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申请

关于请求给予解决医患纠纷的申请书 楚雄州卫生局:

申请人:戴云丽,女,汉族,生于 1987年2月11日,现年24岁,农民,家庭住址:楚雄市鹿城镇环城办事处龙泉村26号,联系电话:[1**********]。

申请请求:请求楚雄州卫生局对申请人因到楚雄州妇幼保健院放置节育环导致节育环倒置发生医患纠纷一事进行协调处理并督促楚雄州妇幼保健院赔偿申请人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1年5月15日因意外怀孕到楚雄州妇幼保健院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恢复期满经该院彩超检查,子宫、双附件未见异常,一切都属于正常,所以申请人于2011年6月26日在该院放置了节育环,可自放置了节育环后总感觉身体不适,经常流血不止,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1年8月初,并且还经常出现白带增多,有异味,而且外阴瘙痒、小便刺痛等症状,这时我意识到可能是放置节育环所致,感觉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所以申请人于2011年8月8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楚雄州医院进行了阴道镜、防癌图片、白带、尿液等多项妇科检查,经检查我患有慢性宫颈炎、尿道炎,更为严重的是楚雄州妇幼保健院在给我放置时节育环放倒了,环位已水平旋转180度,经州医院

的检查诊断要求我立即把节育环取掉后马上进行宫颈炎、尿道炎等妇科病的治疗。

因此申请人于2011年8月12号到楚雄州妇幼保健院进行了节育环取出手术,接着在该院门诊治疗了3天,通过3天的治疗我的病情仍然没有一点好转,因此我于16号住进了楚雄州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至今仍未出院,该院在我病情稍有好转的情况下就对我停针、停药至今,现在我的病情虽然有了一定的好转,但仍然担心以后宫颈炎以后还会复发,希望楚雄州妇幼保健院能给申请人一个说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楚雄州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的过错和失职,由于该院的过错行为,至使我和我的家人身心受到了巨大的痛苦,家庭经济受到了严重的损失,为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对此次医患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并督促该院赔偿申请人以下经济损失为盼。

一、治疗费:节育环放置费400.00元、B 超费82.00元、挂号费2.40元、8月8日到州医院做彩超150.00元、尿液、白带检查费40.00元、阴道镜检查费250.00元、挂号费3.50元、在保健院取环住院期间到州医院又进行了一次检查共支付费用582.10元,放环后门诊看病药费200.00元,合计1710.00元。

二、误工费50天,每天60.00元,合计3000.00元。

三、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30天,合计1200.00元。

四、护理费30天,合计1500.00元。

五、营养费1500.00元。

六、精神抚慰金3000.00元。

七、车费400.00元。

八、后期治疗费5000.00元

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310.00元(自到楚雄州妇幼保健院取环、住院至今的费用约3268.00元不在内)。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材料:各项检查报告单

医疗发票复印件等。

证 明

兹证明楚雄瑞龙商贸有限公司租用楚雄州机电设备总公司位于楚雄市鹿城镇怀象街122号的房屋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租用房屋面积41平方米,每年房屋租金6000.00元。

特此证明

楚雄瑞龙商贸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请求给予解决医患纠纷的申请书 楚雄州卫生局:

申请人:戴云丽,女,汉族,生于 1987年2月11日,现年24岁,农民,家庭住址:楚雄市鹿城镇环城办事处龙泉村26号,联系电话:[1**********]。

申请请求:请求楚雄州卫生局对申请人因到楚雄州妇幼保健院放置节育环导致节育环倒置发生医患纠纷一事进行协调处理并督促楚雄州妇幼保健院赔偿申请人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1年5月15日因意外怀孕到楚雄州妇幼保健院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恢复期满经该院彩超检查,子宫、双附件未见异常,一切都属于正常,所以申请人于2011年6月26日在该院放置了节育环,可自放置了节育环后总感觉身体不适,经常流血不止,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1年8月初,并且还经常出现白带增多,有异味,而且外阴瘙痒、小便刺痛等症状,这时我意识到可能是放置节育环所致,感觉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所以申请人于2011年8月8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楚雄州医院进行了阴道镜、防癌图片、白带、尿液等多项妇科检查,经检查我患有慢性宫颈炎、尿道炎,更为严重的是楚雄州妇幼保健院在给我放置时节育环放倒了,环位已水平旋转180度,经州医院

的检查诊断要求我立即把节育环取掉后马上进行宫颈炎、尿道炎等妇科病的治疗。

因此申请人于2011年8月12号到楚雄州妇幼保健院进行了节育环取出手术,接着在该院门诊治疗了3天,通过3天的治疗我的病情仍然没有一点好转,因此我于16号住进了楚雄州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至今仍未出院,该院在我病情稍有好转的情况下就对我停针、停药至今,现在我的病情虽然有了一定的好转,但仍然担心以后宫颈炎以后还会复发,希望楚雄州妇幼保健院能给申请人一个说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楚雄州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的过错和失职,由于该院的过错行为,至使我和我的家人身心受到了巨大的痛苦,家庭经济受到了严重的损失,为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对此次医患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并督促该院赔偿申请人以下经济损失为盼。

一、治疗费:节育环放置费400.00元、B 超费82.00元、挂号费2.40元、8月8日到州医院做彩超150.00元、尿液、白带检查费40.00元、阴道镜检查费250.00元、挂号费3.50元、在保健院取环住院期间到州医院又进行了一次检查共支付费用582.10元,放环后门诊看病药费200.00元,合计1710.00元。

二、误工费50天,每天60.00元,合计3000.00元。

三、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30天,合计1200.00元。

四、护理费30天,合计1500.00元。

五、营养费1500.00元。

六、精神抚慰金3000.00元。

七、车费400.00元。

八、后期治疗费5000.00元

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310.00元(自到楚雄州妇幼保健院取环、住院至今的费用约3268.00元不在内)。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材料:各项检查报告单

医疗发票复印件等。

证 明

兹证明楚雄瑞龙商贸有限公司租用楚雄州机电设备总公司位于楚雄市鹿城镇怀象街122号的房屋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租用房屋面积41平方米,每年房屋租金6000.00元。

特此证明

楚雄瑞龙商贸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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