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本论文针对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参保后退保现象严重的现状,探寻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产生的原因,总结加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最后提出关于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法律措施。
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问题探析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农民工解决就业, 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等问题。但是,从总体情况来看,涉及到了农民工的诸多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现状不容乐观。其中的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尤为突出,在此,主要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进行探究。
农民工要老保险参保率普遍偏低,参保后退保现象严重,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是农民工养老保险最为突出的体现。而这一现象的产生是由政治制度不健全,法律保障不合理、不完善,农民工自身特点,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等一系列原因造成的。
首先从政治制度上来分析,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第一,我国农民工管理服务制度不健全,劳动市场基础信息体系架空,劳动部门人员经费不足。众所周知,过去的劳动市场的管理服务主要针对城市居民,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和失业人员,而近些年大规模的农民工流入城市,管理服务对象巨增且流动性很强,过去的管理服务制度自然不能适应现在的情况。劳动市场基础信息体系建设跟不上步伐,在取消“证卡”管理后,新的管理体系没有建立,许多地方的部门对农民工的数量、结构等最基础的底数都难以摸清,就更别提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建设了。过去劳动部门应对城市居民的管理和服务尚可,但是面对如此规模和复杂的农民工情况就明显的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人员和经费极度缺乏,使许多地方的农民工实际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缺乏最基础的管理,不可能建立农民工维权的长效机制。第二,我国现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制度差异。现在的制度下,政府只对当地居民负责,不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人口负责,政府政绩的考核以本地工作为主,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服务力度不够,是造成农民工养老保险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农民自身的情况来看,农民工不知道自己拥有养老保险的权益,多数农民工对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信任,不了解,多为自己以后能否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心存疑虑和担心。农民工流动频繁,实现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十分困难,而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很多农民工因为工作的流动性难以做到这一点,所以农民工在离开参保地时普遍选择退保,这则给农民工带来很大的损失。另一方面是农民工本身工资低,家庭负担大,多数农民工为了节省开支,不愿参保。
从用人单位来看,农民工由于其自身文化水平低、没有技术等一系列的原因造成他们所在的单位多数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务等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性企业,大多数农民工所效力的企业规模小、制度不健全、环境差、劳动强度大,这些企业主本身的法律意识就十分淡薄,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所以他们很少会意识到应当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这个问题。同时,部分企业主一味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企业设备质量不合格,连农民工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更不要提养老保险了。
从法律制度来看,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被分割在县市级统筹单位内运行,各个统筹单位之间的政策不一,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既麻烦有困难。同时,没有法律监督的机制不健全,依法管理很难落实。
虽然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突出,解决难度大,但是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却是刻不容缓且十分必要的。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是刻不容缓的,是适应城镇化、老龄化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据预测,2020—2030年我国将迎来老龄化高峰,届时老龄人口比重将达到24%,而现在我国农民工人数达1.5亿之多,是不容忽视的群体。因此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十分必要。从农民工就业现状来看,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仍然以在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候鸟式”的流动就业为主要方式,这种方式是农民工处在劳动市场的低端职业领域,发展起点低、职业升迁受限、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收入低,没时间、精力、财力来提升自身素质,待遇上的不公平使农民工享受不到相应的社会保障权,在不同身份的人群中,农民工的参保率是很低的。从农民工对我国社会发展的作用来看,农民工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突出,解决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是人性的要求;而解决不好农民工问题,会制约我国社会的发展,从正反两方面分析,我们都应努力建设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依靠他们的力量,我国成功地承接了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使我国的初级加工工制造业迅速发展壮大,并在世界市场上占据了无可辩驳的优势地位。没有农民工就没有城市生活的今天,他们为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就应该为他们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使他们的晚年生活有着落。从另一方面来看,我国这种建立在劳动力低成本基础上的低层次、低效益产业结构,如果不能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就会失去可持续发展的高水平的竞争力。并且,这种发展模式是建立在城乡和地区利益不公平的基础上的,不改变这种状况,就很难缩小差距,很难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
针对农民工参保率低、退保率高,养老保险转移承接困难的现状,从法律保障角度入手,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执法力度、监察力度,保证现有法律法规得以执行。针对上文提到的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现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的监管力度,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在监察手段上,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方便农民工维权。在队伍建设上,要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增加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
其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法制观念,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针对上文中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意识不强及农民工对养老保险不了解、不信任的情况,开展法制宣传,让用人单位意识到自身的责任,让农民工了解到养老保险的好处,有利于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保险金,提高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再次,实行农民工养老保险低费率、低标准。针对农民工工资低、责任重、参保能力有限的情况,我们可以借鉴浙江省“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措施,对农民工实行低费率,坚持低标准进入的原则,参保费用可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以用人单位缴纳为主,或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这样既可以减少农民工当前的经济负担,提高参保率,又可以防止农民工进参保费过高而不参保导致将来农民工将老无保障的情况发生。至于将来政府和社保基金支付压力增加的问题,我认为加强监管力度,杜绝各级机关铺展浪费,就能节省很多财政支出,来支援农民工养老保险建设。
最后,对农工养老保险适行分层分类保障制度。对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以纳入现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这样有利于农民向城镇转移,并且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比建立个人账户要好。对于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最好施行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搞社会统筹,以农民工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建立个人账户,发放个人账户卡,当农民工转入单位时,单位可以把农民工个人账户卡号收集上来统一缴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也可以将钱交给农民工,由农民工自己进行缴纳,对于农民工自己应当缴纳的部分, 可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扣除, 替农民工缴纳, 也可由农民工自行缴纳。但是, 为了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 防止其半半途而废,保险费一经缴纳不可取出,并且对单位不进行缴纳时可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所以,施行这种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与加强用人单位责任意识,激发农民工积极性,加强监督是分不开的。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产生是由一系列的原因引起的,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力度是关键的一步,没有法律的保障,采取再多的措施也不能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
论文摘要:本论文针对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参保后退保现象严重的现状,探寻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产生的原因,总结加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最后提出关于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法律措施。
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问题探析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农民工解决就业, 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等问题。但是,从总体情况来看,涉及到了农民工的诸多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现状不容乐观。其中的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尤为突出,在此,主要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进行探究。
农民工要老保险参保率普遍偏低,参保后退保现象严重,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是农民工养老保险最为突出的体现。而这一现象的产生是由政治制度不健全,法律保障不合理、不完善,农民工自身特点,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等一系列原因造成的。
首先从政治制度上来分析,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第一,我国农民工管理服务制度不健全,劳动市场基础信息体系架空,劳动部门人员经费不足。众所周知,过去的劳动市场的管理服务主要针对城市居民,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和失业人员,而近些年大规模的农民工流入城市,管理服务对象巨增且流动性很强,过去的管理服务制度自然不能适应现在的情况。劳动市场基础信息体系建设跟不上步伐,在取消“证卡”管理后,新的管理体系没有建立,许多地方的部门对农民工的数量、结构等最基础的底数都难以摸清,就更别提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建设了。过去劳动部门应对城市居民的管理和服务尚可,但是面对如此规模和复杂的农民工情况就明显的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人员和经费极度缺乏,使许多地方的农民工实际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缺乏最基础的管理,不可能建立农民工维权的长效机制。第二,我国现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制度差异。现在的制度下,政府只对当地居民负责,不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人口负责,政府政绩的考核以本地工作为主,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服务力度不够,是造成农民工养老保险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农民自身的情况来看,农民工不知道自己拥有养老保险的权益,多数农民工对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信任,不了解,多为自己以后能否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心存疑虑和担心。农民工流动频繁,实现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十分困难,而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很多农民工因为工作的流动性难以做到这一点,所以农民工在离开参保地时普遍选择退保,这则给农民工带来很大的损失。另一方面是农民工本身工资低,家庭负担大,多数农民工为了节省开支,不愿参保。
从用人单位来看,农民工由于其自身文化水平低、没有技术等一系列的原因造成他们所在的单位多数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务等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性企业,大多数农民工所效力的企业规模小、制度不健全、环境差、劳动强度大,这些企业主本身的法律意识就十分淡薄,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所以他们很少会意识到应当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这个问题。同时,部分企业主一味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企业设备质量不合格,连农民工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更不要提养老保险了。
从法律制度来看,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被分割在县市级统筹单位内运行,各个统筹单位之间的政策不一,难以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既麻烦有困难。同时,没有法律监督的机制不健全,依法管理很难落实。
虽然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突出,解决难度大,但是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却是刻不容缓且十分必要的。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是刻不容缓的,是适应城镇化、老龄化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据预测,2020—2030年我国将迎来老龄化高峰,届时老龄人口比重将达到24%,而现在我国农民工人数达1.5亿之多,是不容忽视的群体。因此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十分必要。从农民工就业现状来看,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仍然以在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候鸟式”的流动就业为主要方式,这种方式是农民工处在劳动市场的低端职业领域,发展起点低、职业升迁受限、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收入低,没时间、精力、财力来提升自身素质,待遇上的不公平使农民工享受不到相应的社会保障权,在不同身份的人群中,农民工的参保率是很低的。从农民工对我国社会发展的作用来看,农民工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突出,解决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是人性的要求;而解决不好农民工问题,会制约我国社会的发展,从正反两方面分析,我们都应努力建设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依靠他们的力量,我国成功地承接了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使我国的初级加工工制造业迅速发展壮大,并在世界市场上占据了无可辩驳的优势地位。没有农民工就没有城市生活的今天,他们为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就应该为他们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使他们的晚年生活有着落。从另一方面来看,我国这种建立在劳动力低成本基础上的低层次、低效益产业结构,如果不能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就会失去可持续发展的高水平的竞争力。并且,这种发展模式是建立在城乡和地区利益不公平的基础上的,不改变这种状况,就很难缩小差距,很难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
针对农民工参保率低、退保率高,养老保险转移承接困难的现状,从法律保障角度入手,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执法力度、监察力度,保证现有法律法规得以执行。针对上文提到的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现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的监管力度,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在监察手段上,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方便农民工维权。在队伍建设上,要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增加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
其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法制观念,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针对上文中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意识不强及农民工对养老保险不了解、不信任的情况,开展法制宣传,让用人单位意识到自身的责任,让农民工了解到养老保险的好处,有利于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保险金,提高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再次,实行农民工养老保险低费率、低标准。针对农民工工资低、责任重、参保能力有限的情况,我们可以借鉴浙江省“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措施,对农民工实行低费率,坚持低标准进入的原则,参保费用可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以用人单位缴纳为主,或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这样既可以减少农民工当前的经济负担,提高参保率,又可以防止农民工进参保费过高而不参保导致将来农民工将老无保障的情况发生。至于将来政府和社保基金支付压力增加的问题,我认为加强监管力度,杜绝各级机关铺展浪费,就能节省很多财政支出,来支援农民工养老保险建设。
最后,对农工养老保险适行分层分类保障制度。对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以纳入现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这样有利于农民向城镇转移,并且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比建立个人账户要好。对于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最好施行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搞社会统筹,以农民工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建立个人账户,发放个人账户卡,当农民工转入单位时,单位可以把农民工个人账户卡号收集上来统一缴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也可以将钱交给农民工,由农民工自己进行缴纳,对于农民工自己应当缴纳的部分, 可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扣除, 替农民工缴纳, 也可由农民工自行缴纳。但是, 为了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 防止其半半途而废,保险费一经缴纳不可取出,并且对单位不进行缴纳时可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所以,施行这种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与加强用人单位责任意识,激发农民工积极性,加强监督是分不开的。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产生是由一系列的原因引起的,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力度是关键的一步,没有法律的保障,采取再多的措施也不能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