为农村离婚妇女不能继续居住在婆家村这一农村非成文制度。正是由于这一现状的存在,因惧怕离婚后丧失土地及其权益,许多生活在感情不和、家暴等家庭中的农村妇女仍在“忍气吞声”不敢轻言离婚。

2、现实生活中重男轻女的思想。现实生活中,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和传统习俗在大部分农村干部和群众头脑中根深蒂固,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是泼出去的水,不能再继续享受土地承包权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这种思想至今影响着农村妇女的命运。例如,农户户主绝大多数是丈夫,家庭成员所承包的土地大都记录在户主名下。而且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财产的登记,大多只记录男性户主的名字,很少采取夫妻双名的登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家庭破裂,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附着物以及集体分红等家庭财产的分割,有利于男性而不利于女性。即使妇女有分割承包土地及家庭财产的权利,也很难争取得到。户籍制度和从夫居、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附着物以及集体分红等家庭财产的分割,都是维护男权主义中心的规约,而不利于保护女性。再者,从社会学角度看,每一具体的社会制度都由“规范”和“观念原则”构成,其中“观念原则”是构成具体社会制度的重要构成要素,在人们自觉地制定的成文的具体社会制度(如法律制度、教育制度)里,它表现为严格的理论;而在“习以为制”的不成文的具体社会制度(即习俗、传统、惯例等)里,则表现为自发的、朴素的,并且往往比较混乱的观念。现实生活中重男轻女的思想,就是农村中轻视妇女土地权利的非成文制度的思想基础,并继续维护着这些制度的存在。因此,

不可避免地需要运用思想基础与具体非成文制度的结合且以前者为基础来进行思考,才能对妇女土地权利有进一步的理解。

3、立法本身的性别盲点。从某种意义上说,新一轮土地承包在保障农村住户土地承包权稳定性的同时由于相关政策和立法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而使得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了限制或损失。例如现有的有关土地稳定的政策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之间的差异,忽视了在承包期新增人口,特别是大量的由于婚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另外,以农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权方面的法律保障又无意中忽略了农户内个体的土地权益问题。在目前绝大多数家庭以男性为当然的户主的情况下,家庭决策往往反映男性的利益,妇女的权益,特别是她们的土地权,被掩没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家庭户中。其结果是强调了个人,特别是妇女对家庭的依附性,从夫居的形式得到肯定,并从政策上和法律上得到进一步强化。这种政策和立法上的性别盲点使得妇女在经济和文化变迁的过程中处于劣势。

4、而广大农村妇女对自己对个体土地权益的忽略又为妇女长期的土地权益保障形成潜在威胁。(补充1、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2、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4、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仍有残余 5、救济缺乏得力措施)

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多种渠道

1、强化法律救济途径,提高农村离婚妇女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在这里最关键的是提供给土地权利受到侵害的农村妇女真正切实可行的救济程序和途径,比如在乡一级政府中专门设立一个针对妇女土地权利救济的办公室,监督村一级的土地权利实施情况,如果妇女土地权利受到侵害可直接向该办公室反映。另外,在实践中,也应确立真正的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话语场。比如实践中应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应当占有一定比例,保证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以利于妇女的心声和愿望的表达。

2、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寻求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最有效渠道

社会法学派认为必须认真、科学的研究如何使大量的法律条文得到真正实施,同时承认对法律规则分别情况加以适用的重要性,力求正当、合理地解决具体问题。在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上,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程度和土地资源的状态,选择适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办法。

第一,对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比较高的农村,要积极推行土地经营权及收益权的股份化改造,通过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促进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解决。对农村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把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村民以股东的身份享受相应的权益分配权益,对于农嫁女而言,明确其具有一定的股份,有利于解决其户口迁徙与社员资格的矛盾,股权的可转让性就便于农嫁女灵活处置。

第二,向失地妇女提供金钱、就业等有效补偿。

一个村庄拥有的土地量是恒定的,人口却在流动和增加,然而土地不能无限分割,因此,有限的土地难以负载过多的人口,这势必忽视妇女的土地权益,有学者已提出通过转移农村富余人口的途径来维护弱势群体的土地权利。迎合城镇化,转移农村人口的同时,各级政府可以开辟一个专门窗口,以解决失地、离婚或丧偶且生活困难的妇女的就业问题。例如,对农村失地妇女开展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有效提高妇女转移就业的能力,让她们进城务工。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为她们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她们积极创业,以切实保障她们的生存和发展权。

3、革除男权文化轻视女性土地权益的意识,保障妇女土地权利具体化

现有的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的规定较全面,有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识。但是,法律政策不仅要符合农村实际,还要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

的流动性,法律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特别重视农村弱势妇女。例如,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可以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要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的贯彻实施,还必须废止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土政策,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管。

九,土地流转和家庭农场问题

1,“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形式,突出表现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特点。家庭农场的出现提高了农业商品化程度,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能为社会提供质量安全系数高、更丰富的农产品。而发展“家庭农场”的基础条件是土地,在中国,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它的形成,有助于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有助于生产与市场的对接,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业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组织化程度为此,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家庭农场”发展进程。

一是加强引导,规范行为,促进土地流转畅通。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让农民充分认识实现土地的有序流转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土地承包权长期稳定并不矛盾,并通过典型事例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起有政策支持,有部门协调管理的土地流转机制,做到土地流转一起,手续规范一起,合同签订一起。 二是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遵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动作”的思路,大力鼓励农村专业户、经营能人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基层农技组织以技术服务的优势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以信息、加工品牌的优势,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商贸企业以销售、经营优势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是大力推广农业科技,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增强土地流转的内在活力。通过推广农业新技术,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比,促进农民生产积极性,通过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解决规模经营与劳动力紧缺的矛盾,为土地流转注入活力。

四是鼓励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努力完善配套产业,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先富起来的农民进城投资办企业,搞流通,使农村劳动力有序地向二、三产业转移。同时,将土地流转到种田能手中,实现集约化经营,减少农业固定资产的重复投资,以规模求发展,以规模求效益,促进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

五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一方面,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有关文件,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可行性操作方案,引导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另一方面构建市场化的管理体制,选择2-3个乡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试点,从而满足群众对土地流转信息的需求,确保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六是深入调研,制定配套措施。结合推进农村改革工作,对农村土地政策进行深入调研,采取综合性的配套措施,确保法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

2,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何谓家庭农场?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日前解释说,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发展依赖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土地的集中种植,二是机械化作业。这两点在很长时间内,我们并不具备。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持续发展,这两点已经初步具备。首先,工业化、城镇化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为土地的集中种植创造了条件。其次,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日益提高,节约了大量劳动力,为家庭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创造了条件。没有机械化对农业劳动力的节约,即使土地可以集中和流转,由于单个家庭有能力种植的土

地有限,家庭农场也不会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工业化和城镇化,也就没有农业的现代化。

3,家庭农场的关键问题是土地流转

农业经济专家郑风田教授告诉记者,家庭农场涉及农民的承包土地,这是农民的最大资产,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在现实发展中还有很多困局要解决。

家庭农场代表着集约化经营,意味着家庭农场主承包的土地应该比普通农户多,这个多出的耕地就需要从别的农户租种。这些土地从哪里来?

郑风田分析,我国目前有两亿多农民离开家乡进城务工,但很多农民工选择把家乡的土地交给亲戚邻居耕种,并没有闲置。在非农就业工作、户籍、社保、住房等都还没有解决之前,这些农民不会贸然把土地长久流转出去。不仅如此,在一号文件中也规定,既不能限制也不能强制农民流转土地。

这似乎给家庭农场的发现限定了区域:只能在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发展,比如在长三角、珠三角,或者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周边城郊。但对那些远离城市、非农就业有限、土地流转比较难的地区来说,家庭农场就很难发展。

“由此看来,未来非农就业机会与城镇化的速度直接决定家庭农场的发展速度,不能够人为地让家庭农场的发展速度超越城镇化与非农就业速度。”郑风田说。

困境二在于租金如何消化?家庭农场主从别的农户租种土地,承包费如何消解是个大问题。如果这些家庭农场还继续种植传统粮食,粮食单产不会随着承包面积的扩大而有大的提升,但粮食售价则是国家统一定价。目前农民自种粮食一亩地一年能够赚千元已算不错,那些家庭农场还要支付额外的租金,付少了,原来的出租农户不愿意;付多了,家庭农场承担不了。

这样下去,家庭农场如果继续种粮会面临种不下去的困局。虽然在初期发展阶段,可以通过政府补贴消解一部分承包租金,但毕竟不可能无限补下去。郑风田认为这跟资本下乡类似,社会资本到农村包地,如果单纯种粮食,其产量并不能超过农户自种,加上企业的管理成本及租金支出,这些企业只能选择要么搞有机粮食,要么搞养殖加工。

“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土地流转”,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专职副主委郭乃硕在两会上建议,应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规范土地流转等入手,有序推进家庭农场建设。他认为,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对捍卫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理清家底等有重要作用,也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先决条件。

“对农民而言,关键是要着力于自身素养和能力的提高,使自己成为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者。”黄祖辉认为,现阶段政府推广家庭农场不宜操之过急,不能追求形式和数量,应主要在家庭农场产生与发展的环境上下功夫,比如在产业组织化、服务体系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农业经营者进入退出机制、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下功夫,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

4,相关问题

优势特点

1、在中国,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

2、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

3、家庭农场比一般的农户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

推广难题:家庭农场是2012年前后才兴起的新型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一直以地方实践为主,中央层面尚未对其做明确定义。尽管具备较强的技术能力和生产实践经验,但由于缺少资金,对基础设施和生产资料长期性投入能力不足,加上土地流转不规范引发的隐忧,使家庭农场主扩大生产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1)、中国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的定义。尽管中央时常提及“家庭农场”,但如何定义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这就导致有的种植大户已在尝试这一经营模式,却不知自己就是家庭农场的雏形;有的农场不以家庭成员为组成,或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却自称家庭农场;有的人将家庭农场主与地主相提并论,担心引发土地兼并;有的人错误地将家庭农场与“休闲农业”混为一谈。对家庭农场的含糊定义,影响到如何界定、如何扶持、如何引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

(2)难以得到相应的扶持政策,缺乏更新设备和改善农田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一些农民流转了大量土地做农场经营,但是受没有进行土地整理的限制,地被分成若干小块,遇上机耕道,必须自己扛着小型农机到另一块田里去。昂贵的租金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搞土地整理自己又无财力完成。

(3)融资难也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一大障碍。一些试验阶段的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却遭遇了融资难题。农民很少有可以抵押的资产,靠少量贷款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4)土地流转不规范,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面对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的现状,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的困难就是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并确保租期较长、相对稳定。但由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许多农户不愿长期出租土地,致使家庭农场难以稳定地保持足够的土地经营规模。

推广家庭农场,应明确家庭农场的定义,加大扶持力度,制定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探索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2、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扶持,同时接受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各地应落实中央关于各类补贴向种养大户倾斜的要求,将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有机统一,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明确家庭农场可以优先承担涉农建设项目。同时,可通过项目倾斜、以奖代补等手段引导流转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对种粮的家庭农场可给予更多的扶持措施,支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

3、加紧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

2012年12月,农业部已在50个县试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这项工作对明晰农用地产权、捍卫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理清家底等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规范化土地流转的先决条件。建议应将这一工作纳入对地方党委政府的考核。

4、应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诸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1)、国家主管部门下发土地流转规范合同书,引导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防止口头契约。

(2)、对流入方大规模流转土地的主体,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防止非农户经营主体假借家庭农场之名大规模租赁农地,注册登记后套取项目资金。

(3)、做好土地流转的法律与政策宣传工作,使农户能正确看待土地流转,尊重契约精神。对自愿流转出的土地,在流转期内,不得将土地收回。从而稳定流转规模,使家庭农场主能够放心投入、生产与经营。

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由于刚刚起步,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农业部将按照中央要求,着手研究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工作,指导地方稳步培育家庭农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

十,农场土地纠纷问题

背景:河南中牟农民宋合义因不同意公司占地被“意外碾死”一事,还没有一个准确说法。

30日上午,湖北巴东农民张某,又因财产补偿诉求与宜巴高速29标段项目部发生纠纷,被水泥罐车碾轧致死。(新华网3月31日)近年来,部分地区因为征地纠纷导致的伤亡事件屡见不鲜,征地过程中存在的腐败涉黑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农民面临失地困境时无措无助

四天两命,且当事人均丧生于冰冷的庞然大物碾轧之下,这样惨烈的铁血碰撞,实在让人难以接受。在坚硬的权力和资本面前,他们的生命能换来不被践踏的权利和尊严吗? 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一种合法权益,并不能被随意褫夺。漫说什么农业科技公司的连片开发,就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征用,也需要事先征得农民的同意。

同样,巴东村民因财产补偿事宜与项目部进行交涉,虽属个体,却是一个公民,项目部可以不同意她的具体诉求,也可以就双方争执的部分再行磋商,甚至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争端。但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也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驱使项目部用水泥罐车来解决问题。

两起事件,虽然距离遥远,却也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即在权力与资本双重的挤压之下,农民的权利意识也前所未有地增强了。面对农民日渐苏醒的权利意识,以及日渐复杂的利益格局,有关各方不能再以模糊的地方经济发展、重点工程建设进度等理由,强迫农民低头,更不能动辄要求农民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去鼓动资本进行新一轮“圈地运动“----土地流转。 事实上,正是因为个别地方权力与资本长期以来对农民合法权利的漠视,甚至巧取豪夺、肆意践踏,才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回过头看一看,那些强拆强征者之所以敢于公开拆房占地,哪一起背后没有权力和资本的影子支撑,有的是当地政府默许,有的甚至就是由当地政府主导的征迁。

逝者已矣,他们的鲜血换来的舆论压力下,或许会让有关方面的态度有些松动,对农民的诉求做些让步。这样以生命作为代价的让步,终需要换来农民权利保障的进步。希望,对农民权利的保障尽快抵达,农民被碾死的惨剧,不要再发生了。

人们有理由追问:当前的法制环境和政策环境是否能够很好的保护作为个体一方农民对土地拥有的合法权益?

因为在强调实现土地集约化或规模化生产的理想目标下鼓励将土地进行流转,没有官方权力的推动和资本主体进入是无法实现的,而面对权力和资本双重挤压,农民个体乃至他的土地是否还能够完好如初!何况在土地流转圈地的后,还会有多少土地真正的在搞农业生产经营,有些土地流转很容易会变成所谓”工程、项目“台前的晃子。

血的事件的一再发生,凸显出迫切需要加大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在我们大力推进提倡城镇化的道路上,在官员们与“专家”们对于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几乎形成共识的情形下,尤其值得警惕和反思。

1,土地纠纷的概念理解:

土地权属纠纷是指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其发生在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2,土地纠纷产生的一些原因

(一)土地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据调查,多数农民对土地政策了解不多,特别是经过两轮土地承包后土地纠纷增加,具体表现为村与村之间的土地纠纷;在前几年因土地收益低,土地没有得到农民的重视。但随着近几年城镇化加快,土地价值上涨,加之一些邻村之间没有明显的界桩和土地档案管理不规范等,土地纠纷时有发生。

(二)征用土地需要增加透明度。农民对政府征用土地大多数是理解和支持的,然而一些部门和村委会在工作中缺少透明度,损害了农民合法权益,导致部分农民上访。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不明确。一是“无地农民”问题。二是外嫁女问题,外嫁女没有发包给土地,嫁到男方家也没有土地,结婚后只有男方家中分给他们少量土地,使外嫁女成了真正的“无地农民”。三是承包权转让问题。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成因:

1. 历史问题的困扰;2. 经济利益的驱动;

3. 观念意识的影响:漠视农民利益、歧视妇女土地权益、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增强;

4. 制度缺陷的显化:土地制度设计的缺陷、土地政策与农村现实的矛盾、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5. 体制弊端的惯性。

3,重视农村土地纠纷的意义:

农村土地纠纷已构成我国当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组成分。农村土地纠纷在数量和规模上不断扩张,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大国,土地纠纷对其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无疑是不容忽视的。

农村土地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将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从而影响和谐社会的建构。

4,不同类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建议

(一)社会措施

1. 应高度重视土地纠纷调处工作;2. 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3. 建立农民真正的代言组织;

4. 加强农民的基础文化教育;5.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二)经济措施

1. 改变农业补贴方式;2. 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3. 调整土地收益分配格局;

4. 运用经济杠杆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

(三)制度措施

1. 完善农村自治制度;2. 完善土地使用制度;3. 完善土地督察制度;

4.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5. 深化改革,逐步消解体制矛盾

(四)法律制度

1. 进一步完善征地的法律法规;2. 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建设;

3. 加快农村立法工作;4. 完善法律,合理界定利益边界;

(五)行政措施

1. 加强土地档案管理工作;2. 实行行政首长问责机制;3. 完善干部政绩考核机制;

4. 全面提高村干部素质;5. 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民族文化层面上入手解决纠纷问题,注重利用伦理道德进行民间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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