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宪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诉讼法
招投标法 土地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 劳动法
反垄断法 建筑法 社会保障法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 1T
1、形式: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地方法规——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规章——省级、较大市——政府—————《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2、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地方法规
3、效力原则: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新法优于旧法 4考点:裁决适用: 1\ 法律之间有争议, 提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 裁决
2\地方法规跟部门规章不一致, 提请 国务院 裁决;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那么就地方法规; 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裁
决 3\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提请 国务院 裁决 P8:案例核心掌握: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 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依据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T
▲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不是人, 是组织) 1、条件: 依法成立 有财产 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类: 企业法人———公司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法人资
格) 非企业法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私立学校要办理
▲1Z301023 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是法人——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违约责任、被告)
2、项目经理——是法人授权的项目管理者——是岗位职务
P12页案例要点:施工单位要让发包单位签字, 要找其授权人, 如果发包单位变更授权人, 应该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手续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2 T
▲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A 名义——法律后果归A ——合同当事人是AC ——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2、代理分类: 委托代理:(陈印:一般选项出现”委托代理”基本是正确答案) 法定代理:监护人 指定代理: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
▲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不得委托代理的情形—— 禁止——全部转包 禁止——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主体结构——总承包人完成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具备三个条件:1、营业场所、相应资金2、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3、专家库
委托代理终止情况:1、届满或任务完成2、取消委托或者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Z301033 代理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假定:A 是被代理人 B:代理人 C:第三方
1、责任承担: 一般代理—————A 承担
转托他人复代理——事先同意或事后及时告诉===有权代理
但紧急情况例外(为保护A 利益而转代理)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A追认有效,不追认无效
表见代理——前提:无权代理,后果:合同有效——C 有理由相信B 有权代理(盖章的空白合同书)
默示代理—————属于有权代理——A 知道B 无权代理,但不否认===同意===A承担后果
★连带责任: 授权不明——Ab 连带责任 考试判断要点:谁有错谁承
担 BC串谋———BC 连带责任
C故意————C 知道B 无权代理,但仍与B 实施民事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BC 连带责任
违法代理———B 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但仍代理,或A 知道B 行为违法不反对的——AB 连带责任 3、连带含义:找谁赔偿都行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3 t
1、物权分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土地;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不登记也设立)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是对自己的财产)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 2、、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生效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物权变动:交付为准,买母鸡,鸡到你手上下蛋,蛋归你,鸡在送到你手上前下蛋,归卖方
一般物——占有和交付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交付——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记也设立)
(3)继承——继承开始,取得遗产所有权
用益物权:特别注意:是对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 互换 出资 赠与或者抵押要满足下列规定:1、书面形式订立合同2、申请变更登记3、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处分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T
1、债发生的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2、建设工程债的种类——施工合同之债、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关于侵权的理解:以陈老师的例子结束
1、大楼瓷砖脱落砸到你,你可以告这个楼所有的人 (推定过错) 2、大楼倒塌砸到你,告 建设、施工单位(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
3、大楼扔出一个石头砸到你,你可以告按照常识判断告比如(南面2-3层的所有住户)--(推定过错)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2)T
▲1Z301061 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特征—— 财产人身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2、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Z30106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常见种类
1、专利权—— 种类——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申请日计算,不予延期
授予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现有技术 申请日前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没人申请并记载在公的文件中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外观专利需要: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美感、工业应用(五性) 文件——请求书、说明书及摘要、权利要求书
申请日:1、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日2、如果邮寄,按寄出的邮戳日
2、商标权—— 具有显著性——标识义务 10年——核准注册日计算,可以续期~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使用——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更换
3、著作权—— 单位作品——著作权属于单位 特点: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单位承担责任(招投标文件)
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资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必考
1、分类——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2、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施工单位:资质、承揽业务、质量、安全、拖欠工程款和工资 5类 建造师——违法的都是
3、公布——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建设部——公布期6月—3年
招投标——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20日内公布——建设部——公布期6个月 良好记录———建设部—公布期3年 最长3年,不良的最短也要有 3个月
4、同步推进政府守法诚信评价 + 中介综合信用评价 P112案例建议看下
第三部分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0-30分
●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Z304011 合同的分类特征和订立原则 2T
1、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确定风险分配,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合法
2、建设工程合同——有名合同(承揽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主合同
单务(赠与) 实践合同(保管) 从合同(担保合同) 定金、质押、民间借款
3、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不包括:监理合同(委托合同)
▲1Z3040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2-3t 1、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承诺
2、要约—— 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 有使合同成立的全部主要条款 符合条件可认为是要约
(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邀请(只有单价的)—无法律约束力——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要约生效——到达 要约撤回——要约生效前——同时或先 要约撤销——要约生效后、承诺前 不得撤销之要约—— a.有承诺期、表明要约为不可撤销之要约
b.受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做了准备(习惯)
MY78770提醒: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判断需要借助例子,我没有陈老师的水平,所以大家找几个例题看下吧。要约是所有东西都完整了。要约邀请只有单价之类的
3、承诺—— 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承诺方式——通知、行为 承诺生效——达到生效 实质变更===新要约——8大条款 承诺的最大判断特点:不改变,不增加交易条件 ★
4、招标公告==要约邀请
投标======要约 ★重要考点,管理法规实务都考,必须记住~ 中标======承诺 P117页案例精要:事实合同 成立
▲1Z3040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0-1)t 1、形式——书面、口头、其他
2、内容——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合理的都选 ▲1Z304014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1-2)T
1、★竣工日期—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竣工日;
•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竣工日
•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竣工日
2、工程款的支付——验收合格后支付——按合同约定
结算程序——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后28天内交结算书——发包人在收到结算书后28天内审核—— 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14天内交付工程 承包人未在28天内交结算书,发包人可要求交付工程——发包人不要求的,承包人有保管责任
3、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的合同未结算依据
4、争议解决: (1)发包人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时,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价 (2)工程量的计算——以签证为依据
无签证的———以其他证据认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利息计算时间——有约定的——应付工程款之日 无约定的——工程已交付的———————交付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工程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工程未交付+价款未结清——起诉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4)垫资本金——有约依约,无约按拖欠工程款处理 垫资利息——有约依约,无约按无息处理
(5)偿还顺序:全款或大部分款的购房人——→工程款优先权——→抵押权——→债权
2010年建工实务考点:材料款、工人工资√ 违约损失× 竣工之日6个月内行使优先权 ▲1Z30401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0-1 t
1、损失赔偿范围——直接损失 损失赔偿=直接损失+可得利益
间接损失——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2、违约金低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裁量增加、适当减少 3、发包人、承包人的损失赔偿——违约、违法的都要承担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Z304016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1、无效合同:1T 违法
●1Z308020 民事诉讼 ●1Z308030 仲裁
诉讼 仲裁 司法手段 非司法手段
强制性 自愿性——仲裁前提——有效的仲裁协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管辖 无管辖 两审终审——判决书——15日内上诉 裁定书——10日内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判决 执行——2年内申请——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最后日或生效日计算 一裁终局 或裁或审 或裁或审 合议——3人 独任制度 合议——3人 独任制度——按多数仲裁院意见裁决,不能形成多数
意见的,按首席 仲裁院意见裁决 管辖 证据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 时效
撤销裁决——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 撤销事项——无协议、不属范围、程序违法、证据违法、受贿
撤销后果——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仲裁,也可起诉
1、诉讼—— (1)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原就被(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特殊—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建设施工合同——施工行为地)(约定的交货地点)
协议管辖(被告地、履行地、订立地、标的地、原告地)
专属(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动产所在地(建设施工合同×) 本章陈印老师重点汇总:
P308的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在陈印老师的上课重点内,内容太多,大家自己翻书看吧 P309★:当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况,最高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 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经获得特别授权,及诉讼代理人无权代理:1、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2、进行和解3、提起反诉或上诉
P319★: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上一级法院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上一级法院上诉
P322★:民事诉讼执行:由 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0日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措施:1、查封、冻结、划拨存款2、扣留、提取收入3、拍卖、变卖财产。。。后面还有几条大家看书
P327★仲裁协议效力: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协议的==阻止开庭;开庭后提交的,继续开庭 P330★1、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外的,仅对其程序事项进行审查。2、330页第四段: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内容太多,自己看。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4、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执行
(2)证据—— 种类—— 书证(图纸、电子邮件)和物证—原件 视听资料——合法获得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自己说不算,对方承认算)——有义务作证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保全——在证据难以取得或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可向法院或仲裁院申
请证据保全 或法院依职权保全证据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保全
举证时限——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否则,==放弃权利 证明力原则—— 国家机关、社团的公文书证≥一般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公证或登记的文 亲属或密切关系人的证人证言≤其他证人证言
(3)时效—— 胜诉权丧失,实体权没有丧失
种类: 普通——2年 短期——1年——身体伤害、租金、质量、寄存
★特殊——4年——国际 1年——海上运输赔偿
★最长保护期限——应当知道或者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计算: 一般——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20年——从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中止原
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 ★必考重点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期内—因诉讼、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中
断后———重新计算时效
●1Z308040 调解、和解制度和争议评审 ▲ 1Z308041 调解、和解制度 2t
1、区别——和解——自行协商解决,无第三方介入
调解——第三方介入,达成协议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法院)
调解书——签收生效 调解书与判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或送达前反悔——法院、仲裁院应及时判决
调解方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专业机构调解
★P334案例分析+P335案例分析是陈印老师上课划的五星重点 ▲1Z308043 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1、概念——工程开始时或进行中——当事人选择的——独立的——争议评审专家(3人,小型1人)——组成小组
2、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工后28天内或发生争议后——成立争议评审组 3、争议评审意见的法律后果——发包人可拒绝——仲裁或诉讼
发包人可接受——监理人拟定执行协议——签字生效
●1Z30805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T (民告官)
▲ 1Z308051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收案范围
1、复议范围——可以复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警告(行政拘留、扣资质证书)等 60天内 一并复议——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的规定
复议的单位:1、本级人民政府2、上一级主管部门 乡镇政府的规定 规章× 不得复议——行政机关作出的——内部行政处分、人事处理、调解
P341★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官认为要停止的2、民申请停止,官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的3、法律规定停止执行(以上官: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
2、诉讼范围——可以诉讼——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得诉讼——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决定、命令 奖惩、任免 终局裁决 ▲ 1Z308052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1T 1、60天
2、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选择复议机关——向本级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3、法律规定先复议,再诉讼的——不得直接诉讼
▲ 1Z308053 行政诉讼的法援管辖、起诉和受理 2分,一个多选 1、★管辖—— 一般—————最初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复议改变原决定的——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最初所在地管辖 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2、★起诉——未复议——3个月内起诉——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复议——15日内起诉——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日计算 3、 行政赔偿 P344案例分析为陈印老师要求的重点。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三个重要概念
法的体系: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整体
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部门 调整关系
包括的主要法律
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政治制度、社会制度
宪法,再加6个相关法(3个组织法,1个选举法,1个国籍法,1个区域自治法) 2 民法商法(民商合一原则,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一部分)
■ 三类主体间(平等主体) ☆ 公民间 ☆ 法人间 ☆ 公民与法人间 ■ 两类关
系 ☆ 财产关系 ☆ 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3 行政法 ■ 行政主体与三类主体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 行政主体内部 ■ 四种关系 ☆ 行政管理关系 ☆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 行政救济关系 ☆ 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4 经济法 调整经济关系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
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5 社会法 劳动关系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福利关系 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6 刑法 犯罪和刑罚 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律流程 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 事诉讼法 一个非诉讼法:仲裁法
3. 法的形式(7类)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制定法形式,共七
类) 制定单位 名称 法律地位 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法律) 《XX 法》 特例:民法通则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其它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 条例》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 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XX 地方XX 条例》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属于地方性事务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XX 办法、规定、实施细则》 多部门可联合制定
地方规章 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 《XX 地XX 办法、规定、实施细则》
4. 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员裁决(注意不是国务院)■ 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 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 备案和审查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 如发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抵触时的审查规定 ☆ 国务院、军委、高法、高检,省级人大常委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公民,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审查 ■ 处理 ☆ 直接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也可由法律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制定机关到会说明,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制定机关应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反馈
☆ 如制定机构不予修改的,可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7. 建设法 定义: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两大类 ■ 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 有关民商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 主要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较少
☆ 主要体现补偿性和财产性,主要不是惩罚性和非财产性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的概念与条件 ■ 概念 ☆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4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 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法人的分类其它组织 ■ 分类 ☆ 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
☆ 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分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三类
■ 法人资格的取得(两种情况) ☆ 成立之日取得:行政法人,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 核准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和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3.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法人的地位
☆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法人的作用 ☆ 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 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4.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 项目经理的地位 ☆ 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 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 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代理的概念 ☆ 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 三方当事人 ☆ 被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2. 代理的法律特征 ■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发公告) ■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代理行业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 代理的种类(三种) ■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 ■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而产生
4.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 不得委托代理的活动
☆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
包) ■ 必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资质) ☆ 取得资质三条件 ▲ 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钱) ▲ 有专业技术力量(有技术)
▲ 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有评标专家) ☆ 招标资质认定级别 ▲ 国务院或省级(这是非常高的要求) ■ 委托代理的责任
☆ 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 代理行为的终止 ■ 一般民事委托代理行为的终止条件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代理关系)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终止(1、2、5三种) ☆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均不必征得对方同意,通知对方即可,但要承担赔偿责任)
☆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6. 代理的法律责任 ■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 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在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 ☆ 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的转托行为负民事责任 ☆ 但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特殊情况除外
■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处罚
5.3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 转让方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接受转让的单位以及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规定处罚 5.4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撤销证书 ☆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证书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5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 ■ 取得证书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证书)
1Z3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四项)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重点难点】何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 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
【重点难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总承包资质序列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
劳务分包资质序列 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
特级不少于6人 一级不少于4人 二级及以下不少于3人 一级不少于3人 二级及以下不少于2人 不少于2人
2.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 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3.1 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 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总包与分包根据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人员、设备 ☆ 如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管理,一旦发生事故,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6+3) 4.1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 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由施工单位办理意外保险并支付费用) ■ 请求民事赔偿权(除享有工伤保险后,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 对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采用四新技术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质证书) ■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 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 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 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1 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不太严重的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处以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资质证书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费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挪用费用20%-50%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2 施工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20万元的罚款或撤职处分 ■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提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标准的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1年 ■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质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娄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
6.3 施工作业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在生产、作为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
6.4 特种作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的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证书的 未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2000-2万元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警告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书的人员上岗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使用假特种作业操作证 给予警告
并处1万-3万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涂改或使用假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给予警告 并处1000元-5000元的罚款 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证的 给予警告 并处2000-10000元的罚款
1Z3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编制方案与技术交底
1.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中包括) ■ 安全技术措施包括的内容(6项) ☆ 保证土石方边坡稳定的措施 ☆ 防止人员坠落的技术措施
☆ 垂直运输机具的拉结要求及防倒塌的措施 ☆ 安全用电措施
☆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的技术措施 ☆ 施工现场周围通行道路及居民防护隔离措施 ■ 分类
☆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1)消除危险源(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3)隔离(4)故障安全设计(5)减少故障和失误
☆ 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发生后,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引起二次事故)包括:隔离、个体防护、设置薄弱环节、避难与救援
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包括) ■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的程序
☆ 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由相关部门审核,经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 临时用电方案必须经四方(编制、审核、批准、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3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重点难点】哪些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条件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哪些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
■ 哪些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由施工单位组织论证) ☆ 深基坑 ☆ 地下暗挖工程 ☆ 高大模板工程 【重点难点】谁来编制专项方案 ■ 一般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 有三项专项方案,可以由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深基坑工程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重点难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重点难点】专项方案编制、审批的程序
■ 专业人员编制,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专业人员进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总承包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报监理,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如需修改需重新审核
■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
2.1 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哪些地方需要设备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
■ 安全警示标准的要求: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三类要素组成
2.2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等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 关于施工暂停的处理
☆ 施工现场暂时停工,应由施工单位作好现场防护(无论是谁的原因),费用根据责任由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某一方承担
☆ 注意这个承担方不是指真正的直接责任方,而是指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某一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2.3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护安全距离 ■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4 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 施工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实行封闭围挡
2.5 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6 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 必须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两证) ■ 机械设备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查验,并由专人管理
2.7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
■ 哪些属于施工起重机械——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 ■ 一般规定——应组织有关单位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 使用承租的上述设备
☆ 应由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四方验收) 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与措施
3.1 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 一般规定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别的职责 ☆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 建立消防档案 ☆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 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定期组织演练
3.4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 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标志 ■ 火灾时疏散途径标志 ■ 灭火设备标志 ■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标志
4.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4.1 一般规定 ■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 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4.2 重要内容 ■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 危险作业人员指在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爆破作业的人员 ■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及费率 ☆ 保险费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 保险费全部由施工企业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 实行浮动费率机制,对管理和安全好的企业下浮费率,反之上浮 ■ 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 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 ☆ 项目总承包的,分包单位的意外保险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费用 ☆ 业主直接发包的,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5.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5.1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中等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并处5万~10万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稍重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并处10~3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进行爆破、吊装等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并处2万~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2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 ■ 并处1万~10万的罚款 ■ 一般条目
■ 责令改正 ■ 处5000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性质恶劣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15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5.3 施工现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食物有关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Z3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1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分为四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事故分类 人员伤亡
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 1亿元以上
重大事故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较大事故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 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1000万以下
1.2 事故等级划分要素 ■ 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 ■ 直接经济损失和数额(经济要素)
■ 社会影响(社会要素):上述两条件不符合,但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为特殊事故处理 1.3 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1.4 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 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没有明确其事故等级,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其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的大小,比照相应等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2.1 制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要求 ■ 一般规定
☆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预案
☆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人员和器材 ■ 应急预案的作用
☆ 事故预防 ☆ 应急处理 ☆ 抢险救援 ■ 应急救援预案的类型(两大类) ☆ 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 应急预案的分类及内容 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 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 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 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
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预防措施 应急处理程序 应急保障 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处理程序 应急处置要点 注意事项
2.3 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
■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 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2.4 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 备案的机构 企业性质
备案的机构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
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单位的 分别抄送所在地省级或市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备案
■ 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仅提供备案登记表即可 2.5 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6 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
■ 一般规定——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3.1 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监督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至少两部门) ☆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 事故的简要经
过 ☆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已经采取的措施 ■ 事故补报的要求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可补报 3.2 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 特殊情况下可以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规定
☆ 移动物件的目的是出于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 ☆ 必须经过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的同意
☆ 移动物件应当做出标志,绘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贴标签 ☆ 移动物件应当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3.3 事故的调查
【重点难点】事故调查的管辖 ■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调查,可委托 ■ 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省级政府调查,可委托 ■ 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市级政府调查,可委托 ■ 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调查,可委托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第一部分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宪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诉讼法
招投标法 土地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 劳动法
反垄断法 建筑法 社会保障法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 1T
1、形式: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地方法规——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规章——省级、较大市——政府—————《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2、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地方法规
3、效力原则: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新法优于旧法 4考点:裁决适用: 1\ 法律之间有争议, 提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 裁决
2\地方法规跟部门规章不一致, 提请 国务院 裁决;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那么就地方法规; 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裁
决 3\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提请 国务院 裁决 P8:案例核心掌握: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 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依据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T
▲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不是人, 是组织) 1、条件: 依法成立 有财产 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类: 企业法人———公司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法人资
格) 非企业法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私立学校要办理
▲1Z301023 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是法人——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违约责任、被告)
2、项目经理——是法人授权的项目管理者——是岗位职务
P12页案例要点:施工单位要让发包单位签字, 要找其授权人, 如果发包单位变更授权人, 应该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手续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2 T
▲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A 名义——法律后果归A ——合同当事人是AC ——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2、代理分类: 委托代理:(陈印:一般选项出现”委托代理”基本是正确答案) 法定代理:监护人 指定代理: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
▲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不得委托代理的情形—— 禁止——全部转包 禁止——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主体结构——总承包人完成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具备三个条件:1、营业场所、相应资金2、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3、专家库
委托代理终止情况:1、届满或任务完成2、取消委托或者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Z301033 代理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假定:A 是被代理人 B:代理人 C:第三方
1、责任承担: 一般代理—————A 承担
转托他人复代理——事先同意或事后及时告诉===有权代理
但紧急情况例外(为保护A 利益而转代理)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A追认有效,不追认无效
表见代理——前提:无权代理,后果:合同有效——C 有理由相信B 有权代理(盖章的空白合同书)
默示代理—————属于有权代理——A 知道B 无权代理,但不否认===同意===A承担后果
★连带责任: 授权不明——Ab 连带责任 考试判断要点:谁有错谁承
担 BC串谋———BC 连带责任
C故意————C 知道B 无权代理,但仍与B 实施民事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BC 连带责任
违法代理———B 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但仍代理,或A 知道B 行为违法不反对的——AB 连带责任 3、连带含义:找谁赔偿都行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3 t
1、物权分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土地;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不登记也设立)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是对自己的财产)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 2、、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生效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物权变动:交付为准,买母鸡,鸡到你手上下蛋,蛋归你,鸡在送到你手上前下蛋,归卖方
一般物——占有和交付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交付——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记也设立)
(3)继承——继承开始,取得遗产所有权
用益物权:特别注意:是对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 互换 出资 赠与或者抵押要满足下列规定:1、书面形式订立合同2、申请变更登记3、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处分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T
1、债发生的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2、建设工程债的种类——施工合同之债、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关于侵权的理解:以陈老师的例子结束
1、大楼瓷砖脱落砸到你,你可以告这个楼所有的人 (推定过错) 2、大楼倒塌砸到你,告 建设、施工单位(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
3、大楼扔出一个石头砸到你,你可以告按照常识判断告比如(南面2-3层的所有住户)--(推定过错)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2)T
▲1Z301061 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特征—— 财产人身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2、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Z30106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常见种类
1、专利权—— 种类——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申请日计算,不予延期
授予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现有技术 申请日前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没人申请并记载在公的文件中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外观专利需要: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美感、工业应用(五性) 文件——请求书、说明书及摘要、权利要求书
申请日:1、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日2、如果邮寄,按寄出的邮戳日
2、商标权—— 具有显著性——标识义务 10年——核准注册日计算,可以续期~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使用——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更换
3、著作权—— 单位作品——著作权属于单位 特点: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单位承担责任(招投标文件)
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资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必考
1、分类——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2、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施工单位:资质、承揽业务、质量、安全、拖欠工程款和工资 5类 建造师——违法的都是
3、公布——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建设部——公布期6月—3年
招投标——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20日内公布——建设部——公布期6个月 良好记录———建设部—公布期3年 最长3年,不良的最短也要有 3个月
4、同步推进政府守法诚信评价 + 中介综合信用评价 P112案例建议看下
第三部分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0-30分
●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Z304011 合同的分类特征和订立原则 2T
1、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确定风险分配,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合法
2、建设工程合同——有名合同(承揽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主合同
单务(赠与) 实践合同(保管) 从合同(担保合同) 定金、质押、民间借款
3、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不包括:监理合同(委托合同)
▲1Z3040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2-3t 1、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承诺
2、要约—— 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 有使合同成立的全部主要条款 符合条件可认为是要约
(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邀请(只有单价的)—无法律约束力——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要约生效——到达 要约撤回——要约生效前——同时或先 要约撤销——要约生效后、承诺前 不得撤销之要约—— a.有承诺期、表明要约为不可撤销之要约
b.受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做了准备(习惯)
MY78770提醒: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判断需要借助例子,我没有陈老师的水平,所以大家找几个例题看下吧。要约是所有东西都完整了。要约邀请只有单价之类的
3、承诺—— 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承诺方式——通知、行为 承诺生效——达到生效 实质变更===新要约——8大条款 承诺的最大判断特点:不改变,不增加交易条件 ★
4、招标公告==要约邀请
投标======要约 ★重要考点,管理法规实务都考,必须记住~ 中标======承诺 P117页案例精要:事实合同 成立
▲1Z3040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0-1)t 1、形式——书面、口头、其他
2、内容——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合理的都选 ▲1Z304014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1-2)T
1、★竣工日期—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竣工日;
•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竣工日
•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竣工日
2、工程款的支付——验收合格后支付——按合同约定
结算程序——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后28天内交结算书——发包人在收到结算书后28天内审核—— 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14天内交付工程 承包人未在28天内交结算书,发包人可要求交付工程——发包人不要求的,承包人有保管责任
3、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的合同未结算依据
4、争议解决: (1)发包人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时,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价 (2)工程量的计算——以签证为依据
无签证的———以其他证据认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利息计算时间——有约定的——应付工程款之日 无约定的——工程已交付的———————交付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工程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工程未交付+价款未结清——起诉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4)垫资本金——有约依约,无约按拖欠工程款处理 垫资利息——有约依约,无约按无息处理
(5)偿还顺序:全款或大部分款的购房人——→工程款优先权——→抵押权——→债权
2010年建工实务考点:材料款、工人工资√ 违约损失× 竣工之日6个月内行使优先权 ▲1Z30401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0-1 t
1、损失赔偿范围——直接损失 损失赔偿=直接损失+可得利益
间接损失——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2、违约金低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裁量增加、适当减少 3、发包人、承包人的损失赔偿——违约、违法的都要承担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Z304016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1、无效合同:1T 违法
●1Z308020 民事诉讼 ●1Z308030 仲裁
诉讼 仲裁 司法手段 非司法手段
强制性 自愿性——仲裁前提——有效的仲裁协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管辖 无管辖 两审终审——判决书——15日内上诉 裁定书——10日内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判决 执行——2年内申请——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最后日或生效日计算 一裁终局 或裁或审 或裁或审 合议——3人 独任制度 合议——3人 独任制度——按多数仲裁院意见裁决,不能形成多数
意见的,按首席 仲裁院意见裁决 管辖 证据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 时效
撤销裁决——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 撤销事项——无协议、不属范围、程序违法、证据违法、受贿
撤销后果——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仲裁,也可起诉
1、诉讼—— (1)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原就被(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特殊—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建设施工合同——施工行为地)(约定的交货地点)
协议管辖(被告地、履行地、订立地、标的地、原告地)
专属(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动产所在地(建设施工合同×) 本章陈印老师重点汇总:
P308的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在陈印老师的上课重点内,内容太多,大家自己翻书看吧 P309★:当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况,最高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 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经获得特别授权,及诉讼代理人无权代理:1、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2、进行和解3、提起反诉或上诉
P319★: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上一级法院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上一级法院上诉
P322★:民事诉讼执行:由 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0日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措施:1、查封、冻结、划拨存款2、扣留、提取收入3、拍卖、变卖财产。。。后面还有几条大家看书
P327★仲裁协议效力: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协议的==阻止开庭;开庭后提交的,继续开庭 P330★1、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外的,仅对其程序事项进行审查。2、330页第四段: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内容太多,自己看。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4、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执行
(2)证据—— 种类—— 书证(图纸、电子邮件)和物证—原件 视听资料——合法获得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自己说不算,对方承认算)——有义务作证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保全——在证据难以取得或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可向法院或仲裁院申
请证据保全 或法院依职权保全证据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保全
举证时限——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否则,==放弃权利 证明力原则—— 国家机关、社团的公文书证≥一般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公证或登记的文 亲属或密切关系人的证人证言≤其他证人证言
(3)时效—— 胜诉权丧失,实体权没有丧失
种类: 普通——2年 短期——1年——身体伤害、租金、质量、寄存
★特殊——4年——国际 1年——海上运输赔偿
★最长保护期限——应当知道或者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计算: 一般——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20年——从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中止原
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 ★必考重点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期内—因诉讼、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中
断后———重新计算时效
●1Z308040 调解、和解制度和争议评审 ▲ 1Z308041 调解、和解制度 2t
1、区别——和解——自行协商解决,无第三方介入
调解——第三方介入,达成协议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法院)
调解书——签收生效 调解书与判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或送达前反悔——法院、仲裁院应及时判决
调解方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专业机构调解
★P334案例分析+P335案例分析是陈印老师上课划的五星重点 ▲1Z308043 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1、概念——工程开始时或进行中——当事人选择的——独立的——争议评审专家(3人,小型1人)——组成小组
2、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工后28天内或发生争议后——成立争议评审组 3、争议评审意见的法律后果——发包人可拒绝——仲裁或诉讼
发包人可接受——监理人拟定执行协议——签字生效
●1Z30805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T (民告官)
▲ 1Z308051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收案范围
1、复议范围——可以复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警告(行政拘留、扣资质证书)等 60天内 一并复议——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的规定
复议的单位:1、本级人民政府2、上一级主管部门 乡镇政府的规定 规章× 不得复议——行政机关作出的——内部行政处分、人事处理、调解
P341★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官认为要停止的2、民申请停止,官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的3、法律规定停止执行(以上官: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
2、诉讼范围——可以诉讼——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得诉讼——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决定、命令 奖惩、任免 终局裁决 ▲ 1Z308052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1T 1、60天
2、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选择复议机关——向本级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3、法律规定先复议,再诉讼的——不得直接诉讼
▲ 1Z308053 行政诉讼的法援管辖、起诉和受理 2分,一个多选 1、★管辖—— 一般—————最初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复议改变原决定的——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最初所在地管辖 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2、★起诉——未复议——3个月内起诉——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复议——15日内起诉——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日计算 3、 行政赔偿 P344案例分析为陈印老师要求的重点。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三个重要概念
法的体系: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整体
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部门 调整关系
包括的主要法律
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政治制度、社会制度
宪法,再加6个相关法(3个组织法,1个选举法,1个国籍法,1个区域自治法) 2 民法商法(民商合一原则,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一部分)
■ 三类主体间(平等主体) ☆ 公民间 ☆ 法人间 ☆ 公民与法人间 ■ 两类关
系 ☆ 财产关系 ☆ 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3 行政法 ■ 行政主体与三类主体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 行政主体内部 ■ 四种关系 ☆ 行政管理关系 ☆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 行政救济关系 ☆ 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4 经济法 调整经济关系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
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5 社会法 劳动关系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福利关系 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6 刑法 犯罪和刑罚 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律流程 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 事诉讼法 一个非诉讼法:仲裁法
3. 法的形式(7类)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制定法形式,共七
类) 制定单位 名称 法律地位 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法律) 《XX 法》 特例:民法通则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其它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 条例》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 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XX 地方XX 条例》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属于地方性事务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XX 办法、规定、实施细则》 多部门可联合制定
地方规章 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 《XX 地XX 办法、规定、实施细则》
4. 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员裁决(注意不是国务院)■ 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 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 备案和审查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 如发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抵触时的审查规定 ☆ 国务院、军委、高法、高检,省级人大常委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公民,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审查 ■ 处理 ☆ 直接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也可由法律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制定机关到会说明,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制定机关应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反馈
☆ 如制定机构不予修改的,可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7. 建设法 定义: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两大类 ■ 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 有关民商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 主要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较少
☆ 主要体现补偿性和财产性,主要不是惩罚性和非财产性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的概念与条件 ■ 概念 ☆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4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 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法人的分类其它组织 ■ 分类 ☆ 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
☆ 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分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三类
■ 法人资格的取得(两种情况) ☆ 成立之日取得:行政法人,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 核准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和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3.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法人的地位
☆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法人的作用 ☆ 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 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4.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 项目经理的地位 ☆ 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 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 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代理的概念 ☆ 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 三方当事人 ☆ 被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2. 代理的法律特征 ■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发公告) ■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代理行业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 代理的种类(三种) ■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 ■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而产生
4.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 不得委托代理的活动
☆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
包) ■ 必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资质) ☆ 取得资质三条件 ▲ 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钱) ▲ 有专业技术力量(有技术)
▲ 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有评标专家) ☆ 招标资质认定级别 ▲ 国务院或省级(这是非常高的要求) ■ 委托代理的责任
☆ 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 代理行为的终止 ■ 一般民事委托代理行为的终止条件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代理关系)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终止(1、2、5三种) ☆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均不必征得对方同意,通知对方即可,但要承担赔偿责任)
☆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6. 代理的法律责任 ■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 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在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 ☆ 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的转托行为负民事责任 ☆ 但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特殊情况除外
■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处罚
5.3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 转让方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接受转让的单位以及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规定处罚 5.4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撤销证书 ☆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证书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5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 ■ 取得证书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证书)
1Z3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四项)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重点难点】何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 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
【重点难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总承包资质序列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
劳务分包资质序列 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
特级不少于6人 一级不少于4人 二级及以下不少于3人 一级不少于3人 二级及以下不少于2人 不少于2人
2.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 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3.1 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 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总包与分包根据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人员、设备 ☆ 如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管理,一旦发生事故,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6+3) 4.1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 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由施工单位办理意外保险并支付费用) ■ 请求民事赔偿权(除享有工伤保险后,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 对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采用四新技术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质证书) ■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 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 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 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1 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不太严重的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处以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资质证书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费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挪用费用20%-50%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2 施工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20万元的罚款或撤职处分 ■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提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标准的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1年 ■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质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娄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
6.3 施工作业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在生产、作为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
6.4 特种作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的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证书的 未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2000-2万元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警告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书的人员上岗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使用假特种作业操作证 给予警告
并处1万-3万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涂改或使用假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给予警告 并处1000元-5000元的罚款 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证的 给予警告 并处2000-10000元的罚款
1Z3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编制方案与技术交底
1.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中包括) ■ 安全技术措施包括的内容(6项) ☆ 保证土石方边坡稳定的措施 ☆ 防止人员坠落的技术措施
☆ 垂直运输机具的拉结要求及防倒塌的措施 ☆ 安全用电措施
☆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的技术措施 ☆ 施工现场周围通行道路及居民防护隔离措施 ■ 分类
☆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1)消除危险源(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3)隔离(4)故障安全设计(5)减少故障和失误
☆ 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发生后,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引起二次事故)包括:隔离、个体防护、设置薄弱环节、避难与救援
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包括) ■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的程序
☆ 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由相关部门审核,经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 临时用电方案必须经四方(编制、审核、批准、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3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重点难点】哪些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条件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哪些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
■ 哪些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由施工单位组织论证) ☆ 深基坑 ☆ 地下暗挖工程 ☆ 高大模板工程 【重点难点】谁来编制专项方案 ■ 一般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 有三项专项方案,可以由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深基坑工程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重点难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重点难点】专项方案编制、审批的程序
■ 专业人员编制,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专业人员进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总承包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报监理,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如需修改需重新审核
■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
2.1 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哪些地方需要设备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
■ 安全警示标准的要求: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三类要素组成
2.2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等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 关于施工暂停的处理
☆ 施工现场暂时停工,应由施工单位作好现场防护(无论是谁的原因),费用根据责任由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某一方承担
☆ 注意这个承担方不是指真正的直接责任方,而是指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某一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2.3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护安全距离 ■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4 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 施工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实行封闭围挡
2.5 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6 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 必须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两证) ■ 机械设备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查验,并由专人管理
2.7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
■ 哪些属于施工起重机械——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 ■ 一般规定——应组织有关单位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 使用承租的上述设备
☆ 应由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四方验收) 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与措施
3.1 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 一般规定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别的职责 ☆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 建立消防档案 ☆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 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定期组织演练
3.4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 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标志 ■ 火灾时疏散途径标志 ■ 灭火设备标志 ■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标志
4.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4.1 一般规定 ■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 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4.2 重要内容 ■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 危险作业人员指在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爆破作业的人员 ■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及费率 ☆ 保险费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 保险费全部由施工企业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 实行浮动费率机制,对管理和安全好的企业下浮费率,反之上浮 ■ 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 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 ☆ 项目总承包的,分包单位的意外保险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费用 ☆ 业主直接发包的,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5.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5.1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中等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并处5万~10万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稍重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并处10~3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进行爆破、吊装等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并处2万~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2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 ■ 并处1万~10万的罚款 ■ 一般条目
■ 责令改正 ■ 处5000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性质恶劣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15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5.3 施工现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食物有关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Z3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1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分为四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事故分类 人员伤亡
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 1亿元以上
重大事故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较大事故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 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1000万以下
1.2 事故等级划分要素 ■ 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 ■ 直接经济损失和数额(经济要素)
■ 社会影响(社会要素):上述两条件不符合,但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为特殊事故处理 1.3 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1.4 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 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没有明确其事故等级,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其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的大小,比照相应等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2.1 制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要求 ■ 一般规定
☆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预案
☆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人员和器材 ■ 应急预案的作用
☆ 事故预防 ☆ 应急处理 ☆ 抢险救援 ■ 应急救援预案的类型(两大类) ☆ 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 应急预案的分类及内容 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 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 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 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
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预防措施 应急处理程序 应急保障 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处理程序 应急处置要点 注意事项
2.3 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
■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 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2.4 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 备案的机构 企业性质
备案的机构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
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单位的 分别抄送所在地省级或市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备案
■ 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仅提供备案登记表即可 2.5 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6 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
■ 一般规定——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3.1 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监督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至少两部门) ☆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 事故的简要经
过 ☆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已经采取的措施 ■ 事故补报的要求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可补报 3.2 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 特殊情况下可以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规定
☆ 移动物件的目的是出于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 ☆ 必须经过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的同意
☆ 移动物件应当做出标志,绘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贴标签 ☆ 移动物件应当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3.3 事故的调查
【重点难点】事故调查的管辖 ■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调查,可委托 ■ 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省级政府调查,可委托 ■ 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市级政府调查,可委托 ■ 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调查,可委托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