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支付结算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四)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 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 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 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八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处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与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根据与直接参与者的约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借、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

即时转账业务包括:

(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即时转账业务。

第二十条 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一)存取款业务;

(二)再贴现资金的处理;

(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处理;

(五)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 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

销。

第二十四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经批准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其清算账户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并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账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紧急大额支付;

(六)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应贷记清算账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

(二)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

(三)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

(四)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第三十条 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

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一)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四)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三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弥补日间透支;

(四)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同城票据交换等扎差净额清算;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四条 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

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

进行销户处理。

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

第四章 日终和年终处理

第三十九条 日终处理时,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可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各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与各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年终,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 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未及时筹措资金,造成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提供罚息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第四十九条 直接参与者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参与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银行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汇入行应当予以退回;造成资金延误的,汇出行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汇出行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系统运行者应按准备金存款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银行赔付利息。

第五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对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的清算账户发生透支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在计息时点根据透支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并在系统中设置。

第五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 第五十七条 系统参与者接收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五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7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壹 会计科目及账户

一、会计科目

(一)存款类科目

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

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

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

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

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其他存款

以上各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各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许参与者用于清算的资金和支付业务收费的归集、划拨等。

(二)联行类科目

1.大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2.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终,“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对清后,结转至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三)汇总平衡科目(国家处理中心专用)

本科目用于平衡国家处理中心代理人民银行分支行(库)账务处理,不纳入人民银行(库)的核算。

二、账户设置

(一)“大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汇总平衡”科目按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电子联行转换中心等机构分设账户;

(二)存款类科目按直接参与者(不包括人民银行机构)、特许参与者分设清算账户。

贰 清算账户开设、使用和撤销

一、清算账户开设的处理

各银行以及特许参与者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的,由其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清算账户,该清算账户物理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通过省会城市处理中心集中接入支付系统的银行,其所属的地市分支行作为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可以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其现金存取业务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的清算。

专用账户物理上不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该账户的开设、使用、撤销遵从有关规定。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各银行的需开立清算账户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清算账户开户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自动进行开户处理,并将回执信息分别发送申请开户的各银行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国家处理中心接受开户申请的次日起,清算账户正式生效。

二、清算账户的使用

清算账户用于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款项。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对清算账户进行管理:

(一)日间透支限额和自动质押融资设置的处理

直接参与者在同一工作日可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或日间透支限额机制。对清算账户自动质押融资标识或日间透支限额的设置采用“后到优先”的原则,即最后一次的设置为系统有效设置,并于次日生效。

1.日间透支限额设置的处理

日间透支限额经核定后,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对所管理的清算账户的日间透支限额进行设置。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作相关处理,并将“设置成功”的信息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日间透支限额的修改比照设置处理。

2.自动质押融资设置处理

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方式有两种:一是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根据与各银行签订的自动质押融资协议,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自动质押融资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设置并返回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设定成功”的信息。二是经授权,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设置。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根据商业银行出示的自动质押融资协议书,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设置并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设定成

功”的信息。

设置方式的选用遵从有关管理规定。

自动质押融资的修改比照设置处理。

(二)清算账户控制的处理

1.清算账户借记控制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需要对某一清算账户进行借记控制的授权指令,立即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自动将控制指令发往全国所有的城市处理中心,立即停止借记该清算账户(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同城轧差净额、错账冲正除外),并主动退回正在排队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大额支付业务。

各发报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控制该清算账户的指令,拒绝受理各发起清算行发起的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交易。但对同城轧差净额和错账冲正的清算及应贷记该清算账户的大额支付业务,应予以受理。

清算账户一旦被借记控制,该账户的日间透支限额设定自动失效。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的解除比照设定处理。

2.清算账户部分金额控制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需要对某一清算账户进行部分金额控制的授权指令,立即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自动进行处理:对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控制金额的只接收贷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不接收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对超过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用于正常支付。

部分金额控制的解除比照部分金额控制的设定处理。

(三)清算账户监视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所管辖的清算账户,以及商业银行对其管辖的清算账户余额需要监视的,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警戒值设定变更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自动进行处理。当清算账户余

额达到预定余额警戒线时,自动通知警戒线设置行。

(四)清算账户相关信息维护的处理

对需要进行维护的清算账户,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进行相关信息的维护处理,并将处理的信息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五)清算账户查询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有关查询报文,查询所辖清算账户的余额、排队情况、预期头寸等信息;商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有关查询报文,查询本行清算账户的余额、预期头寸、排队情况或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预期头寸等信息。

(六)清算账户排队的处理

当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时,国家处理中心对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指令,按下列级次分别排队:

1.错账冲正

2.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3.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4.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5.紧急大额支付

6.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同一级次中队列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排队队列按队列级次清算,同一级次按顺序清算。

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对特急大额支付、紧急大额支付、普通大额支付在同一级次中的排队顺序需要进行调整的,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变更大额排队顺序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调整。

三、清算账户撤销的处理

有关银行对需要撤销清算账户的,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返回回执,并在销户指令生效日当日日初将该指令发送全国所有城市处理中心;同时解除对该清算账户所作的借记控制、部分金额控制、自动质押融资、日间透支限额的管理。该清算账户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在销户指令生效日书面通知当地城市处理中心,该城市处理中心于次日取消该清算账户发起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权限。国家处理中心于销户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对余额为零的予以销户,并于第四个营业日,将销户信息分别发送申请销户的银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全国所有的城市处理中心;

2.对尚存有余额的,于第四个营业日将该清算账户的余额信息及准备撤销该清算账户的信息,分别发送申请销户的银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且不再受理与转移清算账户余额无关的支付信息。

清算账户的余额由该银行发起汇兑支付报文转移到其归并行或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单边业务报文转移到该银行在本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国家处理中心待该清算账户余额为零后,进行销户处理。

叁 大额支付业务

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一)商业银行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未与前置机直连的,银行根据发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和要求,确定普通、紧急的优先级次(救灾战备款为特急;低于规定的大额金额起点的,应设定为紧急),并由业务操作员录入、复核,系统自动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根据发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和要求,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将规定格式标准的支付报文发送前

置机系统,由前置机系统自动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二)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县级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县级网点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并发送至地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地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县级网点发来的大额支付业务,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地市及以上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后,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县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后发送地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地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县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来的大额支付业务,确认无误,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地市及以上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二、发报中心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发起清算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三、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一)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发报中心发来的支付报文,逐笔确认无误后,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发起清算行、接收清算行均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户

贷:XX存款—XX行户

2.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接收清算行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行(库)户

3.发起清算行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接收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户

贷:XX存款—XX行户

4.发起清算行、接收清算行均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行(库)户

5.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其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时,国家处理中

心将该笔支付业务进行排队处理。

(二)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将支付信息发往收报中心。

四、收报中心的处理

收报中心接收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实时发送接收清算行。

五、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的处理

(一)商业银行接收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逐笔确认后发送至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并按规定打印支付信息。

2.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未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逐笔确认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

(二)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接收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大额支付信息时,逐笔确认进行账务处理后使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接收行为县级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的,通过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将支付信息传送县级网点,由县级网点进行相应处理。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接收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大额支付信息时,逐笔确认,分别情况处理:

1.接收行为地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进行账务处理并使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

2.接收行为县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通过国库业务处理系统将支付信息发送县级国库部门。县级国库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并打印支付信息。

六、电子联行业务的处理

(一)支付系统发往电子联行的业务处理

支付系统参与者发往电子联行通汇行的大额支付业务,使用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其他处理比照“叁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1.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对接收行行号进行自动识别,不属于汇往电子联行机构的,作拒绝处理;属于汇往电子联行机构的,确认无误后,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2)发起清算行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支付信息发送电子联行转换中心。

2.转换中心的处理

转换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解押确认后,将该笔支付信息的各要素分别转换为电子联行的对应要素,转换成功后,自动

编制电子联行密押,发送电子联行主站。

(1)发送电子联行主站成功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2)核支付系统密押错误或业务检查错误的,转换中心自动进行暂收处理:

借: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贷: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对核押错的业务经过查询查复核押成功后,转换中心立即发送电子联行主站,发送成功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对业务检查错和核押始终不成功的业务进行反向交易处理,反向交易完成,自动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贷: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反向交易发送成功后,转换中心再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贷:汇总平衡—支付系统户

(3)对发送不成功日终滞留转换中心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贷: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下一个工作日登录后重新发送,发送成功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二)电子联行发往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

电子联行通汇行发往支付系统参与者的支付业务,根据电子联行的有关规定,不论金额大小,将支付信息通过电子联行主站发送转换中心。

1.转换中心的处理

转换中心收到电子联行主站发来的信息,解押确认后,将该笔业务的各信息要素自动转换为支付系统对应的要素,生成支付系统业务报文,自动编制支付系统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1)发送国家处理中心成功后,自动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联行来账

贷: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2)转换中心核电子联行密押不成功或业务检查错的,自动进行账务处理:

借:电子联行来账

贷: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对核押错的业务经过查询查复核押成功后,转换中心立即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成功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经人工干预,对业务错或核押始终不成功的业务进行反向交易处理,反向交易完成,自动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贷: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反向交易发送成功后,转换中心再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3)对发送不成功日终滞留转换中心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联行来账

贷: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下一个工作日登录后重新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成功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2.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转换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电子联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行户

贷:××存款—××行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向收报中心发送支付信息。

3.接收清算行比照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肆 即时转账业务

一、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的处理

(一)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的处理

公开市场业务招投标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系统自动根据中标结果生成以人民银行为一方、以中标交易商为另一方的含有全部债券与资金结算要素的结算指令,经操作室和中标交易商双方确认后成为已匹配结算指令。在结算指令指定的结算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将付券方的应付债券转入“待付”状态进行锁定(如为回购到期合同,则检查待购回债券状态是否正常)。如券不足,则结算指令处于等待状态,暂不做处理。否则,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根据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债券处理结果,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办理资金清算。

(二)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1.被借记行为人民银行的(货币投放),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贷:XX存款——XX行(特许)户

2.被借记行为一级交易商的(货币回笼),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特许)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

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公开市场操作室;同时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将不足支付的信息通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并转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被借记行。清算窗口关闭时,如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将排队的即时转账支付业务作退回处理。

(三)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对已完成资金清算的,办理债券结算,生成结算交割单,通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和中标交易商。

对即时转账业务处于排队等待的,暂不做处理,俟接到已转讫的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后再完成债券结算。

日终,在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根据国家处理中心退回的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将有关业务作结算失败处理,将锁定于“待付”状态的债券还原,并通知相应中标交易商和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结算失败。

(四)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处理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接到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提供的中标通知书,与城市处理中心传来的即时转账通知核对无误后,根据通知有关要素进行相应处理。

二、债券发行、兑付资金清算的处理

(一)债券发行缴款业务资金清算的处理手续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处理

债券发行结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标结果在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为承销商开设承销账户并登记认购额。

在发行人指定的缴款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债券承销情况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办理资金清算。

2.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对被借记行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特许)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

被贷记行为人民银行(发行人为人民银行的)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被贷记行为人民银行国库(发行人为财政部的)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国库户

被贷记行为清算账户行(发行人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贷:XX存款——XX行(特许)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

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将不足支付的信息通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并转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被借记行。清算窗口关闭时,如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将排队的即时转账支付业务作退回处理。

3.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送的即时转账回应报文,进行相关处理。

4.接收行的处理

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的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进行相关处理。

(二)债券兑付和收益划款资金清算的处理手续

债券兑付和收益划款业务是指债券发行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到期向持券人还本付息、拨付附息债券利息、拨付债券发行及兑付手续费等业务。

1.债券发行人的处理

划拨债券兑付和收益资金按发行人的不同,分两种情况处理:

(1)发行人为人民银行或财政部

在预定的债券兑付日或收益支付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对被借记行(人民银行)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库)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XX存款—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向北京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及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资金清算成功结果后进行相应处理。

(2)发行人为其他机构

在预定的债券兑付日或收益支付日,发行人通过所在地的发报中心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大额汇兑支付报文,将兑付和收益资金足额划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特许)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XX存款——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

被借记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后进行相应处理。

2.划拨债券兑付和收益资金的处理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处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发行人的划款通知,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即时转账支付报文。

(2)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 对被借记行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

被贷记行为人民银行的(人民银行作为持券人)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被贷记行不为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贷:XX存款—XX行(特许)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向被贷记行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被贷记行。

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将不足支付信息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账户余额足够支付时进行账务处理。

(3)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即时转账回应报文,进行相关处理。

(4)接收行的处理

被贷记行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的即时转账通知报文后,进行相关

处理。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清算的处理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业务主要有现券买卖的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质押式回购首期的债券质押和资金结算、质押式回购到期的债券解押和资金结算等。

(一)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交易双方发来的包含债券和资金要素的结算指令,进行检测和匹配,根据匹配相符的结算指令在指定的结算日开始先逐笔将应付债券进入“待付”的锁定状态(如为回购到期合同,则检查待购回债券状态是否正常)。如券不足,则结算指令处于等待状态,暂不做处理。

对已将应付债券进入“待付”锁定状态和到期待购回债券状态正常的结算指令,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

(二)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特许)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贷:XX存款—XX行(特许)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

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将不足支付的信息通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并转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被借记行。清算窗口关闭时,如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将排队的即时转账支付业务作退回处理。

(三)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对已完成资金转账的,办理债券结算生成结算交割单,并通知交易双方。

对即时转账业务处于排队等待的,暂不做处理,俟接到已转讫的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后再完成债券结算。

日终,在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根据国家处理中心退回的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将有关业务作结算失败处理,将锁定于“待付”状态的债券还原,并通知交易双方。

(四)接收行的处理

被借记行、被贷记行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送的即时转账通知报文后,进行相关处理。

四、自动质押融资和质押融资扣款业务的处理

(一)自动质押融资的处理手续

1.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被设定自动质押融资机制的发起清算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时,将大额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自动唤醒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送融资需要通知报文,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在办妥债券质押事项后,自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质押融资支付报文,经国家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所在地人民银行户

贷:XX存款—XX行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融资转讫通知,转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同时向被质押行和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质押融资通知报文,转发被质押行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处理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来的质押融资通知报文后,按照规定格式打印记账凭证,并根据报文中的有关要素自动进行账务处理。

3.被质押行的处理

被质押行收到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来的质押融资通知报文后,进行相关处理。

(二)质押融资扣款

1.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的处理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在预先设定的扣款时点,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质押融资扣款报文。

2.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扣收融资本金和利息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 借:XX存款—XX行户

 贷:大额支付往来—XX行所在地人民银行户

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质押融资扣款回应报文,转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同时向被质押行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质押融资扣款通知报文,转发被质押行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如被质押行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自动将质押融资扣款支付报文退回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转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

3.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的处理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接到质押融资扣款回应报文后,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债券解押。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债券解押后,通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和被质押行。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接到国家处理中心退回的质押融资扣款报文支付后,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将本次扣款作失败处理,在下一个扣款时点重新计息后再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质押融资扣款报文,直至扣款成功。

在支付系统清算窗口打开前,进行最后一次扣款处理,仍没有完成扣款的,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作隔日融资处理,并通知被质押行。

4.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处理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发来的质押融资扣款通知报文后,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记账凭证,并根据报文中的有关要素进行账务处理。

伍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

一、银行汇票资金移存业务的处理

(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签发行签发银行汇票,进行账务处理,登记“银行汇票签发登记簿”后,生成汇票资金移存报文,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在汇票资金移存报文中,收报中心为上海城市处理中心,接收行为汇票处理中

心。

(二)发报中心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银行汇票资金移存报文,检查发起行业务种类权限,确认无误,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三)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发报中心发来的银行汇票资金移存报文,逐笔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XX行所在地人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户

贷:XX存款—汇票处理中心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向发起行发送清算回执,并将报文转发收报中心。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时,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

(四)收报中心的处理

收报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送的银行汇票资金移存报文,确认无误,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汇票处理中心。

(五)汇票处理中心的处理

汇票处理中心收到收报中心转发的银行汇票移存资金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如发现重复移存的信息,使用银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报文退回发起清算行(发起行)。

二、银行汇票兑付的处理

(一)兑付申请的处理

代理兑付行收到兑付银行汇票申请,暂不作账务处理,生成申请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发送发报中心(其中收报中心为上海城市处理中心,接收行为汇票处理中心),经国家处理中心、上海城市处理中心,转发汇票处理中心。

汇票处理中心收到报文,核验汇票密押,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密押相符的,自动进行配对处理,若配对相符,进行资金划拨;如配对不符,唤醒人工界面,经查询确认后,属重复兑付或超过汇票有效期的,向代理兑付行发出拒绝兑付通知;属汇票资金未移存的,汇票处理中心应向代理兑付行办理资金划拨。

2.密押不符的,向代理兑付行发出拒绝兑付通知。

(二)汇票兑付资金清算的处理

1.汇票处理中心的处理

汇票处理中心办理资金划拨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全额兑付的,自动生成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及银行汇票全额兑付通知报文,将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上海城市处理中心;部分兑付的,自动生成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和银行汇票多余资金划回报文,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上海城市处理中心。

2.发报中心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的报文,确认无误,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3.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发报中心发来的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和银行汇票全额兑付通知报文、汇票多余款划回报文,确认无误后,对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汇票处理中心户(兑付款)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所在地人行户

贷:XX存款——XX行户(兑付行)

对汇票多余款划回报文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汇票处理中心户(多余款)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所在地人行户(多余款)

贷:XX存款——XX行户(签发行)

4.收报中心的处理

签发行所在地的收报中心收到银行汇票全额兑付通知或汇票多余款退回报文,逐笔确认后,转发签发行的接收行。

兑付行所在地的收报中心收到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逐笔确认后,转发兑付行。

5.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的处理

(1)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为签发行的

接收清算行(接收行)收到银行汇票全额兑付通知或汇票多余款退回报文,逐笔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

(2)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为代理兑付行的

接收清算行(接收行)收到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逐笔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

三、银行汇票未用退回的处理

(一)未用退回申请的处理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收到未用退回申请,生成银行汇票未用退回申请报文,发送发报中心(其中收报中心为上海城市处理中心,接收行为汇票处理中心),经国家处理中心、上海城市处理中心,转发汇票处

理中心。

汇票处理中心收到报文,逐笔确认、配对成功、账务处理完毕后,进行资金划拨。对已兑付的汇票,向签发行发出拒绝退回通知。

(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清算的处理

汇票处理中心根据汇票出票金额生成银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报文,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经发报中心转发国家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报文,逐笔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汇票处理中心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所在地人行户

贷:XX存款—XX行户(签发行)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银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报文发送收报中心,转发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经逐笔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

四、银行汇票逾期主动退回的处理

汇票处理中心定期对汇票移存登记信息进行检索,对期满一个月后未解付的汇票,经查询确需退回的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生成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报文发送发报中心。经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退回签发行。具体处理手续比照银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清算的处理。

五、银行汇票挂失的处理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持票人可以向签发行和代理兑付行申请挂失,办理公示催告,票据权利人届时凭法院裁定书向签发行申请退款,签发行按汇票未用退回处理,代理兑付行不能办理挂失的银行汇票的解付。

陆 人民银行内部转账业务和同城轧差净额的清算

一、人民银行内部转账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办理现金存取款、再贴现、再贷款、汇票资金移存、缴存款、利息收付等内部转账业务,涉及在本行开立的清算账户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本行有关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对转关系的处理

1.借记本行有关账户、贷记清算账户的,只对本行有关账户作借记处理,会计分录:

借:XX科目—XX户

同时,生成贷记清算账户的单边业务报文,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发报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加编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行户

贷:XX存款—XX行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处理成功”信息发送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2.借记清算账户、贷记本行有关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将借记清算账户的单边业务报文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发报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加编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处理成功”信息发送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处理成功”信息后,贷记本行有关科目,会计分录为:

贷:××科目-××户

若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应提示发出支付报文的人

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余额不足支付,指令失效”。人民银行收到此信息后,通知商业银行筹措资金,待清算账户头寸足够支付时,再按上述程序处理。

县级工作站发起的涉及清算账户的单边业务,经由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发送发报中心,具体处理手续比照本行有关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对转关系业务的处理。

(二)本行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对转关系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将借记清算账户的单边业务报文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发报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加编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

同时,通知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提示“处理成功”。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处理成功”信息后,再将贷记清算账户的单边业务报文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发报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加编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

贷:××存款—××行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处理成功”信息发送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如被借记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国家处理中心应提示发出支付指令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余额不足支付,指令失效”。人民银行收到此信息后,通知商业银行筹措资金,待清算账户头寸足够支付时,再按上述程序处理。

二、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清算

(一)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的基本原则

1.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不论借记方是否清算,对所有应贷记的清算账户作贷记处理;

2.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的,可以进行下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发送和清算;

3.日间透支限额可以在清算窗口开启前用于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清算;

4.已发送的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清算不受清算账户借记控制的限制;

5.清算窗口时间结束前,所有排队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二)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处理

票据交换所将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提交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将涉及清算账户(不涉及清算账户的,由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处理)的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通过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向发报中心发送同城轧差净额清算报文。发报中心收到报文,检查无误后,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报文,检查无误后作账务处理。

属于贷记清算账户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借: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处理)

贷:××存款—××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属于借记清算账户的,头寸足以支付的,国家处理中心立即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贷: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处理)

头寸不足以支付的,作排队处理,通知该清算账户所属商业银行筹措资金,并通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待该商业银行筹足资金后,立即借记该清算账户。清算窗口关闭时,仍未筹足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有关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三)国库部门同城轧差净额的处理

国库部门属于应收差额的,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主动向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指令(业务种类为“51—国库同城交换净额清算”,并在附言中注明交换场次)。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处理)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国库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国库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国库部门收到支付指令后,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贷:同城票据交换(国库部门处理)

国库部门属于应付差额的,由国库部门主动向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指令(业务种类为“51—国库同城交换净额清算”,并在附言中注明交换场次)。会计分录相反。

(四)区域性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处理

1.主办城市或参与城市属于支付系统运行城市的,其城市内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清算按照上述(一)、(二)、(三)的处理手续处理。

2.主办城市和参与城市同属于支付系统通汇城市的,由应付差额城市所在地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对方城市所在地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汇兑报文(业务种类为“61—区域票据交换”)清算资金。

3.主办城市或参与城市属于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由应付差额城市所在地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对方发起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电子联行业务报文)清算资金,并在附言中注明交换场次和“61”字样。

(五)经批准暂时保留的同城清算系统、银行卡系统等其它清算系统的轧差净额,提交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处理,处理流程比照上述程序处理。

三、错账冲正和补记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的内部转账业务或同城轧差净额业务发生错账需要冲正时,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需要红字冲正时,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错账冲正报文(原记载方向不变,原记载金额前加“—”符号)。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冲账报文后,对该清算账户进行冲账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需要补记账务时,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错账冲正报文(同方向补记)。国家处理中心收到补记报文后,对该清算账户进行补记处理。

柒 支付业务的撤销和退回

一、撤销的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对申请撤销的支付业务,尚未发送发报中心的,立即撤销;已发送发报中心的,由发起清算行发送撤销申请报文。

(二)发报中心收到发起清算行的撤销申请报文后,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三)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撤销申请报文,对原支付业务信息进行检查,分别情况处理:

1.已清算资金的,将拒绝撤销应答报文返回发报中心,由发报中心通知发起清算行转发起行。

2.未清算资金而保留在大额排队队列中的,从大额排队队列中撤销原支付信息,并将同意撤销应答报文返回发报中心,由发报中心通知发起清算行转发起行。

二、退回的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申请退回的处理

1.发起清算行对申请退回的支付业务,按规定的格式向发报中心发送退回申请报文,并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2.发报中心收到退回申请报文,对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在同一发报中心覆盖范围内的,直接由发报中心将支付业务退回申请报文转发接收清算行;不在同一发报中心覆盖范围内的,将退回申请报文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发报中心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3.国家处理中心收到退回申请报文后,发送收报中心。

4.收报中心收到退回申请报文后转发接收清算行,并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5.接收清算行收到退回申请信息后,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同时检查原支付信息是否已贷记接收人账户,分别情况处理:

(1)尚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经授权,根据原支付信息按正常程序使用退汇报文办理退汇,并向发起清算行发送同意退回的应答信息。

(2)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接收清算行向发起清算行发送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对拒绝退回的业务,由发起行或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

接收清算行发出同意退回或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后,自动配对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6.对接收清算行发送的同意或拒绝退回应答信息,收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发报中心依次转发至发起清算行,并自动配对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7.发起清算行收到退回应答信息,选择打印后转发起行交发起人,并自动配对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二)接收清算行主动退回的,经授权,根据原支付信息使用退汇报文办理退汇。

(三)支付系统向电子联行通汇行发出的退回申请及应答,使用自

由格式报文。由电子联行转换中心转换为电子联行普通联络信息包,转电子联行通汇行。支付系统退回的电子联行支付业务必须使用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

捌 清算窗口时间的处理

一、清算窗口的打开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至业务截止时间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检查各清算账户余额,若所有清算账户均未发生透支且队列中无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国家处理中心不打开清算窗口,立即进行日终处理;否则,立即打开清算窗口并向缺款行及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送资金筹措通知。

二、清算窗口时间内的业务处理

清算窗口时间内,只允许发起或接收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行内资金调拨、银行间同业拆借、人民银行内部转账、即时转账等支付业务。

(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1.发起清算行收到国家处理中心的筹措资金通知,及时筹措资金,弥补日间透支和清算排队等待的支付业务。

2.根据需要,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向发报中心发送撤销申请报文,撤销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发起清算行向发报中心发送变更大额排队顺序报文,在同一级次内调整排队队列中的大额支付业务排队顺序。

3.接收国家处理中心拒绝受理的以及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退回的大额支付业务,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发报中心的处理

1.只受理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支付信息。

2.将国家处理中心拒绝受理的支付信息和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退回的排队大额支付信息转发给发起清算行。

(三)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1.通过发报中心通知发起清算行清算账户已经透支或清算账户下尚有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需尽快筹措资金。

2.接收发报中心发送的支付信息,对确属于清算窗口时间内处理的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支付信息,进行资金清算,将清算回执发送收、发报中心;否则拒绝受理,退回发报中心。

3.接收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发来的电子联行来账并转发接收清算行。

4.撤销并退回发起行或发起清算行申请撤销的排队大额支付信息。

5.对清算窗口预关闭前已筹措的资金,国家处理中心按如下顺序进行资金清算处理:

错账冲正;

特急大额支付指令(救灾战备款);

弥补日间透支;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同城票据交换(清算)净额;

紧急大额支付;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

6.在清算窗口预定关闭时间仍未筹足资金的,将该清算账户下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退回发报中心(特许参与者)。

(四)收报中心的处理

接收国家处理中心转发来的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并及时发送接收清算行。

(五)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的处理

接收清算行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贷记缺款行清

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后,转接收行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三、窗口关闭

(一)清算窗口时间内,国家处理中心经检查所有清算账户已筹足资金并完成资金清算时,立即关闭清算窗口。

(二)在预定清算窗口关闭时间,仍未筹足资金的,国家处理中心主动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对清算账户必须弥补的头寸,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有关向缺款行提供高额罚息贷款。国家处理中心清算完毕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

玖 日终和年终的处理

一、日终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后,国家处理中心以人民银行××行(库)为单位,将其管理的清算账户、大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和汇总平衡科目账户当日累计发生额和余额以及各行(库)大额支付往来累计发生额和余额分别进行试算平衡。试算平衡后,立即下载账务信息和核对支付信息。

(一)账务信息下载及核对

1.国家处理中心下载账务信息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以人民银行××行(库)为单位将其所管理的清算账户、大额支付往来的上日余额、当日借方发生额、当日贷方发生额和当日余额下载相应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2.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账务信息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账务信息后,分别纳入各行(库)业务核算系统进行试算平衡。

(1)试算平衡的,国家处理中心于当日夜间将账户明细信息下载至城市处理中心存储,次日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根据需要向城市处理中心查询下载。

(2)试算不平衡的,转入暂收(付)款项科目,可以向国家处理中

心发出下载账务明细信息的申请。国家处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及时将申请行(库)所管理的清算账户、大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往来、汇总平衡科目的当日的账务明细信息下载至申请行(库)。申请下载行(库)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后,将下载账务明细与当日存档的账务明细进行核对,查找账务不平衡的原因,查清后,按规定调整账务。

已申请并成功下载账务明细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不能再次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

(二)日终支付信息下载及核对的处理

1.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的信息核对

(1)国家处理中心下载核对信息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在账务信息下载后,将当日发生的大额支付业务的总笔数、总金额及各类支付报文(含即时转账通知区分被借记、被贷记)的总笔数、总金额按规定格式发送相关的城市处理中心。

下载以上核对信息的同时,国家处理中心将当日银行间同业拆借信息下载至上海城市处理中心,并由上海城市处理中心转发中国外汇交易系统。

(2)城市处理中心收到核对信息的处理

城市处理中心收到核对信息后,自动与存档的大额支付业务、各类支付报文(含即时转账通知)的总笔数、总金额进行核对。

当支付信息核对不符时,立即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不符信息的明细,并以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2. 国家处理中心与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信息核对

(1)国家处理中心下发核对信息的处理

账务信息下载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当日发生的人民银行内部转账业务、错账冲正业务、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业务的分别借记、贷记总笔数、总金额以及明细信息发送相应的中央银

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

(2)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收到核对信息的处理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发的核对信息后,自动与存档的人民银行单边业务、错账冲正业务、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业务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国家处理中心数据为准,调整账务。

3.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转换中心的信息核对

清算窗口关闭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当日支付系统发往转换中心的往账总笔数、总金额和转换中心发往支付系统的来账总笔数、总金额,通过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日终对账报文下载转换中心。

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收到报文后,将“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的当日累计借方发生额与往账总金额、累计贷方发生额与来账总金额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显示核对不一致的内容,并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业务明细,收到业务明细后,进行账务核查,查清不符的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4.国家处理中心与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信息核对

(1)国家处理中心下发核对信息的处理

清算窗口关闭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当日发生的涉及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即时转账支付业务、自动质押融资及扣款支付业务、大额汇兑支付业务的总笔数、总金额及各类支付报文的总笔数、总金额发送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

(2)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核对信息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核对信息后,与存档的支付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显示不符的报文种类、笔数、金额,并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当日支付业务明细信息。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支付业务明细数据后进行逐笔核对,并以国家处理中心实际发生数据为准进行调整,待查明原因后进行相应处理。

5.城市处理中心与其他直联系统的信息核对

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完成支付信息核对后,城市处理中心将当日发生的涉及相关系统的大额支付业务的总笔数、总金额及各类支付报文(含即时转账通知区分被借记、被贷记)的总笔数、总金额按规定格式发送至与其直联的系统(商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国库业务处理系统、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

各直联系统收到核对信息后,与存档的支付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显示不符的报文种类、笔数、金额,并向城市处理中心申请下载当日支付业务明细信息。各直联系统收到支付业务明细数据后进行逐笔核对,待查明原因后进行相应处理。

二、年终处理

(一)账务结转

1.大额支付往来科目的结转

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试算平衡,并将日终账务信息下载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以人民银行XX行(库)为单位,结转到支付清算往来科目。如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为借方余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支付清算资金往来—××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行(库)户

如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为贷方余额的,会计分录相反。

国家处理中心将各行(库)支付清算资金往来账户的余额保留,纳入下一年度每一营业日的账务平衡。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接收国家处理中心日终下载的账务信息,进行自身试算平衡后,办理年度账务结转,将“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结转“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

2.汇总平衡科目的结转

年终总的试算平衡结束后,国家处理中心以人民银行行(库)为单位,将汇总平衡科目借方或贷方余额结转为下年度的期初余额。

3.清算账户的结转

年终总的试算平衡结束后,国家处理中心分别将每一个清算账户的借方或贷方余额结转为下年度的期初余额。

(二)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的核对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结转后,将支付清算资金往来账户余额下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人民银行行(库)收到下载的支付清算资金往来账户余额,与自身结转存档的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的余额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余额进行账务调整,纳入暂收(付)款项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进行相应的处理。

拾 支付业务差错及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差错的处理

(一)录入差错的处理

1.复核时发现录入差错的处理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操作员发现录入要素差错的,应根据错误要素显示,比照凭证记载要素,由操作员重新录入,经复核无误后进行发送。

2.已录入、复核,发送前发现错误的处理

经业务主管批准,操作员删除此笔业务,重新录入、复核,比对一致后发送。

3.录入、复核后,当日未发送和发送失败的处理

录入、复核后无法发送的业务,由系统暂存,日终仍无法发送的,经业务主管确认审核,作为待转发业务存放暂收类科目。次日开机后,人工界面被自动唤醒,由业务主管对上日滞留业务予以确认,系统自动

修改业务的委托日期,重新编押后发送。

当日录入、复核后发送失败的业务,经业务主管授权,操作员将该笔业务作删除处理,经重新录入复核后进行发送。

4.重复录入的处理

对除支付交易序号外,其他业务要素均相同的业务,经系统提示、业务主管确认,确定为重复录入业务的,由操作员进行人工删除处理。

(二)密押错误的处理

1.检验地方密押错误的处理

(1)发报中心核验支付业务地方密押错误的,自动退回发起清算行。 发起清算行收到发报中心退回的编押错误业务,重新编押并经业务主管确认后,发送发报中心。

(2)接收清算行接收大额支付业务,核验地方密押错误的,自动登记“核押错误登记簿”,经业务主管授权对该笔业务作暂收处理,同时按照查询查复手续向收报中心发出查询。

收报中心收到接收清算行发来的查询,经审核并经业务主管确认,重新编押后发送查复信息。

接收清算行收到收报中心查复,重新核验地方密押,经业务主管确认无误后销记“核押错误登记簿”,再按正常账务处理。

2.核验全国密押错误的处理

(1)国家处理中心对收到的大额支付业务核验密押错误的,应将该笔支付业务退回发报中心,发报中心重新编押后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2)收报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转来的支付业务核验全国密押错误的,自动唤醒人工界面,登记“核押错误登记簿”,并向发报中心发出查询。同时,该笔业务信息被标明“密押错误”转发接收清算行作暂收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查询,将原支付交易重新编押后查复收报中心。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四)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 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 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 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八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处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与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根据与直接参与者的约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借、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

即时转账业务包括:

(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即时转账业务。

第二十条 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一)存取款业务;

(二)再贴现资金的处理;

(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处理;

(五)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 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

销。

第二十四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经批准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其清算账户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并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账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紧急大额支付;

(六)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应贷记清算账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

(二)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

(三)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

(四)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第三十条 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

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一)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四)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三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弥补日间透支;

(四)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同城票据交换等扎差净额清算;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四条 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

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

进行销户处理。

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

第四章 日终和年终处理

第三十九条 日终处理时,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可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各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与各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年终,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 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未及时筹措资金,造成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提供罚息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第四十九条 直接参与者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参与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银行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汇入行应当予以退回;造成资金延误的,汇出行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汇出行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系统运行者应按准备金存款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银行赔付利息。

第五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对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的清算账户发生透支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在计息时点根据透支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并在系统中设置。

第五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 第五十七条 系统参与者接收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五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7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壹 会计科目及账户

一、会计科目

(一)存款类科目

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

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

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

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

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其他存款

以上各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各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许参与者用于清算的资金和支付业务收费的归集、划拨等。

(二)联行类科目

1.大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2.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终,“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对清后,结转至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三)汇总平衡科目(国家处理中心专用)

本科目用于平衡国家处理中心代理人民银行分支行(库)账务处理,不纳入人民银行(库)的核算。

二、账户设置

(一)“大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汇总平衡”科目按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电子联行转换中心等机构分设账户;

(二)存款类科目按直接参与者(不包括人民银行机构)、特许参与者分设清算账户。

贰 清算账户开设、使用和撤销

一、清算账户开设的处理

各银行以及特许参与者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的,由其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清算账户,该清算账户物理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通过省会城市处理中心集中接入支付系统的银行,其所属的地市分支行作为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可以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其现金存取业务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的清算。

专用账户物理上不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该账户的开设、使用、撤销遵从有关规定。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各银行的需开立清算账户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清算账户开户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自动进行开户处理,并将回执信息分别发送申请开户的各银行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国家处理中心接受开户申请的次日起,清算账户正式生效。

二、清算账户的使用

清算账户用于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款项。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对清算账户进行管理:

(一)日间透支限额和自动质押融资设置的处理

直接参与者在同一工作日可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或日间透支限额机制。对清算账户自动质押融资标识或日间透支限额的设置采用“后到优先”的原则,即最后一次的设置为系统有效设置,并于次日生效。

1.日间透支限额设置的处理

日间透支限额经核定后,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对所管理的清算账户的日间透支限额进行设置。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作相关处理,并将“设置成功”的信息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日间透支限额的修改比照设置处理。

2.自动质押融资设置处理

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方式有两种:一是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根据与各银行签订的自动质押融资协议,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自动质押融资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设置并返回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设定成功”的信息。二是经授权,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设置。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根据商业银行出示的自动质押融资协议书,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设置并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设定成

功”的信息。

设置方式的选用遵从有关管理规定。

自动质押融资的修改比照设置处理。

(二)清算账户控制的处理

1.清算账户借记控制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需要对某一清算账户进行借记控制的授权指令,立即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自动将控制指令发往全国所有的城市处理中心,立即停止借记该清算账户(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同城轧差净额、错账冲正除外),并主动退回正在排队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大额支付业务。

各发报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控制该清算账户的指令,拒绝受理各发起清算行发起的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交易。但对同城轧差净额和错账冲正的清算及应贷记该清算账户的大额支付业务,应予以受理。

清算账户一旦被借记控制,该账户的日间透支限额设定自动失效。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的解除比照设定处理。

2.清算账户部分金额控制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需要对某一清算账户进行部分金额控制的授权指令,立即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自动进行处理:对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控制金额的只接收贷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不接收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对超过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用于正常支付。

部分金额控制的解除比照部分金额控制的设定处理。

(三)清算账户监视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所管辖的清算账户,以及商业银行对其管辖的清算账户余额需要监视的,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警戒值设定变更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自动进行处理。当清算账户余

额达到预定余额警戒线时,自动通知警戒线设置行。

(四)清算账户相关信息维护的处理

对需要进行维护的清算账户,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进行相关信息的维护处理,并将处理的信息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五)清算账户查询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有关查询报文,查询所辖清算账户的余额、排队情况、预期头寸等信息;商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有关查询报文,查询本行清算账户的余额、预期头寸、排队情况或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预期头寸等信息。

(六)清算账户排队的处理

当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时,国家处理中心对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指令,按下列级次分别排队:

1.错账冲正

2.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3.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4.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5.紧急大额支付

6.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同一级次中队列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排队队列按队列级次清算,同一级次按顺序清算。

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对特急大额支付、紧急大额支付、普通大额支付在同一级次中的排队顺序需要进行调整的,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变更大额排队顺序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调整。

三、清算账户撤销的处理

有关银行对需要撤销清算账户的,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返回回执,并在销户指令生效日当日日初将该指令发送全国所有城市处理中心;同时解除对该清算账户所作的借记控制、部分金额控制、自动质押融资、日间透支限额的管理。该清算账户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在销户指令生效日书面通知当地城市处理中心,该城市处理中心于次日取消该清算账户发起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权限。国家处理中心于销户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对余额为零的予以销户,并于第四个营业日,将销户信息分别发送申请销户的银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全国所有的城市处理中心;

2.对尚存有余额的,于第四个营业日将该清算账户的余额信息及准备撤销该清算账户的信息,分别发送申请销户的银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且不再受理与转移清算账户余额无关的支付信息。

清算账户的余额由该银行发起汇兑支付报文转移到其归并行或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单边业务报文转移到该银行在本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国家处理中心待该清算账户余额为零后,进行销户处理。

叁 大额支付业务

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一)商业银行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未与前置机直连的,银行根据发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和要求,确定普通、紧急的优先级次(救灾战备款为特急;低于规定的大额金额起点的,应设定为紧急),并由业务操作员录入、复核,系统自动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根据发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和要求,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将规定格式标准的支付报文发送前

置机系统,由前置机系统自动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二)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县级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县级网点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并发送至地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地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县级网点发来的大额支付业务,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地市及以上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后,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县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后发送地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地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县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来的大额支付业务,确认无误,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地市及以上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二、发报中心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发起清算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三、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一)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发报中心发来的支付报文,逐笔确认无误后,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发起清算行、接收清算行均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户

贷:XX存款—XX行户

2.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接收清算行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行(库)户

3.发起清算行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接收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户

贷:XX存款—XX行户

4.发起清算行、接收清算行均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行(库)户

5.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其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时,国家处理中

心将该笔支付业务进行排队处理。

(二)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将支付信息发往收报中心。

四、收报中心的处理

收报中心接收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实时发送接收清算行。

五、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的处理

(一)商业银行接收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逐笔确认后发送至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并按规定打印支付信息。

2.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未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逐笔确认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

(二)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接收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大额支付信息时,逐笔确认进行账务处理后使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接收行为县级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的,通过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将支付信息传送县级网点,由县级网点进行相应处理。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接收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大额支付信息时,逐笔确认,分别情况处理:

1.接收行为地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进行账务处理并使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

2.接收行为县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通过国库业务处理系统将支付信息发送县级国库部门。县级国库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并打印支付信息。

六、电子联行业务的处理

(一)支付系统发往电子联行的业务处理

支付系统参与者发往电子联行通汇行的大额支付业务,使用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其他处理比照“叁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1.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对接收行行号进行自动识别,不属于汇往电子联行机构的,作拒绝处理;属于汇往电子联行机构的,确认无误后,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2)发起清算行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支付信息发送电子联行转换中心。

2.转换中心的处理

转换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解押确认后,将该笔支付信息的各要素分别转换为电子联行的对应要素,转换成功后,自动

编制电子联行密押,发送电子联行主站。

(1)发送电子联行主站成功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2)核支付系统密押错误或业务检查错误的,转换中心自动进行暂收处理:

借: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贷: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对核押错的业务经过查询查复核押成功后,转换中心立即发送电子联行主站,发送成功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对业务检查错和核押始终不成功的业务进行反向交易处理,反向交易完成,自动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贷: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反向交易发送成功后,转换中心再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贷:汇总平衡—支付系统户

(3)对发送不成功日终滞留转换中心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贷: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下一个工作日登录后重新发送,发送成功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二)电子联行发往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

电子联行通汇行发往支付系统参与者的支付业务,根据电子联行的有关规定,不论金额大小,将支付信息通过电子联行主站发送转换中心。

1.转换中心的处理

转换中心收到电子联行主站发来的信息,解押确认后,将该笔业务的各信息要素自动转换为支付系统对应的要素,生成支付系统业务报文,自动编制支付系统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1)发送国家处理中心成功后,自动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联行来账

贷: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2)转换中心核电子联行密押不成功或业务检查错的,自动进行账务处理:

借:电子联行来账

贷: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对核押错的业务经过查询查复核押成功后,转换中心立即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成功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经人工干预,对业务错或核押始终不成功的业务进行反向交易处理,反向交易完成,自动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贷: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反向交易发送成功后,转换中心再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3)对发送不成功日终滞留转换中心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电子联行来账

贷: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下一个工作日登录后重新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成功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2.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转换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电子联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行户

贷:××存款—××行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向收报中心发送支付信息。

3.接收清算行比照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肆 即时转账业务

一、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的处理

(一)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的处理

公开市场业务招投标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系统自动根据中标结果生成以人民银行为一方、以中标交易商为另一方的含有全部债券与资金结算要素的结算指令,经操作室和中标交易商双方确认后成为已匹配结算指令。在结算指令指定的结算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将付券方的应付债券转入“待付”状态进行锁定(如为回购到期合同,则检查待购回债券状态是否正常)。如券不足,则结算指令处于等待状态,暂不做处理。否则,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根据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债券处理结果,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办理资金清算。

(二)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1.被借记行为人民银行的(货币投放),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贷:XX存款——XX行(特许)户

2.被借记行为一级交易商的(货币回笼),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特许)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

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公开市场操作室;同时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将不足支付的信息通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并转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被借记行。清算窗口关闭时,如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将排队的即时转账支付业务作退回处理。

(三)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对已完成资金清算的,办理债券结算,生成结算交割单,通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和中标交易商。

对即时转账业务处于排队等待的,暂不做处理,俟接到已转讫的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后再完成债券结算。

日终,在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根据国家处理中心退回的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将有关业务作结算失败处理,将锁定于“待付”状态的债券还原,并通知相应中标交易商和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结算失败。

(四)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处理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接到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提供的中标通知书,与城市处理中心传来的即时转账通知核对无误后,根据通知有关要素进行相应处理。

二、债券发行、兑付资金清算的处理

(一)债券发行缴款业务资金清算的处理手续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处理

债券发行结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标结果在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为承销商开设承销账户并登记认购额。

在发行人指定的缴款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债券承销情况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办理资金清算。

2.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对被借记行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特许)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

被贷记行为人民银行(发行人为人民银行的)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被贷记行为人民银行国库(发行人为财政部的)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国库户

被贷记行为清算账户行(发行人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贷:XX存款——XX行(特许)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

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将不足支付的信息通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并转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被借记行。清算窗口关闭时,如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将排队的即时转账支付业务作退回处理。

3.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送的即时转账回应报文,进行相关处理。

4.接收行的处理

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的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进行相关处理。

(二)债券兑付和收益划款资金清算的处理手续

债券兑付和收益划款业务是指债券发行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到期向持券人还本付息、拨付附息债券利息、拨付债券发行及兑付手续费等业务。

1.债券发行人的处理

划拨债券兑付和收益资金按发行人的不同,分两种情况处理:

(1)发行人为人民银行或财政部

在预定的债券兑付日或收益支付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对被借记行(人民银行)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库)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XX存款—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向北京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及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资金清算成功结果后进行相应处理。

(2)发行人为其他机构

在预定的债券兑付日或收益支付日,发行人通过所在地的发报中心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大额汇兑支付报文,将兑付和收益资金足额划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特许)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XX存款——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

被借记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后进行相应处理。

2.划拨债券兑付和收益资金的处理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处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发行人的划款通知,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即时转账支付报文。

(2)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 对被借记行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特许账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

被贷记行为人民银行的(人民银行作为持券人)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被贷记行不为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贷:XX存款—XX行(特许)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向被贷记行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发被贷记行。

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将不足支付信息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账户余额足够支付时进行账务处理。

(3)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即时转账回应报文,进行相关处理。

(4)接收行的处理

被贷记行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的即时转账通知报文后,进行相关

处理。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清算的处理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业务主要有现券买卖的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质押式回购首期的债券质押和资金结算、质押式回购到期的债券解押和资金结算等。

(一)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交易双方发来的包含债券和资金要素的结算指令,进行检测和匹配,根据匹配相符的结算指令在指定的结算日开始先逐笔将应付债券进入“待付”的锁定状态(如为回购到期合同,则检查待购回债券状态是否正常)。如券不足,则结算指令处于等待状态,暂不做处理。

对已将应付债券进入“待付”锁定状态和到期待购回债券状态正常的结算指令,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

(二)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特许)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国家处理中心在完成被借记行账务处理后,对被贷记行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特许)所在地人行户

贷:XX存款—XX行(特许)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将资金清算成功结果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即时转账通知报文,转

发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将不足支付的信息通知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并转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被借记行。清算窗口关闭时,如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将排队的即时转账支付业务作退回处理。

(三)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对已完成资金转账的,办理债券结算生成结算交割单,并通知交易双方。

对即时转账业务处于排队等待的,暂不做处理,俟接到已转讫的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后再完成债券结算。

日终,在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根据国家处理中心退回的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将有关业务作结算失败处理,将锁定于“待付”状态的债券还原,并通知交易双方。

(四)接收行的处理

被借记行、被贷记行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送的即时转账通知报文后,进行相关处理。

四、自动质押融资和质押融资扣款业务的处理

(一)自动质押融资的处理手续

1.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被设定自动质押融资机制的发起清算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时,将大额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自动唤醒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送融资需要通知报文,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在办妥债券质押事项后,自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质押融资支付报文,经国家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所在地人民银行户

贷:XX存款—XX行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融资转讫通知,转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同时向被质押行和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质押融资通知报文,转发被质押行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处理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来的质押融资通知报文后,按照规定格式打印记账凭证,并根据报文中的有关要素自动进行账务处理。

3.被质押行的处理

被质押行收到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来的质押融资通知报文后,进行相关处理。

(二)质押融资扣款

1.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的处理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在预先设定的扣款时点,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质押融资扣款报文。

2.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扣收融资本金和利息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 借:XX存款—XX行户

 贷:大额支付往来—XX行所在地人民银行户

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户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向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发送质押融资扣款回应报文,转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同时向被质押行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所在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质押融资扣款通知报文,转发被质押行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如被质押行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自动将质押融资扣款支付报文退回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转发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

3.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的处理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接到质押融资扣款回应报文后,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债券解押。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债券解押后,通知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和被质押行。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接到国家处理中心退回的质押融资扣款报文支付后,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将本次扣款作失败处理,在下一个扣款时点重新计息后再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质押融资扣款报文,直至扣款成功。

在支付系统清算窗口打开前,进行最后一次扣款处理,仍没有完成扣款的,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作隔日融资处理,并通知被质押行。

4.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处理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发来的质押融资扣款通知报文后,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记账凭证,并根据报文中的有关要素进行账务处理。

伍 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

一、银行汇票资金移存业务的处理

(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签发行签发银行汇票,进行账务处理,登记“银行汇票签发登记簿”后,生成汇票资金移存报文,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在汇票资金移存报文中,收报中心为上海城市处理中心,接收行为汇票处理中

心。

(二)发报中心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银行汇票资金移存报文,检查发起行业务种类权限,确认无误,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三)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发报中心发来的银行汇票资金移存报文,逐笔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XX行所在地人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户

贷:XX存款—汇票处理中心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向发起行发送清算回执,并将报文转发收报中心。

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时,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

(四)收报中心的处理

收报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送的银行汇票资金移存报文,确认无误,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汇票处理中心。

(五)汇票处理中心的处理

汇票处理中心收到收报中心转发的银行汇票移存资金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如发现重复移存的信息,使用银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报文退回发起清算行(发起行)。

二、银行汇票兑付的处理

(一)兑付申请的处理

代理兑付行收到兑付银行汇票申请,暂不作账务处理,生成申请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发送发报中心(其中收报中心为上海城市处理中心,接收行为汇票处理中心),经国家处理中心、上海城市处理中心,转发汇票处理中心。

汇票处理中心收到报文,核验汇票密押,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密押相符的,自动进行配对处理,若配对相符,进行资金划拨;如配对不符,唤醒人工界面,经查询确认后,属重复兑付或超过汇票有效期的,向代理兑付行发出拒绝兑付通知;属汇票资金未移存的,汇票处理中心应向代理兑付行办理资金划拨。

2.密押不符的,向代理兑付行发出拒绝兑付通知。

(二)汇票兑付资金清算的处理

1.汇票处理中心的处理

汇票处理中心办理资金划拨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全额兑付的,自动生成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及银行汇票全额兑付通知报文,将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上海城市处理中心;部分兑付的,自动生成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和银行汇票多余资金划回报文,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上海城市处理中心。

2.发报中心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的报文,确认无误,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3.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发报中心发来的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和银行汇票全额兑付通知报文、汇票多余款划回报文,确认无误后,对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汇票处理中心户(兑付款)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所在地人行户

贷:XX存款——XX行户(兑付行)

对汇票多余款划回报文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汇票处理中心户(多余款)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所在地人行户(多余款)

贷:XX存款——XX行户(签发行)

4.收报中心的处理

签发行所在地的收报中心收到银行汇票全额兑付通知或汇票多余款退回报文,逐笔确认后,转发签发行的接收行。

兑付行所在地的收报中心收到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逐笔确认后,转发兑付行。

5.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的处理

(1)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为签发行的

接收清算行(接收行)收到银行汇票全额兑付通知或汇票多余款退回报文,逐笔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

(2)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为代理兑付行的

接收清算行(接收行)收到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报文,逐笔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

三、银行汇票未用退回的处理

(一)未用退回申请的处理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收到未用退回申请,生成银行汇票未用退回申请报文,发送发报中心(其中收报中心为上海城市处理中心,接收行为汇票处理中心),经国家处理中心、上海城市处理中心,转发汇票处

理中心。

汇票处理中心收到报文,逐笔确认、配对成功、账务处理完毕后,进行资金划拨。对已兑付的汇票,向签发行发出拒绝退回通知。

(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清算的处理

汇票处理中心根据汇票出票金额生成银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报文,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经发报中心转发国家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报文,逐笔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汇票处理中心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XX行所在地人行户

贷:XX存款—XX行户(签发行)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银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报文发送收报中心,转发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经逐笔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

四、银行汇票逾期主动退回的处理

汇票处理中心定期对汇票移存登记信息进行检索,对期满一个月后未解付的汇票,经查询确需退回的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生成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报文发送发报中心。经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退回签发行。具体处理手续比照银行汇票未用退回资金清算的处理。

五、银行汇票挂失的处理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持票人可以向签发行和代理兑付行申请挂失,办理公示催告,票据权利人届时凭法院裁定书向签发行申请退款,签发行按汇票未用退回处理,代理兑付行不能办理挂失的银行汇票的解付。

陆 人民银行内部转账业务和同城轧差净额的清算

一、人民银行内部转账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办理现金存取款、再贴现、再贷款、汇票资金移存、缴存款、利息收付等内部转账业务,涉及在本行开立的清算账户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本行有关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对转关系的处理

1.借记本行有关账户、贷记清算账户的,只对本行有关账户作借记处理,会计分录:

借:XX科目—XX户

同时,生成贷记清算账户的单边业务报文,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发报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加编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行户

贷:XX存款—XX行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处理成功”信息发送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2.借记清算账户、贷记本行有关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将借记清算账户的单边业务报文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发报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加编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处理成功”信息发送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处理成功”信息后,贷记本行有关科目,会计分录为:

贷:××科目-××户

若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国家处理中心应提示发出支付报文的人

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余额不足支付,指令失效”。人民银行收到此信息后,通知商业银行筹措资金,待清算账户头寸足够支付时,再按上述程序处理。

县级工作站发起的涉及清算账户的单边业务,经由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发送发报中心,具体处理手续比照本行有关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对转关系业务的处理。

(二)本行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对转关系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将借记清算账户的单边业务报文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发报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加编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

同时,通知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提示“处理成功”。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处理成功”信息后,再将贷记清算账户的单边业务报文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发报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加编全国密押,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

贷:××存款—××行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处理成功”信息发送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如被借记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国家处理中心应提示发出支付指令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余额不足支付,指令失效”。人民银行收到此信息后,通知商业银行筹措资金,待清算账户头寸足够支付时,再按上述程序处理。

二、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清算

(一)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的基本原则

1.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不论借记方是否清算,对所有应贷记的清算账户作贷记处理;

2.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的,可以进行下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发送和清算;

3.日间透支限额可以在清算窗口开启前用于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清算;

4.已发送的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清算不受清算账户借记控制的限制;

5.清算窗口时间结束前,所有排队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二)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处理

票据交换所将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提交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将涉及清算账户(不涉及清算账户的,由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处理)的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通过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向发报中心发送同城轧差净额清算报文。发报中心收到报文,检查无误后,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报文,检查无误后作账务处理。

属于贷记清算账户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借: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处理)

贷:××存款—××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属于借记清算账户的,头寸足以支付的,国家处理中心立即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贷: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处理)

头寸不足以支付的,作排队处理,通知该清算账户所属商业银行筹措资金,并通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待该商业银行筹足资金后,立即借记该清算账户。清算窗口关闭时,仍未筹足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有关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三)国库部门同城轧差净额的处理

国库部门属于应收差额的,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主动向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指令(业务种类为“51—国库同城交换净额清算”,并在附言中注明交换场次)。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交换(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处理)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行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XX国库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XX国库户(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国库部门收到支付指令后,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贷:同城票据交换(国库部门处理)

国库部门属于应付差额的,由国库部门主动向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指令(业务种类为“51—国库同城交换净额清算”,并在附言中注明交换场次)。会计分录相反。

(四)区域性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处理

1.主办城市或参与城市属于支付系统运行城市的,其城市内票据交换轧差净额的清算按照上述(一)、(二)、(三)的处理手续处理。

2.主办城市和参与城市同属于支付系统通汇城市的,由应付差额城市所在地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对方城市所在地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汇兑报文(业务种类为“61—区域票据交换”)清算资金。

3.主办城市或参与城市属于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由应付差额城市所在地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对方发起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电子联行业务报文)清算资金,并在附言中注明交换场次和“61”字样。

(五)经批准暂时保留的同城清算系统、银行卡系统等其它清算系统的轧差净额,提交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处理,处理流程比照上述程序处理。

三、错账冲正和补记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的内部转账业务或同城轧差净额业务发生错账需要冲正时,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需要红字冲正时,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错账冲正报文(原记载方向不变,原记载金额前加“—”符号)。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冲账报文后,对该清算账户进行冲账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需要补记账务时,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错账冲正报文(同方向补记)。国家处理中心收到补记报文后,对该清算账户进行补记处理。

柒 支付业务的撤销和退回

一、撤销的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对申请撤销的支付业务,尚未发送发报中心的,立即撤销;已发送发报中心的,由发起清算行发送撤销申请报文。

(二)发报中心收到发起清算行的撤销申请报文后,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三)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撤销申请报文,对原支付业务信息进行检查,分别情况处理:

1.已清算资金的,将拒绝撤销应答报文返回发报中心,由发报中心通知发起清算行转发起行。

2.未清算资金而保留在大额排队队列中的,从大额排队队列中撤销原支付信息,并将同意撤销应答报文返回发报中心,由发报中心通知发起清算行转发起行。

二、退回的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申请退回的处理

1.发起清算行对申请退回的支付业务,按规定的格式向发报中心发送退回申请报文,并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2.发报中心收到退回申请报文,对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在同一发报中心覆盖范围内的,直接由发报中心将支付业务退回申请报文转发接收清算行;不在同一发报中心覆盖范围内的,将退回申请报文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发报中心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3.国家处理中心收到退回申请报文后,发送收报中心。

4.收报中心收到退回申请报文后转发接收清算行,并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5.接收清算行收到退回申请信息后,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同时检查原支付信息是否已贷记接收人账户,分别情况处理:

(1)尚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经授权,根据原支付信息按正常程序使用退汇报文办理退汇,并向发起清算行发送同意退回的应答信息。

(2)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接收清算行向发起清算行发送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对拒绝退回的业务,由发起行或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

接收清算行发出同意退回或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后,自动配对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6.对接收清算行发送的同意或拒绝退回应答信息,收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发报中心依次转发至发起清算行,并自动配对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7.发起清算行收到退回应答信息,选择打印后转发起行交发起人,并自动配对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二)接收清算行主动退回的,经授权,根据原支付信息使用退汇报文办理退汇。

(三)支付系统向电子联行通汇行发出的退回申请及应答,使用自

由格式报文。由电子联行转换中心转换为电子联行普通联络信息包,转电子联行通汇行。支付系统退回的电子联行支付业务必须使用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

捌 清算窗口时间的处理

一、清算窗口的打开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至业务截止时间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检查各清算账户余额,若所有清算账户均未发生透支且队列中无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国家处理中心不打开清算窗口,立即进行日终处理;否则,立即打开清算窗口并向缺款行及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送资金筹措通知。

二、清算窗口时间内的业务处理

清算窗口时间内,只允许发起或接收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行内资金调拨、银行间同业拆借、人民银行内部转账、即时转账等支付业务。

(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1.发起清算行收到国家处理中心的筹措资金通知,及时筹措资金,弥补日间透支和清算排队等待的支付业务。

2.根据需要,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向发报中心发送撤销申请报文,撤销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发起清算行向发报中心发送变更大额排队顺序报文,在同一级次内调整排队队列中的大额支付业务排队顺序。

3.接收国家处理中心拒绝受理的以及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退回的大额支付业务,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发报中心的处理

1.只受理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支付信息。

2.将国家处理中心拒绝受理的支付信息和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退回的排队大额支付信息转发给发起清算行。

(三)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1.通过发报中心通知发起清算行清算账户已经透支或清算账户下尚有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需尽快筹措资金。

2.接收发报中心发送的支付信息,对确属于清算窗口时间内处理的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支付信息,进行资金清算,将清算回执发送收、发报中心;否则拒绝受理,退回发报中心。

3.接收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发来的电子联行来账并转发接收清算行。

4.撤销并退回发起行或发起清算行申请撤销的排队大额支付信息。

5.对清算窗口预关闭前已筹措的资金,国家处理中心按如下顺序进行资金清算处理:

错账冲正;

特急大额支付指令(救灾战备款);

弥补日间透支;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同城票据交换(清算)净额;

紧急大额支付;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

6.在清算窗口预定关闭时间仍未筹足资金的,将该清算账户下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退回发报中心(特许参与者)。

(四)收报中心的处理

接收国家处理中心转发来的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并及时发送接收清算行。

(五)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的处理

接收清算行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贷记缺款行清

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后,转接收行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三、窗口关闭

(一)清算窗口时间内,国家处理中心经检查所有清算账户已筹足资金并完成资金清算时,立即关闭清算窗口。

(二)在预定清算窗口关闭时间,仍未筹足资金的,国家处理中心主动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对清算账户必须弥补的头寸,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有关向缺款行提供高额罚息贷款。国家处理中心清算完毕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

玖 日终和年终的处理

一、日终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后,国家处理中心以人民银行××行(库)为单位,将其管理的清算账户、大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和汇总平衡科目账户当日累计发生额和余额以及各行(库)大额支付往来累计发生额和余额分别进行试算平衡。试算平衡后,立即下载账务信息和核对支付信息。

(一)账务信息下载及核对

1.国家处理中心下载账务信息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以人民银行××行(库)为单位将其所管理的清算账户、大额支付往来的上日余额、当日借方发生额、当日贷方发生额和当日余额下载相应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2.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账务信息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账务信息后,分别纳入各行(库)业务核算系统进行试算平衡。

(1)试算平衡的,国家处理中心于当日夜间将账户明细信息下载至城市处理中心存储,次日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根据需要向城市处理中心查询下载。

(2)试算不平衡的,转入暂收(付)款项科目,可以向国家处理中

心发出下载账务明细信息的申请。国家处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及时将申请行(库)所管理的清算账户、大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往来、汇总平衡科目的当日的账务明细信息下载至申请行(库)。申请下载行(库)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后,将下载账务明细与当日存档的账务明细进行核对,查找账务不平衡的原因,查清后,按规定调整账务。

已申请并成功下载账务明细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不能再次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

(二)日终支付信息下载及核对的处理

1.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的信息核对

(1)国家处理中心下载核对信息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在账务信息下载后,将当日发生的大额支付业务的总笔数、总金额及各类支付报文(含即时转账通知区分被借记、被贷记)的总笔数、总金额按规定格式发送相关的城市处理中心。

下载以上核对信息的同时,国家处理中心将当日银行间同业拆借信息下载至上海城市处理中心,并由上海城市处理中心转发中国外汇交易系统。

(2)城市处理中心收到核对信息的处理

城市处理中心收到核对信息后,自动与存档的大额支付业务、各类支付报文(含即时转账通知)的总笔数、总金额进行核对。

当支付信息核对不符时,立即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不符信息的明细,并以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2. 国家处理中心与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信息核对

(1)国家处理中心下发核对信息的处理

账务信息下载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当日发生的人民银行内部转账业务、错账冲正业务、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业务的分别借记、贷记总笔数、总金额以及明细信息发送相应的中央银

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

(2)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收到核对信息的处理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发的核对信息后,自动与存档的人民银行单边业务、错账冲正业务、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业务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国家处理中心数据为准,调整账务。

3.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转换中心的信息核对

清算窗口关闭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当日支付系统发往转换中心的往账总笔数、总金额和转换中心发往支付系统的来账总笔数、总金额,通过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日终对账报文下载转换中心。

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收到报文后,将“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的当日累计借方发生额与往账总金额、累计贷方发生额与来账总金额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显示核对不一致的内容,并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业务明细,收到业务明细后,进行账务核查,查清不符的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4.国家处理中心与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信息核对

(1)国家处理中心下发核对信息的处理

清算窗口关闭后,国家处理中心将当日发生的涉及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的即时转账支付业务、自动质押融资及扣款支付业务、大额汇兑支付业务的总笔数、总金额及各类支付报文的总笔数、总金额发送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

(2)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核对信息的处理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核对信息后,与存档的支付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显示不符的报文种类、笔数、金额,并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当日支付业务明细信息。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收到支付业务明细数据后进行逐笔核对,并以国家处理中心实际发生数据为准进行调整,待查明原因后进行相应处理。

5.城市处理中心与其他直联系统的信息核对

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完成支付信息核对后,城市处理中心将当日发生的涉及相关系统的大额支付业务的总笔数、总金额及各类支付报文(含即时转账通知区分被借记、被贷记)的总笔数、总金额按规定格式发送至与其直联的系统(商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国库业务处理系统、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

各直联系统收到核对信息后,与存档的支付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显示不符的报文种类、笔数、金额,并向城市处理中心申请下载当日支付业务明细信息。各直联系统收到支付业务明细数据后进行逐笔核对,待查明原因后进行相应处理。

二、年终处理

(一)账务结转

1.大额支付往来科目的结转

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试算平衡,并将日终账务信息下载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以人民银行XX行(库)为单位,结转到支付清算往来科目。如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为借方余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支付清算资金往来—××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行(库)户

如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为贷方余额的,会计分录相反。

国家处理中心将各行(库)支付清算资金往来账户的余额保留,纳入下一年度每一营业日的账务平衡。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接收国家处理中心日终下载的账务信息,进行自身试算平衡后,办理年度账务结转,将“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结转“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

2.汇总平衡科目的结转

年终总的试算平衡结束后,国家处理中心以人民银行行(库)为单位,将汇总平衡科目借方或贷方余额结转为下年度的期初余额。

3.清算账户的结转

年终总的试算平衡结束后,国家处理中心分别将每一个清算账户的借方或贷方余额结转为下年度的期初余额。

(二)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的核对

国家处理中心账务结转后,将支付清算资金往来账户余额下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人民银行行(库)收到下载的支付清算资金往来账户余额,与自身结转存档的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的余额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余额进行账务调整,纳入暂收(付)款项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进行相应的处理。

拾 支付业务差错及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差错的处理

(一)录入差错的处理

1.复核时发现录入差错的处理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操作员发现录入要素差错的,应根据错误要素显示,比照凭证记载要素,由操作员重新录入,经复核无误后进行发送。

2.已录入、复核,发送前发现错误的处理

经业务主管批准,操作员删除此笔业务,重新录入、复核,比对一致后发送。

3.录入、复核后,当日未发送和发送失败的处理

录入、复核后无法发送的业务,由系统暂存,日终仍无法发送的,经业务主管确认审核,作为待转发业务存放暂收类科目。次日开机后,人工界面被自动唤醒,由业务主管对上日滞留业务予以确认,系统自动

修改业务的委托日期,重新编押后发送。

当日录入、复核后发送失败的业务,经业务主管授权,操作员将该笔业务作删除处理,经重新录入复核后进行发送。

4.重复录入的处理

对除支付交易序号外,其他业务要素均相同的业务,经系统提示、业务主管确认,确定为重复录入业务的,由操作员进行人工删除处理。

(二)密押错误的处理

1.检验地方密押错误的处理

(1)发报中心核验支付业务地方密押错误的,自动退回发起清算行。 发起清算行收到发报中心退回的编押错误业务,重新编押并经业务主管确认后,发送发报中心。

(2)接收清算行接收大额支付业务,核验地方密押错误的,自动登记“核押错误登记簿”,经业务主管授权对该笔业务作暂收处理,同时按照查询查复手续向收报中心发出查询。

收报中心收到接收清算行发来的查询,经审核并经业务主管确认,重新编押后发送查复信息。

接收清算行收到收报中心查复,重新核验地方密押,经业务主管确认无误后销记“核押错误登记簿”,再按正常账务处理。

2.核验全国密押错误的处理

(1)国家处理中心对收到的大额支付业务核验密押错误的,应将该笔支付业务退回发报中心,发报中心重新编押后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2)收报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转来的支付业务核验全国密押错误的,自动唤醒人工界面,登记“核押错误登记簿”,并向发报中心发出查询。同时,该笔业务信息被标明“密押错误”转发接收清算行作暂收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查询,将原支付交易重新编押后查复收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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