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终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使烯烃厂在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废水

持续达标排放,将废水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烯烃厂所有生产、活动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废水排放活动。

1.3 职责

1.3.1 安全环保科

负责制定全厂水污染防治目标、指标和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并组织相关

部门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对既定的水污染防治目标、指标予以组织实施。

1.3.2 生产技术科

负责协调各单位生产装置、环保装置的开停工和生产装置及环保装置运行

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污水治理设施和生产装置稳定运行,确保生产过程中

污水达标排放。

负责制定各单位污水排放指标、监测频次,制定各单位污水处理装置的分

级控制指标;负责异常排污、超标排放原因的分析与调查,并组织整改;

负责解决各生产装置废水排放、污水预处理装置及污水处理装置运行过程

中的技术问题。

1.3.3 装备科

负责监督各生产装置、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检修和主要设备的日常管理。

2 管理内容

2.1 运行管理

2.1.1 烯烃厂产生的废水按“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进行排放,不得将不达

标污水排入雨水系统、清水井系统、排洪系统或污污混排。被污染的雨水,必须进入污水处理场进行处理,不准直接排放。发生下水系统泄漏,清污、污污串流等由所在单位负责清除,原因报公司有关单位,并组织安排,落实整改措施。

2.1.2 生产技术科要合理安排和使用水资源,优化操作,提高工业水重复利用率和

含硫污水净化水回用率,降低新鲜水消耗和废水排放量。

2.1.3 各车间须加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以减少废水的产生量、排放量。

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巡回检查,发现设备泄漏及时处理汇报,避免发生污染事故。

2.1.4 各车间要加强对源头污水的排放管理,不允许在短时间内向污水处理系统排

放大量污水,应控制流量,均匀排放,对排放高浓度特殊污水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如由于特殊情况必须非正常排放污水时,要确定排放方案,报生产技术科、安全环保科等,待共同研究并经批准后方可排放。否则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向下水系统或就地排放污水。同时排放单位必须考虑针对上述情况,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再次发生此类事件时能有效控制,确保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

2.1.5 因生产装置操作波动、设备故障、抢修等无法排除的原因有高浓度污水(如

高含硫、含酸碱、含泥沙、含氨、含甲醇等污水)需排放时,应向生产调度、安全环保科报告并取得同意,同时与下游处理装置联系,说明情况,以妥善处理。

2.1.6 严禁随意向外部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向外环境水体倾倒工业废渣、生活

垃圾和其它废弃物。各种废渣(包括酸渣碱渣)、有毒污水和化学试剂,严禁采用渗井、渗坑、裂隙处理或擅自埋地,工业污水必须有防止渗漏的措施,储存或通过腐蚀介质的水池、水井、管线,必须采取防腐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2.1.7 检修、清洗或处理故障,应严格执行停工检修环保规定,严格进行环境因素

识别与评价,并制定措施。由设备、容器、管道中排出的废物,以及化验室、机修、电仪等单位排放的废油、废剂,均应集中回收处理,不准随意倾倒或排入下水道和明水沟。各生产装置的采样口,均应设置集中回收设施。

2.1.8 罐区、塔区、炉区、换热器区、机泵区等污染物产生、储存、处理处置设施

应设围堰,防止污染物泄漏发生扩散、污染环境。

2.1.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水预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设

施。

2.1.10 凡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时,应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并采取相应防治

措施,控制事件扩大蔓延。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理。

2.2 检查与考核

2.2.1 由安全环保科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2.2 具体执行集团公司《环境不符合事故管理制度》。

3 附则

3.1.1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3.1.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使烯烃厂在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废水

持续达标排放,将废水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烯烃厂所有生产、活动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废水排放活动。

1.3 职责

1.3.1 安全环保科

负责制定全厂水污染防治目标、指标和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并组织相关

部门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对既定的水污染防治目标、指标予以组织实施。

1.3.2 生产技术科

负责协调各单位生产装置、环保装置的开停工和生产装置及环保装置运行

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污水治理设施和生产装置稳定运行,确保生产过程中

污水达标排放。

负责制定各单位污水排放指标、监测频次,制定各单位污水处理装置的分

级控制指标;负责异常排污、超标排放原因的分析与调查,并组织整改;

负责解决各生产装置废水排放、污水预处理装置及污水处理装置运行过程

中的技术问题。

1.3.3 装备科

负责监督各生产装置、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检修和主要设备的日常管理。

2 管理内容

2.1 运行管理

2.1.1 烯烃厂产生的废水按“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进行排放,不得将不达

标污水排入雨水系统、清水井系统、排洪系统或污污混排。被污染的雨水,必须进入污水处理场进行处理,不准直接排放。发生下水系统泄漏,清污、污污串流等由所在单位负责清除,原因报公司有关单位,并组织安排,落实整改措施。

2.1.2 生产技术科要合理安排和使用水资源,优化操作,提高工业水重复利用率和

含硫污水净化水回用率,降低新鲜水消耗和废水排放量。

2.1.3 各车间须加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以减少废水的产生量、排放量。

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巡回检查,发现设备泄漏及时处理汇报,避免发生污染事故。

2.1.4 各车间要加强对源头污水的排放管理,不允许在短时间内向污水处理系统排

放大量污水,应控制流量,均匀排放,对排放高浓度特殊污水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如由于特殊情况必须非正常排放污水时,要确定排放方案,报生产技术科、安全环保科等,待共同研究并经批准后方可排放。否则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向下水系统或就地排放污水。同时排放单位必须考虑针对上述情况,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再次发生此类事件时能有效控制,确保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

2.1.5 因生产装置操作波动、设备故障、抢修等无法排除的原因有高浓度污水(如

高含硫、含酸碱、含泥沙、含氨、含甲醇等污水)需排放时,应向生产调度、安全环保科报告并取得同意,同时与下游处理装置联系,说明情况,以妥善处理。

2.1.6 严禁随意向外部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向外环境水体倾倒工业废渣、生活

垃圾和其它废弃物。各种废渣(包括酸渣碱渣)、有毒污水和化学试剂,严禁采用渗井、渗坑、裂隙处理或擅自埋地,工业污水必须有防止渗漏的措施,储存或通过腐蚀介质的水池、水井、管线,必须采取防腐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2.1.7 检修、清洗或处理故障,应严格执行停工检修环保规定,严格进行环境因素

识别与评价,并制定措施。由设备、容器、管道中排出的废物,以及化验室、机修、电仪等单位排放的废油、废剂,均应集中回收处理,不准随意倾倒或排入下水道和明水沟。各生产装置的采样口,均应设置集中回收设施。

2.1.8 罐区、塔区、炉区、换热器区、机泵区等污染物产生、储存、处理处置设施

应设围堰,防止污染物泄漏发生扩散、污染环境。

2.1.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水预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设

施。

2.1.10 凡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时,应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并采取相应防治

措施,控制事件扩大蔓延。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理。

2.2 检查与考核

2.2.1 由安全环保科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2.2 具体执行集团公司《环境不符合事故管理制度》。

3 附则

3.1.1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3.1.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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