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贸易救济措施
截至2008年底,韩国发起的保障措施中涉及中国产品的共有2起,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有27起,未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或实施特别保障措施。
(1) 反倾销措施
截至2008年底,韩国共对中国产品发起了27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涉案产品主要为化工产品。其中,2008年新发起1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涉案产品为聚酯丝;2008年新被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包括临时反倾销税)的案件有6起,涉案产品为:聚酯丝、浮法玻璃、醋酸乙酯、过氧苯甲酰、PET胶片、牛皮纸。
(2) 保障措施
截至2007年底,韩国发起的保障措施中有两起涉及中国,包括中国产自行车及部件和大蒜等产品。2008年,韩国未新发起保障措施案件。
(3) 市场经济地位
2005年11月,韩国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2006年,韩国修改了其《倾销幅度调查指南》。这意味着在今后涉华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企业将享受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相同的待遇。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4) 特别保障措施及纺织品特限
韩国目前未对中国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中方希望韩方继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后,尽早放弃使用中国入世议定书16条规定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的权利,以利于双边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2. 政府采购
韩国是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签署方,韩国42个中央政府部门、15个地方政府部门和20多个政府投资企业为该协定的适用范围。但在某些产品的政府采购国际招标中,外国企业中标的比例非常低。例如,在韩国建筑工程招标中,外国企业中标金额不足韩国每年政府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规模的1%。在建筑工程的国际招标中,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中国建筑企业尚无法参与韩国政府公开的建筑工程招标项目。
此外,虽然韩国已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但依据韩国某些国内法律进行的很多政府采购项目不在韩国承担多边义务的范围之内,不实行国际招标的方法,如法律规定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采购,农产品、水产品和畜牧采购,国防采购,以及已承诺开放的服务以外的所有其他服务采购。在这些领域,政府采购被用作服务于地区和产业发展经济政策的工具,如对本国中小企业的保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支持等。
3. 补贴
韩国对农业、林业、渔业、煤炭业、制造业等产业,以政府采购、拨款、低息贷款等方式提供补贴。
(1) 农业补贴
韩国对农产品维持和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接受政府补贴的农产品包括大米、大麦、玉米、大豆、大蒜、水果、鲜花、泡菜、蔬菜、家畜、人参等。近年实施的部分补贴项目包括:以保证大宗粮食供应和基本粮食库存充足,保证粮食安全为由,通过政府采购,对大米、大麦、大豆、玉米等农产品提供的补贴;为提高农产品和畜产品质量并降低分销成本,通过拨款对水果、鲜花、泡菜、蔬菜、畜产品的包装、运输等提供的补贴。根据OECD的统计,2006年,韩国提供的农业补贴高达250亿美元,仅次于欧盟、日本和美国;但从补贴额占农民收入的比例来看,韩国远高于欧盟、日本和美国:韩国的相应比例为63%、日本为53%、欧盟为32%、美国为11%。据韩国农林部官方消息,为抵御韩美FTA 对韩国农业可能造成的冲击,韩国政府将通过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农民和农产品的支持。
(2) 林业和渔业补贴
韩国政府还以贷款和拨款的方式,对林业、渔业提供补贴。如以低息贷款的方式,对夹合板和木板生产者、经营木材厂的个人或企业、深海捕鱼公司和海外资源发展公司及渔民提供的补贴;以拨款和低息贷款的方式,对从事处理、储存和加工渔产品的公司和个人,水产业渔民等提供的补贴等。
(3) 其他补贴
韩国政府通过其工业政策以及银行体系,向目标产业提供了工业补贴,所涉补贴途径包括银行贷款、银行担保、债务免除、债务和利息减免、税收减免、现金拨款等,所涉行业包括电子产业、造船业、机械制造业等。除制造业补贴之外,韩国政府还通过税收减免和现金拨款,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以贷款和拨款的方式,对建造和经营污染防护设备的公司,政府投资的研究机构、大学,参与“环境科技发展计划”的私营公司和研究机构提供补贴;以贷款的方式,对私营企业的研发活动,以及信息通讯领域内从事大规模和高风险信息和通讯项目研发的私营企业提供补贴;以贷款的方式对煤炭产业提供补贴等。
1. 贸易救济措施
截至2008年底,韩国发起的保障措施中涉及中国产品的共有2起,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有27起,未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或实施特别保障措施。
(1) 反倾销措施
截至2008年底,韩国共对中国产品发起了27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涉案产品主要为化工产品。其中,2008年新发起1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涉案产品为聚酯丝;2008年新被裁定征收反倾销税(包括临时反倾销税)的案件有6起,涉案产品为:聚酯丝、浮法玻璃、醋酸乙酯、过氧苯甲酰、PET胶片、牛皮纸。
(2) 保障措施
截至2007年底,韩国发起的保障措施中有两起涉及中国,包括中国产自行车及部件和大蒜等产品。2008年,韩国未新发起保障措施案件。
(3) 市场经济地位
2005年11月,韩国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2006年,韩国修改了其《倾销幅度调查指南》。这意味着在今后涉华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企业将享受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相同的待遇。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4) 特别保障措施及纺织品特限
韩国目前未对中国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中方希望韩方继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后,尽早放弃使用中国入世议定书16条规定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的权利,以利于双边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2. 政府采购
韩国是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签署方,韩国42个中央政府部门、15个地方政府部门和20多个政府投资企业为该协定的适用范围。但在某些产品的政府采购国际招标中,外国企业中标的比例非常低。例如,在韩国建筑工程招标中,外国企业中标金额不足韩国每年政府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规模的1%。在建筑工程的国际招标中,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中国建筑企业尚无法参与韩国政府公开的建筑工程招标项目。
此外,虽然韩国已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但依据韩国某些国内法律进行的很多政府采购项目不在韩国承担多边义务的范围之内,不实行国际招标的方法,如法律规定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采购,农产品、水产品和畜牧采购,国防采购,以及已承诺开放的服务以外的所有其他服务采购。在这些领域,政府采购被用作服务于地区和产业发展经济政策的工具,如对本国中小企业的保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支持等。
3. 补贴
韩国对农业、林业、渔业、煤炭业、制造业等产业,以政府采购、拨款、低息贷款等方式提供补贴。
(1) 农业补贴
韩国对农产品维持和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接受政府补贴的农产品包括大米、大麦、玉米、大豆、大蒜、水果、鲜花、泡菜、蔬菜、家畜、人参等。近年实施的部分补贴项目包括:以保证大宗粮食供应和基本粮食库存充足,保证粮食安全为由,通过政府采购,对大米、大麦、大豆、玉米等农产品提供的补贴;为提高农产品和畜产品质量并降低分销成本,通过拨款对水果、鲜花、泡菜、蔬菜、畜产品的包装、运输等提供的补贴。根据OECD的统计,2006年,韩国提供的农业补贴高达250亿美元,仅次于欧盟、日本和美国;但从补贴额占农民收入的比例来看,韩国远高于欧盟、日本和美国:韩国的相应比例为63%、日本为53%、欧盟为32%、美国为11%。据韩国农林部官方消息,为抵御韩美FTA 对韩国农业可能造成的冲击,韩国政府将通过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农民和农产品的支持。
(2) 林业和渔业补贴
韩国政府还以贷款和拨款的方式,对林业、渔业提供补贴。如以低息贷款的方式,对夹合板和木板生产者、经营木材厂的个人或企业、深海捕鱼公司和海外资源发展公司及渔民提供的补贴;以拨款和低息贷款的方式,对从事处理、储存和加工渔产品的公司和个人,水产业渔民等提供的补贴等。
(3) 其他补贴
韩国政府通过其工业政策以及银行体系,向目标产业提供了工业补贴,所涉补贴途径包括银行贷款、银行担保、债务免除、债务和利息减免、税收减免、现金拨款等,所涉行业包括电子产业、造船业、机械制造业等。除制造业补贴之外,韩国政府还通过税收减免和现金拨款,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以贷款和拨款的方式,对建造和经营污染防护设备的公司,政府投资的研究机构、大学,参与“环境科技发展计划”的私营公司和研究机构提供补贴;以贷款的方式,对私营企业的研发活动,以及信息通讯领域内从事大规模和高风险信息和通讯项目研发的私营企业提供补贴;以贷款的方式对煤炭产业提供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