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00701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 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新华社北京 9 月 21 日电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 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

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1000 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 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 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

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案。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 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 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

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 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 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 得携带爆炸性、 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 弹药、管制器具;

(三) 服从安全管理, 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 条幅等物品, 不得围攻裁判员、 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 及时责令改正;

(五)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 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 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营业性演出管

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 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的,

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 5000 人

以 上的, 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 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申请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 个或者 2 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 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 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 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

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 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 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 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 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 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

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 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

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 应当立即停止

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 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

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

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

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对承办者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 管理处罚,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 安全责任人

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 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

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

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 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 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行政审批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复审 四、审定 五、告知 六、监督措施 审批项目名称: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包括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GA027--2002(北京行审 A 类公安 027 号-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1999 年 9 月 1 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令第 33 号发布)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 年 8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安部第 44 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10 个工作日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接到申请后 3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 面决定。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市和

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批准文件应当注名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内容、主办单位、协 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依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群 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2、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3、场地出租单位出具的场地出租证明(依据同上); 4、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场地平面图(依据同上); 5、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卫责任人的 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6、公安机关认为其它与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大型活动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回执,将申办材料 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 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大型活动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 的, 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审核意见及安全保卫工 作方案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的,提出不同意举办的审核 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转复审人员。 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总队长或大型活动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 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8 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主管局长或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

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 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大型活动管理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批准举办的大型社会活动,制作有关文书并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终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 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于不予批准的, 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 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监督措施: 1、审批(核准、审核、备案)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每个单位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处理由分县局、市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4、对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5、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 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新华社北京 9 月 21 日电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 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

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1000 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 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 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

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案。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 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 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

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 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 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 得携带爆炸性、 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 弹药、管制器具;

(三) 服从安全管理, 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 条幅等物品, 不得围攻裁判员、 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 及时责令改正;

(五)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 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 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营业性演出管

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 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的,

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 5000 人

以 上的, 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 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申请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 个或者 2 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 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 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 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

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 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 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 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 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 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

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 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

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 应当立即停止

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 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

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

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

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对承办者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 管理处罚,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 安全责任人

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 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

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

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 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 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行政审批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复审 四、审定 五、告知 六、监督措施 审批项目名称: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包括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GA027--2002(北京行审 A 类公安 027 号-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1999 年 9 月 1 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令第 33 号发布)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 年 8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安部第 44 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10 个工作日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接到申请后 3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 面决定。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市和

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批准文件应当注名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内容、主办单位、协 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依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群 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2、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3、场地出租单位出具的场地出租证明(依据同上); 4、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场地平面图(依据同上); 5、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卫责任人的 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6、公安机关认为其它与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大型活动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回执,将申办材料 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 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大型活动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 的, 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审核意见及安全保卫工 作方案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的,提出不同意举办的审核 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转复审人员。 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总队长或大型活动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 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8 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主管局长或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

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 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大型活动管理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批准举办的大型社会活动,制作有关文书并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终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 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于不予批准的, 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 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监督措施: 1、审批(核准、审核、备案)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每个单位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处理由分县局、市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4、对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5、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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