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学校体育教育和体育设施运用的现状

  【摘要】近期高校学生在体育比赛、体育测试中猝死的事件频繁发生暴露出我国学校体育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此外,体育设施是进行体育锻炼的前提,学生身体素质下降同样反映了学校体育设施运用现状中的问题。文章将以《体育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从学校体育教育及体育设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的角度分析当今学生身体素质下降的原因。

  【关键词】体育法;学校体育;体育场地;体育设施;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G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1-120-02

  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中国代表团取得佳绩,但国际赛事上的成绩仅是衡量一国竞技体育水平的主要标准,发展体育事业的目的绝不仅仅是参加国际赛事从而获得各种荣誉,更重要的是通过发展体育事业增强国民的身体素质。竞技体育只有部分人参与其中,而在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全面发展体育事业就要协调发展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三者轻一不可,而目前我国的发展状况是过分强调竞技体育的发展,而对普通群众的关注明显不够。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体育法的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于1995年颁布施行,其中的内容明显受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不论是对运动员还是对一般公民都体现了重管理轻权利,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于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的需求日益增大;在政治层面,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政府也在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这些都表明现行《体育法》的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在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成立了修订体育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研讨会,就修订体育法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在2011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也有代表针对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体育法》执行力度不够、社区体育设施转变用途等热点问题提出议案建议修改体育法。而近期发生的学生运动过程中猝死事件、部分政府、开发商巧立名目占用体育健身用地等现象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立法不足的深思,可见《体育法》的修改势在必行。下面文章将结合《体育法》的具体规定探讨产生前述现象的原因。

  一、学生缺乏锻炼身体素质下降的体育法解读

  在今年11月27日,上海东华大学一名大三男生在跑完1000米后猝死,东华大学为此暂停了冬季3公里跑,武汉、西安等地的部分高校,也在运动会上取消了3000米和5000米的长跑比赛项目。高校学生在体育锻炼或体育比赛过程中猝死的类似事件在近年来频繁发生,不胜枚举。这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当下学生身体素质的担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学生主观方面体育健身意识不强,客观方面学校过分强调文化课的教育而忽视体育教育,在很多中小学校体育课形同虚设,名为体育课但实际被其他文化课所占用,这样学生身体素质日益低下进入大学后即便能够接受体育教育其身体素质也不能瞬即达到长跑合格的标准,另外一客观原因就是高校体育运动场地不足以保障学生能够参加体育锻炼。事实上目前大部分高校的体育硬件设施都是比较先进的,数量及占地面积也很多但可供大学生活动的场所却并不多以致不能保障学生参加运动。譬如很多高校都配备标准的人工草皮足球场,但这样的球场多是为了高校运动队训练比赛使用或者向社会开放而无法供本校学生使用,这与我国现行《体育法》关于体育设施的规定有关。

  《体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所以,根据上述规定高校的体育设施具有社会属性,应当向社会开放,上述规定的本意是发挥高校的开放性优势、充分利用高校的体育资源,推动全民健身的发展。但却减少了学生运用设施场地的机会,高校学生(除体育专业外)基本只有在体育课堂上能占用本校设施健身,但体育课的设置数量在目前多数高校中都非常少,这就导致学生接受体育教育,提高身体素质的机会极少,而在其他时间(体育课以外的时间),由于高校对外开放其场地设施有权收取一定的费用,有些高校便以盈利为目的将体育场地、设施租借社会公众等从中收取一定费用,这就变相的剥夺了本校学生使用场地设施进行锻炼的机会。此外,鼓励高校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目的是要提高其身体素质,那么达到这样的目的就需要学生养成持续的参与体育锻炼的好习惯,鉴于此《体育法》第十九条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即按照《体育法》前述规定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有时间进行体育锻炼,但是有些高校虽然提供了足够的场地设施,但却向学生收取较高的费用,如前所述,体育运动具有特殊性,需要长期坚持才能到到提高身体素质的目的,学校收取费用不合理势必影响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的时间,但我国现行的《体育法》在此方面只规定了学校应当如何做却没规定具体的执行措施及对相应义务的监督保障措施。可见,虽然《体育法》对学校体育进行了专章规定,但其内容不够具体详细,也就导致实践中适用法律时的不严谨。

  二、修改《体育法》推动学校体育的发展

  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体育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保障在校学生充足的体育锻炼时间,在中小学校中表现出的问题是学校偏重文化课,变现以文化课时间占用体育课时间,而在高校则表现在校方利用高校的开放性在没有保证本校学生自足的前提下以盈利为目的将本校体育资源对社会公众开放,当然也有些高校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因为高校具有社会性,其体育运动设施应当对外开放,学校没有对公众使用与本校学生使用进行协调导致学生运动受到影响。《体育法》第三章专章对学校体育加以规定,但纵观第三章的各条规定都是学校应当如何,但在第六章“保障条件”和第七章“法律责任”中都没有相关的规定,比如其中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第二十条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由于没有监督保障措施,才造成了上文所述有些学校虽设置了体育课,但实质上却被文化课所占用,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这种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但是教育行政部门一般只对学校的文化课进行考查,往往教育行政部门派到学校的工作人员也只是听课,所以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监督管理从而发展学校体育基本上行不通,而目前我国体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学校体育还没有得到落实,对此,《体育法》在修改中应当更加详细的规定相应的监督保障措施。鉴于接受体育教育是每个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在学校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开设体育课程时,应当在《体育法》修改时增加相应规定赋予学生申诉举报的权利,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体育行政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必须在一定时间内给予举报人答复并要求学校恢复体育课,如果教育行政部门没有保障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或者向主管它们的政府提出政府责令教育行政部门开设符合《体育法》规定的体育课程的命令的请求。而对于高校中的问题,《体育法》的规定也显得过于笼统,虽然规定了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的体育锻炼时间,但对学生使用设施场地的权利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受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重管理轻服务的体现,所以在《体育法》进行修改时,应当补充规定,如果学校对学生使用本校体育场地设施征收费用不合理时学生如何救济,比如可以规定学生可以到教育行政部门或体育行政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对学校收费行为进行调查,并公开其调查报告,或者可以补充规定学校可以对本校学生使用设施场地进行收费,但要对收费标准加以规定,学校不能过分高于此标准,而对于高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问题,要补充规定一定时间内,比如以年或月为单位,学校对外开放的总时间长度的上线,因为体育行政部门是专门负责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单位,其肯定了解学生大致需要进行体育运动的时间,那么就在此时间的基础上规定学校对外开放的时间,同时规定学校应当将其对外开放时间进行公示,同时通过一定途径公开其对外开放的盈利结果,不仅保障学生从事体育锻炼的权利,还要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因为学生作为学校的主人对此享有权利。

  三、结语

  诚然,体育法施行十余年以来,对推动体育事业进步重要作用。但现行《体育法》不可否认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注重管理忽视了保障个体权利的重要性,同时规定过于笼统以致在实践中没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随着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进行,体育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体育市场化、产业化、职业化、社会化和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与我国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目标相背离,所以适时对体育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就学校体育而言,在修法时应当以保障权利为核心,提高《体育法》的可执行度,只有在立法基本完备的情况下在能保障实际中推动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的可能性,做到与竞技体育三者协调发展,使我国不仅是国际上的“体育强国”,更是“体育大国”,切实推动全民健身在我国的发展,提高全民的身体健康素质。

  【摘要】近期高校学生在体育比赛、体育测试中猝死的事件频繁发生暴露出我国学校体育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此外,体育设施是进行体育锻炼的前提,学生身体素质下降同样反映了学校体育设施运用现状中的问题。文章将以《体育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从学校体育教育及体育设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的角度分析当今学生身体素质下降的原因。

  【关键词】体育法;学校体育;体育场地;体育设施;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G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1-120-02

  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中国代表团取得佳绩,但国际赛事上的成绩仅是衡量一国竞技体育水平的主要标准,发展体育事业的目的绝不仅仅是参加国际赛事从而获得各种荣誉,更重要的是通过发展体育事业增强国民的身体素质。竞技体育只有部分人参与其中,而在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全面发展体育事业就要协调发展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三者轻一不可,而目前我国的发展状况是过分强调竞技体育的发展,而对普通群众的关注明显不够。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体育法的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于1995年颁布施行,其中的内容明显受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不论是对运动员还是对一般公民都体现了重管理轻权利,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于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的需求日益增大;在政治层面,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政府也在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这些都表明现行《体育法》的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在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成立了修订体育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研讨会,就修订体育法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在2011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也有代表针对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体育法》执行力度不够、社区体育设施转变用途等热点问题提出议案建议修改体育法。而近期发生的学生运动过程中猝死事件、部分政府、开发商巧立名目占用体育健身用地等现象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立法不足的深思,可见《体育法》的修改势在必行。下面文章将结合《体育法》的具体规定探讨产生前述现象的原因。

  一、学生缺乏锻炼身体素质下降的体育法解读

  在今年11月27日,上海东华大学一名大三男生在跑完1000米后猝死,东华大学为此暂停了冬季3公里跑,武汉、西安等地的部分高校,也在运动会上取消了3000米和5000米的长跑比赛项目。高校学生在体育锻炼或体育比赛过程中猝死的类似事件在近年来频繁发生,不胜枚举。这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当下学生身体素质的担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学生主观方面体育健身意识不强,客观方面学校过分强调文化课的教育而忽视体育教育,在很多中小学校体育课形同虚设,名为体育课但实际被其他文化课所占用,这样学生身体素质日益低下进入大学后即便能够接受体育教育其身体素质也不能瞬即达到长跑合格的标准,另外一客观原因就是高校体育运动场地不足以保障学生能够参加体育锻炼。事实上目前大部分高校的体育硬件设施都是比较先进的,数量及占地面积也很多但可供大学生活动的场所却并不多以致不能保障学生参加运动。譬如很多高校都配备标准的人工草皮足球场,但这样的球场多是为了高校运动队训练比赛使用或者向社会开放而无法供本校学生使用,这与我国现行《体育法》关于体育设施的规定有关。

  《体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所以,根据上述规定高校的体育设施具有社会属性,应当向社会开放,上述规定的本意是发挥高校的开放性优势、充分利用高校的体育资源,推动全民健身的发展。但却减少了学生运用设施场地的机会,高校学生(除体育专业外)基本只有在体育课堂上能占用本校设施健身,但体育课的设置数量在目前多数高校中都非常少,这就导致学生接受体育教育,提高身体素质的机会极少,而在其他时间(体育课以外的时间),由于高校对外开放其场地设施有权收取一定的费用,有些高校便以盈利为目的将体育场地、设施租借社会公众等从中收取一定费用,这就变相的剥夺了本校学生使用场地设施进行锻炼的机会。此外,鼓励高校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目的是要提高其身体素质,那么达到这样的目的就需要学生养成持续的参与体育锻炼的好习惯,鉴于此《体育法》第十九条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即按照《体育法》前述规定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有时间进行体育锻炼,但是有些高校虽然提供了足够的场地设施,但却向学生收取较高的费用,如前所述,体育运动具有特殊性,需要长期坚持才能到到提高身体素质的目的,学校收取费用不合理势必影响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的时间,但我国现行的《体育法》在此方面只规定了学校应当如何做却没规定具体的执行措施及对相应义务的监督保障措施。可见,虽然《体育法》对学校体育进行了专章规定,但其内容不够具体详细,也就导致实践中适用法律时的不严谨。

  二、修改《体育法》推动学校体育的发展

  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体育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保障在校学生充足的体育锻炼时间,在中小学校中表现出的问题是学校偏重文化课,变现以文化课时间占用体育课时间,而在高校则表现在校方利用高校的开放性在没有保证本校学生自足的前提下以盈利为目的将本校体育资源对社会公众开放,当然也有些高校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因为高校具有社会性,其体育运动设施应当对外开放,学校没有对公众使用与本校学生使用进行协调导致学生运动受到影响。《体育法》第三章专章对学校体育加以规定,但纵观第三章的各条规定都是学校应当如何,但在第六章“保障条件”和第七章“法律责任”中都没有相关的规定,比如其中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第二十条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由于没有监督保障措施,才造成了上文所述有些学校虽设置了体育课,但实质上却被文化课所占用,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这种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但是教育行政部门一般只对学校的文化课进行考查,往往教育行政部门派到学校的工作人员也只是听课,所以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监督管理从而发展学校体育基本上行不通,而目前我国体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学校体育还没有得到落实,对此,《体育法》在修改中应当更加详细的规定相应的监督保障措施。鉴于接受体育教育是每个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在学校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开设体育课程时,应当在《体育法》修改时增加相应规定赋予学生申诉举报的权利,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体育行政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必须在一定时间内给予举报人答复并要求学校恢复体育课,如果教育行政部门没有保障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或者向主管它们的政府提出政府责令教育行政部门开设符合《体育法》规定的体育课程的命令的请求。而对于高校中的问题,《体育法》的规定也显得过于笼统,虽然规定了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的体育锻炼时间,但对学生使用设施场地的权利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受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重管理轻服务的体现,所以在《体育法》进行修改时,应当补充规定,如果学校对学生使用本校体育场地设施征收费用不合理时学生如何救济,比如可以规定学生可以到教育行政部门或体育行政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对学校收费行为进行调查,并公开其调查报告,或者可以补充规定学校可以对本校学生使用设施场地进行收费,但要对收费标准加以规定,学校不能过分高于此标准,而对于高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问题,要补充规定一定时间内,比如以年或月为单位,学校对外开放的总时间长度的上线,因为体育行政部门是专门负责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单位,其肯定了解学生大致需要进行体育运动的时间,那么就在此时间的基础上规定学校对外开放的时间,同时规定学校应当将其对外开放时间进行公示,同时通过一定途径公开其对外开放的盈利结果,不仅保障学生从事体育锻炼的权利,还要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因为学生作为学校的主人对此享有权利。

  三、结语

  诚然,体育法施行十余年以来,对推动体育事业进步重要作用。但现行《体育法》不可否认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注重管理忽视了保障个体权利的重要性,同时规定过于笼统以致在实践中没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随着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进行,体育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体育市场化、产业化、职业化、社会化和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与我国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目标相背离,所以适时对体育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就学校体育而言,在修法时应当以保障权利为核心,提高《体育法》的可执行度,只有在立法基本完备的情况下在能保障实际中推动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的可能性,做到与竞技体育三者协调发展,使我国不仅是国际上的“体育强国”,更是“体育大国”,切实推动全民健身在我国的发展,提高全民的身体健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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