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2012

四子王旗人民医院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各临床科室: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对病人权利的尊重,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及《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我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是指病人有权知晓本人所患疾病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病人的这种权力。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前提下有义务将患者的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病人家属。

二、对病人告知的内容

(一)患者入院时告知

1、护理站在接到患者的《住院通知书》时,由当班护士接待患者,并负责将我院《患者住院须知》中的各项规定向患者作详细的解释,让患者或其亲属在须知中签名,一式二份,一份交患者,一份存病历,作为病历资料的一部分。

2、护士应及时向新入院患者做自我介绍,说明自己的职责,告诉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护理工作由责任护士负责,患者有何需求可直接与责任护士或值班护士联系,并告知联系方法或地点。

3、护士应详细告知办理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入院后告知

1.病人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将疾病的初步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需要采取的诊疗措施及相应的结果,告知患者。

2.应当立即采取的诊断措施和方法,这些诊断措施和方法可能发生的意外。病人所患疾病的诊断或暂不能确定的诊断,及确定某种诊断或暂不能做出诊断的根据。

3.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其他治疗)的近期和远期效果。包括可能出现的理想效果、某种程度的好转、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能够预测的后果、手术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如存在有多种可能的治疗措施时,应同时向病人说明几种不同措施及不同效果。

4、如果患者拒绝做进一步的检查、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或要求自动出院时,医生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患者,并明确告知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医院不承担责任,书写告知书,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录在病历中并要签字。

5、病情发生变化时告知:有些患者入院时病情较轻或症状未完全表现,在治疗过程中随着病情的发展,可能有加重的趋势,此时医生应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目前患者的状况,并向他们解释该病发生、发展及其转归的过程,消除患者的顾虑和疑问,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6、输血及血液制品前告知:输血属于特殊治疗,故输血应在患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输血前,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等意外情况,患者或其家属若不同意输血均应签字。

7.诊断和治疗所要付出的大致费用,特别要告知哪些是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项目,哪些是自费项目。在采取自费诊疗项目时,要向患者说明必要性,同意后签字。

8.病人或家属应予配合及注意的事项。

9.如遇本院难以诊断、治疗的情况,应及时向病人或家属说明,并提供转院诊治或邀请外院医生来院会诊、治疗的建议。

10.对以下手术、可能有损伤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作为重要情况的告知,要认真对待,安排较为充分的时间,由主治医师、术者向病人或病人家

属作认真切实的交谈,并履行必要的文字程序;其他如服药、注射等处置,也应准确告知,可在处置前进行,一般无需履行文字承诺,但应在病历中有所记载。

⑴各种手术操作,包括外科、妇科、产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等各科室各种住院患者手术,大月份人工流产、体表小肿瘤切除等局麻下进行的各种门诊小手术。

⑵胸腔穿刺、腹腔穿刺、腰椎穿刺、骨髓穿刺、鼻窦穿刺、脑室引流等各科各种侵入性的诊疗操作。

⑶一般情况下没有危险,但是因患者病情危重,有可能引起意外风险的操作,如心脏病患者、颅内压升高患者插入气管导管、胃管、胃镜或支气管镜等,插入膀胱镜或导尿管等能引起强烈神经反射,易引起心脏停跳等情况。

⑷可能引起强烈过敏反应的药物及其敏感试验:如青霉素、普鲁卡因、碘造影剂等。使用其有毒性或成瘾性的药物:如吗啡类止痛药物、化疗药等有强烈毒性或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

⑸技术方法本身没有生命危险,但是经济花费大,给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也必须事先征得患者同意,并且讲明花费与治疗效果之间的关系,如有可能应给患者一个在高花费和低花费治疗方法之间的选择机会。具体标准由各个科室根据本科特点自行掌握。

11、创伤性诊疗措施前、后告知:

⑴手术前谈话,手术后交代:任何手术(无论大小)操作之前,均应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由主治医师以上(包括主治医师)医务人员向家属做详细术前谈话,谈话内容注意体现医生能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与手术治疗可能存在的各种相关问题;如果是高风险手术病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告诉患者或其家属术后可能出现使现有症状加重,如发生瘫痪、残疾、甚至死亡的可能,患者或其家属对上述可能发生的情况表示理解,同意手术治疗,并在手术同意

书上签字。患者手术后,医生应根据具体情况将术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

⑵麻醉前谈话,麻醉后交代:手术麻醉前,麻醉师应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本科室人员的技术水平、麻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与意外,并明确告诉患者家属,有些意外的发生可能导致患者的瘫痪或死亡。患者或其家属对以上情况表示理解,同意施行麻醉,并在麻醉同意书上签字。病人手术后,麻醉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

⑶其他创伤性操作前、后告知:医生在为患者做创伤性操作前要详细告诉患者或其家属目前患者需要做创伤性操作的原因、创伤性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反应和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而且有造成瘫痪甚至死亡的可能,患者或其家属对此表示理解,同意施行创伤性操作,签字为证。在完成创伤性操作后,医生应根据具体情况将创伤性操作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并作记录。

12、改变治疗方案的告知:

⑴患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更改治疗方案的,应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治疗方案更改的依据。

⑵手术过程中发现患者情况与术前预计的不完全相符,炎症或肿物已扩散或转移,考虑需要扩大手术范围,甚至可能损伤周围的组织、器官或需要切除预定范围外的组织、器官时,应及时告诉患者家属,征得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继续进行手术。

13.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并形成全院样式统一知情告知同意书。

14.对某些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病人或病人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三、知情同意告知原则

1.对病人或家属的告知,应当是真实的、准确的、充分的。对某些暂时难以确定诊断、难以预料的预后或其他,也应如实地向病人或家属说明。禁止敷衍、草率、走过场的行为,或有意引导错误的告知,不真实的告知。

2.特殊情况时,要说明由于医学的局限性,以及对病情的了解要有一个过程,医生的告知要随着疾病的发展变化随时进行。

3.如遇有某种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对病人及其家属及时告知,如急诊、为重病人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检查或治疗、输血或血液制品,实施麻醉等,应经科主任签字,报主管院长批准。

4.对病人的告知,要注意与保护性医疗结合进行,避免告知加重病情发展、增加病人心理负担等情况的发生。凡可能增加病人心理负担情况的告知,应首先告知家属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待病情允许后再告知病人本人。

5.对病人的告知,应尽可能将专业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如遇某些说地方语言的病人,医患双方直接交流有困难,应当设法通过适当的方法,让医患双方准确了解彼此表达的意愿,避免发生误解。

6.对病人的告知,应当尽可能详尽一些、条理一些;并鼓励病人提出自己的疑惑和尽可能地解答病人的质疑,在双向交谈中完成对病人的告知。

7.对病人的告知,应注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种族和民族的差异,尊重他们的习俗和文化特点,以便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接受。

8.要为对病人的告知创造良好的人文关怀氛围,表达医生对病人健康的深切关怀,鼓励病人战胜疾病的勇气。

9.对于有认知能力的成年病人且又不会给病人带来负面影响时,一般应由病人本人表示同意并履行必要的文书签订手续;未成年人、丧失意识的病人或有精神障碍的病人,或因某种病情暂时不宜让病人了解的同意,一般应由家属表示同意并履行必要的手续。

10.对于某些能够表示本人意愿,但执意授权子女代为表示自己意愿的老年病人,医生应亲自与病人本人交谈并听取本人的真实意愿。如果子女的同意

与病人的健康利益及愿望相吻合时,医生可接受子女履行同意手续;如子女或其他家属出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表示的意愿背离病人健康利益或意愿时,医生应耐心地、及时地向他们做出解释,并提出必要的建议要求他们慎重对待。

11.某些不能表达本人意愿且亲属众多的病人,可要求他们确定一名家属履行知情同意权;面对医生提出的治疗决策,众多亲属存在分歧时,医生应反复向他们说明治疗方案的科学性与必要性,便于他们慎重选择,并采取全体签字的同意的方法。

12.对于某些父母的意愿明显背离未成年子女健康利益、不同意医生的治疗决策时,医生应耐心地向他们说明其后果,引导他们接受医生的科学决策。

13.法定代理人履行知情同意原则,应遵循(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依法确定的法定代理人的次序。

14.重大手术、特殊检查及处置前,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向病人及家属亲自交待。

四、脆弱病人的告知方法

1.对危重病人病情的告知,应视病人心理承受能力及病情发展阶段的不同情况,分别向病人本人告知或向病人家属告知。对病人的告知应尽量避免对病人的生理和心理产生不利影响。对昏迷或失去知觉的病人告知,一般应依次向病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病人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告知。

2.对婴幼儿、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碍而不能自主的病人,应向其父母、子女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告知。

3.为了确保向脆弱病人告知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上述脆弱病人入院诊断、治疗时,可要求其家属与医院签订协约,自愿委托一人代行知情同意权。

五、知情不同意的处理

1.知情不同意,是指病人、病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医方对疾病的诊断措施、诊断或提出的治疗方案。

2.知情不同意可区分为部分不同意与全部不同意。其中包括诊断方法、治

疗方法、手术与否及手术方案、用药选择、费用的耗费等方面的不同意。

3.对病人或其家属提出的种种不同意见,医生在反思自身的意见和病人或家属提出的意见后,仍认为是科学合理的,则应再次或多次向病人或病人家属耐心说明,并陈述利害关系,说服他们同意医生的意见。如病人仍坚持己见,则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置:

⑴如病人出于降低费用原因,提出改用其他治疗方法或其他药物,而对疗效及病人康复没有严重影响,医生可考虑接受病方意见,修改原有治疗方案;

⑵病人出于提高诊断的准确率和治疗效果,提出种种补充或修改意见,且这种意见有其可取之处,并愿承担费用,医生可接受病人的意见,修改原有方案,形成新的知情同意书。

⑶病人从他处得知另有其他治疗方法,且自认为这种方法优于现时医生向其提出的治疗方案,医生在向其说明后仍不接受,可同意其选择,并协助做好转院或其他手续。如在转院中可能出现危险,医生应明确告知出现危险院方不承担责任。

⑷病人不同意或怀疑医生提出的诊断措施或诊断结论,要求另选医院,医生应同意其自主选择。如转院或转诊可能出现危险,医生应明确告知出现危险院方不承担责任。

⑸所有不同意,都要明确记录在案,以备查用。某些重要的不同意应有病人或病人家属的签字。

六、知情同意与保密要求

对于病人的以下保密要求,医生应当接受并遵守:

1.不向他人、媒体公开其病情、隐私、个人相关资料及治疗方案。

2、病人提出的保密要求,其内容有违国家法律规定者,或者对病人健康恢复不利、或有违他人健康者,则应向病人说明保密的不利影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处理。

七、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注意事项

1、除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不是患者本人签名者必须先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书上患者指定的代理人签名。

2、一般情况下重大的治疗或检查方法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手术必须由手术者本人,亲自与患者及其家属谈话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特殊情况下(比如夜班、急诊)可由住院医师办理,但是应将谈话内容和结果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

3、必须将有关问题用群众能够听懂的语言,详细、客观、准确、真实地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清楚,并用科学的医学术语记载在知情同意书或病历中,包括诊断、治疗或检查名称,手术、治疗或检查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或风险的程度及其后果,然后由患者和医师签字。

4、如果患者意识清楚并有法定的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要求由患者自己亲自签字。

5、如果涉及到保护性医疗制度,可以先向其亲属解释,请其亲属决定是否向患者讲清楚病情及治疗方法,如果患者家属不同意告知患者,必须由患者签署委托家属代理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6、患者文盲不会写字时,可由患者委托其亲属等人代理签字。

7、患者没有法定的行为能力时,如12岁以下儿童,精神患者、昏迷、休克、双手外伤无法签字等,必须有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理签字。

8、当上述人员均不在场,患者意识不清又必须立即抢救患者生命的情况下,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后先进行治疗,并且尽快通知患者亲属。

十、其他未尽事项见《危重患者管理制度》、《围手术期管理制度》、《转院、转科的规定》、《手术分级管理制度》等医院相关规定。

四子王旗人民医院

2011年3月13日

附:医疗事宜授权委托书。

四子王旗人民医院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各临床科室: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对病人权利的尊重,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及《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我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是指病人有权知晓本人所患疾病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病人的这种权力。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前提下有义务将患者的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病人家属。

二、对病人告知的内容

(一)患者入院时告知

1、护理站在接到患者的《住院通知书》时,由当班护士接待患者,并负责将我院《患者住院须知》中的各项规定向患者作详细的解释,让患者或其亲属在须知中签名,一式二份,一份交患者,一份存病历,作为病历资料的一部分。

2、护士应及时向新入院患者做自我介绍,说明自己的职责,告诉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护理工作由责任护士负责,患者有何需求可直接与责任护士或值班护士联系,并告知联系方法或地点。

3、护士应详细告知办理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入院后告知

1.病人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将疾病的初步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需要采取的诊疗措施及相应的结果,告知患者。

2.应当立即采取的诊断措施和方法,这些诊断措施和方法可能发生的意外。病人所患疾病的诊断或暂不能确定的诊断,及确定某种诊断或暂不能做出诊断的根据。

3.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其他治疗)的近期和远期效果。包括可能出现的理想效果、某种程度的好转、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能够预测的后果、手术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如存在有多种可能的治疗措施时,应同时向病人说明几种不同措施及不同效果。

4、如果患者拒绝做进一步的检查、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或要求自动出院时,医生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患者,并明确告知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医院不承担责任,书写告知书,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录在病历中并要签字。

5、病情发生变化时告知:有些患者入院时病情较轻或症状未完全表现,在治疗过程中随着病情的发展,可能有加重的趋势,此时医生应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目前患者的状况,并向他们解释该病发生、发展及其转归的过程,消除患者的顾虑和疑问,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6、输血及血液制品前告知:输血属于特殊治疗,故输血应在患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输血前,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等意外情况,患者或其家属若不同意输血均应签字。

7.诊断和治疗所要付出的大致费用,特别要告知哪些是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项目,哪些是自费项目。在采取自费诊疗项目时,要向患者说明必要性,同意后签字。

8.病人或家属应予配合及注意的事项。

9.如遇本院难以诊断、治疗的情况,应及时向病人或家属说明,并提供转院诊治或邀请外院医生来院会诊、治疗的建议。

10.对以下手术、可能有损伤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作为重要情况的告知,要认真对待,安排较为充分的时间,由主治医师、术者向病人或病人家

属作认真切实的交谈,并履行必要的文字程序;其他如服药、注射等处置,也应准确告知,可在处置前进行,一般无需履行文字承诺,但应在病历中有所记载。

⑴各种手术操作,包括外科、妇科、产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等各科室各种住院患者手术,大月份人工流产、体表小肿瘤切除等局麻下进行的各种门诊小手术。

⑵胸腔穿刺、腹腔穿刺、腰椎穿刺、骨髓穿刺、鼻窦穿刺、脑室引流等各科各种侵入性的诊疗操作。

⑶一般情况下没有危险,但是因患者病情危重,有可能引起意外风险的操作,如心脏病患者、颅内压升高患者插入气管导管、胃管、胃镜或支气管镜等,插入膀胱镜或导尿管等能引起强烈神经反射,易引起心脏停跳等情况。

⑷可能引起强烈过敏反应的药物及其敏感试验:如青霉素、普鲁卡因、碘造影剂等。使用其有毒性或成瘾性的药物:如吗啡类止痛药物、化疗药等有强烈毒性或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

⑸技术方法本身没有生命危险,但是经济花费大,给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也必须事先征得患者同意,并且讲明花费与治疗效果之间的关系,如有可能应给患者一个在高花费和低花费治疗方法之间的选择机会。具体标准由各个科室根据本科特点自行掌握。

11、创伤性诊疗措施前、后告知:

⑴手术前谈话,手术后交代:任何手术(无论大小)操作之前,均应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由主治医师以上(包括主治医师)医务人员向家属做详细术前谈话,谈话内容注意体现医生能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与手术治疗可能存在的各种相关问题;如果是高风险手术病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告诉患者或其家属术后可能出现使现有症状加重,如发生瘫痪、残疾、甚至死亡的可能,患者或其家属对上述可能发生的情况表示理解,同意手术治疗,并在手术同意

书上签字。患者手术后,医生应根据具体情况将术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

⑵麻醉前谈话,麻醉后交代:手术麻醉前,麻醉师应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本科室人员的技术水平、麻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与意外,并明确告诉患者家属,有些意外的发生可能导致患者的瘫痪或死亡。患者或其家属对以上情况表示理解,同意施行麻醉,并在麻醉同意书上签字。病人手术后,麻醉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

⑶其他创伤性操作前、后告知:医生在为患者做创伤性操作前要详细告诉患者或其家属目前患者需要做创伤性操作的原因、创伤性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反应和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而且有造成瘫痪甚至死亡的可能,患者或其家属对此表示理解,同意施行创伤性操作,签字为证。在完成创伤性操作后,医生应根据具体情况将创伤性操作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并作记录。

12、改变治疗方案的告知:

⑴患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更改治疗方案的,应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治疗方案更改的依据。

⑵手术过程中发现患者情况与术前预计的不完全相符,炎症或肿物已扩散或转移,考虑需要扩大手术范围,甚至可能损伤周围的组织、器官或需要切除预定范围外的组织、器官时,应及时告诉患者家属,征得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继续进行手术。

13.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并形成全院样式统一知情告知同意书。

14.对某些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病人或病人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三、知情同意告知原则

1.对病人或家属的告知,应当是真实的、准确的、充分的。对某些暂时难以确定诊断、难以预料的预后或其他,也应如实地向病人或家属说明。禁止敷衍、草率、走过场的行为,或有意引导错误的告知,不真实的告知。

2.特殊情况时,要说明由于医学的局限性,以及对病情的了解要有一个过程,医生的告知要随着疾病的发展变化随时进行。

3.如遇有某种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对病人及其家属及时告知,如急诊、为重病人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检查或治疗、输血或血液制品,实施麻醉等,应经科主任签字,报主管院长批准。

4.对病人的告知,要注意与保护性医疗结合进行,避免告知加重病情发展、增加病人心理负担等情况的发生。凡可能增加病人心理负担情况的告知,应首先告知家属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待病情允许后再告知病人本人。

5.对病人的告知,应尽可能将专业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如遇某些说地方语言的病人,医患双方直接交流有困难,应当设法通过适当的方法,让医患双方准确了解彼此表达的意愿,避免发生误解。

6.对病人的告知,应当尽可能详尽一些、条理一些;并鼓励病人提出自己的疑惑和尽可能地解答病人的质疑,在双向交谈中完成对病人的告知。

7.对病人的告知,应注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种族和民族的差异,尊重他们的习俗和文化特点,以便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接受。

8.要为对病人的告知创造良好的人文关怀氛围,表达医生对病人健康的深切关怀,鼓励病人战胜疾病的勇气。

9.对于有认知能力的成年病人且又不会给病人带来负面影响时,一般应由病人本人表示同意并履行必要的文书签订手续;未成年人、丧失意识的病人或有精神障碍的病人,或因某种病情暂时不宜让病人了解的同意,一般应由家属表示同意并履行必要的手续。

10.对于某些能够表示本人意愿,但执意授权子女代为表示自己意愿的老年病人,医生应亲自与病人本人交谈并听取本人的真实意愿。如果子女的同意

与病人的健康利益及愿望相吻合时,医生可接受子女履行同意手续;如子女或其他家属出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表示的意愿背离病人健康利益或意愿时,医生应耐心地、及时地向他们做出解释,并提出必要的建议要求他们慎重对待。

11.某些不能表达本人意愿且亲属众多的病人,可要求他们确定一名家属履行知情同意权;面对医生提出的治疗决策,众多亲属存在分歧时,医生应反复向他们说明治疗方案的科学性与必要性,便于他们慎重选择,并采取全体签字的同意的方法。

12.对于某些父母的意愿明显背离未成年子女健康利益、不同意医生的治疗决策时,医生应耐心地向他们说明其后果,引导他们接受医生的科学决策。

13.法定代理人履行知情同意原则,应遵循(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依法确定的法定代理人的次序。

14.重大手术、特殊检查及处置前,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向病人及家属亲自交待。

四、脆弱病人的告知方法

1.对危重病人病情的告知,应视病人心理承受能力及病情发展阶段的不同情况,分别向病人本人告知或向病人家属告知。对病人的告知应尽量避免对病人的生理和心理产生不利影响。对昏迷或失去知觉的病人告知,一般应依次向病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病人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告知。

2.对婴幼儿、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碍而不能自主的病人,应向其父母、子女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告知。

3.为了确保向脆弱病人告知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上述脆弱病人入院诊断、治疗时,可要求其家属与医院签订协约,自愿委托一人代行知情同意权。

五、知情不同意的处理

1.知情不同意,是指病人、病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医方对疾病的诊断措施、诊断或提出的治疗方案。

2.知情不同意可区分为部分不同意与全部不同意。其中包括诊断方法、治

疗方法、手术与否及手术方案、用药选择、费用的耗费等方面的不同意。

3.对病人或其家属提出的种种不同意见,医生在反思自身的意见和病人或家属提出的意见后,仍认为是科学合理的,则应再次或多次向病人或病人家属耐心说明,并陈述利害关系,说服他们同意医生的意见。如病人仍坚持己见,则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置:

⑴如病人出于降低费用原因,提出改用其他治疗方法或其他药物,而对疗效及病人康复没有严重影响,医生可考虑接受病方意见,修改原有治疗方案;

⑵病人出于提高诊断的准确率和治疗效果,提出种种补充或修改意见,且这种意见有其可取之处,并愿承担费用,医生可接受病人的意见,修改原有方案,形成新的知情同意书。

⑶病人从他处得知另有其他治疗方法,且自认为这种方法优于现时医生向其提出的治疗方案,医生在向其说明后仍不接受,可同意其选择,并协助做好转院或其他手续。如在转院中可能出现危险,医生应明确告知出现危险院方不承担责任。

⑷病人不同意或怀疑医生提出的诊断措施或诊断结论,要求另选医院,医生应同意其自主选择。如转院或转诊可能出现危险,医生应明确告知出现危险院方不承担责任。

⑸所有不同意,都要明确记录在案,以备查用。某些重要的不同意应有病人或病人家属的签字。

六、知情同意与保密要求

对于病人的以下保密要求,医生应当接受并遵守:

1.不向他人、媒体公开其病情、隐私、个人相关资料及治疗方案。

2、病人提出的保密要求,其内容有违国家法律规定者,或者对病人健康恢复不利、或有违他人健康者,则应向病人说明保密的不利影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处理。

七、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注意事项

1、除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不是患者本人签名者必须先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书上患者指定的代理人签名。

2、一般情况下重大的治疗或检查方法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手术必须由手术者本人,亲自与患者及其家属谈话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特殊情况下(比如夜班、急诊)可由住院医师办理,但是应将谈话内容和结果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

3、必须将有关问题用群众能够听懂的语言,详细、客观、准确、真实地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清楚,并用科学的医学术语记载在知情同意书或病历中,包括诊断、治疗或检查名称,手术、治疗或检查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或风险的程度及其后果,然后由患者和医师签字。

4、如果患者意识清楚并有法定的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要求由患者自己亲自签字。

5、如果涉及到保护性医疗制度,可以先向其亲属解释,请其亲属决定是否向患者讲清楚病情及治疗方法,如果患者家属不同意告知患者,必须由患者签署委托家属代理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6、患者文盲不会写字时,可由患者委托其亲属等人代理签字。

7、患者没有法定的行为能力时,如12岁以下儿童,精神患者、昏迷、休克、双手外伤无法签字等,必须有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理签字。

8、当上述人员均不在场,患者意识不清又必须立即抢救患者生命的情况下,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后先进行治疗,并且尽快通知患者亲属。

十、其他未尽事项见《危重患者管理制度》、《围手术期管理制度》、《转院、转科的规定》、《手术分级管理制度》等医院相关规定。

四子王旗人民医院

2011年3月13日

附:医疗事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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