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双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其重要功能在于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我国《合同法》确定了抗辩权制度,更确切地说是在双务合同中确立了抗辩权制度。其最终目的是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更好地履行合同。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的权利并保证其合同的履行,防止或避免单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发生,从而公平地实现合同的目的,维护交易安全。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亦称履行契约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为何,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其一为请求权否定主义理论;其二为抗辩权主义理论。前者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须先履行自己的义务,至少也得提出履行,这才始得向他方请求对待给付;换言之如果债权人未履行自己的对待给付而请求相对人先给付的,相对人得主张债权人无请求权;即若债权人不能证明自己已经给付或已为给付的提出或相对方负有先给付的义务时,其请求权即被否定。后者认为双务契约(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他方为给付,但若于请求时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自己的义务,他方得提出同时履行的抗辩或不履行的抗辩而拒绝自己的给付。
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担和享受权利的合同;其特征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关联性,即当事人双方互有权利,互为义务;其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制约的。而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相互牵连、相互关联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对方的对待给付亦不发生(买卖合同就能充分的体现出来即一手交钱一手拿货)。
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对待给付义务。而所谓的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简易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而功能上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的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互为关联,一方不能履行义务,对方原则上亦不能履行。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当事人须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为按约定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
三、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双务合同总的概括,具体地讲包括以下几种:
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其法律特征为:a、卖方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方;b、买方须向卖方支付相应的价款;c、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双务合同;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也是双务合同的一种,其法律特征为:a、出租人须将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转移所有权,这一点是与买卖合同的根本区别;b、承租人须向出租人交付租金;c、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须将原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d、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e、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3、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负约定的报酬的协议。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作用
1、 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且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的,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审查之。
2、 维护交易秩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照合同来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这就妨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影响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利的滥用做出严格的限制。还要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以前,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3、 增进对方的协作。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平衡当事入之间的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对于完善我国合同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双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其重要功能在于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我国《合同法》确定了抗辩权制度,更确切地说是在双务合同中确立了抗辩权制度。其最终目的是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更好地履行合同。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的权利并保证其合同的履行,防止或避免单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发生,从而公平地实现合同的目的,维护交易安全。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亦称履行契约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为何,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其一为请求权否定主义理论;其二为抗辩权主义理论。前者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须先履行自己的义务,至少也得提出履行,这才始得向他方请求对待给付;换言之如果债权人未履行自己的对待给付而请求相对人先给付的,相对人得主张债权人无请求权;即若债权人不能证明自己已经给付或已为给付的提出或相对方负有先给付的义务时,其请求权即被否定。后者认为双务契约(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他方为给付,但若于请求时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自己的义务,他方得提出同时履行的抗辩或不履行的抗辩而拒绝自己的给付。
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担和享受权利的合同;其特征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关联性,即当事人双方互有权利,互为义务;其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制约的。而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相互牵连、相互关联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对方的对待给付亦不发生(买卖合同就能充分的体现出来即一手交钱一手拿货)。
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对待给付义务。而所谓的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简易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而功能上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的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互为关联,一方不能履行义务,对方原则上亦不能履行。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当事人须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为按约定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
三、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双务合同总的概括,具体地讲包括以下几种:
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其法律特征为:a、卖方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方;b、买方须向卖方支付相应的价款;c、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双务合同;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也是双务合同的一种,其法律特征为:a、出租人须将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转移所有权,这一点是与买卖合同的根本区别;b、承租人须向出租人交付租金;c、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须将原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d、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e、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3、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负约定的报酬的协议。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作用
1、 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且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的,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审查之。
2、 维护交易秩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照合同来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这就妨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影响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利的滥用做出严格的限制。还要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以前,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3、 增进对方的协作。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平衡当事入之间的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对于完善我国合同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