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标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与基础工作行为,充分发挥企业会计工作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评价经营业绩、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包括会计执业规范、核算业务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工作交接、财务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会计执业规范

第三条会计执业资格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规章制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条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五条 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应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一)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知识和技能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二)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财经法规与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本岗位工作;

(三)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 业务核算规范

第六条会计核算程序

一、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会计核算:

(一)根据有关资料输入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

(二)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输入记账凭证;

(三)根据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审核记账凭证;

(四)根据审核后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由出纳人员逐笔签字;

(五)根据试算平衡后的记账凭证,登记各种分类账;

(六)会计期末,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与有关总分类账核对相符;

(七)会计期末,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数据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条一般要求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会计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年度、季度、月度分期结算账目,编制财务报告,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一律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五、数字与文字书写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报告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不得混用),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复写红字时,要用红圆珠笔和红色双面复写纸。

(二)在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印有横格的会计资料中书写文字和数字时,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不要写满格。

(三)书写阿拉伯数字,应紧靠底线书写,字体要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倾斜度为55度-60度。字与字之间的距离要相同,大约空出半个数字的位置,数字之间不许连写。在印有位数线的凭证、报表上,每一个格只能写一个数字,不得几个数字挤在一个格里,也不得在数字中间留有空格。在没有位数线的会计凭证里填写数字时,上下位数要对齐。

写6上出头,写7和9下出头,并超过底线,出头的长度约为一般字体高度的四分之一;写0时,字高、字宽要与其他数字相同;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四)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汉字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书写的文字以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力求工整,清晰。不要自造简化字,也不要滥用繁笔字,禁止使用连笔字。

大写(正楷、行书):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不得用“一、

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仨、另(0)”等字样代替。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小写金额数字合计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与金额数字之间也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 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之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圆伍角陆分”。

(五)书写数字发生错误时,要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即将错误

数字全数用单红线划销,并在错误数字上盖章,另在上方填写正确的数字,严禁用刮擦涂抹或用药水消除字迹方法改错。

六、会计记录“摘要”中常用的计量单位可以用符号代替。常用的计量单位及符号如下:

(一)重量:克(g )、千克(kg )、吨(t );

(二)长度:厘米(cm )、米(m )、千米(km );

(三)面积:平方米(m2);

(四)体积:立方厘米(cm3)、立方米(m3);

(五)容量:毫升(mL )、升(L )。

七、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一)“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制度。“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由出纳人员专用、保管:“转讫”章指定专人使用。

(二)会计人员每人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用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指定位置和更正数字,其规格不超过账表横格的三分之二。

(三)盖会计科目章用蓝色印油,盖姓名章用红色印油,字迹要清晰。

(四)在开户银行印鉴卡上备案的印鉴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第八条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按其来源分为外来凭证和自制凭证。

外来凭证是指从本单位以外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采购时取得的发

票、货物运单、出差取得的车船票、费用收据等。

自制凭证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执行或完成时,由本单位的经办人员自行填制、用以明确经济责任、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书面证明,如收料单、领料单、销货发票、分配单、计提单、计算单等。自制凭证按其用途又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原始凭证。

一次凭证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一次填制完毕,记载一项或若干项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如领料单、销货发票等。

累计凭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多次记载若干项不断重复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直到期末计算出累计数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如限额领料单等。

汇总原始凭证是指把反映一定期间许多项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起来编制的凭证,如材料费用汇总分配表、工资分配汇总表等。

二、原始凭证所载明的基本内容应真实、完整,程序、手续合规。

(一)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涉及实物的,还应具备实物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和大写金额合计;经济业务内容不涉及实物的原始凭证,还应具备经济业务内容、款项用途、小写和大写金额合计。

(二)从外单位取得和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或“结算”或“收费”)专用章或财务印章,其中,发票和

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必须盖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分别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转账凭证须加盖“转讫”章。

(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实物验收工作由经管实物的人员负责办理,会计人员通过有关的原始凭证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加盖印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五)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除机打票据外,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 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六)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七)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加附复印件。

(九)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

汇总原始凭证个别文字或数字发生错误,可采用划线更正法更正。

(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由经办人写出说明,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如果发票遗失,必须及时和税务部门取得联系,按照税务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十一)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按其他单位应负担的分额,开据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原始凭证应规范填制。

(一)需要填制的文字和数字应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书写。

(二)内容填写齐全、文字简明准确、数字计算正确;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三)填制印有金额栏而没有小写合计项的原始凭证,不论填写几笔金额,如有空行均应划斜线注销,注销线由金额栏填写的最后一行右下角划至最底一行的左下角。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制。

四、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真实性的审核。审核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经办人、经济业务的内容、发生的时间以及凭证填制日期是否真实;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其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二)完整性审核。审核发票、收据是否有销售、收费单位的公章;是否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编号;是否为“发票联”或“收执联”;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名或盖章;应附的旁证材料(如金属材料或化学材料的化验单)是否齐全。需入库的物品,发票与物品是否经过储运部门验收并附有入库单;不需入库的物品,发票背面或正面是否有经办人和使用人签名,需经批准的凭证是否有单位有关领导签名。

(三)合法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上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合法合规,有无违法经营业务。

五、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或个人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经理同意,可以在财务部门所在场所内借阅;需要复制的,必须经财务经理同意后,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由提供人、收取人、批准人共同签名。对外提供重要的原始凭证,还必须经财务总监批准。

第九条记账凭证

财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标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与基础工作行为,充分发挥企业会计工作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评价经营业绩、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包括会计执业规范、核算业务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工作交接、财务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会计执业规范

第三条会计执业资格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规章制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条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五条 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应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一)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知识和技能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二)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财经法规与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本岗位工作;

(三)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 业务核算规范

第六条会计核算程序

一、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会计核算:

(一)根据有关资料输入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

(二)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输入记账凭证;

(三)根据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审核记账凭证;

(四)根据审核后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由出纳人员逐笔签字;

(五)根据试算平衡后的记账凭证,登记各种分类账;

(六)会计期末,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与有关总分类账核对相符;

(七)会计期末,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数据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条一般要求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会计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年度、季度、月度分期结算账目,编制财务报告,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一律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五、数字与文字书写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报告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不得混用),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复写红字时,要用红圆珠笔和红色双面复写纸。

(二)在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印有横格的会计资料中书写文字和数字时,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不要写满格。

(三)书写阿拉伯数字,应紧靠底线书写,字体要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倾斜度为55度-60度。字与字之间的距离要相同,大约空出半个数字的位置,数字之间不许连写。在印有位数线的凭证、报表上,每一个格只能写一个数字,不得几个数字挤在一个格里,也不得在数字中间留有空格。在没有位数线的会计凭证里填写数字时,上下位数要对齐。

写6上出头,写7和9下出头,并超过底线,出头的长度约为一般字体高度的四分之一;写0时,字高、字宽要与其他数字相同;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四)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汉字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书写的文字以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力求工整,清晰。不要自造简化字,也不要滥用繁笔字,禁止使用连笔字。

大写(正楷、行书):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不得用“一、

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仨、另(0)”等字样代替。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小写金额数字合计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与金额数字之间也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 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之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圆伍角陆分”。

(五)书写数字发生错误时,要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即将错误

数字全数用单红线划销,并在错误数字上盖章,另在上方填写正确的数字,严禁用刮擦涂抹或用药水消除字迹方法改错。

六、会计记录“摘要”中常用的计量单位可以用符号代替。常用的计量单位及符号如下:

(一)重量:克(g )、千克(kg )、吨(t );

(二)长度:厘米(cm )、米(m )、千米(km );

(三)面积:平方米(m2);

(四)体积:立方厘米(cm3)、立方米(m3);

(五)容量:毫升(mL )、升(L )。

七、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一)“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制度。“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由出纳人员专用、保管:“转讫”章指定专人使用。

(二)会计人员每人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用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指定位置和更正数字,其规格不超过账表横格的三分之二。

(三)盖会计科目章用蓝色印油,盖姓名章用红色印油,字迹要清晰。

(四)在开户银行印鉴卡上备案的印鉴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第八条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按其来源分为外来凭证和自制凭证。

外来凭证是指从本单位以外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采购时取得的发

票、货物运单、出差取得的车船票、费用收据等。

自制凭证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执行或完成时,由本单位的经办人员自行填制、用以明确经济责任、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书面证明,如收料单、领料单、销货发票、分配单、计提单、计算单等。自制凭证按其用途又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原始凭证。

一次凭证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一次填制完毕,记载一项或若干项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如领料单、销货发票等。

累计凭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多次记载若干项不断重复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直到期末计算出累计数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如限额领料单等。

汇总原始凭证是指把反映一定期间许多项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起来编制的凭证,如材料费用汇总分配表、工资分配汇总表等。

二、原始凭证所载明的基本内容应真实、完整,程序、手续合规。

(一)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涉及实物的,还应具备实物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和大写金额合计;经济业务内容不涉及实物的原始凭证,还应具备经济业务内容、款项用途、小写和大写金额合计。

(二)从外单位取得和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或“结算”或“收费”)专用章或财务印章,其中,发票和

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必须盖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分别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转账凭证须加盖“转讫”章。

(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实物验收工作由经管实物的人员负责办理,会计人员通过有关的原始凭证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加盖印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五)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除机打票据外,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 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六)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七)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加附复印件。

(九)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

汇总原始凭证个别文字或数字发生错误,可采用划线更正法更正。

(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由经办人写出说明,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如果发票遗失,必须及时和税务部门取得联系,按照税务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十一)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按其他单位应负担的分额,开据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原始凭证应规范填制。

(一)需要填制的文字和数字应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书写。

(二)内容填写齐全、文字简明准确、数字计算正确;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三)填制印有金额栏而没有小写合计项的原始凭证,不论填写几笔金额,如有空行均应划斜线注销,注销线由金额栏填写的最后一行右下角划至最底一行的左下角。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制。

四、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真实性的审核。审核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经办人、经济业务的内容、发生的时间以及凭证填制日期是否真实;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其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二)完整性审核。审核发票、收据是否有销售、收费单位的公章;是否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编号;是否为“发票联”或“收执联”;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名或盖章;应附的旁证材料(如金属材料或化学材料的化验单)是否齐全。需入库的物品,发票与物品是否经过储运部门验收并附有入库单;不需入库的物品,发票背面或正面是否有经办人和使用人签名,需经批准的凭证是否有单位有关领导签名。

(三)合法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上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合法合规,有无违法经营业务。

五、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或个人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经理同意,可以在财务部门所在场所内借阅;需要复制的,必须经财务经理同意后,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由提供人、收取人、批准人共同签名。对外提供重要的原始凭证,还必须经财务总监批准。

第九条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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