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专利申请在审查程序中提前和加快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二章 优先审查的范围

第四条 适用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主要包括: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的重要专利申请;

(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的重要专利申请;

(四)向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提出专利申请的在中国的首次申请;

(五)其他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 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和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第三章 优先审查的条件

第六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是申请中国专利的电子申请。

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需要递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经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法人单位出具的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

第八条 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

(一)具有使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条件;

(二)检索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

(三)能够由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检索人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进行检索。

第九条 对处于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供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的,可以加快处理。

第四章 优先审查的办理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接收与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做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相关审查部门对符合优先审查条件的专利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后应当尽快做出答复或补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的说明

一、制定《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主要过程

为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坚持开放融合、统筹兼顾、创新发展的工作方针,我局制定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从2011年开始,审查业务管理部草拟《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了开展优先审查工作的目的和职责,明确了专利申请请求优先审查的条件与管理方面的要求。并在2011年5月~8月期间分别向专利局、国知局、地方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开展对草案征求意见工作。2011年9月,根据汇总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调整,形成《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提请条法司进行审查。

条法司收到送审稿后,根据国家有关规章规定,对送审稿进行了逐条讨论和研究,并在相关业务部门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送审稿,形成《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关于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制定本办法目的在于通过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且具备相当发明高度的专利申请进行快速确权,为加快重要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发展新兴产业做出积极有力支撑。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适用优先审查的请求人,既可以是本国申请人,也可以是外国申请人。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第四条对适用优先审查专利申请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

第一、二项为了落实《专利审查工作“十二五”规划(2011-2015)》的精神,对涉及绿色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等领域的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

第三项主要针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确定的重大专项中所产生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有效运用专业人才和信息资源优势,给予优先审查;

第四项适用于首次是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其后向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也提出了同样的专利申请,作为首次申请的中国专利申请将给予优先审查;

第五项为兜底性条款,适用于特殊原因的专利申请,比如:奥运会、世博会等。

(四)优先审查数量的控制

为了避免干扰正常审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总量予以控制。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需求,参考各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待审案件数量,确定优先审查的总量。

(五)关于请求优先审查的要求

为了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推广电子政务建设,降低申请成本,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必须是采用电子申请形式的中国专利申请。

提出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即发明专利申请已公布(尚未公布的,应当提交发明专利请求提前公布声明)、足额缴纳实质审查费、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请求人应当认真填写《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并出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检索报告,具备出具检索报告的法人单位的检索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多个检索系统,能够运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评判。对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论,将有利于专利审查速度的提高。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专利申请在审查程序中提前和加快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二章 优先审查的范围

第四条 适用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主要包括: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的重要专利申请;

(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的重要专利申请;

(四)向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提出专利申请的在中国的首次申请;

(五)其他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 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和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第三章 优先审查的条件

第六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是申请中国专利的电子申请。

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需要递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经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法人单位出具的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

第八条 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专利检索条件是指:

(一)具有使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条件;

(二)检索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

(三)能够由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检索人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进行检索。

第九条 对处于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供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的,可以加快处理。

第四章 优先审查的办理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接收与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做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相关审查部门对符合优先审查条件的专利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后应当尽快做出答复或补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的说明

一、制定《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主要过程

为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坚持开放融合、统筹兼顾、创新发展的工作方针,我局制定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从2011年开始,审查业务管理部草拟《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了开展优先审查工作的目的和职责,明确了专利申请请求优先审查的条件与管理方面的要求。并在2011年5月~8月期间分别向专利局、国知局、地方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开展对草案征求意见工作。2011年9月,根据汇总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调整,形成《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提请条法司进行审查。

条法司收到送审稿后,根据国家有关规章规定,对送审稿进行了逐条讨论和研究,并在相关业务部门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送审稿,形成《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关于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制定本办法目的在于通过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且具备相当发明高度的专利申请进行快速确权,为加快重要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发展新兴产业做出积极有力支撑。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适用优先审查的请求人,既可以是本国申请人,也可以是外国申请人。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第四条对适用优先审查专利申请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

第一、二项为了落实《专利审查工作“十二五”规划(2011-2015)》的精神,对涉及绿色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等领域的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

第三项主要针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确定的重大专项中所产生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有效运用专业人才和信息资源优势,给予优先审查;

第四项适用于首次是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其后向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也提出了同样的专利申请,作为首次申请的中国专利申请将给予优先审查;

第五项为兜底性条款,适用于特殊原因的专利申请,比如:奥运会、世博会等。

(四)优先审查数量的控制

为了避免干扰正常审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总量予以控制。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需求,参考各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待审案件数量,确定优先审查的总量。

(五)关于请求优先审查的要求

为了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推广电子政务建设,降低申请成本,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必须是采用电子申请形式的中国专利申请。

提出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即发明专利申请已公布(尚未公布的,应当提交发明专利请求提前公布声明)、足额缴纳实质审查费、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请求人应当认真填写《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并出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检索报告,具备出具检索报告的法人单位的检索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多个检索系统,能够运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评判。对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论,将有利于专利审查速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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