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学生考试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等有关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本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七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一)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籍或者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入座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的;

(四)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

(七)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考场秩序的;

(八)考试中携带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未关闭的;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外的地方标记信息的;

(十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八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一)开卷考试时,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四)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有涂改痕迹,且无监考教师当场签字认可的;

(五)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或者试卷下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在身体、衣服、计算工具等其它物品上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的;

(二)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三)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者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四)以各种方式传递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五)在考场内以各种方式互对答案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七)强拿、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利用上卫生间机会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九)向考场外或者考场内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十)以各种方式销毁涉嫌考试违纪作弊证据的; (十一)其他有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

第十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团伙作弊的;

(四)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五)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和学院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

资格和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制造混乱致使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有本办法规定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之一的,其违纪作弊课程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 以威胁、恐吓、行贿等手段要求教师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加分或者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作弊论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调查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核实,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违纪作弊行为提出认定建议,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考试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行

文;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生所在学院应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分种类,学生有权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学生在接到拟处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处理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制作纪律处分决定书,载明被处分学生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及证据、处分种类及依据、申诉权利及期限、决定机关及时间,加盖学校行政章。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的处分文件及相关查证资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重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课

程考试工作规范》第六章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学生考试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等有关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本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七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一)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籍或者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入座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的;

(四)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

(七)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考场秩序的;

(八)考试中携带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未关闭的;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外的地方标记信息的;

(十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八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一)开卷考试时,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四)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有涂改痕迹,且无监考教师当场签字认可的;

(五)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或者试卷下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在身体、衣服、计算工具等其它物品上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的;

(二)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三)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者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四)以各种方式传递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五)在考场内以各种方式互对答案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七)强拿、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利用上卫生间机会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九)向考场外或者考场内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十)以各种方式销毁涉嫌考试违纪作弊证据的; (十一)其他有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

第十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团伙作弊的;

(四)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五)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和学院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

资格和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制造混乱致使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有本办法规定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之一的,其违纪作弊课程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 以威胁、恐吓、行贿等手段要求教师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加分或者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作弊论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调查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核实,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违纪作弊行为提出认定建议,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考试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行

文;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生所在学院应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分种类,学生有权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学生在接到拟处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处理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制作纪律处分决定书,载明被处分学生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及证据、处分种类及依据、申诉权利及期限、决定机关及时间,加盖学校行政章。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的处分文件及相关查证资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重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课

程考试工作规范》第六章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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